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意义上的分立知识观
影响哈耶克社会理论发展的知识观,最初是他在20世纪30年代参与“社会主义计划计算”大论战的过程中通过提出“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核心概念而达致的。当时由他负责编辑并撰写导论的《集体主义经济计划》(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这部批判Lange等人观点的论文集,就反映了他在这一方面的知识努力,因为哈耶克在批判这类“计算谬误”的过程中,正如Andrew Gamble在其所著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一书中所指出的,他“必须阐明奥地利学派反对新古典经济学各种假设的理由,并经由此一阐释而发展出了他关于知识的理论,而他的这一理论构成了他对社会科学的最为深远的贡献”〔32〕。的确,从思想渊源来讲,哈耶克不仅承继了由门格尔(Menger)〔33〕首创并由其导师F. von Wieser及其同事米塞斯(L. von Mises)所推进的奥地利经济学派,而且还在此一基础上原创性地深化并精化了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价值是由行动者的主观偏好赋予资源之上的,且不能被解释为资源的一种内在固有的品质。正是这一深刻的洞见,终止了以李嘉图、穆勒和马克思等人为代表的那种认为价值须从客观角度加以分析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传统的支配地位〔34〕。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在主观论方向上走得更远,因为他在此后指出,甚至连社会研究的基据本身也是主观现象。哈耶克把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理论扩展至整个社会客体的领域的立场,最为明确地见之于他在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的著名演讲〔35〕。在这篇演讲中,哈耶克在批判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一般均衡模式时强调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个人计划在经济活动中是不相一致的;二是被经济学界视为哈耶克立基于“劳动分工”之上提出的最具原创力的“知识分工”(division of knowledge)问题;三是关于市场经由价格机制传播知识而具有致使人们的计划相协调的作用的问题。正是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强调,哈耶克显然已开始着手处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即社会秩序是如何创造并维续自身的问题。当然,早在20年代,哈耶克在试图解释感觉如何转换成认知问题的心理学论文中就已然初步洞见到了这个问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哈耶克的这篇早年的心理学论文中,这个有关秩序的问题乃是在人之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运思脉络中加以讨论的,而在1936年的《经济学与知识》论文中,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则是在人类社会组织的运思脉络中予以探究的〔36〕,并且由此形成了“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雏形——亦即侧重于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
《经济学与知识》这篇论文的发表,可以说是哈耶克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由此建构起了“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进而确立了“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这可以通过哈耶克在社会理论研究方面的两个向度上的主要发展线索而得到展示。第一条线索是哈耶克对处于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的否定,而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哈耶克对他自己所接受的实证主义进行了否弃。在1936或1935年以前,一如我们所周知的,哈耶克大体上可以被视为一个实证主义者,他对“狭隘的专门经济学”的信奉实是因他采纳实证主义观点所致,进而也是因他在更深的层面上采纳了一种经验主义的本体论所致〔37〕,哈耶克本人于1942年在剑桥大学伦理科学俱乐部所作的著名演讲《社会科学的事实》中也承认,“我本人起初是满怀着对自然科学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来开始详尽探讨自己的论题(即社会科学)的;不仅我最初的专门训练,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狭义的科学训练,而且在哲学或科学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怜的训练,也完全是E·马赫学派式的训练,此后也只是逻辑实证主义式的训练”〔38〕。正是这样一种实证主义式的训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定了他只能对经验领域进行探究,这即是说,他必须把经验性质的事件作为他的研究对象并根据此一对象展开他的研究;因此,在1936年以前,哈耶克基本上与其他实证主义经济学家一样,也把均衡观念以及支撑此一观念的一系列知识假设视作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原则。
