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主要在赖尔和博兰尼等论者的影响下〔91〕,经由“知道如何”这种默会知识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于60年代开始考虑一种允许他将知识、会知识、无知、规则和电信系统等论题结合进他对自生自发秩序发展过程的阐释之中的极为繁复的社会理论,进而才有可能使他原本受“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支配的社会理论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当然,一如上述,哈耶克于社会理论建构方面的变化,最主要的是通过确立“无知”这个核心概念,亦即通过确立那个被《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92〕一书的作者Gerald P. O'Driscoll, Jr. 和Mario J. Rizzo看来极为重要的“不可知”(the unknowable)或“根本无知”(radical ignorance)的观点而予以实现的,因为正是“无知”这一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使所谓行动者理性有限的观念具有真实意义,并使真实的社会行为规则得以独立于行动者对它们的辨识而存在,而这种境况则是哈耶克于此前所采取的那种关于社会乃由行动者的观念构成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无法理解的,也不可能触及的。J. Barry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做的下述评论颇为正确,即“构成哈耶克社会哲学之全部基础的,乃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理论。此一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乃是哈耶克对人之无知的强调”〔93〕,当然,这一精彩的评论只是相对于哈耶克于1960年以后的研究才是确切的。

在1960年以前,尽管哈耶克意识到了“默会知识”的重要意义而且对这种“默会知识”的洞见还开放出了一系列颇具意义的可能性,但是哈耶克却并未明确讨论过无知问题;只是自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以后〔94〕,哈耶克才愈来愈强调无知的重要意义,而在不同形式的无知当中,他所强调的最为重要的无知形式便是那种“必然无知”,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开篇所指出的,“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智启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状态。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95〕。到1964年,哈耶克在一篇纪念波普尔的著名论文《复杂现象的理论》(“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96〕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反对“科学主义”所产生的误导影响,人们应当更加认真地对待无知,一如他在此文专门讨论“无知的重要性”的第九部分中所指出的,“因科学的成功实现而产生的极大富足中,那些限制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的各种情势,以及由此形成的施加于理论知识运用的疆界,为人们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这或许是极自然的事情。然而,现在已完全是我们更加认真对待我们的无知的时候了。正如波普尔和其他人所指出的,‘我们对这个世界了解得越多,我们习得的东西越多,我们对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知识——亦即我们对我们无知的知识——也会更有意识,更加具体且越发明确’。在许多领域中,我们已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使我们知道我们无力知道我们在充分解释这些现象时所必须拥有的一切知识”〔97〕。

对于哈耶克来讲,知识在传统上一直是以标示人之理性的力量的方式而加以讨论的,而这一点在17世纪以笛卡儿等人为代表的法国唯理主义哲学中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表达。哈耶克对此一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极为不满,即一方面“明确知识”在数世纪中得到了无数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无知却只得到了极少论者的关注。哈耶克认为,正是这样一个以科学主义为标榜的“理性时代”,通过掩盖无知的重要作用而误导了此后数代的社会科学思想家,并且导致了政治上和知识上的两重不幸。哈耶克指出:

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以完全知识(perfect knowledge)预设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欲图用它们来解释真实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这里的根本问题乃在于这样一个“实际困难”,即我们的知识在事实上远非完全。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98〕

更为具体地说,按照哈耶克的观点,由这种“理性时代”导致的政治后果之所以是不幸的,乃是因为它致使一些人相信人之理性创造了社会,进而人也因此有能力依照其有意识的设计去改造和革新社会,甚至导引人们推行革命政治;而由它导致的知识后果之所以也是不幸的,乃是因为人因此而无法理解那些由无知作为其基础的社会行为规则和非正式制度的运作或者这些规则和制度植根于其间的社会文化网络结构,一如哈耶克所宣称的,“人往往会对其知识的增长感到自豪和得意。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立特性(division of knowledge)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99〕。如果社会科学家不承认或不意识行动者所具有的这种“必然无知”类型,那么他们就会趋向于夸大他们的心智能力,试图在完全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干预措施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或者在根本无视社会理论内在限度的前提下对这种知识完全不及的社会日常生活进行所谓的“文化批判”,或者按照另一种经由审慎设计的社会经济秩序类型来改造既有的社会经济秩序。

从另一方面来看,哈耶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所提出的“无知”这一深刻概念,也为他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转折点,亦即哈耶克开始从行动者的无知角度主张自由,换言之,哈耶克对于自由正当性的主要论证所依据的是所有的行动者对于他们大多数目的和福利之实现所依凭的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具有必然的无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100〕;当然,哈耶克在1962年进一步指出,“我在晚近的一部著作中力图表明,个人自由(personal freedom)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终极原因,乃是人们对于大多数决定所有其他人的行为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些其他人的行为则是我们得以不断从中获得助益的渊源”〔101〕。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无知的角度主张自由的逻辑,并不意味着由于我们的知识极端有限,所以它支持一种允许人们在生活中进行各种尝试的自由社会秩序,而毋宁意味着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允许我们运用我们并不知道(甚至永远不会知道)或无力陈述自己拥有的那种知识,因为自由的社会秩序在为不可预见者或不可预测者提供空间方面甚为重要,而任何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由于只依赖于那种明确的知识而必然只能运用散存于社会之中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否弃个人自由和按照某种有意识的设计安排或改造社会,或许会给人们带来某些裨益,但是它们更可能被证明是一种灾难。

哈耶克所讲的“无知”的含义极为繁复,远非只是意指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缺乏知识的状态,它实际上还包括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状态。当然,我们能够宣称行动者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在他们始终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意义上讲,他们从来就不是无知的;而且根据哈耶克关于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集合智慧的体现的观点,我们也同样能够因社会行为规则允许行动者获致“如何”行事的知识而宣称他们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如果行动者不具有关于社会行为规则的知识,那么他们就将无从行事。因此,从上述两个意义上讲,我们都可以说行动者是有知的而从来不是无知的。然而,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尚有许多方面尤其是无知的方面未能探及。就此而论,我们需要就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这即是所谓“无知的对象”问题,然而仅对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尚不能使我们探知行动者所处的无知状态的性质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尽管一个行动者因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而处于的那种无知状态能够在一合理的时间期限中以某种付出为代价而得到克服,但是一个行动者至少因对未来处于无知或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处于无知的那种所谓的“必然无知”状态却是根本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这也就是说,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无知。

