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沃伦法院的组成及其自由主义司法理念
在执掌最高法院之前,沃伦曾任加利福尼亚州检察长和州长。与很多美国政治家和大法官的家庭背景不同,沃伦生在一个普通工人的家庭,父母是来自北欧的移民。他生长在加州一个铁路城镇,父亲是铁路上的机修工,死于一起没有破案的谋杀。在这个边疆小镇上,罪犯的无法无天,特别是腐败的吏治为罪犯提供保护伞的行径,给他留下了刻骨铭心的印象,成为他学习法律的最初动机。为了供自己上大学,沃伦总是利用漫长的暑假在铁路上打工,这一经历使他对下层劳工和他们的困境有较深的理解和同情。沃伦所读的学校很差,在他之前没有人考上大学。1912年和1914年他先后从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获得学士和法律学位。从1925年开始,他担任州基层检察官,一干就是13年。他执法严厉,但却非常公正,在1931年一项全国范围内的检察官调查评估中,他被列为全美最出色的基层检察官之一。
沃伦是一个典型的工具主义者,在不同的职位上,沃伦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1942年上半年,美国政府为保证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安全,强行将该地区所有的日本侨民和日本裔美国人迁往内地,拘留在“安置中心”内。对于这一涉嫌侵犯公民权利的政府行为,时任加州检察长(同年又当选为州长)的沃伦坚决支持,身体力行。在担任加州州长期间,沃伦对加州议席分配中的不公正现象置之不理,强烈反对重新分配议席。但是,在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后,沃伦的思想和行为趋向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沃伦担任加州高级行政长官时,重点考虑的是社会管理的成效的话,那么,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的沃伦,关注的则是如何借助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就使沃伦的司法理念呈现出鲜明的自由主义特征。
贫寒的出身,长期的基层执法工作经验,为官一方、独当一面的州长经历,铸造了沃伦与众不同的品格。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几乎个个出类拔萃,人人身怀绝技,但很少有像沃伦这样丰富的经历。他丰富的政治技巧,也使最高法院泾渭分明的保守和开明两派相安无事,相互配合。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由衷地赞扬说:“他是位天才领导人,你尊敬他,你爱戴他。”[7]
1956年10月,任职仅7年的谢尔曼·明顿大法官宣布退休,艾森豪威尔总统获得了自己任期内的第三个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当时正值美国总统大选的关键时刻,艾森豪威尔不得不加重人选的政治考量,为争取连任增加砝码。为此,艾森豪威尔任命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小布伦南。布伦南既是天主教徒也是民主党人,而且被认为“头脑清楚,善于思维并持温和的自由主义见解”[8]。这不仅可以帮助艾森豪威尔在竞选连任中争取天主教徒的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落下大法官任命以政党画线的诟病。
与沃伦一样,布伦南出生于一个有8个孩子的普通工人家庭。其父老布伦南是来自爱尔兰的移民,原来是酿酒厂卖苦力的司炉工,后来积极投身到工会运动中。布伦南10岁时,目睹了父亲因为工会工作而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这情景让他终生难忘。而他印象更深的是,父亲就此事不懈努力,告倒当地市政府,讨回了公道。后来,老布伦南再接再厉,成功地当选为当地负责管理警察的市政官员。[9]父亲的经历让他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而父亲的嘱咐更使他终生难忘:“无论一个人地位多么卑贱,他都应该和富人一样,获得《权利法案》每一条款的同样保护。”[10]
布伦南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布伦南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他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法官。
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布伦南当时只有50岁。在大法官位置上一干就是34年,成为沃伦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他是“沃伦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11]一个莫大的讽刺是,艾森豪威尔这位最主张“无为而治”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沃伦和布伦南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在回忆自己8年执政期间所犯下的错误时,艾森豪威尔认为任命沃伦和布伦南是两个最严重的失误。
沃伦和布伦南与“罗斯福法院”的两位自由派大法官布莱克和道格拉斯一起,构成了沃伦法院中一个牢固的自由派阵营。但是,在5位保守派大法官面前,自由派大法官并不能左右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不过,这一情形在1962年出现改观。这一年夏天,保守派大法官领袖法兰克福特因患中风宣布退休,10月民主党总统肯尼迪提名的阿瑟·戈德堡走马上任。
戈德堡出身于芝加哥一个俄罗斯犹太人家庭,在8个子女中年龄最小。由于家境贫寒和父亲早逝,戈德堡自幼就不断打零工补贴家用。依靠不懈的奋斗,1929年戈德堡毕业于著名的西北大学法学院,并迅速成为伊利诺伊州法律界的一颗新星。大危机爆发后,戈德堡对劳工法律产生越来越浓厚的兴趣,终于成为一名在美国国内享有盛誉的劳工问题专家,长期担任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产业工人联合会(CIO)的总律师。1955年产业工人联合会和美国劳工联合会实现了历史性合并,戈德堡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1960年的总统大选中,戈德堡不遗余力地组织劳工支持约翰·肯尼迪,为肯尼迪当选总统立下了汗马功劳。作为回报,1961年肯尼迪总统任命戈德堡出任劳工部长。
进入最高法院后,戈德堡始终保持着自由主义的司法立场,尤其重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在其3年大法官的任期里,戈德堡在89%的案件中坚持了自由主义的司法立场,成为沃伦法院中的一位坚定的自由派大法官。[12]戈德堡的到来使自由派大法官第一次在沃伦法院中达到了5人,成为法院中的多数派。自此,自由主义才第一次成为沃伦法院司法审判的主旋律,激进的“沃伦法院”才真正成型。此后,虽然布莱克大法官在某些民权案件中开始与其自由派同事产生分歧,但沃伦法院自由主义的司法能动并没有改变。
