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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293字 下载全书
(明)洪武十四年(1381)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其长官、官属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不复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二〇九《都察院》:“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等官。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中丞。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三道。……十七年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道监察御史。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趾、云南三道。宣德十年,交趾道革,定为十三道。”《殿阁词林记》卷十六《条疏》:“李时勉改交趾道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