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杰斐逊共和派的反击
“马伯里案”中,马歇尔对司法审查原则的阐述,让杰斐逊叫苦不迭。当绝大多数人都没有理解这一判决的深刻含义,舆论对“马伯里案”也无动于衷的时候,作为民主原则最忠实的信徒,杰斐逊深深地感到了司法审查权对民主的潜在威胁。在给自己的密友、弗吉尼亚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罗恩的信函中,他批评了马歇尔判决书中的逻辑:“根据这一假设,宪法只不过是司法部门任意摆弄的掌中物,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弄成不同的样子和形式。”[51]对于马歇尔的个人成见,更重要的是对共和制的不同理解,促使杰斐逊决定对最高法院采取反击措施。在杰斐逊看来,由非民选的大法官来决定国会立法合宪与否,“将会把我们置于寡头政治的专制之下”[52]。相比较而言,他认为各州的议会,而不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才是宪法权利的真正捍卫者,就像他当年为肯塔基州起草的决议案那样。[53]
为此,杰斐逊派决定先从小法官开刀。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皮克林成为第一个牺牲品。此公嗜酒如命,神经错乱,胡乱断案,在1804年成为第一个被国会弹劾免职的联邦法官。杰斐逊派的第二个目标是蔡斯。他虽然忝列《独立宣言》签字名单,但对它的起草人杰斐逊却大为不恭,曾经公开抨击杰斐逊,并断言如果杰斐逊当选总统,“我们的共和政府将沦为暴民政治,变成可能有的政体中最坏的一种”[54]。他还积极执行《外侨和叛乱法》,甚至在没有国会立法的情况下,仅仅根据普通法就处罚那些违反华盛顿《中立宣言》和《美英和约》的人。1800年,他把一位聚众闹事、武力抗税民兵上尉以叛国罪送上了断头台(后被亚当斯总统赦免),赢得了“砍头法官”的恶名。蔡斯颇得“乱世用重典”的真谛,坚信如果法律不能得到遵守,那么,“不久这个国家的所有政府都必将完蛋”[55]。其党派偏见让不少共和派联想到美国革命英王法院的所作所为,使他们坚信,联邦派正在利用法院来打击他们的政敌。杰斐逊上台后,他依仗着终身俸禄的保障,依然我行我素,在巴尔的摩的联邦巡回法院上,利用给大陪审团发表“宣示”的机会[56],就国会通过新的《司法法》,猛烈抨击杰斐逊本人和国会中的共和派。对他的所作所为,杰斐逊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明确指示其在众议院的亲信,这种“对宪法原则正式的和煽动性的攻击”,不能听之任之,“不受惩罚”。[57]
显然,蔡斯的做法欠妥,但还远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弹劾标准。不过,杰斐逊派此时已从弹劾皮克林中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弹劾理论。一位弗吉尼亚的参议员称:“弹劾不过是国会两院所作的调查,看看是否有其他人可以更好地代替现有的公职人员……审讯和免除一位法官并不一定表示这个法官有罪或行为不端。”[58]既然有这样的理论指导,1804年众议院通过对蔡斯的弹劾也就不足为奇了。听到这一决定后,杰斐逊极为开心,评论说:“现在我们已经逮到了这条大鱼,让我们把眼睛都盯住这个鱼群。”[59]这个“鱼群”自然是整个最高法院。
明眼人终于明白,杰斐逊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最终的目的是把马歇尔拉下马。参议院中的杰斐逊派领袖明确告诉退休总统亚当斯之子、联邦派参议员约翰·昆西·亚当斯,“我们想要的是你们的位置,以便给那些更合适这些位置的人”。亚当斯和其他的联邦派为此深信,弹劾蔡斯可能是杰斐逊派把联邦派“斩尽杀绝”阴谋的第一步。他告诉赋闲在家的老爸:“对蔡斯法官的攻击无疑是为另一场迫害铺平道路,它终将一鼓作气把最高法院一扫而空。”[60]
