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邦宪法》与司法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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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后,经过6年的苦战,并且还是在法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帮助下,他们才勉强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迫使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可是,独立后的日子并不好过,他们失去了原来在英帝国内进行自由贸易的好处,还要偿还战争中欠下的内债和外债。更糟糕的是,独立带来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13个国家,他们各自为政,各有宪法,在政治上互不相让,在经济上相互拆台。这也难怪,这13个独立邦,只是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才在1781年最后接受了一个《邦联条例》,成立了一个名叫“美利坚合众邦”的联盟(邦联)。虽然它建立了一个一院制的邦联国会[1],并授予其外交、国防等权力,但没有独立的邦联执法机构,也无征税权,各邦保留其主权和一切权力。因此,严格说来,它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亚当斯就评论说:邦联国会“并不是一个立法议会。也不是一个代议(制)议会,不过是一个外交大会而已”[2]。最明显的是,国会投票不是按议员代表来进行,而是以各邦为单位。因此,布尔斯廷颇为幽默地称:“十分奇怪的是,这张国家出身证(指《独立宣言》)没有一个地方提到这个国家,所有提到的都是各个国家。”[3]
那么,这样一个松散的主权国家是如何转化为一个联邦制主权国家的呢?这样的一个国家为何又偏偏以一个成文宪法作为基本框架呢?美国人何以能够作出成文宪法这一近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创新呢?这整个的过程与其说是北美政治精英的事先设计,毋宁说是革命后困难的国内外现实和一系列政治上的突发事件的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