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话题才能拿到议会来讨论?
——你先做好了准备,讨论不讨论大家说了算
大家每周坐一块儿讨论的都是啥东西呢?方案不是主席出的,讨论不讨论,主席说了也不算。每次会议讨论的方案是必须在指定时间之前发到全体议员邮箱的,在会议现场,任何一个议员只要有一个提出“动议”(Motion),如果再有任何一个人“附议”(Second)一下,那好,现在大家就开始讨论这个话题。如果提出的动议着合情合理、预算也没有问题的,有人动议有人附议后,没人发表意见,那就直接表决。但通常辩论开始后要让赞成的、反对的轮流发言,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要是有人听得不耐烦了怎么办呢?他可以站起来要求“立即表决”(Previous Question),于是主席就会让大家先举手表决一下,是否“不再辩论立刻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那好,表决吧。也有这样的时候,一个动议提出来,也被附议了,但在讨论正式开始之前,有人不想讨论,他只要先喊出“反对考虑”(Object to Consider),那就必须马上先对“是否不予考虑”表决,如果支持“反对考虑”的人占三分之二多数,就不能讨论这个动议了。如果附议之后已经有人发言进入了讨论环节,就不可以再提“反对考虑”了。
法案性质的议案并不是提了接着就可以处理,应该交给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去处理,等下周这个委员会拿出一个意见,再下一周才能大会辩论。
袁天鹏觉得这个东西好玩极了,还仔细琢磨了半天这个“过半数”和“三分之二多数”的问题,越琢磨越觉得这里面有道理:包含着一系列跟权利有关的东西,“立即表决”、“反对考虑”如果通过的话,就是剥夺了那些想讨论的人的权利,但如果一定要这么讨论下去,又浪费了那些不想讨论的人的时间,如果有三分之二的人不想讨论这个话题,那就不应该占用绝大多数人的时间。这样的规则,是在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所以过半数还不够,要“三分之二多数”,甚至有的组织还会约定“四分之三”等更高的比例。包括前面那个主持人什么时候可以打断、什么时候不能打断也很有讲究,发言权是会议中的根本权利,所以不能打断;但攻击别人不行,那就侵害了别人的权利,必须打断;超时也不行,浪费别人的时间也属于侵犯权利,必须打断。但这个打断又不是谁都能做的,只有主持人才能做,或者要求主持人这么做,这里头也有个权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