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国宪制第一人
虽然经历了南北战争这样的宪制失败,美国的宪制,特别是最高法院的作用,基本上是向着马歇尔所希望的方向发展。马歇尔法院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角色,为后来的法院所仿效,其确定的宪法原则为后来的法院所继承,其所作出的宪法判决为后来的法院所依据。
马歇尔法院作出的所有宪法案例判决,几乎都围绕着三个目标:第一,保证这个新生的共和国拥有实现其有效治理的权力;第二,保证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第三,保证私有产权不受政府公权的侵犯。通过这些司法实践,马歇尔把纸上宪法的文字变成了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宪制。如果说美国1787年宪法确定了美国的宪制框架,提出了法治的目标,那么马歇尔法院充实了这个框架,实践了法治的理念。为了表达法院判决的权威,他彻底改变了最高法院原来沿袭的英国传统,即由大法官分别撰写判决意见的做法,确立了发表一项法庭意见(一致和多数意见)的传统。而他本人总是愿意承担撰写意见书的任务,从而用自己的想法影响其法院的兄弟。马歇尔法院一共发表了1106份判决书,马歇尔撰写了其中的519份。在62个涉及宪法的案件中,他撰写了36份判决书。对此,杰斐逊深恶痛绝。在他看来,这无异于假公济私,用最高法院“集体权威”推销马歇尔国家主义的“私货”。[54]
马歇尔法院实践的宪法解释具有一种原创性,直接与宪法的文本本身相联系,而不像以后的法院那样,要依靠累积起来的先例来支撑其观点。由于和制定宪法的那一代人形成了一种活生生的联系,马歇尔法院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对于宪法的含义和意图它拥有制宪者的理解。用后来的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尔姆斯大法官的话说,马歇尔法院代表了“历史性战役的战略转折点”,构成其伟大的一点就是“生逢其时”。毫无疑问,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和他的伙伴创造了他们绝大多数的历史时刻。[55]
在其执掌最高法院的34年期间,马歇尔可以说彻底地支配了最高法院。就连杰斐逊1804年任命的第一位大法官,有着“最高法院第一位异议者”之谓的威廉·约翰逊,最终也基本上认可了马歇尔的远见,接受了马歇尔的领导。尽管他是马歇尔法院最具有独立倾向的法官,“一位热情洋溢的民主派”。正像他自己在给不满其表现前总统杰斐逊的信中所云:“最终,我发现自己或者遵从环境,或者成为我们谈到过的那种毫无影响小角色。我只好屈从潮流。”[56]在一些杰斐逊派眼里,约翰逊和其他“屈从潮流”的共和派大法官无异于“叛徒”。实际上,约翰逊绝非对马歇尔唯唯诺诺。在其30年的任职期间(1804-1834),法院一共有35个附议和74个异议,其中约翰逊就撰写了21个附议和34个异议。如果说马歇尔主导的法院意见确保了法院的威望,那么,约翰逊的附议与异议则表明,法院同样要足够的韧性允许内部不同意见的存在。
对马歇尔的领导地位,当时的一位英国作者有过传神的描述:马歇尔的声音“柔和”,但是“他座位两边的6位法官,凝望着他,与其说像他的副手,还不如说是学生”[57]。尽管1811年以后,好几位共和派代替了联邦派出任大法官,逐渐占据了最高法院的多数,但这并没有动摇马歇尔的主导地位。有人认为,“在最高法院的整个历史中,这样的主导地位绝无仅有”[58]。在马歇尔执掌法院34年的时间里,他只有8次与法院的意见相异。当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时代造就了马歇尔,但是,不可否认,马歇尔的政治智慧、领导才能、法律天才和团队精神则构成了他成功的内在条件。
马歇尔政治智慧和法律天才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在立法和行政当局对宪法这个新生事物并不十分专注的时候,通过激活宪法来建立和巩固最高法院原本并不确定的权威。麦克洛斯基曾经写道:“在共和国历史早期疾风暴雨的年代里,国会和行政部门的人已经一再表明,对他们来说,宪法并不像政治结果那么重要。这样的证据在两党历史中比比皆是,联邦派的《惩治叛乱法》和杰斐逊派购买路易斯安那领地的行动就足以证明这一点。这样,司法部门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宣布宪法是属于它的,并将其自身的尊严与基本法的尊严等同起来,马歇尔非常乐意地把大胆与审慎结合在一起,由此获得了最多的利益。”[59]
而其中的一项重要办法便是通过宪法案例的判决来解释宪法,从而创造了联邦司法部门专有的领域——宪法法。其最根本和最持久的成就是强化了司法审查的实践,使之成为美国宪制中习以为常和经久不衰的运作原则。在最高法院早期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州法,其目的是巩固新生的联邦。一个幸运的巧合是,司法审查肇始于“马伯里案”,它否决了一项国会法律,这多少让这一权力的运用披上了中立的外衣,让它看起来并非专门针对州行为。
