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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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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郡通守省称。位次郡太守。炀帝三年(607)定令,郡太守下加置郡通守一人,在郡丞之上。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二二《同知·通守》:“通守《隋书·百官志》:开皇中罢州置郡,郡置太守,其后,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隋书·百官志》下:“炀帝大业三年定令: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郡丞,位在通守下。” (宋)通判别称。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九《通守江君》:“君讳步豫,字子顺……以父任历宜黄尉,知南海丞,龙溪宰,昭信军节度判官,通判兴化军、武冈军、琼州,行至容州赴郡集,归而卒。……以君倅琼,其用于世者止此。” (明)府通判别名。明余庭璧《事物异名》卷上《君臣·知府》:“通判,称通守。” (清)府同知别称。清梁章钜《称谓录》卷二二《同知》:“同知: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