其次,哈耶克在意识到主流经济学关于知识的假设极端肤浅的基础上,对这种经济学所隐含的一系列观念展开了批判。正如一些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西方论者所指出的,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一文“所具有的意涵,实际上乃是对那些构成实证主义经济学、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和任何试图建构‘宏观经济学’的努力之基础的逻辑预设和经验假设的否弃”〔39〕,也即是对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背离。哈耶克对主流实证主义经济学的背离,最主要地表现在他对那种含括了均衡理论的“经济人”(homo economons)观念的否定,并对其间所隐含的有关知识是客观的且可为行动者和经济学家依据科学方法获得这个支配性假设的彻底否弃,而这个假设就浓缩在“给定基据”(given data)这样一个概念之中。哈耶克明确指出,“合理的经济秩序问题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独立的性质,是因为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这样,如果‘给定’在此意指给定一个能有意识地解决这些‘数据’所构成的问题的单一心智,那么社会的经济问题就不只是如何分配‘给定’的资源,而是如何确保充分利用每个社会成员所知道的资源,因为其相对重要性只有这些个人才知道。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如何利用并非整体地给定任何人的知识的问题”〔40〕。于此,哈耶克还进一步强调指出,所谓“客观事实”的知识实际上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为行动者主观拥有的或者是主观解释的,它们是分散的或分立的且受制于持续的变化,为行动者以不同的量所拥有〔41〕。因此,诸如货币、资本和工具这类社会客体,实际上是由行动者的信念和观念构成的,更为确切地说,它们具有一种“观念依赖”(idea-dependent)的品格,因此人们绝不能以客观的或物理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分析。
哈耶克这篇《经济学与知识》的论文所表现出来的不仅是从一个“否定”的向度推进了他对其个人此前的和主流的实证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背离,而且同时也是从一个“肯定”的路向启动了标示着他此后为之持续不断发展的非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研究——这即是上述哈耶克理论研究发展的第二条主要线索;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指出,行动者之间经由时间而发现和传播“分立的个人知识”的方式,乃是社会理论理解经济行动如何得以协调或社会秩序如何得以自行创造和维续的关键之所在。毋庸置疑,哈耶克对实证主义的否弃以及其后对主观主义的采纳,必定与他关注知识的经济学思考紧密相关,一如Weimer所宣称的,“哈耶克自始至终都是一个知识论者,尤其当他处理专门经济学的时候”〔42〕;当然,哈耶克本人也明确指出,“这里显然存在着一个知识分工的问题,它与劳动分工问题非常相似,起码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自从我们的科学诞生以来,后者就是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而前者则完全被忽略了,尽管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我们力图解决的问题是,每个仅拥有一点知识的许多人自发的相互活动,怎样导致了价格与成本相一致的状态,等等”〔43〕。显而易见,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引入而对知识或知识分工重要性的意识,一方面导致他的实质性社会经济理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为这一洞见开放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的对象并且使其有可能在一个新的基础上重新建构研究对象:除了原有研究对象中的感觉经验中给定的事件和行动以外,还包括了为行动者所拥有的观念或理念;另一方面,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提出,也在一个更为深刻的层面上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即他在知识观和本体论立场方面发生相应变化的可能性,因为一如上述,这一核心概念所隐含的深刻洞见开放出了一个比事件或行动更为深刻的题域——即行动者所拥有的观念或理念的题域,而正是这一变化促使哈耶克有可能在此一题域中不再把“基据”视作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识别的客观现象,而是作为一种与主观的行动者观念紧密勾连的东西。