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初年的法律文化和法院
民众对法治的信任是宪制的基础。显然,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深信用法律而非暴力或其他途径来解决社会争议、满足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最好的办法时,宪制才有稳定群众的基础。美国人对宪制的信任,既来源于殖民地时期业已形成的法治传统,更是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内在利益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革命后形成的新的社会关系是二百多年来,美国宪制不断发展完备的社会基础。
美国革命后的建国初年,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巨变并没有借助于我们通常用于解释现代化的那些力量:工业化、城市化和铁路交通。它所借助的力量恰恰是美国革命。美国早期史权威伍德总结道:“是美国革命,而非其他的单一事件把美国变成了世界上最自由、最民主及最现代化的国家。”具体说来,“革命使长期处于卑微地位的普通民众获得了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甚至有了支配权,他们卑下的劳作获得了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无可比拟的重视……革命绝不仅仅是为经济的扩展创造了有利的政治和法律环境,它也释放了民众中几乎未被察觉的巨大的经营企业和商业的能量,改变了美国的经济形势”[6]。
在革命以后,美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出现了微妙变化。传统绅士和老百姓的差别开始模糊。绅士习俗不断平民化,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美国中产阶级,这在北方尤其突出。中产阶级之所以重要,因为他们被认为同时拥有上层社会和下层社会的美德,兼有欧洲社会中贵族和劳动阶级的活力。既吸收了贵族的优雅和教养,又学会了劳动阶级的节俭和自助。贵族失去了对优雅的垄断,劳动者也不复独占劳动的权利。悠闲成为游手好闲的代名词,而工作成为美德,几乎所有的白人成年男子都成了绅士。当时的一位作者甚至夸耀说:“若不是在南方还存在着奴隶的话,美国将会只有一个等级。”[7]
在美国,构成中产阶级的是那些殷实的农场主、店主、职员、商人和实业家。他们深受宗教传统的影响,赞美教育,注重教育。更重要的是,他们对教育的理解不再是殖民地时代绅士们津津乐道的古典人文教育,而是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实用教育。尽管杰斐逊是位典型的绅士,但他却竭力倡导这种教育:人们需要“实用的美国教育”,需要“普遍地受教育,能够胜任生活中的一般工作”。应该让受教育者把才能“用于实用艺术,用于节省劳动力和提供更舒适生活的发明创造,用于增进我们的健康,用于全民政府及军事科学等诸多方面”[8]。看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主义时期的实用主义教育观,在这一时期就开始萌芽了。
尽管还有一部分律师仍然试图保留传统的绅士形象,但美国律师越来越认同新中产阶级的角色定位。法律不再是殖民地时代绅士的一种素质,而成为一种用以谋生的技术性和专门的职业。有人这样描述新一代的法律人:“他们是忙乱的和不安分的人,塞满了现在的法庭……上一代人镇定自若、举止得体、庄重博学的风范,现在难得一见。”[9]律师已经是与其他人一样的劳动者,根本无心也无力像他们的先辈那样学习古代经典。因为美国人越来越依赖法律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和问题,律师便有了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律师工作的专业化、法律的日益重要,都使民众越来越相信法治的重要性。
正如宪法的主要起草者麦迪逊预料的那样,如何保护私人财权和保证少数人权利不受政府公共权力的侵害,成为新生共和国面临的一大政治难题。早在18世纪80年代,美国独立后的动荡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只有司法系统是公正的,它能够避免私人利益集团的影响,保护个人权利和私人不受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立法机构的侵犯。政治家和民众开始共同努力,促使司法活动更加专门化,更具独立性,把裁定私人权益的公共权力从民选的行政和立法机构转移到司法部门,从而推动了美国司法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殖民地时期不甚重要的司法体系开始突出,到了19世纪最初10年,它已成为制约和限制立法机关的主要手段。
对法院在美国革命前后的继承性,美国的一些学者还有不同的看法。法律学者施瓦茨强调它的连续性:“美国法院组织系统的基本因素在革命时期就存在了。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后来的发展。”[10]而历史学家伍德却强调:到1800年,司法部门“从殖民地时期的不甚重要的位置,蓦然兴起,成为控制和限制大众立法部门的首要手段。共和国初期,最戏剧化的制度创新就是被称为‘独立司法部门’的崛起”[11]。
独立的司法制度依赖于不受政治控制的独立法官。在殖民地时期和美国建国初年,法官的任命往往是根据他们的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而不是他们是否拥有法律专长,因此,许多法官甚至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不少是独立战争大陆军的退伍军官,“复转军人进法院”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他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毋宁说是来自他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法官们不仅被看作政府的成员,而且与政治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比如,18世纪90年代,约翰·杰伊和奥利弗·埃尔斯沃思在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还充当外交特使。1789年国务卿杰斐逊出访法国时,杰伊还代理过国务卿。因此,1801年约翰·马歇尔在没有辞去国务卿的情况下就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就不足为奇了。
18世纪90年代,出任过联邦地方法院的28位法官中,虽然只有8位曾经在各自所在的邦担任过高级法官,但所有人都是重要的政治人物:或参加过大陆会议,或担任过州政府的要职,更多的是两者兼而有之。对他们来说,出任法官,并不是职业的改变,而是其政治活动的扩大。一句话,“这些法官是政治权势的代表,而不是职业的法律专门人才”[12]。但到19世纪初,法官开始退出政治领域,从他们原来兼顾的地方政治角色中脱身,集中于正常的法院范围,法庭工作日益专业化。从这一时期开始,美国的法律越来越成为一门脱离政治的学科,而且日渐专业化,成为只有经过正规法律训练、有知识的少数人才能掌握的领域。对立法机构“多数暴政”的恐惧,推动了社会精英努力去建立一个独立的、由专业人才组成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