当然,上文所述的“无知对象”和“无知性质”的问题虽说意义不同,但却也是紧密勾连无法简单割裂的,因此我将把它们结合起来一起讨论,而侧重点则在于“无知性质”方面。与此同时,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必须承认,要对无知展开分析,实是一项极为棘手的工作”〔102〕,但就本文的研究而言,在我个人看来,我们在理解哈耶克本人的无知观的方面将遭遇更大的困难,这不仅是因为对无知的分析相当棘手,而且更是因为哈耶克本人关于无知的论述相当繁复和分散。然而无论如何,只要我们欲对哈耶克所指出的那些能使行动者克服或应对这些无知状态的机制或制度进行理解,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哈耶克所说的行动者力图应对或克服的“无知”这种东西做出进一步的厘定和解析。我个人以为,哈耶克关于行动者的无知性质问题的观点,一如前述可以被归纳为他对无知在性质上的两分观:一种无知被认为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种无知则被认为是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前者乃是一种“一般的无知”;而后者则是哈耶克所谓的“必然无知”。对此,我们可以比较详尽地阐释如下:

一方面,行动者对于其开始某种特定行动所必需的知识范围是无知的,亦即他们对许多特定事实是无知的。显而易见,这种无知与哈耶克此前所主张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的观点有着某种内在的发展关联,因为这种无知主要源出于那些开始某种特定行动所必需的关于事实的知识量,进而也更源出于行动者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特定的时空位置,尽管这种无知与行动者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的无知以及知识的默会性质紧密相关,但是它在基本的意义上仍须与其所必需的关于事实的知识量和特定时空位置相复合而成。正如哈耶克所明确指出的,“易言之,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的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所有的社会活动为了能向我们提供我们经由学习而不断期待的物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与某些事实相调适,而正是这些特定的事实,我们知之甚少”〔103〕。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关于知识范围的无知或者“一般的无知”,并不是不可超越和克服的,而是一如上述,是有可能为特定的行动者在一合理的期间以某种付出为代价而得到克服的;因此,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中,这种一般的无知并不具有根本的意义。

另一方面,行动者对于其开始行动时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处于“部分”的无知状态,而这种无知状态则是与下述两个事实紧密相关的:首先,哈耶克指出,“我们在行动中预设并运用的许多‘纯粹习惯’(mere habits)和所谓‘无意义的制度’(meaningless institutions),乃是我们实现目的的基本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做出的成功调适的一部分,它们一方面经常为人们所改进,而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人们能够实现多少成就所赖以为据的基本条件。……我们的发展一刻也不能不以它们为基础”〔104〕,但是,一般行动者对于因这些“纯粹习惯”和“无意义的制度”得到遵循而对其本人的目的的实现以及因此而给社会所带来的助益却是无知的;也正因为此,哈耶克反复强调说,我们尽管倾向于服从非设计的规则和约定惯例,而它们的重要性和意义却是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理解的,而且“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105〕。其次,一般行动者对于他们在行动时所选择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中所隐含的大量知识也是无知的,亦即在“知道那个”方面的无知。一如前述,在哈耶克那里,存在于社会秩序中的知识整体,不仅无法被集合在一个地方,而且也无法为单个行动者所完全掌握,因为这种知识不只是分散的,更是一种为“社会”所知道的知识,“我们还拥有许多其他工具(tools,此处采该词的最宽泛的意义);这些工具乃是人类经悠久岁月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产物,而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我们才得以应对我们周遭的环境”〔106〕。可见,这里所言的知识已远远超越了个人意义上的劳动分工和知识分立的问题,因为它还意味着,这种知识乃是承载于那些个人并不意识到其价值甚至存在的表现为社会行为规则的某种特定时空的制度性结构之中的,而且也只在这个层面上被整合在一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指出,行动者既意识不到这种知识,也不宣传这种知识,而这不仅意味着其他人对这种知识仍处于无知状态,而且还意味着不存在可以克服这种无知状态的手段,这是因为“文明是人的行动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是数百代人的行动的产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文明是人之设计(design)的产物,甚至更不意味着人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续所依凭的所有基础性条件”〔107〕;这即是说,行动者因并不知道导使型构这些社会规则的整个进化历史而对这些以传统的形式传播下来的社会行为规则所承载的社会知识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哈耶克在60年代对他自己的这一深刻洞见做了极为精彩的总结:

指导个人行动的有意识的知识(conscious knowledge),只是使其个人够达致其目标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须从下述两个重要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事实上,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长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这些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因此,其次,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指出,任何为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成功实现我们个人目标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进行反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的环境极其无知,而且这种无知的程度甚至会使我们自己都感到惊诧。〔108〕

至此,我们的论辩完全是立基于下述不争的假设(assumption)之上的,即我们在事实上无力阐释全部支配我们观念和行动的规则。我们仍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是否可以想象我们当有能力以语言的方式描述所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喜欢的任何一项)规则,或者心智活动是否必须始终受某些我们在原则上无力阐释的规则的指导。如果结果表明人们基本上不可能陈述或传播支配我们行动的全部规则……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的明确知识的内在限度,而且尤其意味着充分解释我们自己的复杂心智的不可能性。〔109〕

或者说,有意识的明确知识必须被设定为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或支配,但这些规则不能够反过来是有意识的——通过一种‘超意识的机制’,或者一如我有时倾向于称谓的一种‘元意识的机制’(meta-conscious mechanism):它对意识的内容发生作用,但其本身却不是有意识的”。〔110〕