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42年以后,哈耶克立基于“分立的个人知识”而在社会理论的主观方面走得更远了,亦即从前述的“观念依赖”转向了此时的“观念决定”(idea-determined)立场——我所谓的“知识首位性”的立场,因为他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主义与社会研究》(“Scientism and the Study of Society”)论文中将客观的、心智不涉的现象从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中彻底排除了出去,一如他所言,“就人之行动而言,事物乃是行动之人所认为之物”〔44〕;不仅如此,哈耶克甚至更加明确地指出,反思的或有意识的观念不仅构成了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基础,进而也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据:“社会科学……所关注的乃是人之有意识的或反思的行动”〔45〕。指出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哈耶克在这个时候还未能意识到“分立的工人知识”这个概念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也未能达及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之行动往往立基于其无意识拥有的观念或以默会(tacit)方式拥有的知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行动者在“无知”的意义上以默会的方式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问题尚未进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之中〔46〕。
上文关于哈耶克透过“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而在批判实证主义经济学和转向主观主义知识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首位性”的讨论,在一定的意义上揭示出了哈耶克形成关于知识首位性的认识途径以及经由这种意识的确立而必然导致的他对社会理论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建构的脉络,然而,哈耶克立基于“分立的个人知识”之上的“知识首位性”,乃是以“知识种类”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对这一前提的承认,又必然关涉到不同知识在地位上的相对重要性这个问题,当然,其间最为重要的乃是哈耶克对“理论知识”(theoretical knowledge)限度的深刻洞见。哈耶克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论文中指出,“在这一点上,不同种类的知识,其地位显然是不同的。所以,回答我们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不同种类知识的相对重要性:是那些更可能为特定个人所支配的知识重要呢?还是那些我们认为更为被经适当挑选的专家所组成的权威机构所掌握的知识重要?”〔47〕再者,在哈耶克那里,理论知识始终而且只能是有关抽象秩序或模式的知识,甚至往往只是人们据以理解这类秩序或模式的原理的知识,但是这种理论知识却是以巨大无边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为背景和为依托的。实际上,恰恰是这种“分立的个人知识”,亦即这种“不为他人所知的对一瞬即逝的情况的专门了解,在社会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奇怪的是,这种知识今天一般遭到蔑视,掌握这种知识的人如果胜过掌握更好的理论或技术知识的人,那么他几乎就会被认为是行为不端”〔48〕。
尽管哈耶克关于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界分及其关系本身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但是哈耶克的这一界分并非无关宏旨,因为这一界分至少具有如下的意义:第一,在人们日常的认识当中,“知识”这一术语的通常用法,往往趋于遮蔽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知识实际上并不是同质的(homogeneous);而哈耶克关于“知识种类”的深刻洞见,不仅为他界分“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提供了知识论基础,而且也为他此后在更为深刻的性质层面上界分“分立的个人知识”本身提供了知识论上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表明哈耶克有可能已然意识到了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获得“知识”或以不同的方式“知道”的可能性。第二,正是“知识种类”这一前提的确立,隐含了哈耶克对理论知识限度的意识以及他于此后对那种在当时构成支配话语的“科学主义”的根本批判,一如哈耶克所反复强调指出的,“如果当前人们广泛地认为后者(即为专家和权威机构所支配的知识)更为重要,那只是因为一种叫科学知识的知识在公众的想象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以致我们几乎忘记了这种知识并非绝无仅有”〔49〕。第三,哈耶克关于“理论知识”对“分立的个人知识”的依附性的命题所导致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后果,即是哈耶克根据这个对理论知识的怀疑论认识而得以把市场价格体系视作一种协调个人知识的机制,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讲,非中央控制(decentralized)的市场允许个人运用他们自己特有的关于特定时空的知识,而且也只有市场“才能保证及时利用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之具体情势的知识”〔50〕。也因此,哈耶克在1962年任弗赖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时所发表的就职演讲《经济学,科学和政治学》(“The Economy, Science, and Politics”)中对经济学家提出了严肃的告诫,“并不是因为经济学家知道太多,而是因为他知道进行成功干预他必须知道多少东西,而且也是因为他知道他将永远不会知道所有相关的情势,所以他就应当尽量不建议采取一些孤立的干预措施,即使在理论告诉他这些措施有时会产生裨益的情形下也是如此”〔51〕。
