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约条款的强化与私有产权的保护
对“马卡洛案”,马歇尔作出有利于联邦政府判决;但对同一时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一起涉及州政府与私人团体纠纷的案子,马歇尔却作出了有利于私人团体的判决。“马卡洛案”涉及的是联邦与州权力的划分,也就是所谓联邦制,马歇尔法院动用的是“最高条款”这个宪法武器。可是,当州政府与私人团体发生利害冲突时,这一条款就不再灵光。于是,在“弗莱彻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马歇尔全面激活了宪法的“契约条款”,将契约保护的对象从私人产权进一步扩展到公司(法人)特许状,最终将契约条款打造为限制州和地方政府损害私人权益的宪法武器,一举奠定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的基础,从而为私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在美国的发展提供了牢固的法律保障。整个19世纪,在保护私人权利方面,契约条款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未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20世纪发挥的作用。正像马歇尔在“弗莱彻案”的判决中所云:“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包含了可以被认为是适用于各州人民的权利法案。”[36]
达特茅斯学院位于在美国东北部的新罕布什尔州,属于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大学[37]之一。该校成立于1769年,由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向学院颁发了特许状。根据这一特许状,学院设立了董事会,并由它选任院长。1780年以后,董事会与院长约翰·惠洛克发生龃龉,起初只是个人恩怨,随后变成派系之争,最后演变为政治斗争。惠洛克本人信长老会,属于共和派;而校董们则是公理会成员和联邦派。1816年6月,惠洛克促使共和派控制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一项立法,修改了达特茅斯学院原来的特许状,把学院转为公立大学,由州长和校董会监管。
原来的董事会自然不服。官司由此而起。1818年3月,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年2月,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宣判原告达特茅斯学院获胜。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1)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2)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
尽管在“弗莱彻案”中,马歇尔已启用过宪法的契约条款,宣布个人的财产属于不可被任何法律剥夺的绝对权利(vestedright)之一,但在本案中,马歇尔把这一条款进一步延伸到保护法人。他直接借用辩护律师韦伯斯特的论据,强调学院的特许状就是一份契约,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像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所认定的那样是一家公共机构。“毋庸置疑,本案的种种条件构成了一个契约。向英王申请的特许状是为了建立一个宗教和人文的机构。申请书本身就指出,为此目的,已有大量捐赠,一旦机构创立,就将转给该机构。特许状获准后,捐赠财产如约转让。可见,完整和合法契约所需之一切要素皆存在于在这一转让中。”[38]
针对被告提出的“契约”一词包含了政府和它的公民间的政治关系,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州议会有权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改变契约的观点,马歇尔认为,契约不能作如此随意的理解,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美国独立而失效,它保证一个法人存在的永久性。在这里,他对法人(corporation)进行了经典性的论证:
法人是一个人为的、不可分割的、无形的、只能存在于在法律的思考中。作为纯粹是法律的创造物,法人拥有它根据最初的特许状所转让的特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自其存在之日起附带而来的。此外,它还有能够最好地实现其目标的那些特性。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永久性,如果还有别的话,便是它的个体性;被许多人恒久继承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看作同一的,看作一个单个人的行为。这些特权和特性使一个社团能够管理自己的事务,掌握的自己财产……[39]
既然学院是私人团体,州议会就不能干涉学院所拥有的绝对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管理权,因为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私人产权。它不允许各州损害州与学院之间最初契约的义务。只要法人的行为或特许状是州与私人团体间的契约,它就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马歇尔的这一论断,极大地保护了私人团体的独立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具体的结果自然是达特茅斯学院获得了新生,由此确定和保证了美国私立学院的独立和自治。但其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它所宣示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像私立学校这样的公益机构,而且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这样,私人企业和民间组织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了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干预。通过为企业活动创造自由宽松的环境,最高法院的判决适应了美国蓬勃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为19世纪后半叶美国工业化时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过,马歇尔及其同人的初衷,并不是主动去实现这一目标,不过是履行其司法责任,保护私人权益不受立法机构变化不定政策的侵害。
1885年,英国著名法律权威亨利·梅因教授曾撰文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成为“许多美国大铁路公司成功的基础”。正是它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了对经济力量的充分利用,由此取得了开拓北美大陆的成就”[40]。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得到了契约条款的严格保护,而在当时,宪法中没有其他的条款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很多法律史家认为,这也是对美国商法的一大贡献。他们认为马歇尔在达特茅斯案及其他一些财产案上的判决,“促进了商业,塑造了法律使之符合市场的要求和实践,发展了原则性规范,使之能够与商业交往的机制和对财产能动和广泛的使用相一致”[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