“马伯里案”后,马歇尔再也没有否决过一项国会法律。显然,在马歇尔看来,司法审查应该是一种非常规的、极少动用的保护根本大法的手段。但是,这只是就国会的立法而言,对于州法,马歇尔和他的同僚则没有那么客气了,他们频频使用针对州法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地巩固联邦的权力,培养人们对联邦的忠诚。在这些案件中,马歇尔法院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对宪法文本进行司法诠释。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用法官解释普通制成法那样的方法和原则来对待宪法。就这样,宪法从高不可攀的天国来到了触手可及的凡世,变成了一门“法律”分支,遵从于日常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宪法洗尽铅华,归于平常,退掉了其作为政治根本大法的神圣特点,拥有了普通法律的特性。而这样的法律能够在联邦法院制度中畅通无阻,法官也能够在日常的诉讼解释这样的法律。
慢慢地,美国的宪法法形成了,变成了法律的一个分支——就像商法、契约和财产法,有着自己的一套原则和主要案例。像其他法律领域一样,宪法法的出现和发展,是法院的判决和法院中对立的双方提倡和辩论各自权利的结果。通过把宪法的诠释应用到判决中,马歇尔法院能够把宪法原则的宣示和一项普通的法律裁决融为一体。由此,它能够说服美国民众接受他们对宪法原则的阐释,不是作为政治,更多的是作为法律。
从其大法官生涯的开始,马歇尔就认识到,最高法院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有能力促使民众接受,其作为一个没有党派偏见宣布“法律”、不接受任何“政治”问题的机构。法律和政治的分离,是美国司法部门能够最终崛起,而与国会和总统平起平坐、三足鼎立的关键所在。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摆脱政治的干扰和舆论的压力,马歇尔治下的最高法院获得了值得民众信任的尊严和权威,由此也拥有了决定重大公众问题的权力。这一成功的关键所在,是最高法院把宪法视为其专用的资源。
《马歇尔文件》的编辑和传记作者查尔斯·霍布森概括说:“马歇尔和他的同事,通过让美国民众崇拜宪法,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永恒意志的代言人。到1835年,最高法院拥有了神秘的力量,大法官有着奥林匹斯诸神般的传奇,是令人惊羡的宪法保护者,远离着政治的浑水。这样的神秘绝技继续构成了最高法院超凡力量的基础。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一个终生任职、非民选的法官组成的机构能够令人信服地声称,服务于民主政府的目的。”[60]如果与同一时期欧洲国家的法院相比,最高法院的确鹤立鸡群。来自旧大陆的托克维尔感叹道:“其他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61]
在马歇尔法院榜样的带动下,美国各地各级法庭开始避免处理和卷入党派的政治问题,对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进行更细致的考察和区分。目睹了立法机构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党争,人们日益信任法院的公正,法院的声望明显提高。有人甚至争辩道:如果没有法院的保护,没有持久不变的普通法,“权利将永远得不到补偿,错误也永远得不到纠正”[62]。经历了革命、立宪和建国所有这些重大事件的麦迪逊,晚年时对联邦法院有了新的认识。他告诉民主党老友杰斐逊,司法部门是唯一类似仲裁人的政府机构,它超越各种利益相互竞争的市场,作出公正和不偏不倚的裁决。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后,也得出了如下结论:“法院是司法系统能够控制民主制最醒目的机构。”[63]
联邦法院所有这些成就几乎都离不开马歇尔的贡献。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对马歇尔有生动的评论:“马歇尔找出宪法文本,赋予它力量。他找到的是一副骨架,却赋予它血肉之躯。”[64]由于马歇尔历史性地加强了最高法院的权威,故在美国历史上享有“伟大的首席大法官”和“华盛顿之后的第二人”之美誉。一位传记作者甚至认为,“如果说是华盛顿创建了这个国家,那么,是马歇尔定位了(defined)它”。[65]在美国对法官历史功绩所做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永远是高居榜首。
看到马歇尔为加强新生美国的法治,特别是联邦政府权威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和贡献,已经告老还乡的前总统亚当斯非常开心。在任命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25年后,他夸耀说:“马歇尔是我送给美国人民的礼物,这是我一生最为自豪的事情。回忆我一生所做的事,没有比这更令我愉快的。”[66]亚当斯自然会有这样的感叹,因为他曾经悲观地认为,美国宪法作为一种试验,很可能不会比他的寿命长!
