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敬神和求神
2011年2月3日是春节正月初一,美国在时差上比中国晚一天,这天美国广播公司(ABC)电视的晚间新闻有一个报道,是奥巴马总统在一年一度的全国祷告日早餐会上谈自己的基督教信仰。有许多传言说奥巴马根本不是基督徒,他解释说,在过去的两年中,他每天的祷告更深沉了,祷告的第一件事就是“帮助受苦挣扎的人们”,是基督教的社会正义价值促使他投身于公共政治,将信仰与积极行动结合。他说,这将继续影响他的政治观点和努力解决美国经济问题的方式。
民众对于政治人物谈良心、道德和虔诚的宗教信仰,从来就是将信将疑。然而,这又是政治人物必须公开表白的,否则,对神不虔敬,没有宗教感,在民众眼里肯定会成为一个不可信任的家伙。“敬神”表现的是认可由神象征的普世正义,这和功利性质的“求神”是不同的。
正巧,有一则报道说,2月3日早上,共有6.6万人在雍和宫进香祈福,整个雍和宫青烟弥漫。另有一则报道说,近百市民前往北京东岳庙,进子时香,祈福许愿。这些进香者看样子都是去求神办事的,至于神代表什么样的道德秩序或精神价值,那就完全是在其次了。
人类敬神并不是自犹太原基督教开始,而“敬神”与“求神”一直是有区别的。2000多年前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解释人类敬神的意义:“在由某些凡人而不是神统治的城邦里,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都会有不断的邪恶和困苦——在家庭和城邦中都一样。我们应该听从自己内心与神相通的声音,把这种由智性确认的神的声音称作为‘法’。在那些法律被(人)支配并缺乏主权权威的地方,我看见,毁灭也就在眼前。但是,在那些法律管理统治者,而统治者服从法律的地方,我预见会有安全和神能给予城邦的一切好处。……对我们来说,神在最高意义上是万物的尺度,远远胜过某些人所说的‘人’是万物的尺度。”
柏拉图所说的“神”是小写的“god”,不是今天基督教徒的大写的、单一的神“God”。基督教的神在柏拉图那里是不存在的,在古希腊的文学、历史和哲学中也不存在。在它们那里,“神”是一个全称的普通名词,不是一个特指名词。这就像“人”是一个全称名词,不特指某一个人一样。柏拉图有时用复数称神(hoi theoi),有时则用单数(ho theos),他也用“神的”,英语为“divine”。但是,如果我们要在古希腊寻找我们今天所说的“神”的痕迹,那也不是不可能的,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对希腊和罗马古典的“基督教寓言”(Christian allegory)阅读方法,就是这样产生的。柏拉图的“神”的观念后来对基督教神学有相当大的影响,也是由此而生。
研究者们常常到《法律篇》(尤其是第十卷)和《蒂迈欧篇》(Timoeus)中去寻找对柏拉图“宗教观”的理解,但很难找到统一的、没有矛盾的理解,这是因为古希腊的“宗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宗教不是一回事。《蒂迈欧篇》是关于自然哲学的对话,柏拉图借蒂迈欧之口论述了有关宇宙(包括人)的形成及其结构。《法律篇》讨论的是法律制度,第十卷中的神学思想是《蒂迈欧篇》的继续和发展,是从不法行为与不信神说到自然秩序的。柏拉图认为,不法行为的第一条就是不信神,反对普遍崇拜的神圣东西。不信神的后果是肆意妄为,不信神的人认为,第一,神不存在;第二,即使有神,神也不关心人间俗事;第三,神很容易满足,只要向他们作些祈祷便可以了。
柏拉图谈到的“神”和他为什么谈到“神”是分不开的,《蒂迈欧篇》的目的是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看待“宇宙”,也就是如何“思索”宇宙。“理性思考”的“理论”原意是“沉思”,通过对宇宙的“理论”发现把宇宙组织得井然有序的那个“智能”。这样的“智能”被人们称为“神明”。
人通过“沉思”的理智活动,把握了“神明”,也就可以用它来作为一种正义和公正的模式,以此有效地组织城邦的正义法治和生活秩序。法的正义性来自它所效法的“神明”的正义性。
柏拉图自己不止一次地说过,他关于“神”的说法不是一个绝对的真实描述,而只是一种“有可能的神话”。这样看待宗教是很有道理的,不信基督教的人因此不等于没有宗教关怀和意识。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把宗教当做城邦生活的一种实际的需要,没有宗教信仰,人不信神,城邦的好的生活秩序就不能得以维持。
因此,敬神有三个原则:人必须信神,人并不只有物质需要,人在肉体之外还有灵魂,世界上的事并不全是偶然或者必然如此,事情的发生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区分。人要相信,神爱护这个世界,神不是与人不相干的,人不可以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神与人的生活世界是有联系的——“举头三尺有神明”。人更要明白,神不会被人的献祭或祈祷所收买,不要指望到庙里去拜拜,就能讨好神。神是正义的,人可以成功地贿赂权力,但不可能用同样的方法贿赂和改变神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