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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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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1)三司(包括盐铁、度支、户部)判官别称。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一二《省判邵亢可太常丞》:“尔列于东宫之职事,三年于此矣。郡牧之任,开封之选,皆能称职,遂佐三司。其序尔功,进官一等。”《宋史·邵亢传》:“徙为府推官,改度支判官。”(2)郎中、员外郎的过称。宋初判尚书都省者,系三品以上朝官,而郎中、员外郎不过正六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仪制》五之二一:“崇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尚书右司员外郎、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奏:检会《元符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或有郡王称大王……少卿称判寺,郎中、员外郎称省判之类,如此呵引,即非检校之官,即是过称官名。”同前书《职官》四之四:“尚书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