1965年7月,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德莱·史蒂文森突然去世,在约翰逊总统的劝说下,戈德堡无奈地辞去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职,填补史蒂文森的空缺。约翰逊总统之所以这样做,主要目的是要利用戈德堡的自由派背景,减轻联合国对美国扩大越南战争的批评。[13]随后,还是在约翰逊总统的劝说下,阿贝·福塔斯接替戈德堡的位置,不得不离开其正蒸蒸日上的律师业务。福塔斯也是位犹太裔律师,来自纽约,同样家境贫寒。早在20世纪50年代麦卡锡主义盛行时期,福塔斯就经常主动请缨,为反共运动的受害者辩护,以麦卡锡的死对头闻名全美。与戈德堡一样,福塔斯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时间也只有短短的3年多,但在这有限的时间里,福塔斯表现出与戈德堡同样的自由主义作风,巩固了沃伦法院的自由派阵营。
1967年,经约翰逊总统的提名,瑟古德·马歇尔进入最高法院,接替退休的克拉克大法官,成为最高法院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在民权事务上的卓越表现,为他赢得了“民权先生”(Mr.CivilRights)的美称。1961年他被肯尼迪总统任命为第二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1965年又出任联邦司法部首席检察官。[14]作为一位著名的黑人民权斗士,马歇尔进入最高法院后,立刻成为沃伦、道格拉斯等人的盟友,自由派大法官阵营也因此变得更为强大和稳固。
自由派阵营的逐步形成,带来了最高法院主流司法理念的重大变化。司法自由主义逐渐超越司法保守主义,沃伦法院也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一个最激进的最高法院。
与保守派大法官恪守法律文本和司法先例以及坚持“司法克制”的司法理念相比,沃伦法院中的自由派大法官在两个方面给最高法院带来了新气象。首先,自由派大法官们认为,虽然法律是由代议制的民主机构制定的,但只有那些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并保证人民享有平等宪法权利的法律,才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与维护。
在首席大法官沃伦的思想中,公正和平等始终是他着力强调的两个司法主题。他认为,宪法性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应归结到“是否公正”这一问题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最大的责任也是努力实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基本的正义准则。在他看来,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权利,它不以公民在种族、贫富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同。沃伦对弱势社会群体的关注,表现在他庭审时不断地询问辩护律师的一句口头禅上:“但你可公正?”(butwereyoufair?)[15]在他眼中,只要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法律就必须提供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沃伦的正义观在罗斯福任命的两位资深大法官布莱克和道格拉斯那里获得了广泛的共鸣。布莱克认为,联邦宪法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根本原因即在于它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宪制原则,使其成为美国人民共同信仰和遵守的神圣法典。在布莱克看来,根据联邦宪法,每一位美国公民都是“由同一个造物主创造的”具有平等宪法权利的人。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也都肩负着相同的责任,去实现联邦宪法“为合众国勾画的宏伟蓝图”。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政府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为根本出发点,否则,就会像美国内战一样,“使国家陷入不必要的痛苦和磨难中”。正如布莱克大法官在1962年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美国之所以“伟大”,是因为联邦宪法并不鼓动“奴役、仇恨和等级制度”,而是致力于实现“法律之下的平等正义原则”。[16]
平等权利观念也是道格拉斯司法理念的核心。他认为,虽然联邦宪法允许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权利作一定限制,以维护“公共福利”,但政府的立法和施政行为必须是公正的,不能使某些公民遭受不同于其他公民的不平等对待。平等公正是任何一项法律所应具有的首要特性,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本应拥有的权威性,而不具有任何效力。
与沃伦、布莱克和道格拉斯大法官一样,布伦南大法官也对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推崇备至。他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个人是社会行为中的“特权单位”,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经过每一位公民的选举而产生的,因此,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当是体现全体公民意志的权威机构,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在其中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布伦南看来,联邦宪法体现了民主制度的本质,即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和对公民权利平等性的保护,它所规定的宪法权利是为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并不存在针对某一社会群体或集团的特权。[17]
自由派大法官们都是司法能动主义者,都主张积极和充分地发挥司法机关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最大限度地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司法救济。
