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土地:城乡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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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提到,“在经济学里,‘小农’一词有时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用来指小农民(佃户或小自耕农),而不是农业劳动者或很大的地主。小农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在这种经济里,主要由佃户和小自耕农来耕种。”(1)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对小农经济的界定是:“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不过,通常所说的小农经济,主要是从经营规模和个体劳动而言的,不限于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在这个意义上,地主制下租种小块土地的佃农,也都是小农经济。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地方,或实行土地村社所有制的地方,那些分种小块耕地的农民,也都是小农经济。”(2)界定小农经济时不应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应受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限制。剥离制度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泛化解读,小农经济应该被界定为土地和资本经营规模小,且以家庭经营为基本组织形式的一种经济形态。这种小块土地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是在人地矛盾的驱动下形成的。它既是历史事实,也是现实状况,更是改革之初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这一路径选择的一个重要依据。40多年后的今天,随着人口、土地及工农城乡关系的整体性变化,小农经济改造的历史性契机正在出现。土地,这一关涉城乡关系的核心要素,也正撬动着各方面力量,以趋向一种稳定均衡的制度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