当然,哈耶克还进一步指出了行动者在选择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方面的无知,尽管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上述的无知并无差异,但却是哈耶克思想的研究者常常忽略的。我个人认为,正是这种无知,更能说明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的“必然”性质,以及他所说的这种必然无知只能应对而无从克服的含义所在。哈耶克指出,“这些由前人逐渐形成的并构成其适应其所处之环境之措施中重要内容的‘工具’,所含括的远远不止于物质性的器具。它们还存在于人们习惯于遵循但却不知其就里的大多数行为方式中。它们由我们所谓的‘传统’(traditions)和‘制度’(institutions)构成;人们之所以使用这些传统和制度,乃是因为它们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可资运用的工具:它们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一般而言,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111〕。显而易见,哈耶克在这里所言的“无知”还至少包括:(1)行动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的工具是无知的;(2)行动者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之所以把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称之为“部分”无知,实是因为这种无知本身并不含括行动者在“知道如何”方面那一部分的知识;当然,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前述第一种关于事实的知识范围的无知不同,因为它是一种人们在行动中只能加以应对而根本无从克服的无知。毋庸置疑,哈耶克透过把“默会知识”到“必然无知”等至关重要的概念引入到他的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以及从这一从知识观出发对无知的“必然”性质的承认而对行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的无知状态的性质的追究,又为哈耶克真正确立他的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将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这一知识论命题的重要意义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哈耶克从性质的角度对无知进行分疏厘定极为重要,因为正是这一努力揭示出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侧重的关键之点: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显然不是行动者关于事实知识范围方面的那种“一般性无知”,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这种一般性无知并不会妨碍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正常行事;相反,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毋宁是那种“必然的无知”,因为从表层逻辑上看,必然无知意味着知识绝不能为行动者所获致,而且如果知识不能被行动者所获致,那么它也就不可能被交流、传播,并被用作行动者正常行动的指导。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个人以为,里程碑似的标示着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对他前此设定的理论问题的转换,亦即从试图解答“行动者如何在‘知’的状态下始动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进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向力图回答“行动者如何可能在‘必然无知’的状态下依旧开始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的转换,正如哈耶克所明确强调的,“本书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112〕;毋庸置疑,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的原创性洞见还在另一方面更深刻地涉及了哈耶克理论问题的拓深,因为它不仅关涉到行动者如何最佳运用各种“分立的个人知识”的问题,而且还探及了为什么须由行动者个人运用以及行动者个人如何可能运用这些分立知识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哈耶克所宣称的所有行动者都具有的必然无知。

与此同时,哈耶克对“必然无知”性质的分析还深刻地揭示了行动者于“必然无知”意义上的知识的限度,而这种限度在最为根本的方面就表现为这种意义上的知识所侧重的乃是一种“知道如何”的知识,而非“知道那个”的知识。哈耶克经由确立“必然无知”的性质而达致的这种知识观,一方面维续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尽管“知道如何”这种知识的存在并不能消除行动者所具有的必然无知,但是行动者在存有这种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旧能够凭靠这种知识而正常行动,因为一如上述,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能自然而然地引导个人行动者依循社会行为规则正常行事;换言之,哈耶克所主张的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知道“如何”而非“那个”的观点,实际上意味着承载着社会集合智慧的社会行为规则在消除了行动者把握“那个”知识的必要性(即如果一个人“知道如何”,那么他也就未必要“知道那个”)的情势下依旧能促成行动者正常行事。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这一努力还在根本的意义上致使他把从赖尔和博兰尼那里征引来的“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观置于其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的首要地位,进而又使“实践性知识首要性”的主张具有了实质性意义,正如Nyiri所解释的那样,这种知识成了“一种无法被分解为某种命题性的知识(propositional sort)……是一种所有知识立基于其上的基石”〔113〕。

其次,哈耶克立基于“无知”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而引发的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转换,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了Fleetwood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哲学立场”的转换,其核心要点就在于那些原本为行动者所“知”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却在性质上转换成了独立于这些行动者对它们的辨识或“知”而存在的规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仅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而且由这些社会行为规则所增进或促成的行动者的行动本身,也往往是他们本人所不知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动者在语言上并不知道或不能恰当地概念化那些增进或促成他们正常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就不能仅从行动者的观念中综合出来,而这也就当然地导致了哈耶克对其理论研究对象的重构:原来根本不可能进入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也就当然地成了其研究对象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社会并不能够从极端主观主义的角度被简单地化约为只是行动者“有意识”形成的观念,那么那些并非源出于行动者主体观念的现象或结构也就当然被纳入进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必须探究的题域之中。

哈耶克经由一系列核心概念的变化而形成的在社会理论研究对象方面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运思的内在理路所引发的结果,因此在我看来,真正具有意义的是哈耶克于此一基础之上所提出的认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又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而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哈耶克于1962年指出,“这些我们无力陈述的规则,不仅只支配我们的行动,而且还支配我们的认知,尤其是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的认知”〔114〕,而恰恰是作为行动者的我们与这些规则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性结构:“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regularity);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惯例的重要性,甚或对这些惯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很明确的意识”〔115〕。哈耶克的此一洞见,显然“有助于我们对于下述状况获致一种较为真实的认识:在我们实现我们的智识所构设的目标这一有意识的努力与制度、传统及习惯所具有的功用之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互动”〔116〕。简而言之,一旦哈耶克认识到行动者在没有社会行为规则框架的情形下无法采取任何社会行动,从而社会秩序也就无从型构,那么他的关注重点就不再会是行动者个人及其观念了,而变成了个人行动者与繁复的由历史文化进化传承下来的社会行为规则相互动的综合体,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言,“一个群体中的整个行动秩序,远不只是个人行动中可遵循的常规性的总和,而且也不能化约成这些常规性”〔117〕,因为“对于整体之存在的至关重要的那些关系的存在,并不能由部分间的互动得到完全的说明,而只能由它们与个别部分和整体构成的那个外部世界之间的互动给出说明”〔118〕。

此外,哈耶克通过把他关于行动者与社会行为规则进行互动的命题成功地整合进了他的社会理论分析之中而发展出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命题,即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119〕,“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120〕。哈耶克的这个命题的关键之处,乃在于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经济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因为在哈耶克看来,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把我们从这样一种麻烦中解救了出来,即在某些问题每次发生时都对它们进行思考的那种麻烦”〔121〕,或者说社会行为规则有助于把我们在特定情势中所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势缩略化,“因此,我们别无他择,只有遵循那些我们往往不知道其存在之理由的规则,而且不论我们是否能够确知在特定场合对这些规则的遵循所能达致的具体成就,我们亦只有遵循这些规则”〔122〕。与此相关的是,我们也可以说这一发展是哈耶克研究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方面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些规则超越了作为电信系统的价格体系所具有的作用: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能够使行动者在拥有知识的时候交流或传播这些知识,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在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的时候应对无知,一如哈耶克所言,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的集合知识的体现”。更为具体地说,如果一个行动者成功地遵循了一项社会行为规则,那么这个行动者就通过此项规则具有了实施某一行动的能力。一如前述,行动者因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消除了切实知道“那个”的必要性,进而也可能不会增加他关于“那个”的知识储存,但是这里的要害则在于这个行动者经由成功地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成了一个具有更高技巧的操纵“如何”这种知识的行动者〔123〕。

