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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丞】
513字 下载全书
(宋)通判拟古官称。秦汉时郡丞为郡守之佐贰,以此借喻州、府、军、监通判为知州、知府、知军、知监佐贰,故有此称。宋周必大《掖垣类稿》卷二《陈秉直转两官——左朝奉郎、通判南安军陈秉直……特转两官》:“具官某,郡有丞,掌兵马,古制也。汝居其官,而能设方略。”宋胡继宗集、明陈玩直解《书言故事大全》卷九《郡守类》:“郡丞:通判曰郡丞。《分纪》:汉景帝置郡丞,秩六百石。” (明)府同知拟秦官衔。正五品,与府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等府事。明余庭璧《事物异名》卷上《君臣》:“同知:郡丞。”明吴昭明等《五车霏玉》卷五《百官部·郡守》:“郡丞:同知。”《明史·职官志》四《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明璩崑玉《新刊古今类书纂要》卷五《仕宦部·外府知府》:“同知,正五品。府贰,郡丞,郡副,并同知也。” (清)(1)府同知拟古称。清梁章钜《浪迹丛谈》卷三《陈玉方侍御》:“陈敦之郡丞延恩,前侍御玉方先生之子。”(2)海防、江防厅同知别称。《浪迹丛谈》卷一一附《钟浥云郡丞》:“浥云多经济,一官不知老。此才宜守郡,廿年负襟抱。愿君敛壮怀,修防亦自好。江防厅也。”清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页二三五《海防厅及江防厅》:“沿海沿江地方防守事务,由管辖该省区的将军、督抚责成各关道、守道、巡道分别管理,各道之下则设厅管理防务。厅的长官或为同知,或为通判。海防同知,江苏、福建各二人……江防同知是江苏、安徽、江西各一人。”《浪迹丛谈》卷一一附《小泊吴门·招同海防郡丞何竹芗士祁泛舟虎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