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守的革命与激进的后果
在反抗英国的暴政中,始终挥舞着法律的旗帜,可以说是美国独立革命与后来大部分殖民地争取独立的造反或国内反抗暴政的革命的不同之处。在这里,表面上看是存在一个矛盾,因为革命本身是对英国议会法律的蔑视和违反,但是,美国革命的领导人居然找出了自圆其说的理由。这就是萌芽中的现代宪制意识。据此,他们区别了构成政府的原则与政府本身,议会对殖民地的立法从程序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它违反了构成政府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赋予被统治者的权利。如果政府违反了社会契约,损害了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滥用了公众信任,民众便有合法的权利来推翻和变更政府。因此,在议会的立法之上,还有约束并判断它正当与否的“高级法”。这一思想后来集中地体现在由杰斐逊起草的1776年《独立宣言》之中。
因此,在现代世界的革命历史中,美国革命显得非常独特。这场革命不仅主要是由一群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而且他们总是想方设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争取革命的合法性。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的代表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27]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男性白人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分。一位美国法律史家称:“律师的确没有引发美国革命,但他们的确界定了美国革命的思想边界及其保守的内容。”[28]
虽然这个宣言源自殖民地上层社会精英的政治思考和激烈辩论,但它却获得了殖民地人民的广泛支持和响应。《独立宣言》所倡导的基本原则,诸如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赋予他们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政府必须经人民同意而产生并存在等,无不反映了欧洲启蒙主义的观念,这多少说明启蒙主义在北美大陆业已深入人心。虽然这些观念和思想本身并没有多少创新,可以从启蒙主义那里,特别是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以及殖民地鼓动革命的政治宣传品中找到它们的踪影,但是,《独立宣言》却把他们从“一种抽象的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原则,并通过后来的革命将其变成了新生美国宪政的理论基础”[29]。
如果把美国革命和后来更为激烈的革命相对比,就会发现这一革命的一些特殊性。仅以随后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参照,这两个革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公开声称追求自由和解放,推翻难以忍受的暴政。但是,这两场革命之间实际上有很大差别:由于北美殖民地没有明显的、制度化的阶级制度,美国革命因此更关注于自由与权利;法国存在着制度化的三个等级,其革命则更致力于民主和平等。结果,法国大革命在以暴力推翻旧制度和旧秩序的同时,也产生了雅各宾派激进的革命专政。在民主和民意的旗号下,它掌握了不受约束的巨大权力,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而且,众多革命者也先后成为昔日战友的刀下鬼,自由平等的理想国转眼竟然成为血流成河的屠场。相比之下,美国革命所争取的却是夺回被英国政府的“恶法”所剥夺和损害的权利,所努力的是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初衷是维护一个旧的政治秩序,而不是创造一个新制度,因此,革命的目的是保守的,本质上不过是一场政治分离运动。研究美国革命的权威伯纳德·贝林就概括说:革命的领导人不得不“在违法的同时还要保证法治”[30]。
另外,从革命领导人的构成及他们的思想也可以看到这场革命的温和乃至于保守。戈登·伍德,这位研究美国早期历史的权威,就曾形象地叙述道:他们不具有近代以来那些革命者的形象:义愤填膺,斗志昂扬,不顾一切,甚至为了某种事业杀人放火。“美国的革命者似乎总是出入于客厅或立法大厅,而不是活动在地下室或大街上。他们既不是抽象的理论家,也不是社会平等主义者。他们不消灭他人,也不毁灭自己。美国革命没有恐怖时期,也不存在应运而生的独裁者。其他革命的爆发大抵是由于社会罪恶、阶级冲突、贫困化以及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它没有农民起义,没有火烧城池,更没有监狱暴动。”[31]就连那些效忠英国的保皇派,最大的羞辱不过是被革命者用柏油粘上羽毛示众,最重的惩罚是被立法机构的立法没收了财产并给予驱逐。甚至连最激进的革命吹鼓手托马斯·佩恩也不得不承认:在“北美法律已成为国王”[32]。
伍德甚至非常极端地指出,美洲殖民者“不是被压迫的人民,也不是要去挣脱什么沉重的皇室的枷锁。实际上,这些殖民者明白,他们比18世纪任何地方的人们都更自由、更平等、更富裕、更少受到封建与君主制沉重的束缚”[33]。尽管如此,他仍然承认美国发生了一场惊天动地的革命。不过,他对革命有其独特的理解,认为不能仅仅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看美国革命,因为那样的话,与历史上其他伟大的革命相比,美国革命简直就算不上是革命。但如果从实际发生的社会变化,特别是人与人相互间的关系来衡量激进与否,“美国革命就根本不是保守的,恰恰相反,它也像历史上任何一场社会革命一样激进,一样革命”[34]。他认为必须从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而不仅仅是革命的手段来评价美国革命。据此,他论述说,到了19世纪初,这场革命已经创造了一个与18世纪殖民地社会迥然不同的社会,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社会。在这里,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美国民众“不再是在文明边缘深受君主制和等级制重压下的臣民,他们几乎在一夜之间成了世界上最自由、最民主、最具经济头脑以及最现代的人民”[35]。