毋庸置疑,阐明哈耶克在社会秩序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界分观,为我们进一步探究哈耶克的知识观设定了限度或路径,但是仅此尚不足以使我们洞见到哈耶克此时主张的“分立的个人知识”的特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对他的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厘定。
哈耶克所谓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套用他本人的话来说,乃是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当然,哈耶克在1936年时对此尚不明确,当时他把这种知识称之为与特定的人具有关系的“相关的知识”〔52〕,而只是在1945年的论文中才大量使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53〕或为“现场的人”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54〕。显而易见,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实际上还隐含着各种不同种类的知识:第一,这种行动者关于“即时性环境的事实的知识”显然包括一种独立于“知道者”(knower)而隐含于一系列形式制度中的知识种类。这种知识隐存于教育、图书馆、传媒广告等这类形式制度中,并且具有相当高的时间性和地方性,任何行动者都可以经由学习而获得这种地方性知识并在社会活动中使用它和发展它;第二,这种关于“特定时空情势的知识”当然也包括那种为行动者以外的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亦即有一知道主体的知识种类,而这种知识也是可以为特定的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发现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中的不同知识种类,尽管是哈耶克经由对“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界分的突破而在“分立的个人知识”题域中的拓展运用,然却并未涉及此一题域中知识的不同性质问题。
显而易见,哈耶克所言的这种知识,第一个特性就是它所具有的“分散性”或“分立性”,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整合了的社会知识,也不存在那种把全部知识都化约成“科学知识”的知识,所存在的只是无法加以组织的为无数个人所特有分立的知识:尽管在“今天,谁要是认为科学知识不是全部知识的概括,简直就是异端邪说。但是稍加思索就会知道,当然还存在许多非常重要但未组织起来的知识,即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它们在一般意义上甚至不可能被称为科学的知识。但正是在这方面,每个人实际上都对所有其他人来说具有某种优势,因为每个人都掌握着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人作出,或由他积极参与作出,这种信息才能被利用”〔55〕。这里需要再一次强调,知识的这种“分散特性”所关涉的还只是知识的一种存在状态,而未能涉及知识本身的内在性质,关于后者,我们将在下文讨论。
其次,上述那种关于“特定时间和空间的情势”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实际上是一种“可以发现的”或“可传播的”和“可以阐明的”知识,因为在哈耶克那里,这种知识主要是一种独立于“知道者”且常常隐含于各种形式制度之中或为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所以行动者本人未必一开始就拥有这种知识,但是他们却能够经由学习等手段而掌握这类知识;而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对这类知识的把握和传播,实是以一种“知”或“有意识”的方式达致的,因为行动者知道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和所知道的东西并且能够阐明它们。从这个意义上讲,哈耶克此时所宣称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只是一种吉尔伯特·赖尔意义上的“知道那个”(know that)的知识,而非他所指出的那种“知道如何”(know how)的知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哈耶克宣称的这种知识具有“知道那个”的知识的品格,所以他在此一阶段的研究中也就更关注个人所拥有的实质性知识的问题〔56〕,进而在考虑如何协调分散的知识的过程中也只能强调对知识的量的追究,哈耶克对此曾极为明确地指出:关于制度的效率问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而知识的充分利用又取决于我们怎样做才更有可能取得成功;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威机构来处理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能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57〕?