另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是,这位如此了不起的法官,所受的基础教育和法律教育却是如此之少。马歇尔只上过两年的私塾,剩下的时间主要是对父亲的耳濡目染。[67]在威廉—玛丽学院三个月的法律学习期间,马歇尔还堕入情网。他的课堂笔记不仅记载着法律的内容,还写满意中人的芳名。不过,他做到了学业、恋爱两不误,完成了法律训练。看来,马歇尔的经历证明,至少在19世纪上半叶,经验而不是学历,是成为伟大法官的首要条件。
充分的政治经验,丰富的生活阅历,“法律速成班”的训练,使马歇尔不像很多法官律师那样,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框框,死抠案件的末枝细节,而具有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一种以法治国的雄心壮志,一种纲举目张的办案能力。一位美国学者非常精辟地概括了马歇尔的司法理念:“在其漫长的法官生涯中,有两个持久不变的概念主导着马歇尔:一是联邦国家的主权,二是私有财产的神圣。”[68]靠着这两个观念,马歇尔坚韧不拔,披荆斩棘,终于把最高法院确立为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并利用这一角色为美国的强大奠定了法治的基础。
(任东来)
[1].对这一理论和美国早期宪制史上的州权问题,可参阅任东来:《美国早期宪政史上的联邦法令废止权》,载《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第99-113页。
[2].GeraldT.Dunne,JusticeJosephStoryandtheRiseoftheSupremeCourt,NewYork:Simon&Schuster,1970,p.77.
[3].这3个大法官位置中,托德的位置是1807年新创建的。当时,美国人在阿巴拉契亚山以西地区又建立了田纳西、肯塔基和俄亥俄3个新州。为此,国会通过一项1789年《司法法》的修正案,建立了一个新的联邦巡回法院和负责新的大法官位置。
[4].CommentariesontheConstitution该书的简写本已有中译本。[美]约瑟夫·斯托里著:《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5].Marinv.Hunter̓sLessee,14U.S.304(1816).
[6].GeraldT.Dunne,p.77.
[7].斯托里在给友人的信中指出:“马歇尔同意‘马丁案’中的每一个字!”CharlesWarren,TheSupremeCourtinUnitedStatesHistroy,vol.2,Boston:Little,Brown&Co.,1924,p.200.
[8].14U.S.304(1816).判决书的摘要参见DavidM.O'Brien,ConstitutionalLawandPolitics,Vol.I,StrugglesforPowerandGovernmentalAccountability,5th.,NewYork:W.W.Norton&Company,Inc.,2002,pp.673-677.
[9].Cohensv.Virginia,19U.S.264(1821).
[10].莫里森等前引书,第370页。
[11].杰斐逊致华盛顿、华盛顿致汉密尔顿、汉密尔顿回华盛顿的信函见:RichardCurrent&JohnGarraty,eds.,WordsThatMadetheAmericanHistory,ColonialTimesto1870s,NewYork.:Little,Brown&Co.,1965,p.226,pp.271-284。
[12].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1819).
[13].G.EdwardWhite,TheMarshallCourtandCulturalChange,1815-1835.AbridgedEdition,NewYork:OxfordUniversity,1991,p.238.
[14].G.EdwardWhite,p.239.
[15].“TheKentuckyResolutionof1798”,inHenryS.Commager,ed.,TheDocumentsofAmericanHistory,Vol.I,N.J.:Prentice-Hall,Inc.,1973,pp.179-183.
[16].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02(1819).“确认和建立”(“ordainedandestablished”)一词来源于美国宪法的序言“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themselvesandtothei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17].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04(1819).
[18].杰斐逊认为,宪法第十修正案明文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同时各州又有管理商业的权力,而银行则是一种商业。尽管宪法允许国会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但建立合众国银行并不属于必要的法律之列。参见王希前引书,第145-146页。
[19].《邦联条例》的第2条是这样规定的:“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及所有其他没有明确让与大陆会议的权力。”《邦联条例》中译文全文见《联邦党人文集》,第443-450页。上面所引译文根据原文有改动。
[20].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06(1819).
[21].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31(1819).