最后,当作为自生自发秩序基础性结构的社会行为规则在哈耶克那里不再被化约为行动者的观念而成为客观实体这样一种洞见与行动者在“无知”观的前设下以默会的方式知道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亦即他们知道“如何”遵循这些规则)的观点结合在一起时,显而易见,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在回答自生自发秩序如何创造和维续自身的方面也就获得了我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一文中所讨论的哈耶克对“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界分〔124〕,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他所反复强调的文化“进化与秩序的自发形构这一对孕生观念”〔125〕的重要意义〔126〕,而其间有关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文化进化”的深刻识见则更是为他奠定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提供了可能性,即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引导着那些以默会的方式遵循它们但对为什么遵循它们或对它们的“那个”并不知道的行动者如何采取行动,而且还在更深的层面上设定了社会秩序的自生自发性质,亦即通过行动者对他们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文化进化”选择而达致的自生自发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作为社会行为规则的“一些惯例一开始被采纳是为了其他的原因,甚或完全是出于偶然,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乃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群体能够胜过其他群体”〔127〕。毋庸置疑,正是在对社会行为规则这一系统的文化解释过程中,哈耶克最终形成了他的社会理论中的另一个命题,即“相互竞争的传统的自然选择命题”(在这里,“传统”也就是本文前述的社会行为或认知规则的整个复合体),一如他所指出的,自生自发社会的规则系统乃是“一个缓慢进化过程的产物,而在这个进化的过程中,更多的经验和知识被纳入它们之中,其程度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人能完全知道者”〔128〕;在他看来,这些规则系统“乃是对一种事实上的常规性的调适,而对于这种常规性,我们一方面依赖于其上,但同时我们只是部分地知道它们,而且只要我们遵循这些规则,那么我们就能对它们有所信赖”〔129〕,这是“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应对某些类型的情形”〔130〕,而这即是哈耶克著名的关于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理论”〔131〕。

一如我在开篇所交代的,本文设定的乃是一种对那些支配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核心概念进行爬梳和厘定以及对构成这些概念之间的转换的逻辑脉络加以审视的分析进路。依据此一进路并借助我认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对哈耶克从“分立的个人知识”经“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再到“无知”概念的转换过程进行了探究和分析,由此指出了哈耶克从“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向“无知”意义上的超验知识观的转化——可以典型地表述为从“观念依赖”到“观念决定”再转向“必然无知”的发展过程,并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出了哈耶克为回答那个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繁杂关系的“哈耶克终身问题”而展开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揭示出了那些促成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发生变化之背后的运思脉络和那些为人们熟视无睹的观念所开放出来的各种理论问题,实际上也揭示出了哈耶克经由社会行为规则进入社会理论研究的过程〔132〕。显而易见,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这一繁复的发展过程的分析,使我们获致了哈耶克社会理论中许多极具启示意义的识见,然而个人以为,至此我们还是有必要对我的一个重要观点做进一步的重申,即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实际上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丰富而形成的,因此我们绝不能用一个简单的称谓“标签”来指称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这个重要观点的意义乃在于它从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我们认真反思汉语学界在当下公共话语建构的过程中征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包括其他西方重要学术理论——时所隐含的各自理论立场和意识形态担当提供了一种“位置”的知识基础,并使我们有可能进入世界性的知识生产结构之中反思我们进行知识生产的结构性规定因素。当然,这也可以转换为另外一个需要我们大家都以严肃态度进行追究的大问题,即我们所引进和援用的西方社会理论与我们所处的“位置”和我们的各自主张之间究竟存有何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又在多大的程度上左右或支配了我们对自己所引进和援用的各种理论的认识?

注 释

〔1〕本文最早发表在《社会理论学报》(香港)1998年秋季卷和1999年春季卷。

〔2〕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载《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14页;另参见S. Gordon对哈耶克政治经济学的贡献所做的评论,“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论者更重要,当然,在这些论者当中,F·奈特可能是一个例外”(S. Gord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 Hayek," in J. C. Wood and R. N. Woods, ed. F. A. Hayek: Critical Assessments (Ⅲ),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1, p.290.);哈耶克在学术上的这种重要性,还可以从西方学术界对他的思想所做的研究努力中见出,就这方面的文献而言,我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一文注[4]中已开列了一些研究著述:F. Machlup, ed. Essays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7; S. Kresge and L. Wenar, ed. Hayek on Hayek, Routledge. 1994; Arthur Seldon, Agenda for a Free Society: Essays on Hayek's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Hutchinson of London, 1961; M. Sandel, ed.,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 A. Arblaster,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5; John Gray, Liberalism, Milton Keynes: Open Press, 1986; 1987年由D. Miller主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亦收入“哈耶克”的条目(参见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334页);N. Barry, Hayek'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Macmillan, 1979; 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hwell, 1984; R. Butler, Hayek: His Contribution to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ought of Our Time, London: Temple Smith, 1983; B. L. Crowley, The Sel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Community: Liberalism 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F. A. Hayek and Sidney and Beatrice Webb,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C. Kukathas, Hayek and Modern Liber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J. C. Wood and R. N. Woods, ed. F. A. Hayek: Critical Assessment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1。除了这些文献以外,这里再补充一些我认为对研究哈耶克社会理论颇具重要意义的新近出版的西方论著:Chris M. Sciabarra, Marx, Hayek, and Utopia,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5; S. Frowen, ed. Hayek the Economist and Social Philosopher: A Critical Retrospect, London: Macmillan, 1995; S. Fleetwood, Hayek's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J. Shearmur, Hayek and After: Hayekian Liberalism as a research programm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Andrew Gamble, 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 Westview Press, 1996; Gerald P. O’Driscoll, Jr. And Mario J. Rizzo, 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3〕参见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hwell, 1984, pp.134-135。

〔4〕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载《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一文的结论“哈耶克的哲学困境”,其间我专门对西方学界关于“哈耶克的功利主义”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的解释进行了讨论,尤其参见此文注释[143]中的说明文字(第274—275页),并对这些解释进行了批判(第254—261页)。