从逻辑上讲,只要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提出而开始质疑主流经济学处理知识问题时所采用的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要哈耶克因此而采取主观主义的知识观和社会科学中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进路,他就不仅会对社会的非同质性保有高度的警醒,进而考虑知识的构成问题,而且还必定会主张不同情形和环境中的不同行动者拥有着不同量的实质性知识,进而探究这些行动者发现和传播这类知识并增进这类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所依凭的机制问题,而这个问题则实实在在与哈耶克所试图回答的有关社会秩序如何维续和发展自身的问题紧密相关。
实际上,哈耶克在1936年《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就已经初步意识到了发现和传播这类知识的问题,一如他在当时所指出的,“所有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乃是,存在于不同的心智之中的零星知识的结合,是如何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的,即如果人们要经由思虑而刻意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它就要求指挥者的心智拥有一种任何单个个人所不可能拥有的知识”〔58〕。但是,哈耶克于此时的论述虽说触及了这个问题并且还有可能开放出有关增进这种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的问题,然而这毕竟还只是一个问题,因为哈耶克尚不具有相应的概念工具和理论对它进行审视。即使一如上述,哈耶克于1942年发表的《科学主义与社会研究》和《社会科学的事实》这两篇论文虽说都明确发展了1936年论文中所提出的主观论题,但因论题的限制,也未能对知识的发现和传播的机制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只是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的论文中,哈耶克才真正开始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据此,我们有必要对他在该文中所做的论述进行比较详尽的征引:
“如果我们可以同意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适应具体时间和地点情况的变化问题,那么我们似乎就由此推断出,最终的决策必须要由那些熟悉这些具体情况并直接了解有关变化以及立即可以弄到的应付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来作出。我们不能指望通过让此人首先把所有这些知识都传递给某一中央机构,然后该中央机构综合了全部知识再发出命令这样一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只能以非集权化的方法来解决它。因为只有后者才能保证及时利用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之具体情况的知识,但是,‘在场者’又不能光依据他有限然而又直接的对周围环境的了解来做出决策。所以,仍然存在如何向他传递他所需要的信息以使其决策符合更大范围经济体系的整个变化模式这样一个问题”〔59〕,或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统计资料制订的中央计划,由其本质决定,是无法直接考虑这些具体时间和地点的情况,因而中央计划者必须找出一种方法,让‘在场者’来做这种基于具体情况的决策”〔60〕;因此,“人们赖以制订计划的知识传递给他们的各种途径,对任何解释经济过程的理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61〕。
在哈耶克看来,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就是他所谓的市场“价格体系”,甚至可以把它与传播信息的“电信系统”(telecom system)等而视之,因为“如果我们想理解价格体系的真正作用,就必须把它视作传播信息的这样一种机制。……价格体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事实是,它运作中的知识很经济。……把价格体系描述成一种……电信系统不只是一种隐喻”〔62〕;Samuel Brittan在讨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时也指出,“哈耶克强调说,市场乃是传播分散于无数人之手的信息的手段。……市场系统乃是一种‘发现的技术’,而非一种配置众所周知的资源的分式”〔63〕;这是因为“通过价格体系的作用,不但劳动分工成为可能,而且也有可能在平均分配知识的基础之上协调地利用资源……并因而能自由地利用其知识和技能的程度”〔64〕;而且从根本上来讲,“在一个关于相关事实的知识掌握在分散的许多人手中的体系中,价格能协调不同个人的单独行为,就像主观价值观念能帮助个人协调其计划的各部分那样”〔65〕。
哈耶克在型构他的知识观和发现和传播这种知识的机制以回答他所提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的过程中所做的论述无疑要比人们想象得更繁复,我们在这里至少可以指出下述两点:第一,尽管哈耶克当时主要把“分立的个人知识”视作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那种实质性知识,但是我们由此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他对其间可能存有不同性质的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因为早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哈耶克实际上已经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的知识比通常说成为技术的东西要广,并且我们这里所谈到的知识的分工比劳动分工的含义要多。简单地说,‘技术’仅仅指一个人在他的行业中所使用的知识,而同时,为了能对社会变化的过程说出些道道,我们就必须懂得一些更深一层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人们不直接使用的有关行为选择可能性的知识。需要补充的是,在这里知识只在所有的知识都是预见的能力这一意义上,才与预见是一致的”〔66〕。哈耶克的这段论述显然表明他已经意识到了作为一种技术的知识与作为知道一系列事实的知识之间的区别,然而由于他所提出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的特性,使他未能在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中运用这一区别,也因此,更为准确地说,作为技术的知识的含义在哈耶克当时的社会理论中不仅相当狭窄,而且在他的社会理论中的位置也相当低下。
