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审查的借鉴意义
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审查的主要价值就在于阻止政治上的多数滥用权力,损害基本人权。那么,美国的这一成功经验是否有着普遍意义?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而且,几乎全在效法美国但并不成功的拉丁美洲)采纳司法审查。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32]德国、意大利、法国(第五共和国)、以色列、加拿大、日本、印度、韩国,20世纪70年代民主化以后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还有冷战结束后新出现的中东欧国家和俄国,以及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的新南非,甚至连没有成文宪法的新西兰和英国[33],都在涉及基本人权问题上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这自然是因为美国的强大和扩张,使其能够将自己的法治观念、特别是美国式的宪制主义传播于四海,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各国从各自及人类痛苦的历史教训中得到启示,正如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阿哈伦·巴拉克所云:“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大屠杀的一项教训是,对多数的权利施加正式的限制至关重要。‘不能做’的概念需要一个正式的表达‘禁止做’。”[34]
毫无疑问,美国的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和司法主权,是美国独特历史经验、政治结构和法律文化的产物。但是,宪法必须受到尊重乃至信仰,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制约,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在尊重多数意见的同时必须防止民主旗帜下的多数暴政,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任东来)
[1].民主党议员对阿利托的“刁难”和刻薄,让在场为丈夫鼓劲打气的阿利托妻子无法忍受。电视里其挥泪离席的镜头,与罗伯茨提名仪式上,罗伯特4岁儿子手舞足蹈的镜头一起,成为当时报纸的头条,而为人们所记住。
[2].ThomasM.Keck,TheMostActivistSupremeCourtinHistory:theRoadtoModernJudicialConservatism,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4,p.40.
[3].这个表述来自美国著名法律人、老布什政府司法部首席检察官、克林顿绯闻案独立检察官斯塔尔(KennethW.Starr)的新著:《平起平坐之首:美国生活中的最高法院》(FirstAmongEquals:theSupremeCourtinAmericanLife,N.Y.:WarnerBook,2002)。
[4].JohnA.Rohr,ToRunaConstitution,TheLegitimacyoftheAdministrativeState,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86,p.157.
[5].转引自JamesF.Simon,TheAntagonists:HugoBlack,FelixFrankfurterandCivilLibertiesinModernAmerica,N.Y.:Simon&Schuster,1989,p.258.
[6].ThomasM.Keck,TheMostActivistSupremeCourtinHistory:theRoadtoModernJudicialConservatism,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4.[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3页。
[7].沃尔夫前引书,第18、23页。
[8].[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著:《美国最高法院》,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9].沃尔夫前引书,第31页。
[10].“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11].“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12].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作出的否定联邦(州和地方)立法的判决,按历史时期制表如下(括号内系州法和地方立法):时期年代数量年平均量早期法院1789-18632(39)0.03(0.51)蔡斯法院1864-18738(33)0.80(3.67)韦特法院1874-18887(65)0.47(4.64)富勒法院1888-191014(89)0.64(4.05)怀特法院1910-192112(124)1.09(11.27)塔夫脱法院1921-193011(129)1.38(14.33)休斯法院(变脸之前)1930-193614(65)2.00(9.29)罗斯福法院1937-19453(108)0.18(6.35)早期沃伦法院1954-19627(73)0.78(8.11)后期沃伦法院1963-196916(113)2.29(16.14)伯格法院1969-198632(309)1.88(18.18)早期伦奎斯特法院1986-19947(85)0.78(10.63)后期伦奎斯特法院1995-200333(43)3.67(4.78)根据ThomasM.Keck书表2.1和2.2合并而成,pp.40-41。
[13].沃尔夫前引书,第46页。
[14].NathanGlazer,“TowardsanImperialJudiciary”,PublicInterest,Fall1975,p.106.有趣的是,这实际上是借用自由派历史学家ArthurSchlesinger,Jr.的概念。针对共和党总统尼克松政府的大权独揽,“无法无天”,他有感而发,撰写了《帝王总统》(TheImperialPresidency)一书,指出了美国三权分立政府中执法权独大的发展趋势,并对美国民主制的未来表示忧虑。但在保守派看来,真正的“帝王”在最高法院而非白宫,自由派大法官掌控的最高法院才是美国民主制的最大威胁。
[15].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282页。
[16].参见MarkKozlowski,TheMythoftheImperialJudiciary:WhytheRightisWrongabouttheCourts,N.Y.:NewYorkUniversityPress,2003,pp.12-13.
[17].[美]彼得森编:《杰斐逊集》(下),刘祚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699页,译文有改动。
[18].ArchibaldCox,TheCourtandtheConstitution,Boston:HoughtonMifflinCompany,1987,p.56.
[19].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页。
[20].[美]威廉·安德森著:《美国政府监管程序的宪法基础》,任东来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1].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页。
[22].HenryS.Commager,ed.,TheDocumentsofAmericanHistory,Vol.I,NewJersey:Prentice-Hall,Inc.,1973,pp.261-262.
[23].Jackson̓sProclamationonthePeopleoftheSouthCarolina,Dec.10,1832,Commager,p.263.
[24].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制宪先贤汉密尔顿精辟地指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于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393页。
[25].LeeEpstein&others,eds.,TheSupremeCourtCompendium:Data,Decisions,andDevelopment,2nd,Washington,D.C.:C.Q,1996,pp.175-189.
[26].即如果最高法院的裁定,商事权不能够支持某一特定的立法动议,那么,立法部门可以把它置于其他国会权力的基础之上,如开销权(theSpendingPower),后者所涵盖范围比商事权更为广泛。参见LaurenceH.Tr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3rdEd.,N.Y.:FoundationPress,2000,pp.833-841.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7].这一命题是AlexanderBickel在其美国宪法学名著TheLeastDangerousBranch:TheSupremeCourtattheBarofPolitics(2ndeditionwithanewforewordbyHarryH.Wellington,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86)中提出并加以阐述的。
[28].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达尔(RobertA.Dahl)在其著作《美国宪法有多民主?》(HowDemocraticIstheAmericanConstitution?YaleUniversityPress,2001)中对美国政府的非民主性有着简洁和有力的论述。
[29].WestVirginiaStateBoardofEducationv.Barnette,319U.S.624,638(1943).
[30].AlanCrimes,DemocracyandtheAmendmentstotheConstitution,Mass:LexingtonBook,1978,p.166.
[31].RobertA.Dahl,p.61.
[32].“theWorldwideSpreadofJudicialReview”,inWilliamNelson,Marburyv.Madison:theOriginsandLegacyofJudicialReview,Lawrence:theUniverityPressofKansas,2000,pp.104-113.另外可以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民事诉讼中的诉诸司法救济——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潮流之比较》,徐昕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138.本文系为1971年于意大利佛罗伦萨举行的国际法律科学协会(Unesco)大会准备的总报告之修订本。
[33].1990年新西兰通过了《权利法》,1998年英国通过了《人权法》。在承认议会立法之上的前提下,有关法官可以指出议会立法与权利法不符,尽管不能否定政府这些立法。
[34].转引自AnthonyLewis为MarkKozlowski,TheMythoftheImperialJudiciary:WhytheRightisWrongabouttheCourts(N.Y.:NewYorkUniversityPress,2003)写的序,pp.xiii-x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