〔5〕关于哈耶克是“经验主义”者抑或是“主观主义”者的问题,最为凸显于林毓生为其论文集《热烈与冷静之间》所作的长篇序文《试图贯通于热烈与冷静之间》中的一段文字,他指出,“一位读者,在知道先师海耶克先生的文明演化论的一些皮毛以后,竟把海氏归类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之中,并告诫笔者不应思考作为导向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的有关问题,认为那是有违师门之教的。殊不知出生于维也纳的海耶克先生是奥国主观(subjectivist)经济学派第四代的领导人物。他的学术,虽然重视经验并汲取了英国经验论特别是休谟的优点,在出发点上却更接近新康德学派。事实上,海氏……在基本立场上……是反对经验主义的”(参见《学术思想评论》,贺照田、赵汀阳主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页);我在这里征引林毓生的观点,并不是说他的批评错了,而在于强调他在批判的过程中,由于采取了同样的批判模式,而与他所批判的对象一起堕入了同样的陷阱之中,即把哈耶克思想复杂的转化过程化约为某种我所谓的同质性的“哈耶克研究”。

〔6〕关于我对“印象式”理解方式的界定和批判,请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和262—263页注释[6]中的说明文字。

〔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并不关心如何对话语争夺本身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而只是关注那些在知识生产和话语争夺过程中往往为人们所熟视无睹的各种思想资源;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正在撰写的《知识社会学研究》的专著中进行详尽讨论。

〔8〕参见Andrew Gamble, 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 Westview Press, 1996, pp.1-5。Andrew Gamble除了指出这一极为重要的观点以外,甚至还根据哈耶克关于“每一种社会秩序都立基于一种意识形态之上”的观点,认为哈耶克意识形态的封闭性阻碍了他本人进一步发展其在社会科学方面的洞见,一如他所言,“本书的主要论点之一,乃是哈耶克的一些最为重要的洞见因其意识形态对其研究的封闭而在他的著述中未得到发展”(同上书,第3页)。

〔9〕关于社会理论研究对某种意识形态的深层担当的问题,参见拙文(郑莱)《一谈学科的迷思》和《再谈学科的迷思》,载《读书》,三联书店1998年第二、三期;本文原名为《否思社会科学:学科的迷思》,全文请参阅《中国书评》1998年总第十二期。

〔10〕关于社会理论研究的跨学科的问题,哈耶克曾反复做了强调:例如他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指出,“我们必须把关于自由的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交融为一体,或者说为了增进我们对自由的洞见,我们必须把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探究”(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导论”第6—7页);他在1962年《经济学,科学和政治学》(“The Economy, Science and Politics”)的论文中也强调指出,“那种只是一个经济学家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经济学家,因为几乎不存在仅依据某个单一特定的学科便能恰当回答的问题”(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267);他在1973年时又指出,“尽管适当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在今天乃是从经济学、法理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不同角度加以研究的,但是只有把这个问题视作一个整体问题,方能得到成功的研究”(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Ⅰ, Rules and Ord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p.4)。

我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一文的开篇中就指出,“从他1924年发表第一篇论文至1988年的最后一部论著《致命的自负》这一长达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哈耶克一直在追问各种不同的理论问题;因此,试图仅依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部著作来把握哈耶克的理论,显然不是一种确当的研究路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所关注的各种问题经常以交叉复合的方式出现,例如心理学的问题,他早在20年代就已经开始研究,然而此后就没有再涉及这个题域,而只是到了50年代才又进行了专门研究。

〔11〕就这个问题而言,我想强调个人生活史与学术发展之间的某种关系,因为人们往往倾向于忽略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尤其是它们之间的偶然关系,实际上常常会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人的学术发展方向。例如,哈耶克之所以能在1944年出版《通向奴役之路》一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他最初是奥地利人的缘故: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爆发,他在伦敦经济学院的同事都被招入政府部门为赢得战争出谋策划,而哈耶克因原奥地利国籍的缘故只能留在学院,就是在这样的偶然因素影响下,哈耶克才得以将他的精力投入到对那些使西方世界走向崩溃的各种力量进行深刻的研究之中;再者,哈耶克当时并不想离开英国,但是战争一结束,哈耶克就开始迁往美国,其间的一小部分原因是《通向奴役之路》一书引起的争议,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因为这次婚姻使他与当时的许多看不惯此事的经济学同事断绝关系,甚至与他的密友罗宾斯闹翻,近10年不再往来和说话,而这一切对他转而研究非纯粹经济学的问题也一定产生了某种影响。考虑到生活史研究本身所需要的材料问题,本文对此不进行探讨,但是,由此并不能消解这个问题,因此在这里特别提请读者注意这个问题。

〔12〕参见S. Fleetwood, Hayek's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3;他指出,亚当·斯密的事业,亦即寻求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解释,一直延续至20世纪,就此人们可以界定出两大趋势:一是由社会政治理论家凸显的趋势,而另一是由可以被称为广义经济学家所呈现的趋势。社会政治理论家,由于相对忽视经济现象,而在某种意义上承续了由霍布斯和卢梭等人发动的事业,即对社会政治面向的秩序进行解释。在经济学家当中,承继斯密事业的思想学派主要有: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均衡理论家和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哈耶克)。

〔13〕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尤其是第二部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规则系统与行动结构”,第227—241页。

〔14〕Hayek, "Kinds of Rationalism,"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71.

〔15〕George C. Roche Ⅲ, "The Relevance of Friedrich A. Hayek," in F. Machlup, ed. Essays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7, p.10.

〔16〕我之所以把这个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视作“哈耶克的终身问题”,实是因为有些论者认为哈耶克只是在50年代方从迈克·博兰尼的观点中征引了“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和观念。然而,这种观点并不确切,实际上,哈耶克早在1933年就具有了“自生自发”的观念,当时他在伦敦经济学院发表的教授就职演说中就对我们所承继的复杂的和非设计的社会机制给出了如下评论,“当我们开始理解它们的运作和作用时,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发现,‘自生自发’的制度发挥着必要的功用。如果我们试图依凭审慎设计的调整方式来运作该体制,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发明这些制度,然而在我们乍见它们时,甚至还不理解它们”。

〔17〕参见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刘戟锋和张来举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18〕Hayek, "The Principles of a Liberal Social Order,"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162.

