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至上原则与推翻州法院的判决
这一时期,最高法院面临的一个大难题是:它是否有权审查州法院事关州政府行动有效性的判决。1789年《司法法》第25条规定:当州法院否决了以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或联邦条约为依据提出的权利要求时,最高法院可以“纠错令”的方式审查州法院的判决。如果认定州法院有误,其有关裁定将被推翻,其所依据的州法也将无效。这实际意味着,在所有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条约的案件上,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
这是立法赋予最高法院名义上的权威,但劝说各州服从又是另一回事,因为无论是《司法法》还是宪法都没有具体的机制来保证这一权威的实现。在美国,所有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真正被激活。从一开始,州权派就宣称,《司法法》第25条侵害州权,违反宪法。1816年“马丁诉亨特租户案”[5],最终让最高法院与反对派迎头相撞。
该案源头是弗吉尼亚一块30万英亩土地的所有权。它原属于英国贵族费尔法克斯勋爵,美国革命期间,被州政府没收了,理由是费尔法克斯是敌国侨民。接着,州政府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赠与了戴维·亨特。后来马丁从勋爵那里继承了所有权,遂根据《美英和约》与1795年《杰伊条约》,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因为这两个条约都确认了英国公民对美国土地的所有权。
但是,弗吉尼亚州上诉法院作出了不利于马丁的判决。马丁只好求助最高法院,后者根据“纠错令”审查了这一判决,并下令推翻弗州法院的判决。当时弗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就是马歇尔的那位死对头罗恩,一个坚定的州权派。他不仅对最高法院的命令置之不理,反而指责《司法法》第25条本身违宪。尽管弗州法院承认有义务遵从联邦宪法,但是,它坚持它也有权决定宪法的含义,最高法院无权把自己的解释强加于人。显然,如果各州可以各取所需来解释宪法,那么,国家统一也就不复存在。
由于自己的父亲曾经是费尔法克斯勋爵在美国的地产代理人,马歇尔遂回避了本案,由斯托里大法官主审,并撰写6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意见。斯托里的国家主义观点与马歇尔如出一辙。实际上,不光是他,其余4位共和派大法官也是如此。针对马歇尔的个人魅力和领导才能,杰斐逊就曾预言:“你很难找到一位有足够坚强个性的法官,以至于在与马歇尔一起坐在法官席上时仍然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6]当然,更重要的还是法官的位置,最高法院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机构,身在其中自然会倾向国家主义原则。
在法院意见书中,斯托里所表现出来的联邦权力的推崇和强调,比起马歇尔来,有过之而无不及。[7]首先,针对弗吉尼亚州的论调:联邦是根据契约原则,由各州平等组成的,因此,在主权上各州与联邦平等,斯托里力图阐明,宪法如其序言所云,是“合众国人民”的创造,而不是几个州的创造。作为主权的最终来源,是人民“授予普遍政府所有看起来适当和必要的权力”。宪法代表了人民这更高一级主权的论点,反驳了州主权不可侵犯的论调。它意味着如果制定宪法的人民,想要修改州主权,他们就有权这样去做。斯托里启用人民主权的原则来对付州主权,可谓深得美国政治之道。因为从1776年《独立宣言》发布以来,人民主权的观念就深入人心,州主权也罢,联邦主权也罢,都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针对弗州的另一个主要论据:“根据对宪法的有效解释”,弗州法院并不隶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1789年《司法法》第25条“将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扩展到本州法院,是与美国宪法不相容的”。斯托里指出,美国人民创造了联邦政府并把全国性的司法权专门赋予了联邦法院。宪法的第3条将司法权扩大到所有事关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案件。这里并没有暗示,如果一个案件最初来自一个州法院而非联邦法院,联邦司法权力就此打住。因此,凡涉及联邦问题的任何案件都属于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而无论案件起源于哪一个法院。因此,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最终的权威机构——最高法院。
他接下来提出的看法是,应该宽厚地解释联邦的权力。这里斯托里实际上注意到联邦政府拥有某些默示的权力。[8]他的这些观点在3年后,由马歇尔在“马卡洛案”中,进一步发扬光大。但是,斯托里的这一头功是不可磨灭的。如果没有他对联邦司法至上性的这一判决,宪法的最高条款必然流于形式,而无所作为。
在1821年“科恩兄弟诉弗吉尼亚案”[9]中,虽然马歇尔在技术上认可了弗州逮捕原告科恩兄弟的做法,但是,在基本原则上,他不仅重申了斯托里的观点,而且把一向被认为是保护州权的宪法第十一修正案,诠释为允许个人向最高法院上诉,即使是在州属于诉讼的另一方时。马歇尔说,只是在诉讼行为由个人“肇始”的情况下,该修正案才禁止个人对州的诉讼;如果案子是由州挑起的(比如,逮捕了某个人),个人仍然可以把各州告上最高法院,各州需要为自己辩护来反对这一上诉案。
马歇尔维护联邦至上、限制甚至削弱州权的做法,让弗吉尼亚等南方的州权倡导者感到心寒。为此,他们鼓动采取立法,甚至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遏止最高法院的权威。在整个19世纪20年代,几乎没有一届国会,没有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提出过修正司法控制原则的议案。但所有这些努力无一接近于成功。原因之一,是各州州权倡导者一向“各家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州权运动难以形成一个联合的阵线。同时,一个又一个的判决,让民众习惯于接受最高法院自己确定的功能角色。一年又一年地过去,一个又一个裁决的作出,使得挑战最高法院的权威愈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