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联邦最高法院的草创(1789-1810)
1789年4月1日和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召开了第一次会议。4月30日,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纽约宣誓就职。至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才算正式建立。这时,距美国宣布独立已有整整13个年头。作为一项了不起的试验,美国这样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能否生存并壮大起来,没有人敢拍胸脯打包票。毕竟,在当时君主制一统天下的历史背景下,美国的政府形式显得那样与众不同、格格不入。这一独特权力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独特的建国史:它是13个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政府,在抗拒伦敦当局,坚持和维护自身权力的情况下诞生的,“是政治品种中的一个新的杂种”[1]。显然,在草创的宪制下维持这些繁杂微妙的权力制衡关系,需要极为高超的政治技巧。
虽然美利坚合众国的前景并不明朗,但是,为各州接受并通过的美国宪法,却为它的成功奠定了基石。但是,如果以过度赞赏的口吻,把美国宪法誉为“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2]则未免有些夸张,它更多的是世间芸芸众生讨价还价的妥协产物。其成功与其说是文本的完美无缺,毋宁说留有完善和发展的余地。对此,美国学者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的评论颇为公允。从政前,他曾写过一本《国会政府》。他在书中指出:“毫无疑问,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3]而且,如果以今天的民主政治标准来衡量,它在奴隶制、公民选举权、总统选举、参议员的选择、各州在参议院的代表权、司法权和国会权力等方面,“至少包含了七个重大缺陷”。[4]
但是,历史的嘲讽在于,这个远非民主的宪法却经久耐用、长盛不衰。我们将会看到,美国宪法之所以不朽,固然与制宪者的远见卓识有关,但与后来执行、运用宪法的行政、立法部门,以及解释宪法的司法部门对它的尊重、呵护和创造性发挥关系更为密切。甚至可以这样说,最高法院对宪法的维护、捍卫和阐释,保证了美利坚合众国大厦的稳定和牢固。历史经验证明,宪法的重要性在于民众对它的信任,而民众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官府、约束代表民意多数的议会,以及维护民众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主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