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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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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州牧旧称。成帝绥和元年(前8)改部刺史为州牧。《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十二月,罢部刺史,改州牧,秩二千石。”按: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为部刺史,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州牧。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又改为州刺史。 (唐)州刺史拟汉官称。《旧唐书·赵憬传》:“初,憬廉察湖南,令狐峘、崔儆并为巡属刺史。”“(憬)授潭州刺史兼御史中丞、湖南观察使。……其镇湖南也,令狐峘、崔儆并为部刺史,不守法,憬以正弹治之。”《旧唐书·职官志》三《州县官员》:“上州,刺史一员。”原注:“隋初罢郡,并为州。炀帝罢州为郡。武德改郡为州,州置刺史。天宝改州为郡,置太守。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州置刺史。” (宋)监司官别称。由其职能许按部刺举官吏而得名,拟汉官称。宋楼钥《攻媿集》卷三五《浙东提举陈杞本路提刑、淮东提举卫泾浙东提举》:“敕具官某等:浙东部刺史荟萃于会稽,密迩行都,视他郡为重。”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之四三:“人主深居九重,人才贤否,不能遍察。故内而弹击,则责之御史;外而按刺,则责之监司。”同前书四五之四五:“汉法,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本朝苏洵亦欲朝臣议定职司(监司)考课之法,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之司,中丞举其大纲,择属官强明者专掌其事,以举刺多者为上。”《攻媿集》卷三七《知郴州吴鉴湖南提举》:“仓庾敛散,尤著政之宜先尔,能究心部刺史之职,则朕之用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