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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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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郡监御史。《史记·萧相国世家》:“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汉、晋)刺史别称。《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夫府以统州,州以监郡。”《旧唐书·王志愔传》:“(景云二年)制依汉置刺史监郡。” (南朝)郡太守从征,辟监郡以留守。《陈书·徐度传附子敬成》:“度为吴郡太守,以敬成监郡。”《陈书·沈炯传》:“侯景之难,吴郡太守袁君正入援京师,以炯监郡。”《南史·谢岐传》:“依于张彪。彪在吴郡及会稽,庶事委之。彪每征讨,恒留岐监郡、知后事。” (宋)州通判别称,宋代通判虽名为知州佐贰,实有监督知州之任,故比之秦郡监,遂有监郡之别名。宋林逋《林和靖诗集》卷一《监郡太博惠酒及诗》:“尘事久谢绝,园庐方晏阴。铿然郢中唱,伸玩清人心。”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下:“国朝自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尝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五:“今之州通判,盖秦郡监、隋郡通守之比,故今人亦有言监郡者。” (明)府通判别称。明黄一正《事物绀珠》卷八《称谓部》中《郡邑(府县)称谓类》:“通府……监郡、宾僚,以上称通判。”参见“府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