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宪法的制度创新
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美国制宪先贤注重的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自由,是稳定而非变革。为此,他们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来保持这个目标的实现,但同时,各邦不愿意放弃各自既有权力的现实,民众对于英国暴政的记忆犹新,独立革命所唤起的民众权利和平等意识的高涨,都注定了这个不得不建立起来的全国政府,必然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而他们所发现的限制权力的途径便是分权——将政府的权力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解,并让这些分权相互约束,让权力制约权力。于是,短短的宪法文本,并没有什么伟大的承诺和华丽的辞藻。相反,基于对权力集中的担忧,宪法文本详尽描述了各方面权力的产生程序和行使范围,以及它们之间颇为复杂的制约关系,保证实现制宪者所希望的权力间制约和平衡(制衡)的原则。
首先,是地方(州)和中央(联邦)的制衡。先有独立的各邦,后有统一的国(联邦),这样的现实迫使宪法不得不尊重各邦已有的权力,否则各邦就没有兴趣参加这个自愿的联合体。除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如外交权、宣战权、管理州际商事和对外贸易权、货币发行权等权力)和明确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如外交、铸币等权力)外,其余权力皆由各州保留。由此可见,各州的权力更为广泛。
其次,是联邦政府立法(国会)、执法(总统)和司法(联邦法院)的制衡。只有国会才能制定和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需要总统签署才有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则能够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且,国会还可以对民选的总统和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提出弹劾和审讯。总统既是联邦最高的执法官员,又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总司令,他可以对外订立条约,任命重要外交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都需要国会参议院批准;他可以动用军队,但却无权对外宣战。相比之下,联邦法院的权力微不足道,它既不像国会那样掌握着“钱袋子”,又不像总统那样紧握着“枪杆子”,它唯一的优势是法官一旦任命,便终身任职。不过,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在美国以后的法治实践中,最高法院为自己争取到了这个权力,从而使自己拥有一个最重要的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撒手锏”。
再次,是立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平衡。受英国议会至上思想的影响,宪法赋予了国会最大和最多的权力,可以说权倾(总统)府(法)院。但为了防止未来国会可能会出现的多数(大州和民众)暴政,国会分成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任何法律都必须由两院同时通过。设立参议院公开意图是保护小州的利益,但是,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其目的无非像麦迪逊公开承认的那样,是“保护少数富人对抗大多数人”[16]。
最后,是各地区和社会利益集团的制衡。当时美国既有弗吉尼亚这样的人口超过42万的大州,又有特拉华这样人口不到4万的小州;既有南卡罗来纳这样的南方蓄奴州,又有宾夕法尼亚这样的北方自由州。它们在政治和经济上利益大为不同。于是,最后只好通过“伟大的妥协”来解决分歧。
宪法制衡原则的实现,绝非易事。与会代表经历了争吵、妥协、再争吵、再妥协的艰难过程。对此,富兰克林深有感触。他是制宪先贤中最年长的一位,当时已经81岁。在宪法文本最后定稿通过那天,他叫人代他宣读了这样的传世之言:“在这次会议的进程中,在我对会议的结局怀着希望和忧虑交织的心情中,我曾一再凝望着它(指会议主席华盛顿座椅上装饰性的半轮太阳浮雕)……却无法说出它究竟是上升还是在降落;但是现在我终于有幸得知,它是一轮旭日而不是落日。”[17]
富兰克林并不认为这个旭日完美无缺,也不认为自己的判断准确无误:“我承认,这部宪法中有若干点是我目前所不能同意的,但我不敢说我将永远不赞成它。……我年纪愈大,我就愈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同时更尊重别人的判断。……在这样的感觉之下,我同意接受这部宪法,以及它所包含的错误——如果它们是错误的话。……我也怀疑,在任何别的会议中,我们是否就可以草拟一部更好的宪法?因为当你集合了一群人来利用他们的智慧,同时也就免不了在集合这些人的同时,集合了他们的偏见,他们感情上的冲动,他们的误解,他们地方性的利益观念,以及他们自私的观点。从这样的集合中,难道能期待完美的结果吗?但我看到它竟这么趋近完美时,我简直深为惊异。……我对这部宪法表示满意,因为我并没有期望一部更好的宪法,同时我不敢说它不是一部最好的宪法。”[18]即便是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即便是他发自内心的谆谆劝导,也无法让全部的代表同意这个文本。55位代表中,只有39位在宪法上签了字。
