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北美殖民地的法律传统与美国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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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美国革命前,北美殖民地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诸多不同于母国英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特点。其中之一便是,在北美殖民地,法律知识不再像他们的母国英国那样,被极少数的律师[1]所垄断,而是成为一般知识人的必备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知识人把法律的知识应用到现实的政治中,先是与英国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继之又在革命的基础上,建立起当时独一无二的宪制,就这样,美国人把法律与政治融合,并最终将“可敬的法律框架视为社会赖以成长的骨骼”。[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