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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部】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刑部改名为宪部。《隋书·裴蕴传》:“擢授御史大夫……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隋书·百官志》下:“(大业)三年定令:又改刑部为宪部。” (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刑部之改名。《旧唐书·颜真卿传》:“(至德)二年四月,朝于凤翔,授宪部尚书。”唐杜佑《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天宝中改为宪部,至德初复旧。”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九《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复为刑部尚书。” (唐宋、明)刑部别称。唐白居易《白居易集》卷五五《前长安县令许季同除刑部郎中、前万年县令杜羔除户部郎中制》:“尚书郎缺,方选才良;宪部人曹,俾膺并命。季同,可刑部郎中;羔可户部郎中。”按:此“宪部”、“人曹”,分别为刑部与户部别称,与其后之刑部郎中、户部郎中相衔接。宋周密《齐东野语》卷一〇《俞侍郎执法》:“(俞澂)其为福建检法,陈应澂丞相帅三山,治盗过严,一日驱数十囚欲投诸海。澂白其长曰:‘朝廷有宪部,而郡国无宪台,可乎?’”宋周必大《二老堂杂志》卷四:“宪部,刑部也。宪台,御史台也。”宋王禹偁《小畜集》卷二二《谢转刑部郎中一》:“伏蒙圣慈特授臣尚书刑部郎中……爰自起曹,升于宪部。”徐规按:王禹偁于至道三年四月(时真宗已即位)由工部郎中转官刑部郎中。此处起曹指工部,宪部指刑部。参徐规《王禹偁事迹编年》。明吴昭明《五车霏玉》卷五《百官部·六部》:“司寇、秋官:刑部,掌律令、刑法。……宪部:同上。”明黄一正《事物绀珠》卷八《称谓部》上《刑部称谓类》:“秋官、司寇……司宪……宪部……以上通称刑部。” (元)道肃政廉访使别称。《元史·尚文传》:“会河朔郡县、山东宪部争言。”《元史·百官志》二《肃政廉访司》:“国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东东西道,曰河东陕西道,曰山北东西道,曰河北河南道。……(至元)二十八年,改按察司曰肃政廉访司。内道八,隶御史台:山东东西道,济南路置司。” (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四属部之一总部之改名。《明史·职官志》一《刑部》:“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