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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
(明)洪武六年(1373),吏、礼、兵、刑、工五部之下,皆设子司总部;洪武十三年,户部设子司总部。总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二十二年(1389)总部之名不用,吏部总部改名为选部,户部总部改名为民部,礼部总部改为仪部,兵部总部改名为司马部,刑部总部改名为宪部,工部总部改名为营部。《明史·职官志》一《吏、户、礼、兵、刑、工部》:“(洪武)六年,吏部设总部、司勋、考功三属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选部,称清吏司。洪武六年,户部分为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总科。十三年,分四属部: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每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民部。洪武六年,(礼部)分四属部: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每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仪部。洪武六年,(兵部)置总部、驾部并职方三部,设郎中、员外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司马部。洪武六年,(刑部)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洪武六年,(工部)设总部、虞部、水部并屯田为四属部。总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余各一人。二十二年,改总部为营部。” (清)(1)漕运总督部堂省称。六部尚书兼漕运总督,故称部堂。《六部成语注解》之《户部成语》(内藤乾吉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总部:漕运总督部堂也。”(2)江、浙两省掌官运白粮之府通判,特称“总部”。《清史稿·食货志》三《漕运》:“江、浙之运白粮也……改官运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按:总部,意为总部粮官。李鹏年等《清代六部成语词典》之《户部成语·总部》(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清代掌领运白粮之官员。清制,江苏、浙江两省漕运……自改行官运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吏典为押运。……又,漕运总督,例兼部、院衔,通称‘总漕部堂’,亦有‘总部’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