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马歇尔与联邦最高法院权威的确立(1810-1835)
马歇尔作出“弗莱彻案”判决时,已经是1810年了,美国总统也由《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换成了他的密友、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为了促使各州批准联邦宪法,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杰伊一起,写下了政治学和宪法学的传世之作《联邦派文集》。虽然他后来多少偏向维护州权,并在亚当斯联邦派政府通过《外侨与叛乱法》时,与杰斐逊一起,分别匿名起草了否定它们合宪性的《弗吉尼亚决议案》和《肯塔基决议案》,提出州有权判定联邦法律是否违宪、进而予以废止的理论[1],但是,一旦成为总统,他就不能不带头遵从国会立法,尊重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致力于维护联邦的统一与完整。
在麦迪逊当政期间,正值欧洲的拿破仑战争(1803-1815)。为了打败法国,英国加强海上封锁,破坏美国与欧洲大陆的中立贸易,强征公海上的美国海员从军,并鼓动、资助美国西部印度安人部落反对美国。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中的新一代政治家,诸如来自西部的亨利·克莱、南部的约翰·卡尔霍恩等人,民族情绪强烈,坚决要求与英国摊牌,遂有“战鹰”之名。在战鹰的推动下,麦迪逊对英宣战。虽然美国首都华盛顿一度被英军占领,但总的来说,在历时两年半的战争中,双方打了一个平手。但重要的是,在这场战争中,美国的国家意识加强,联邦政府日益巩固。
战争也改变了美国的政治生态。许多联邦派,特别是新英格兰联邦派,强烈地反对战争,因为战争导致他们所在地区的商业和贸易萧条。为此,他们拥护当年《弗吉尼亚决议案》和《肯塔基决议案》中的州权立场,密谋从联邦中分离。结果,自食其果,在战后付出了一蹶不振的代价。与此同时,为了给自己发起的战争辩护,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杰斐逊派也被迫拥护国家主义的理念,部分地放弃了自己的地方主义传统,国家主义的信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流行。共和派独霸天下,到了詹姆斯·门罗当总统时(1817-1825),美国进入了几乎没有党争的和睦时期。
国家主义的高涨,为最高法院提供了极佳的实践其司法理想的环境。为了巩固和扩大最高法院的权威,还需要把“司法审查”转化为“司法主权”,也就是要确保最高法院裁决的终极性,确保其他的政府部门服从这一裁决,确保最高法院可以对传统上不属于司法范围的其他一些政府事务行使一般性的监督。
在此后的时间里,马歇尔法院利用自己解释宪法的权力,最大范围地保护财产权,最大限度地支持国家主义。在当时,这两个目标相辅相成,有利于国家主义的宪法原则可以最好地服务于财产权的事业,反过来也是一样。因为这一时期与20世纪不同,联邦政府无意干预商务活动,相反倒是各州,不停顿地威胁到货币稳定、债务神圣或企业自由这些资本主义信条。就这样,尽管存在着州权派忽高忽低、时断时续的干扰和反对,马歇尔法院还是坚韧不拔却又小心翼翼地呵护着联邦司法权,努力把宪法塑造为一个国家主义的宪章,渐渐地把国家主义的含义融会贯通到宪法中那些可以操作的重要条款——最高条款、契约条款、必要和适当条款、商事条款中。
马歇尔的这些努力,当然不是孤军奋战,而是得到了其同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其中最得力的支持来自约瑟夫·斯托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斯托里是麦迪逊总统送给最高法院的礼物。1810年,顾盛大法官——最高法院最早的5位大法官中仅存的硕果——过世。麦迪逊获得了任命大法官的机会。当时,他的老友杰斐逊曾经表达了共和派心满意足的情绪:“老顾盛去了,我们最终有机会有一个共和派占多数的最高司法机构。”[2]在此之前,杰斐逊已经把威廉·约翰逊、亨利·利文斯顿和托马斯·托德3位自己的人先后送到了最高法院。[3]考虑到地区平衡,麦迪逊选择了同样来自马萨诸塞的共和派斯托里填补顾盛的遗缺,当时(1811年)斯托里年仅32岁。显然,这个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纪录根本不可能再被打破了。斯托里少年得志,有丰富的政治和法律经验,做过国会众议员和马州议会议长,打赢过最高法院的官司,还出版过个人诗集。让共和派大失所望的是,斯托里一穿上法官袍,就成为国家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和马歇尔最得力的助手。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博学的学者”,斯托里之所以追随马歇尔左右,绝非仅仅是因为马歇尔的个性和魅力使然,更主要的还是马歇尔观念中所体现的美国发展方向,以及他自己对美国法律与政治的深刻洞察。与后来的大法官为法院的日常事务所困不同,斯托里在公务之余,笔耕不辍,著书立说,教书育人。其1833年出版的三卷本《宪法评论》[4]是美国宪法学的不朽经典,而作为母校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他培养了一代美国法律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