〔19〕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p.91-92.

〔20〕参见S. Fleetwood, Hayek's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除了Fleetwood所主张的这种哲学的研究进路以外,就我个人的阅读所涉,至少还可以指出另外两种努力:一是编年性的研究进路;二是问题归类的研究进路。就前者而言,关于究竟采取何种进路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发展进程的问题颇为复杂,一般论者大都为了回避这个问题而直接采取以哈耶克学术编年的时段为标准而确立的描述方式,其间最为典型的,在我看来,可能是Andrew Gamble在其所著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一书中所给出的以哈耶克所在国家和时间为标志的描述方式。尽管这种“非分析性”的个人思想编年史为研究者把握哈耶克的各个时段的思想关注点提供了某个向度的线索,但是显而易见,这种仅以非学术的个人性“时空”事件简单地切割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却负面甚多,囿于篇幅,此处不赘。

关于上述以问题为核心的第二种研究进路,最为明确地体现在N. Bosanquet把哈耶克思想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的进路之中(参见N. Bosanquet, After the New Right, London: Heinemann, 1983)。在他的分析框架中,他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理解为“从几个有关知识和行为的核心命题出发而形成的关于一系列问题的连续一贯的观念的发展,而其间似有三个主要阶段”(p.28):第一个阶段是从1936年至1953年的所谓的“主观主义”阶段,其间哈耶克所集中关注的乃是知识和心理学等问题;第二个阶段则从1960年至70年代初期,其间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是政治哲学和法学问题,而核心论题则是自由以及如何以最好的方式来维护自由的问题;第三个阶段则以哈耶克于1973年至1979年期间所撰写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为标志,而其间的论题则侧重于自生自发的秩序、社会行为规则、进化理性主义、立宪形式等问题。对于Bosanquet以1936年为其“三个阶段划分法”的时间起点,我是完全同意的。我之所以赞成这个时间起点,乃是因为1936年实际上是哈耶克发表《经济学与知识》演讲的一年,而这篇演讲稿则标志着他对当时的主流经济学的否弃和对实证主义的背离,正如哈耶克晚年所指出的,这篇以演讲为基础的论文的发表,“是我世界观改变的关键点”(S. Kresge & L. Wenar, Hayek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1994, p.80)。然而,我也必须指出,我对Bosanquet以1936年为研究哈耶克社会理论的时间起点的赞成,并不意味着我也赞同他立基于此的“三阶段划分法”。因为,在我看来,Bosanquet的划分法乃是以这样一个进路为基础的,即构成哈耶克研究的实质性三个阶段的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却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遮蔽了哈耶克终身试图解决的一个支配性问题,亦即我在前文中指出的关于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和解释的“哈耶克问题”。个人以为,哈耶克在不同时期对各种问题的关注,实际上都是哈耶克试图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洞识和解释这个“哈耶克问题”而逐步展开的,换言之,正是这个“哈耶克问题”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也不准备采纳这两种研究进路。

〔21〕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页,尤其是其间哈耶克对那种以个人孤立存在的虚构假设为基础的伪个人主义的批判以及对那种以个人作为社会存在为基础的真个人主义的主张。此外,即使Fleetwood所关注的哈耶克的哲学观具有前设作用,但是哲学观本身的可能性乃至选择性还是需要依赖相关的概念工具作为先导。

〔22〕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原译《不幸的观念》),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24—125页。

〔23〕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2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

〔25〕Hayek, "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39.

〔26〕Hayek, Knowledge, Evolution and Society, London: Adam Smith Institute, 1983, p.19.

〔27〕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原译《不幸的观念》),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哈耶克自60年代起所强调的是“无知”(ignorance),而在晚年却强调“未知”(unknowing),尽管这在知识观上未发生质的变化,但是毕竟牵涉到行动者对客观存在的社会行为规则的认识可能性的问题,所以意义极为丰富。囿于篇幅,本文无法给出详尽讨论。

〔28〕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2页(译文有所改动——作者注)。

〔29〕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92.

〔30〕Hayek, "Kinds of Rationalism,"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92.

〔31〕参见S. Fleetwood, Hayek's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p.1-20。

〔32〕Andrew Gamble, 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 Westview Press, 1996, p.67.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集体主义经济计划》一书由哈耶克编辑并于1935年出版,该书收入了米塞斯一篇新论文的译文和其他一些论者对米塞斯观点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文章,同时由哈耶克作序并收入了他的两篇论文:一是《关于此一问题的历史和性质》(“The Nature and History of the Problem”),二是《此次论战的状况》(“The State of the Debate”);当然,这两篇文章后来也被收入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的论文集中。在这些文字中,哈耶克对主流经济学关于人对所有相关基据拥有完全知识的假设进行了批判,认为这对于人而言,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

〔33〕卡尔·门格尔(1840—1921)从1873年至1903年退休一直是维也纳大学的教授,是奥地利主观价值论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也是最初激励哈耶克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1934年,哈耶克欣然接受了由伦敦经济学院资助发起的重新编辑门格尔著述这一任务。在编辑工作的过程中,哈耶克对Menger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著述给予了极为严肃的关注,这或许是他第一次如此关注门格尔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一如哈耶克在晚些时候所指出的,在门格尔的著述中,“有关制度自生自发的观念,比我阅读过的任何其他著作都阐述得更加精彩”(参见S. Kresge & L. Wenar, Hayek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1994, pp.13-14);因此,我们可以将门格尔的思想视作哈耶克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

〔34〕就此而言,我所指的主要是哈耶克对米塞斯观点的发展。米塞斯的努力主要在于表明理性计算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不可能性,因为他认为,在没有自由市场的情况下,就不会有价格机制,而且在没有价格机制的情况下,给定根据劳动而非货币的计算的缺陷,就不可能有经济计算。哈耶克在一般的意义上接受米塞斯的这一立场,但是哈耶克对集体主义的批判则在于表明,经济中的根本问题并不是计算的问题,而是一个知识论的问题。一如他在《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一文中所解释的,当我们试图建构一“理性的经济秩序”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如果我们拥有了所有有关偏好和生产因素的相关信息就能克服的逻辑问题,这是因为经济计算所始于的资料数据,绝不可能为任何个人心智所完全掌握。相反,一合理经济秩序的问题的性质,“完全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决定的,即我们必须运用的关于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整合的形式存在过,而且是作为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和常常是相互矛盾的知识的分散的部分而存在的”(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35〕关于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一文对主观主义价值论的推进,请参见S. Kresge & L. Wenar, Hayek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1994, pp.13-15。

〔36〕同上。

〔37〕关于哈耶克的实证主义问题,请参见T. Lawson, "Developments in Hayek's Social Theorising," in S. Frowen, ed. Hayek the Economist and Social Philosopher: A Critical Retrospect, London: Macmillan, 1995。

〔38〕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4—55页(译文有所改动——作者注)。

〔39〕S. Kresge & L. Wenar, Hayek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1994, p.13.

