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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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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监盐法院、榷盐院、税盐院通称。唐代掌管煮盐、榷盐等盐政之机构,名目不一,随时逐地而宜,通称盐院。《旧唐书·食货志》下:“(贞元)十年,盐院津堰,改张侵剥,不知纪极。……(李)巽即为盐铁使,大正其事。……又奏:‘江淮、河南、峡内、兖郓、岭南盐法监院,去年收盐价缗钱七百二十七万。’”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盐铁》:“ (元和)十四年三月,郓、青、兖三州各置榷盐院。十五年闰正月,盐铁使柳公绰奏:‘当使诸盐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准条科处,所冀贪吏革心。’……河北盐法……(元和中)置税盐院,同江淮两地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