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捍卫“布朗案”判决
“布朗案”虽然认定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但鉴于该案牵涉面太大,种族隔离的情况千差万别等具体情况,沃伦法院并未强令南方州立即实行黑白合校,而是在1955年4月针对判决的执行方式又举行了一次庭审。在5月31日宣布的“布朗案Ⅱ”的判决[47]中,沃伦法院将执行最高法院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判决的权力交给了联邦地区法院,由它们视各地的具体情况,在各州承诺遵守最高法院“布朗案”判决,并“迅速而合理地开启”(promptandreasonablestart)这一进程后,“以极其审慎的步伐”(withalldeliberatespeed)推动各地逐步消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48]
即使如此,“布朗案”判决还是遭到南方州的强烈反对。除舆论的口诛笔伐外,南方州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最高法院判决进行“大规模抵抗”。通过制定新法律或修正州宪法的方式,它们竭力阻挠在公立教育中实行黑白合校。各地还成立了众多的“白人公民委员会”,从政治、经济和舆论等方面对争取平等宪法权利的黑人进行恐吓和报复,力图维护种族隔离。还有一些南方州采取了所谓的“自由择校”方案,试图规避“布朗案”约束。根据这一方案,南方州允许黑人和白人家长为自己的孩子“自由”选择一所学校就读。该方案虽然在表面上消除种族隔离,允许黑人和白人学生自由地进入对方的学校学习,但是,习惯的势力和歧视的心态普遍将进入白人学校的黑人学生视为不受欢迎的“闯入者”,精神和肉体伤害的巨大威胁实际上使绝大多数黑人学生不敢到白人学校学习,因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依旧毫发未损。[49]
由“布朗案”引发的最激烈种族冲突发生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1957年9月,小石城教委允许9名黑人学生入读小石城中央高中,以执行“布朗案”判决。但在开学之际,阿肯色州州长奥维尔·福伯斯派出国民警卫队封锁了该校,阻止黑人学生入学。在联邦地区法院的紧急干预下,福伯斯被迫于9月20日撤回了国民卫队,但由于部分白人暴民的骚乱,黑人学生依旧无法正常入学。9月25日,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动用军队执法,将第101空降师派至小石城维持秩序,并将1万名阿肯色州国民卫队暂时置于联邦控制之下,最终控制了小石城的紧张局势。
“小石城事件”后,小石城教委以实行黑白合校会招致公众抗议甚至出现骚乱为由,决定延期两年半实施黑白合校。这一计划虽得到了联邦地方法院的支持,但却被第八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官司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1958年这宗名为“库珀诉阿伦”[50]的案件中,沃伦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认定,“布朗案”判决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沃伦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在公立学校中消除种族隔离会遭遇重重的阻碍,但“不能因暴力和骚乱……而牺牲或放弃”黑人的宪法权利,因为“法律和秩序不会因剥夺黑人的宪法权利而得以保持”。消除种族隔离所面临的种种“困难”是由于“州政府行为”的不力而造成的,它也应该再由“州政府行为”予以解决。州政府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既不能“公开和直接地”将最高法院的“布朗案”宣布为无效,也不能以“隐晦的种族隔离计划”否认“布朗案”的有效性。[51]
沃伦承认,管理公立学校属于州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州政府的管理行为必须确保使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因为“联邦宪法旨在缔造一个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的政府,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体现和强调了这一理想”,无论州政府以何种方式继续在公立学校中维持种族隔离,它都违反了联邦宪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的精神。沃伦大法官的结论是,州政府必须依照联邦宪法的要求,“严格遵循‘布朗案’所体现的宪法原则”,这“对于维护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所保护的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唯有如此,“法律面前平等公正的宪法理想才能成为活生生的事实!”[52]
“库珀案”体现了沃伦法院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决心,同时也标志着沃伦法院在“布朗案Ⅱ”判决中所规定的“过渡时期”的结束。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沃伦法院严格遵循“布朗案”原则,强令各州必须彻底结束公立学校中各种形式的种族隔离现象。1964年的“格里芬案”和1968年的“格林案”是最为突出的表现。[53]
在“格里芬案”中,为规避执行“布朗案”,1959年弗吉尼亚爱德华王子县教委关闭了该县所有的公立学校,将全部教育资金悉数投入只招收白人学生的私立学校,完全剥夺了黑人学生接受公立教育的权利。[54]在“格林案”中,弗吉尼亚新肯特县教委于1965年规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自由择校”。[55]上述两个教委所采取的维持种族隔离变相做法,都被沃伦法院以9∶0的表决结果宣布为违宪。
在“格里芬案”的法院意见书中,布莱克指出,在关闭公立学校的同时,王子县教委却向白人私立学校提供教育资金,这一行为剥夺了黑人学生所享有的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确认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这是因为,自1959年以来,弗吉尼亚州中只有爱德华王子县关闭了公立学校,这就使该县的黑人与白人学生都不能像其他县的学生一样接受公共教育,而只能在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中读书,给学生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如果进一步综合考察,爱德华王子县的这种做法对黑人学生造成的危害更大。原因在于,一方面,白人私立学校不接受黑人学生入学;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爱德华王子县还没有一所黑人私立学校,这实际上使黑人学生根本无学可上。因此,从这一教育政策的实际后果看,爱德华王子县教育委员会的行为,无疑违反了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予以禁止。[56]
在“格林案”中,布伦南代表沃伦法院认为,虽然新肯特县的“自由择校”方案貌似公正,但它实际上是在变相维持种族隔离制度。由于长期以来白人对黑人的鄙视和敌意,自1965年以来,事实上没有一名白人学生入读黑人学校,85%的黑人学生也照旧在黑人学校中学习。新肯特县这一做法的目的,是试图继续在公立学校中坚持“早在14年前的‘布朗案’中就已被宣布为违宪的种族隔离”,从而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57]布伦南认为,最高法院并非认定“自由择校”方案本身违宪,而是要考察该方案在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实际过程中是否是有效的。从本案所涉及的具体案情看,“自由择校”方案根本无法在公立学校中实现种族平等,因此,该方案必须被无条件终止。[58]
虽然“布朗案”只是宣布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但其影响却大大超出了公共教育领域。“布朗案”之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法律辩护基金又在一系列诉讼中,对南方州在其他公共领域(如公园、公共汽车、公共图书馆、公共停车场等)中实施种族隔离的做法,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联邦下级法院都按照“布朗案”原则,认定南方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在对此类案件的上诉审理中,沃伦法院也无一例外地支持了联邦下级法院的判决,进一步保护了黑人的宪法权利。
例如,在1955年的“道森案”和“霍姆斯案”、1956年的“盖尔案”、1958年的“德廷格案”等案件中,沃伦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认定南方州在公共海滩、公共高尔夫球场、公共汽车和公园中实行种族隔离违宪。[59]在1963年“约翰逊案”[60]中,沃伦法院又推翻了弗吉尼亚州法院的一项判决,认定拒绝进入法院内种族隔离区的黑人约翰逊无罪。在判决中,沃伦法院认为,州法院对约翰逊所作有罪判决是丝毫站不住脚的,“因为人们已经一致认为,州政府不能违宪地在公共设施中实施种族隔离了!”[61]
这样,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沃伦法院几乎将各类公共设施中存在的种族隔离都打上违宪的标志,促使联邦和各州政府采取实现种族平等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美国消除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平等方面,沃伦法院实际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原动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