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代译序

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代译序〔1〕

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论述步骤

哈耶克于1945年出版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论文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2〕,因为根据我对哈耶克50年代以后论著的研究发现,哈耶克这部论著中的许多观点都构成了他此后观点的出发点,尽管他在此后的讨论中对它们做出了重大的修正〔3〕。在这些重要的观点中,一如哈耶克这部论文集的书名所示,“个人主义”可以说是其间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因为它不仅构成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方法论手段,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标示出了其自由主义的基本要义。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尽管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经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了详尽的研究〔4〕,但是我却一直未能对作为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专门的讨论〔5〕。因此,我将借此次“翻译性”研究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这部论著的机会而对他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若干评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西方论者在研究哈耶克“个人主义”的时候,一般都是把它置于“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这个题域中加以讨论的〔6〕,但是根据我的研究,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尤其是他在《个人主义:真与伪》这篇著名论文中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并不仅仅具有方法论的含义,而且还具有“规范个人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的含义;这是因为第一,哈耶克本人在该文中宣称,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可以与“自由主义”互换使用〔7〕而这意味着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还是一种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并主张某种特定“善”的规范个人主义;因此,我们可以经由他对“个人主义”的讨论而大体洞见到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的要义;第二,为了拯救和捍卫自由的社会秩序,哈耶克认为还需要一种能够超越宗教或道德所提供的那些基本且一般的原则的政治哲学,而他为《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所选定的题目则表明,“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表现为一套原则的哲学:这些原则实际上就隐含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或基督教国家的政治传统当中,只是眼下任何易于人们理解的术语都不再能够对它们做出明确无误的描述罢了。因此,在我们确定这些原则能否继续作为我们的实践指南以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它们做一番详尽的重述。”〔8〕

然而,一方面考虑到我已经对作为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规范个人主义给出了比较详尽的阐释,而另一方面则考虑到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不仅在西方学术界中有着悠久的学术瓜葛,而且还在当下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论,其间比较著名的有两例:一是布坎南和范伯格认为哈耶克所提出的“文化进化”理论中的“群体选择”在根本上背离了他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9〕,进而导致了“范伯格与哈奇森”之争〔10〕;二是A.P.Hamlin从认定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过程性质及其自由主义的结果性质出发,断定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存在着无从消解的紧张或矛盾〔11〕。因此,在本文的讨论中,我拟把关注点集中在哈耶克“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一面,亦即学术界统称的“方法论个人主义”问题上。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在“整体主义”与“唯个人主义”这两极之中所做的任何一极选择,而是试图通过同时否定这两种方法论而开出一种能够使社会现象得到真正理解的方法论。一方面,哈耶克乃是最早呼吁经济学研究回归到微观基础的经济学家之一:一如我们所知,早在1931年,哈耶克就经由批判宏观经济学而力主经济学家应当根据个人行动去解释经济过程的结果〔12〕。在这个过程中,就像所有自认为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的论者一样,哈耶克对那种从一种被假设成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的理解中推论出个人行动的“社会理论”或“集体主义”——亦即所谓的“方法论整体主义”(methodological wholism)——进行了持之一贯的批判;然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则对那种原子论的化约论的社会理论(atomistic and reductionist theory of society)——亦即哈耶克所谓的“唯个人主义理论”(individualistic theory)或“伪个人主义”(false individualism)——做出了尖锐的批判。显而易见,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哈耶克是如何通过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既反对笛卡儿式的化约论个人主义又反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式的整体主义的“社会理论”的?第二,哈耶克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而达致了一种能够同时否弃上述两种方法论的既非化约的又非本质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13〕?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两个问题归为一个问题进行追问,而这个问题就是“何谓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考虑到这个问题所含涉到的具体方面,本文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将主要遵循这样两项论述步骤:一是对Michael Simon(一定程度上也包括Steven Lukes)以及当代“社群主义”论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提出的批判观点进行讨论;二是从哈耶克反对“伪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这两个方面出发对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观点进行比较详尽的阐释。最后,本文将经由上述讨论而达致下述两项相应的结论:第一,Simon和Lukes的批判,就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而言,可以说是完全误置了对象,这是因为这类批判未能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不同解释做出仔细的辨识,进而也不可能洞见到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独有的特性;而当代“社群主义”论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出的批判则根本无法适用于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既反对“整体主义”方法论义在本质上区别于“原子论”个人主义的阐释性的非化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遭遇的批判

三、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四、结语:哈耶克真个人主义的意义及其遗存的问题


三、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二、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遭遇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