美国宪法了不起的地方,在于制宪者敢于在革命的锣鼓声刚刚平息的时候,就明确地意识到为了让自由永存,必须要求人们节制自由;为了国家的发展,必须保护财产;为了共和制的建立,必须约束“民主”。而这一点,是很多革命的一代人无法接受和想象的。经历过法国大革命考验的托克维尔对此赞赏不已,声称面对民众在革命中奋发出来的激情,这些革命的领导人号召人们冷静下来,强调“一场决定性的革命已经完成,而今后危害国家的灾难只能是来自自由的滥用。他们有勇气说出自己的这种想法,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自由怀有真挚的和炙热的爱”[19]。需要指出的是,他们钟爱的不仅仅是自由,更有他们手中的财富。有人可能会指责制宪者保护自由是幌子,旨在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因此,他们的立宪动机非常自私。即使这一指责成立,也只是说明那些制宪者动机高尚论纯属歌功颂德,却无法推翻一个已经被20世纪政治史所证明的事实:财产与自由密不可分,被剥夺了财产的自由,绝不是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流氓无产者的自由!
因此,美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它认识到民主制度的两大威胁——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民的意志,而政府所有的权力都又集中到立法权——之后,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创新,在杜绝独裁的同时,也避免民主的威胁。这一制度创新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联邦制。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后人的一种概括,在当时,邦联和联邦是通用的,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在给各邦召开费城会议的通知中,邦联国会就指出:“设法使联邦宪法(theFederalConstitution,实际是指《邦联条例》)适应政府的紧急需要。”[20]而在《美国宪法》文本中,既没有“联邦”(federal),也没有“国家”(nation)的字样,通篇都是含糊其词的集体名词“合众国”(theUnitedStates)。即便如此,1787年宪法所体现出来的联邦制精粹,在托克维尔看来是“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21]。当时,包括美国邦联政府在内,欧洲历史和现存的所有联邦制都存在一个弱点,就是虽然加入联邦的各邦都同意遵守联邦政府的法令,但是,联邦政府均不能直接统治各邦的民众,组成联邦的各个政府也都保留了自行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正是这一权力,使这些联邦政府或沦为无政府状态,或听任其中最强大的政府“挟联邦政府以令诸侯”,实行违背自愿组合原则的强制。但1787年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克服了这一缺陷,它可以直接对民众和各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并有自己执行联邦立法的执法机构,而无须借助加盟的各邦力量。托克维尔甚至认为,正是这一制度拯救了美国。
第二是总统制。在名义上,或者至少从《独立宣言》来看,美国人是因为反对英王乔治三世的专制才揭竿而起的。因此对强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有着根深蒂固的反对。但另一方面,各州动荡的局势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政首脑。当时各邦宪法的权力都集中在议会,用麦迪逊的话说,由于所有的权力都被吸入立法机构的旋涡,各邦的行政部门几乎等于零。[22]各邦虽有首脑,都均由议会选举产生,大都没有实权。只有民选的马萨诸塞总理表现得与众不同,他在平息谢司叛乱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促使制宪者赋予了未来的总统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拥有的最为广泛的权力。而这样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几乎所有代表都预见首位总统非深孚众望的华盛顿莫属,尽管如此,执法权力仍然是排在立法权之后。
第三是独立的司法部门。对制宪者来说,最大的难题可能不是怎样组成联邦政府,而是采取什么办法来贯彻和执行联邦法律。当然,政府可以用武力的手段来执法,但长此以往,政府也就沦为了军事独裁;还有就是法律的手段,用法院的判决来代替暴力的使用。但法院的力量来自公正无私,而公正无私通常与法院的独往独来直接联系。为此,美国宪法第3条以短短的400字篇幅规定了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和职权范围。不过,最高法院的权威还有待于大法官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