〔40〕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4—75页(译文有所改动——作者注)。

〔41〕请参见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2—53页。

〔42〕W. Weimer & D. Palermo, Cognition and the Symbolic Process, London: Lawrence Erlbaum, 1982, p.26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在这里之所以采用“关于知识的经济学思考”的说法,乃是为了区别于国内当下颇为流行的“知识经济学”的说法,因为后者所强调的与哈耶克的观点相差甚远,它所侧重的基本上是科学知识和科技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触及自生自发秩序以及相关的非唯理主义的知识观问题。

〔43〕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44〕Hayek, "Scientism and the Study of Society," Economica, 9(1942), p.278.

〔45〕同上书,第277页。

〔46〕参见S. Fleetwood, Hayek's Political Economy: The socio-economics of order,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44。

〔47〕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

〔48〕同上书,第77页。

〔49〕同上书,第76页。

〔50〕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9—80页。

〔51〕Hayek, "The Economy, Science, and Politics,"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264.

〔52〕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53〕同上书,第77页。

〔54〕同上书,第78—79页。

〔55〕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6—77页。

〔56〕的确,正如S. Kresge & L. Wenar在Hayek on Hayek一书中所指出的,“他早先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大多数研究工作都强调这样一个问题,即要将时间性因素(time factors)引入均衡过程之中极为困难。但是在大量的经济学理论中,人际关系中极为重要的时间性因素——什么时间发生了什么,以及原因与结果之间间隔了多长时间——却被那些关于预期、风险和产出等因素的漫不经心的讨论而切割掉了”(S. Kresge & L. Wenar, Hayek on Hayek, London: Routledge, 1994, p.21),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当时在试图把时间引入对秩序问题的研究的过程中,所强调的仍然是“知道那个”的知识,而不是“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在1960年就时间进行的讨论,却显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如他所说,“当我们言及知识传承与知识传播(transmiss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knowledge)时,我们乃意指文明进程的两个方面:一是我们累积的知识在时间上的传承,二是同时代人之间就其行动所赖以为基础的信息所进行的传播。但是,这二者并不能够截然两分,因为同时代人之间用以传播知识的工具,乃是人们在追求其目的时常常使用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页)。

〔57〕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

〔58〕同上书,第52页(译文有所改动——作者注)。

〔59〕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9—80页。

〔60〕同上书,第79页。

〔61〕同上书,第75页。

〔62〕同上书,第81—82页。

〔63〕Samuel Brittan, The Role and Limits of Government, Essays in Political Economy,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3, p.59.

〔64〕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83页。

〔65〕同上书,第81页。

〔66〕同上书,第49页注释[1]。

〔67〕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83页。

〔68〕同上书,第83—84页。

〔69〕同上书,第91页(译文有所改动——作者注)。

〔70〕Hayek,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2, p.39.

〔71〕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72〕T. Lawson, "Realism and Hayek: a Case of Continuous Transformation," in M. Colona and Hageman, eds., The Economics of Hayek, Vol 1: Money and Business Cycles, Edward Elgar, 1994, p.151.

〔73〕参见Hayek, "Notes on the Evolution of systems of Rules of Conduct,"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p.66-81。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规则”(rules)也是哈耶克社会理论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一个核心概念,因为在60年代以前,哈耶克因其“知”意义上的知识观的支配作用而无法在其实质性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对“规则”的问题进行详尽探究,只是在他的知识观发生了转换以后才具有了这种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从具体的“行动规则”(rules of action)到一般且抽象的“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的转换,并且一直沿用此一概念至他的最后一部论著。这个问题也同样繁复,然却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但是我将在即将出版的《哈耶克学术思想评论》(暂定书名)专著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74〕尤其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第二章中对各种理性知识[指“理论知识”(theoretical knowledge),“有意识的知识”(conscious knowledge)和“明确的知识”(explicit knowledge)等]所做的专门讨论,他在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然而,就本书的讨论而言,上述对理性知识的不同种类进行界分的工作,并非很重要;而且在本书的分析中,笔者实际上是将这些不同种类的理性知识集合于一体而统称为明确知识的”(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页)。

〔75〕参见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hwell, 1984, pp.,1-9;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对格雷关于哈耶克认识论持之一贯的论点不敢苟同,因为从60年代开始,哈耶克的认识论实际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详尽的分析请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讨论;此外,我个人认为,哈耶克的默会知识不仅只优位于理论知识,更重要的还优位于作为非理论知识的“知道那个”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而这也是John Gray所未能识见的。

〔76〕参见Hayek,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2, p.39。

〔77〕同上书,第53页。

〔78〕同上书,第185页。

〔79〕参见Hayek,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2, p.82。

〔80〕Gilbert Ryle, "Knowing How and Knowing That,"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46 (1945-6), p.7.

〔81〕参见W. Butos, "Hayek and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52 (1985, October), p.340。

〔82〕John Gray,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hwell, 1984, p.14;吉尔伯特·赖尔所谓的“知道如何”的知识,请参见Gilbert Ryle, "Knowing How and Knowing That,"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46(1945-6), pp.1-16;迈克·博兰尼所谓的“默会知识”的观点,请参见M. Polanyi, Personal Knowledg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8, 以及The Tacit Dimension,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6;而迈克·奥克萧特所谓的“传统知识”的观点,请参见M. Oakeshott,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London: Methuen, 1962。

〔83〕参见Hayek, "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4, fn. 4。

〔84〕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二章第23页以及相关注释[4](第326页)。

〔85〕Hayek, "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3.

〔86〕Hayek, "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3.