伍德对美国革命如此讴歌,显然是为了和那些强调美国革命保守性的观点论战。这一看法虽然有其内在的根据,但多少有些扩大了美国革命的内涵,把1776-1787年的革命,一直延续到19世纪初。实际上,美国革命成功以后的建国时期,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时期,是美国探索其国家道路的一个最重要阶段,其核心便是美国宪制的建立和巩固。伍德所论述的伟大成就与其说是革命的直接结果,毋宁说是革命后成功地实施宪制的直接产物。
(任东来)
[1].英文中的律师有两种表达,律师的个体名词往往用attorney,集体名词是lawyer。这里的律师是后面一种,应该做广泛的理解,在英文的语境中不仅包括政府的检察官(政府的律师),甚至包括法官(法官一般都出自职业律师),美国的律师协会(barassociation)就包括这三种人,因此确切的表达应该是法律人协会。本书中作为统称的律师,相当于中文语境中的“法律工作者”,也有人把lawyer译成“法律人”([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译序,第1页)。Lawyer译成律师已成定论,很难再改,只要读者心中有数即可。
[2].[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著:《美国人——殖民地历程》,时殷弘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72页。
[3].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1634)是英国宪制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曾经担任皇家的首席检察官(solicitorgeneral)和高等民事法院院长。其著述对北美殖民地的律师和法官影响很大。
[4].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著名英国法权威。在美国革命前,他的《英国法注释》(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1765-1769年出版)在北美殖民地广泛流传。
[5].[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布尔斯廷前引书,第265页。
[6].StareDecisis,原文为拉丁文,意为“让判决持续有效”。
[7].李剑鸣:《美国的奠基时代(1585-1775)》,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8].施瓦茨前引书,第12页。
[9].布尔斯廷前引书,第266页。
[10].[英]埃德蒙·柏克著:《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3-94页。
[11].施瓦茨前引书,第6页。
[12].[美]戈登·伍德著:《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傅国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
[13].伍德前引书,第366-367页;杰斐逊1790年5月30日给托马斯·曼·伦道夫的信,《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68页。
[14].[美]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页。
[15].伍德前引书,第69、79-80页。
[16].KermitHall,TheMagicMirror:LawinAmericanHistory,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89,p.19.
[17].这是亚当斯对当时的回忆,见伍德前引书,第8页。
[18].布尔斯廷前引书,第265页。
[19].李剑鸣前引书书,第270页;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20].布尔斯廷前引书,第271页。
[21].施瓦茨前引书,第5页。
[22].王希前引书,第47页。
[23].布尔斯廷前引书,第271页。
[24].李剑鸣前引书,第535页。
[25].[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出版,1987年版,第492页。
[26].布尔斯廷前引书,第492-493页。
[27].这一传统的翻译简洁上口,但是,却省略了主语,容易忽略这一表达中的模拟各种宗教的神圣性。确切的翻译应该是“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
[28].KermitHall,p.35.《独立宣言》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29].王希前引书,第34页。
[30].原文是breakthelawwhileremaininglegal,BernardBailin,TheIdeologicalOriginsoftheAmericanRevolution,Cambridg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7,p.200.
[31].伍德前引书,第1页。
[32].GordonS.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ChapellHill,NC:the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1969,p.259.
[33].伍德前引书,第2页。
[34].伍德前引书,第3页。
[35].伍德前引书,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