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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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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州或郡司法参军事省称。《北史·庶人谅传》:“(开皇)十二年,为雍州牧。……遇晋州司法仲孝俊之子。”《隋书·诚节传·刘子翊传》:“开皇初,为南和丞,累转秦州司法参军事。” (唐)司法参军事省称。州属官。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贞观中)杨纂为雍州长史……司法参军尹伊……尹伊尝为坊州司户……改补雍州司法。”《旧唐书·职官志》三:“法曹、司法掌刑法。”“中州:司功、司仓、司户、司法、司士六曹参军事各一人,并正八品下。” (宋)司法参军事省称,为州府曹官,掌议法断刑。京府与上州司法参军为从八品,中、下州为从九品。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一〇:“夏文庄公知蕲州,庞庄敏公为司法。”宋曾巩《曾巩集·附录》之《行状》:“公讳巩……嘉祐二年进士及第,为太平州司法参军。其材虽不大施,而所治常出人上。为司法,论决重轻,能尽法意。”宋王益之《职源》:“司法参军 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大唐掌律令、定罪、盗贼、赃赎之事。国朝沿唐制,诸州置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 (明)刑部别称。明余庭璧《事物异名》卷上《君臣·刑部官》:“刑部官: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