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
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1〕
引 言
在西方自由主义或政治哲学领域中,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无疑是一位极为重要的人物,然而他的重要性,在我看来,并不只在于他曾经是20世纪西方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学术团体“朝圣山学社”(The Mont Pelerin Society)的领袖人物〔2〕,也不只在于他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而毋宁在于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做的知识上的贡献——亦即我称之为的“知识增量”,一如S. Gordon在评论哈耶克政治经济学时所指出的,“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当然,在这些学者当中,F·奈特可能是一个例外”〔3〕。
哈耶克在学术上的这种重要性,还可以从西方学术界对他的思想所做的研究努力中见出:晚近出版的诸多关于政治理论尤其是自由主义的论著中反复征引了哈耶克的理论〔4〕;西方知识界在70年代以后出版了大量研究他的理论的专著〔5〕;而在讨论和批判他的思想方面所发表的论文则更是不计其数,其间由J. C. Wood和R. N. Woods于1991年编辑出版的《弗里德利希·哈耶克——批判性评述》四卷本论文集则堪称其间高质量研究论文的集大成者〔6〕。
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学者对哈耶克理论的捍卫和批判的事实,之于中国学界,并不能使我们有理由仅停留在他们对哈耶克理论给出的作为研究结果的一般性评价层面,而忽略生产出这些评价所依凭的理论研究本身,更为重要的是,这个事实也没有给我们以任何理由仅依据个别西方论者的一般性评价便对哈耶克极为复杂的理论做“印象式”的捍卫或“印象式”的否定,而忽略作为这些评价对象的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在理路本身〔7〕。坦率而言,自严复翻译穆勒名著《群己权界论》以来,已近百年,除了非学术的因素以外,真正阻碍国人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理路及其根本问题者,最主要的便是这种“印象式”的论辩,而其结果只能是在实践中陷入极端的“非此即彼”的逻辑:要么对自由主义施以滥用,要么对自由主义做简单却彻底的否定。因此,为了破除这种“印象式”论辩方式的障碍,本文尝试进入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脉络,在学术层面对其内在理路加以探究,同时也期望通过本文的讨论,为读者解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提供多重的思维进路。
然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极为繁复〔8〕,从他1924年发表第一篇论文〔9〕至1988年出版最后一部论著《致命的自负》这一长达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哈耶克一直在追问着各种不同的理论问题〔10〕;因此,试图仅依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部著作来把握哈耶克的理论,显然不是一种适当的研究路径。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著述乃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一如他本人在《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中所言,“我们必须把关于自由的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交融为一体,或者说为了增进我们对自由的洞见,我们必须把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探究”〔11〕,因此,他的理论并不只源出于他对政治理论的关注,而主要是从他对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的结论中形成的;据此,试图在一相对有限的篇幅内对其理论的各个知识面相进行讨论,显然也是不可欲的。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早在1965年发表的《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中便指出,他之所以采取多学科的研究进路,其原因乃在于为了“更充分地洞见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那种抽象的全面的秩序之间的种种关系,那种抽象的秩序乃是个人在那些抽象的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应的结果”〔12〕。正是为了达致个人与社会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哈耶克采取了一种倾向于探索一种能使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得到最佳发展的框架的社会理论研究策略,并且宣称: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最终必须依凭的乃是对人性和社会世界性质(亦即他所谓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理性不及性和个人理性因内生于社会进化进程而具有的限度)予以阐释的社会理论。哈耶克正是透过对这一立基于苏格兰启蒙思想传统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构建,引发了当代社会哲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的“认识论转向”(epistemological turn),并经此而结束了规范社会理论范式的支配性地位;哈耶克这种进化意义上的知识论贡献乃在于这样一个洞见,即行为规则系统可以被视为承载有关人与社会的知识的工具。哈耶克社会理论在此一方面所产生的第二个范式转换乃是与上述紧密勾连的“进化论转向”(evolutionary turn),以及经由这一范式而确立的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紧密相关的文化进化理论;哈耶克认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13〕。
基于以上的考虑,当然也是出于一种学术的要求,本文将采取这样一种研究策略,即依据哈耶克各个时期的论述,但侧重讨论哈耶克自由主义中的社会理论部分,亦即我个人以为的他的知识增量部分。为此,我将在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对他在唯理主义与反唯理主义框架下提出的有关人性及社会性质的观点展开讨论,而其间的侧重点则是作为他的社会理论基石的“秩序的自发型构与进化这一对孪生观念”〔14〕并努力澄清其间往往为人们所混淆或所忽略的问题。毋庸置疑,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具有诸多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采取的方式则是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置于当代自由主义论争以及当代自由主义与其批判者——主要是指“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论争之中加以检视,力图揭示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的挑战以及对“社群主义”一脉理论的回应。再者,一如上述,我是从哈耶克自由主义“知识增量”的角度出发而确立本文研究策略的,然而通过采纳这一策略而达致的有关结论,却并不能说明哈耶克的研究仅关注社会理论的问题,也同样不能说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不存在任何问题〔15〕。因此,本文将在结论部分根据对政治哲学的基本要求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并通过西方论者所提供的保守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来揭示哈耶克自由主义因立基于休谟和康德哲学而具有的反唯理主义和理性主义要素间的内在紧张,进而在最后提出两个与此相关的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三、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挑战和对“社群主义”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