自1937年“司法革命”以来,“司法克制”成为最高法院的行为规则。正如大法官法兰克福特所指出的,应对社会变革的责任在民选的政治部门,即立法和行政部门,而不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应尊重政治部门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代议民主制。[18]在经济领域中,司法克制观的确使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得以及时地采取反危机措施,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但是,当司法克制观被运用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确保政治平等方面时,该司法理念使最高法院没有起到“正义和公平”的保护神的作用。在政治部门不愿或无力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时,最高法院也以保持“司法克制”为由拒绝介入,在客观上使众多的社会不公正长期得不到改正,最高法院也因此呈现出相当的保守性。到沃伦法院时期,当最高法院审理有关公民权利和公众自由的案件时,司法克制观逐渐被抛弃,司法能动主义开始成为主导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
对沃伦而言,虽然他并不反对最高法院应当在经济领域中保持克制,使政府能够有效地规制经济运行,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但他坚持认为,在民权保护领域中,最高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责任。在沃伦看来,最高法院必须遵循灵活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原则,不必僵化地将“司法克制”观也运用于民权保护领域。由于过去最高法院在民权保护方面坚持“司法克制”,许多社会不公正在美国社会中“堆积”起来,这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而且也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准则。最高法院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采取更为务实的“司法能动主义”原则,将最高法院肩负的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发挥到极致”,以便使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权利都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保护。[19]
对布莱克大法官而言,司法能动主义在民权保护领域中也是必需的。虽然布莱克认为联邦宪法是至上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能成为宪法的改写者,最高法院也应该尽可能地尊重立法机关的意志,不能越俎代庖,试图扮演社会改革家的角色,但是,布莱克同样坚定地认为,在面临经济和个人权利问题时,最高法院的态度必须有所区别。对于前者,最高法院应当保持“克制”,给予立法和行政机关更广泛的规制经济的权力,但对于后者,最高法院必须积极保护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表达、宗教等自由。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遭到了明显的侵犯,最高法院必须采取行动予以保护。[20]正如布莱克所言,在民权保护领域中,司法克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时,唯一对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是最高法院必须依照联邦宪法,务实地作出“最真诚的司法裁断”[21]。
在道格拉斯的司法生涯中,不看重僵化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先例也是其司法理念的突出特征。道格拉斯认为,已制定的法律条文或已确立的司法先例并不一定是司法裁判的可靠依据,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未必就能很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不断地“重新审视”既有的法律和先例,“才是一个法院的良好行为”,也才能“使古老的宪法适应时代的需求”[22]。在他看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最高法院一切司法行为的中心,都必须是积极主动地为宪法权利遭受侵犯的公民提供正当的司法救济,防止违宪行为继续蔓延。正如他在回忆录中所言,无论何人,只要他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遭到了任何政府机关的“威胁和侵害”,“他都可以正当地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23]
司法能动主义同样也体现在布伦南的司法思想中。布伦南认为,法治社会的“灵魂”就在于法院司法职能的行使,因为与其他“官僚机构”易为“自利”困扰的致命弱点相比,司法机关是超然脱俗的,体现了公正理性;当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是关键性的协调机构。从上述观点出发,布伦南大法官认为,由于平等权利原则是联邦宪法赖以存在的基石,因此,“追求平等也就成为法官最崇高的使命”,[24]这就使司法机关担负了“为个人自由提供终极保护”的责任。对社会弱势人群而言,司法诉讼是他们“申诉冤情的唯一可行之路”,[25]因此,应尽可能地减少对提起司法诉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矫正偏私的职能,将社会不公正降到最低。
在沃伦法院内部大法官人员组成和司法观念变化的同时,美国人的平等权利意识也在觉醒。其实,早在新政时期,罗斯福为减缓和消除危机而采取的诸多改革措施,都包含了实现社会公正的含义。在支持新政改革的同时,美国广大民众也进一步要求联邦政府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平等宪法权利。“二战”期间,美国民众更把战争看作争取实现民主和公正的重要契机,希望政府不仅能够与世界上的正义力量一道,摧毁国外的法西斯势力,而且还应该积极致力于消除国内的社会不平等,使每一位美国人都能享有民主和公正。这样,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众(尤其是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意识已经普遍觉醒,多少年来一直饱受主流社会不平等对待的弱势社会群体:黑人、妇女、同性恋、异教徒、刑事被告,开始为自己的宪法权利进行勇敢的抗争。他们在社会上和政治上的抗争,为最高法院自由主义司法理念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基础,成为推动最高法院司法理念转变的外部因素。
就这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联邦最高法院受法院内外因素的影响,开始以司法自由主义替代其长期固守的司法保守主义,积极务实地审视和纠正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公正。不仅在美国的司法领域中掀起了一股强劲的“民权风暴”,而且也直接推动了美国当代民权运动的发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