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人欲横流天理滅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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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以許田賂鄭,桓元年。宣以濟西田賂齊,宣元年。身爲不義,而以賂免。取宋郜鼎,桓二年。納莒僕寶玉,文十八年左傳。人欲横流,天理滅矣。末流之敝,貨范鞅而昭公不入矣,昭二十七年。竊寶弓而盜臣肆行矣,定八年。受女樂而孔子遂去矣。三叛人以邑來,襄二十一年,邾庶其。昭五年,莒牟夷。三十一年,黑肱。知利而不知義矣。孟子是以有「不奪不饜」之戒。
【元圻案】吕氏春秋集解:「襄陵許氏曰:『桓公既弑,以許田賂鄭;宣公既弑,以濟西田賂齊。夫負不義於天下,則所藉以行者惟利而已。是以桓、宣之計,若出一軌。』」〇桓二年胡氏傳曰:「弑逆之賊,不能致討,而受其賂器,置于太廟,以明示百官,是教之習爲夷狄禽獸之行也。公子牙、慶父、仲遂、意如之惡,又何誅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