[22].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35(1819).
[23].McCullochv.Maryland,17U.S.316,405,420(1819).
[24].CharlesWarren,TheSupremeCourtinUnitedStatesHistroy,vol.1,Boston:Little,Brown&Co.,1924,p.516.
[25].G.EdwardWhite,p.567.
[26].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52页。
[27].BernardSchwartz,AHistoryoftheSupremeCourt,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3,p.49.
[28].G.EdwardWhite,p.571.
[29].Gibbonsv.Ogden,22U.S.1,188-189(1824).
[30].Gibbonsv.Ogden,22U.S.1,189-190(1824).
[31].Gibbonsv.Ogden,22U.S.1,195(1824).
[32].Gibbonsv.Ogden,22U.S.1,210-211(1824).
[33].WilliamO.Douglas,WetheJudges,StudiesinAmericanandIndianconstitutionalLawfromMarshalltoMukherjea,NewYork:Doubleday,1956,p.192.
[34].CharlesWarren,vol.1,p.80.
[35].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54页。
[36].CharlesF.Hobson,theMarshallCourt,1801-1835,inChristopherTomlins,ed.,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ThePursuitofJustice,Boston:HoughtonMifflinCo.,2005,p.69.
[37].其他七所是布朗、哥伦比亚、康乃尔、哈佛、普林斯顿、宾夕法尼亚和耶鲁大学。
[38].DartmouthCollegev.Woodward,17U.S.518,625(1819).
[39].DartmouthCollegev.Woodward,17U.S.518,634(1819).不过,对这个绝对性的表述,斯托里大法官在单独陈述的附议中作了补充,提出了法人权利的限制条件:法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特定的名称下由单独的个人联合起来的集合体,它具有组成它的自然人的某些豁免权、特权和能力”。斯托里的陈述多少修正了马歇尔判决的绝对性,他认为立法机关可以保留某些特权,包括在法人特许状中规定保留条款,允许立法机关改变或修正特许状。DartmouthCollegev.Woodward,17U.S.518,666(1819).
[40].BernardSwartz,p.50.
[41].G.EdwardWhite,TheMarshallCourtandCulturalChange,1815-1835,N.Y.:Macmillan,1988,p.828.
[42].Sturgesv.Growninshield,17U.S.122(1819).
[43].Craigev.Missouri,29U.S.410(1830).
[44].ChristopherTomlins,p.62.
[45].Barronv.Baltimore,32U.S.243(1833).
[46].分别是CherokeeNationv.Georgia,30U.S.1(1831)和Worcesterv.Georigia,31U.S.515(1832)。合称为“切诺基系列案”(CherokeeCases)。
[47].ChristopherTomlins,p.63.
[48].2005年10月6日下午3点,布雷耶在美国艾奥瓦州德雷克大学演讲。任东来有幸聆听了这场演讲。布雷耶的演讲开头,就是以本案与1957年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尔总统动用101空降师来执行法院判决进行对比,说明美国法治的进步。
[49].SouthCarolinaOrdnanceofNullification,Nov.24,1832,HenryS.Commager,ed.,TheDocumentsofAmericanHistory,Vol.I,N.J.:Prentice-Hall,Inc.,1973,pp.261-262.
[50].ChristopherTomlins,p.63.
[51].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61页。
[52].ChristopherTomlins,pp.63-64.
[53].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61页。
[54].刘祚昌:《杰斐逊全传》,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1405页。
[55].转引自ChristopherTomlins,p.73.
[56].DonaldG.Morgan,JusticeWilliamJohnson:theFirstDissenter,UniversityofSouthCarolinaPress,1954,pp.181-182.
[57].CharlesWarren,vol.1,p.250.
[58].AlbertJ.Beveridge,theLifeofJohnMarshall,v.4,p.60.
[59].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36-37页。
[60].ChristopherTomlins,p.72.
[61].托克维尔前引书,第168页。
[62].同上。
[63].同上,第309页;译文核对原文后有改动。
[64].BernardSchwartz,AHistoryoftheSupremeCourt,N.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3,p.35.
[65].JeanEdwardSmith,p.1.
[66].CharlesWarren,TheSupremeCourtinUnitedStatesHistory,Vol.1,Boston:Little,Brown&Co.,1925,p.178.
[67].实际上,他父亲的“墨水”也有限。马歇尔告诉斯托里:“我父亲没有什么家财,只受过有限的教育。”JeanEdwardSmith,p.21.
[68].BernardSchwartz,p.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