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 该当何罪?
前段时间 , 一则撞车视频再次刷爆朋友圈 , 一名女子在过斑马线时被出租车撞倒 , 路人无动于衷 , 倒地的女子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轧 , 该女子在车祸中死亡 。
看完视频 , 心里有说不出来的难受 。网络上民意沸腾 ,有人说 , 冷漠成了这个社会的绝症 ; 还有人说 , 雪崩发生时 , 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
“日光之下 , 并无新事 ”, 几年前佛山的 “小悦悦事件 ”也曾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 当时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 希望刑法增设 “见死不救罪 ”, 试图借助法律匡扶摇摇欲坠的社会道德 。
作为法律学者 , 我深知法律无力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 ,但是法律至少应当有所作为 。
那么 , 法律需如何应对 “见死不救 ”呢 ?
首先要说明的是 , 对于特定群体之间的 “见死不救 ”, 如父母之于孩子 , 又如丈夫之于妻子 , 再如警察之于伤者 , 这自然都属于犯罪 , 并无太大争议 。复杂的是 , 类似撞车视频中 的路人 , 他们和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些特定的关系 。
对此问题 , 在世界范围内有 “坏撒玛利亚人法 ”和 “好撒玛利亚人 ”两种做法 。
这个奇怪的法律名字来自 “好撒玛利亚人 ”这个典故 。 [1] 这个典故告诉我们 , “爱人如己 ”不仅仅要爱我们所想去爱的人 , 还要爱那些我们所厌恶的人 , 同时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为这个典故 , 就出现了 “坏撒玛利亚人法 ”和 “好撒玛利亚人法 ”两种处理 “见死不救 ”的立法风格 。
所谓 “坏撒玛利亚人法 ” ( Bad Samaritan law) , 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 , 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 , 就应该积极救助 ,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 19世纪的葡萄牙 , 随后的 100年 ,至少为包括德国 、法国在内的 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 。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例 , 在美国 50个州 , 当前只有明尼苏达 、威斯康星 、佛蒙特少数几个州规定了这种法律 。当时 , 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 ( kew gardens) 。一天深夜 , 一位名叫科迪 ·吉洛维斯 ( Kitty Genovese) 的女子被刺伤 , 躺在路上奄奄一息 , 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 , 呼叫了半个多小时 , 周边的 38个住户依然无动于衷 , 甚至连个报警电话也未曾拨打 , 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了一切 , 听到了一切 , 却眼睁睁地看着邻居惨死街头 。随后 , 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 , 要求公民在类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 。比如 , 遇到像杀人 、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 , 若无力制止 , 至少应该报警 , 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 。 [2] 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 (misdemeanor) , 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 , 以佛蒙特州为例 , 其刑罚不过罚金 100美元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 ,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 , 最高可达 5年监禁 。 [3]
在英语国家常见的是 “好撒玛利亚人法 ” ( Good Samari-tan law) , 或称自愿者保护法 ( volunteer protection law) , 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 。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 如果一个人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 , 在救助过程中 , 即使出了纰漏 (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 也不应承担责任 。这样人们就不用因担心行善反遭恶报而见死不救 。比如 , 在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 , 医生可能会担心如果救治失败会惹上麻烦 , 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 , 让他 放心行善施救 。
从社会效果来看 ,“好撒玛利亚人法 ”明显要强于 “坏撒玛利亚人法 ”, 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 。当前 ,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不救 , 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 , 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 , 害怕惹上麻烦 。善遭恶报的案例在中国已不是一起两起 , 在这种背景下 , 设立 “见死不救罪 ”, 要能起到实际效果 , 真是痴人说梦 。
在笔者看来 , “见死不救罪 ”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 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 。如果规定 “见死不救罪 ”, 文章开头所提及的视频 , 谁构成犯罪 ? 岂不是所有看客 、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 , 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 , 谁最富有 , 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 ,如果这样 , 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 , 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 , 贸然在法律中设立 “见死不救罪 ”, 它又能有多少作为 ? 别的不说 , 单说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就会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放弃行善的念头 , 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 , 昂贵的治疗费谁出 ? 让医院一律发扬公益之心而救死扶伤可能不太现实 。
重建道德 , 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 , 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 。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 , 它不可能也不应 该强人所难 。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 , 不计利害地遵守道德戒律 。
在当前的背景下 , 法律所能做的 , 只能是尽量地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 , 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好撒玛利亚人法 ”值得借鉴 。我们的法律亟待为人们行善创造积极的条件 。比如 , 对于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救人反被诬陷案 , 对于诬陷者 , 法律必须严惩 。刑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 , 救人被讹 , 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此罪的成立有两种情况 , 一是数额较大 , 二是多次敲诈 。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是 2000至 5000元之间 , 各地根据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如北京市的标准是 3000元 ) 。同时 , 司法解释也规定 , 在特殊的情况下 , 如造成严重后果的 , 数额可以减半计算 。救人被讹 , 一般都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 数额应当减半计算 。即便敲诈未果 , 也应该以犯罪未遂对待 。对于 “专业讹诈者 ”, 法律还规定了多次敲诈 ,只要两年内三次敲诈 , 无论数额大小 , 都可以犯罪论处 。遗憾的是 , 在司法实践中 , 很少看到讹人者以敲诈勒索论处的案例 , 不知是媒体刻意回避报道这类案件 , 还是这类案件根本就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
期待我们的法律能够为善行创造积极的条件 , 让人们心中日渐麻木的坚冰融化 , 让我们看到重新燃烧的人心之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