〔87〕同上。

〔88〕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原译《不幸的观念》),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110页。

〔8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

〔90〕同上。

〔91〕尽管哈耶克当时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没有指出波普尔对他建构“无知观”的影响,但是根据我个人的研究,波普尔于同年(1960年)发表的《论无知和知识的渊源》的论文实际上对哈耶克具有某种影响,因为这种影响可以见之于哈耶克对波普尔这篇论文的征引(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0, fn.[33]),尽管这一征引只是在1964年才出现在哈耶克发表的“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论文之中。实际上,哈耶克的“无知观”还受到了奥地利经济学派主观价值理论代表人物门格尔的影响,因为他早在《经济学和社会学诸问题》(Problems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一书中就论及了行动者的无知问题;在该书中,门格尔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在某些情势中,行动者对行动非意图的结果的无知,要比有意识的计划能够更“有效地”趋向于某些可欲的目标(门格尔的这部著作,由L. Schneider撰写译本导论,由F. J. Nock翻译,并由Urbana于1963年出版),一如Schneider在该书的译序中所指出的,“正是哈耶克花费了最大力气运用了门格尔这一独特的洞见”,并且解释了为什么在某些情势下“无知”比“知”更有效的问题(参见p.16)。

〔92〕参见Gerald P. O’Driscoll, Jr. & Mario J. Rizzo, 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 London: Routledge, 1996。

〔93〕N. Barry, Hayek'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Macmillan, 1979, p.9.

〔94〕一如前述,哈耶克最早提出“无知”这个论题是在1960年《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之中,此后他又在1973年出版的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Ⅰ, Rules and Ord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第一章以及其他论著中重申了这个问题。

〔9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

〔96〕“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一文先发表在纪念波普尔的论文集中:The Critical Approach to Science and Philosophy: Essays in Honor of K. R. Poppe, ed. M. Bung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4。

〔97〕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p.39-140.

〔9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20页。

〔99〕同上书,第25页。

〔10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页。

〔101〕Hayek, "The Economy, Science, and Politics,"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265.

〔10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页。

〔103〕同上书,第23页。

〔10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5页。

〔105〕同上书,第26页。

〔106〕同上。

〔10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页。

〔108〕同上书,第22页。

〔109〕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60.

〔110〕同上书,第61页。

〔11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页。

〔11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113〕J. Nyiri, "Tradition and Practical Knowledge," in B. Smith and J. Nyiri, Practical Knowledge: Outlines of a Theory of Traditions and Skills, London: Croom Helm, 1988, p.23.

〔114〕Hayek, "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45.

〔11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1—72页。

〔116〕同上书,第22页。

〔117〕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71.

〔118〕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71.

〔119〕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Ⅰ, Rules and Ord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p.11.

〔12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4页。

〔121〕参见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p.90-91。这里需要补充指出的是,哈耶克还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更主要地是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生产出某种像一个理性整体的东西。

〔12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7—78页。

〔12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学骑自行车”为例:尽管我们不知道自行车在运行时不倒的力学规律,亦即关于自行车不倒的“那个”知识,但是我们只要遵循骑自行车的规则,比如上车后要立刻用力踩车等规则这类“如何”的知识,我们在骑车的实践中就能应付自如。

〔124〕我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一文中指出,“我们无论如何还是不能混淆两种不同类型的自发社会秩序:一是作为进行个人调适和遵循规则的无数参与者之间互动网络的秩序(或称为行动结构);二是作为一种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哈耶克对此明确指出,‘个人行为的规则系统与从个人依据它们行事而产生的行动的秩序,并不是同一事情;这个问题一经得到陈述,就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这两种秩序在事实上经常被混淆’。在这些文字中,他实际上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自发社会秩序乃是经由参与其间的个人遵循一般性规则并进行个人调适而展现出来的作为一种结果的状态,而这就意味着,这些行为规则系统早已存在并业已有效了一段时间。显而易见,自发社会秩序在这里并不意指行为规则系统本身。在市场中生成的经济秩序,亦即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的一个范式个案,便充分阐明了这一要点。哈耶克解释说,自发的经济秩序‘产生于市场,并通过在财产、侵权和契约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的人’”(参见拙文,载《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234页)。

〔125〕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Ⅰ, Rules and Ord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p.23.

〔126〕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页):“通过这一类分,能使我们洞见两种不同类型的自发社会秩序所依赖的不同进化进程以及哈耶克社会理论对这两种类型所确立的不同的解释逻辑。行动的有序结构与其所依据的那些规则系统,在哈耶克看来,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然而他同时又强调指出,这些相似性并不能做无限的扩大,因为行动结构的生成依据规则,而规则的文化进化则否。哈耶克的这一论式向我们揭示了两种不同的‘看不见的手’的进化过程:一种进化方式乃是在一规定的环境中展开的,或者说,这种进化过程的结果乃是在受到制约的意义上被决定的。这就是作为自发社会秩序的行动结构的进化方式;因此这一方式的一个特征在于它是在明确可辨的规则基础限制下发生的,而且是一永久循环的过程,而它的另一个特征则在于它是否定性的:它规定了何者不能存在,而不是何者能存在。另一种进化方式乃是在非规定的环境中发生的,或者说,这种进化过程的结果由于不存在规定的条件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作为自发社会秩序的道德、法律以及其他规则系统的进化发展方式;这一方式的特征在于它不遵循任何‘进化之法则’”。

〔127〕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Ⅰ, Rules and Ord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p.9. 我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一文中还指出:“更加具体地说,这些规则之所以得到发展,一是‘因为实施它们的群体更为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群体’;二是因为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更繁荣并发展起来’;三是‘因为它们使那些实施它们的群体能够繁衍生殖更成功并包容群体外的人’。因此,对较为有效的规则的采纳,并不产生于人的理性选择,而是‘通过选择的过程演化生成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之中……”(第237页)哈耶克甚至指出,“我们几乎不能被认为是选择了它们;毋宁说,是这些约束选择了我们。它们使我们能够得以生存”(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原译《不幸的观念》),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3页)。

〔128〕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92.

〔129〕同上书,第80页。

〔130〕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Ⅱ,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4.

〔131〕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载《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241页。

〔132〕限于篇幅,本文将不讨论哈耶克由此建构的实质性社会理论以及其间所存在的问题。当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拙文《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载《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278页。


二、默会知识与实践的意义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代译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