作为民主派,杰斐逊派最讨厌英国传统,甚至建议过用大陆法来代替英国的普通法。但是,这次他们在参议院对蔡斯的审讯,其形式却是英国议会上院1787年弹劾英国驻印度总督的翻版。如果严格按照党派立场投票,蔡斯在劫难逃。当时参议院中有25位是杰斐逊共和派,只有9位是联邦派。但是,不少杰斐逊派最终还是被蔡斯的辩护律师卢瑟·马丁说服了:“我们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只能靠独立法官才能够确保”[61],法治的信仰终于胜过了党派的考虑。此外,他们也不觉得马歇尔法院会成为“寡头政治的专制”。因为,就在马伯里案后没有几天,它又裁定代替1801年《司法法》的新《司法法》继续有效,如果仅仅是出于党派立场的话,马歇尔完全可以连它也一股脑儿地否决。3月1日,参议院就蔡斯被控罪状逐条表决,最严重的一条也只是有19票认为有罪,15票认为无罪,远没有到达宪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
美国最高法院研究的奠基人查尔斯·沃伦指出:“弹劾蔡斯失败对美国法律史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再怎么估计也不过分。毫无疑问,如果弹劾成功,杰斐逊派定会弹劾所有的大法官。”重要的不仅是这一做法,而且是杰斐逊派行动的理论根据。在他们看来,“弹劾必须被看作一种工具,用来保证法院与经由立法和执法部门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和睦一致。宣布一项国会立法违宪的司法决定证明了弹劾并将法官免职的合理性,因为法官已把自己置身于反对政府的行列中”。[62]
可能正因为认识到这一危险性,一向沉重镇定的马歇尔,在蔡斯案期间,也相当紧张,对能否维持司法部门的彻底独立信心不足,有了妥协让步来求得最高法院生存的考虑。私下里他甚至建议,在宪法问题上,国会可以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拥有上诉管辖权,也就是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国会而非法院。[63]如果这一建议真的被接受的话,美国司法独立的原则就会受到侵蚀,最高法院的历史也会改写。马歇尔本人也不会是最伟大的,而是最糟糕的首席大法官了。
蔡斯案的意义在于,它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先例,阻止了对弹劾权的宽泛解释,最终避免了基于政治原因而将法官免职的潜在危险,由此支持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805年以后,尽管一共出现过11起弹劾联邦法院法官的案子(6次定罪,3次未遂和2次涉案法官在参议院审讯前辞职),但再也没有出现过因政治原因而弹劾的案子。
在随后的伯尔叛国案的审判中,这一点再次得到证明。这个伯尔就是那位1800年总统选举僵局中,与杰斐逊得票相同的那位。如果不是汉密尔顿洞穿了他的小人之心,帮助杰斐逊上台,那么当总统的很可能是他。为此,汉密尔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64]在副总统位置上待满了四年(1800-1804)后,杰斐逊就把他抛弃了。政治前程既然毁掉了,伯尔干脆来个一不做二不休,密谋策动美国西部脱离联邦。为此,杰斐逊政府在1807年6月以叛国罪起诉他,作为联邦巡回法院的主审法官,马歇尔对宪法中叛国条款的严格解释使杰斐逊政府几乎不可能提出可以对伯尔定罪的充足证据,致使伯尔免于法律的制裁,逃往法国。马歇尔的裁决引发了他唯一一次与杰斐逊政府的直接冲突,于是,弹劾大法官的呼声再次响起。但是,时过境迁,这次呼声根本没有引起什么积极的回应。
美国司法制度为蔡斯案付出的代价并没有像马歇尔担心的那样大。国会的做法,只不过促使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遵守司法自制的原则。对马歇尔来说,司法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一旦法院获得了解释和执行宪法的权威,一旦为自由地行使这一权威所必需的司法独立得以确保,马歇尔就会利用他手中的司法武器,来巩固这个新生国家内部的法治基石。这就是他此后毕生奋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