第二,就哈耶克有关个人行动者之间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的讨论而言,我们也同样不能因哈耶克对作为“电信系统”的价格体系的强调而简单地断定他对深隐于经济社会内部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其他机制毫无意识。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论文中,哈耶克在强调价格体系的作用时实际上也已经意识到了植根于规则、习惯和制度之中的知识,以及这种规则、习惯和制度在发现和传播知识方面的作用;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还征引了Whitehead的话来阐明他的观点,“所有的习字帖和大人物演说时反复引用的说法——我们应该养成思考我们在做什么的习惯,是一个大错特错的陈词滥调。事实恰恰相反,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无须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来实现的”,并且进一步指出,“这在社会领域极为重要,我们不断地利用我们不理解的公式、符号和规则,并通过这种利用,使我们能够得到那些我们个人所未掌握的知识之帮助”〔67〕;即使在讨论价格体系的时候,哈耶克也敏锐地指出,价格体系本身也是人类的一种偶然发现,实是人类未经理解便学会运用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68〕。哈耶克的这些论述不仅表明他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诸如“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这样一种性质的知识的存在,而且还在一定的程度上触及了发现和传播这些知识的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哈耶克指出,“他们关于可以选择的知识乃是各种情势在市场上发生的结果,亦即诸如广告等活动的结果,而且整个市场组织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满足传播购买者行事所依凭的信息”〔69〕。哈耶克在这里所强调的“整个市场组织”极为重要,它不仅表明他意识到了有许多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是无法由电信系统单独承担加以完成的,而且还表明他初步意识到了电信系统之外的一些其他机制也在促进知识的发现和传播。
当然,我们必须指出,大约从1936年至1945年的这段时间中,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的提出而确立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具有的限度——在结果的角度上可以说是他的极端主观主义知识观的限度,致使他于此一期间的论述只能关注到个人知识的主观性质和分散性质,或者说,致使他在意识到了技术知识与事实知识的区别、甚至触及了默会知识的状况下也只能在理论逻辑上把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作为一种含括不同种类知识的总称并含混地将这些不同的知识种类放在一起进行处理,更是无力洞见到“默会知识”这种特殊性质的知识在解释自生自发秩序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然也无法运用这些知识间的差异去反思他自己原有的研究对象和“知”意义上的知识观。只是到了1952年,哈耶克在回答“为什么行动者主观拥有的观点与客观世界相符合”或“为什么行动者以相同的方式认识客观世界”等问题时发表的理论心理学专著《感觉秩序》(Sensory Order)中,才第一次表明他意识到了吉尔伯特·赖尔关于“知道如何”的知识与“知道那个”的知识在性质上的区别以及这种区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70〕,甚至只是在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时才论及迈克·博兰尼的“默会知识”观。
最为重要的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引入而确立的“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只能允许他认识到那些为行动者“有意识”运用的增进知识的发现和传播的诸如电信系统、广告、人际关系等机制,但是却在知识论的基础上把那些为行动者并“非有意识”运用的大量的一般社会行为规则从研究对象中切割了出去,而这些机制本身不仅是发现和传播大量知识所必需的,而且还是电信系统这种机制本身得以植根于其间的社会网络基础;换言之,由于哈耶克提出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以及由此确立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存在的限度,一方面致使他在意识到个人知识首位性的同时只能把发现和传播知识的问题基本上归结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分散的个人知识是如何为他所认为的电信系统和其他形式制度所发现和传播的,并且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能一如当初那般对价格体系的作用做夸大的宣称,“我担心我们那种以几乎每个人的知识都几乎是完全的假设来处理问题的推理习惯,使我们看不清价格机制的真正作用,并使我们以错误的标准来判断其效力。……即使并非每个人都能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中相处得如此融洽,以致他们的利润率总是保持相等或同样的‘正常’水平,这仍不失为一个奇迹”〔71〕,而另一方面则致使他在初步意识到知识的复杂性质并开始认识到仅价格体系本身并不能充分增进复杂社会中不同行动者间进行协调所必需的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所有要求的同时,也依旧无力对比价格体系更宽泛更基本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其他替代性机制(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进行详尽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