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四 百官志三
御史台,(从一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定御史台合行条画:
一,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非,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
一,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凡有奏禀公事,与台官同奏。
一,诉讼冤抑人等民户经左右部,军户经枢密院,钱谷经制国用使司,如理断不当,赴中书省陈告,若省官看徇或理断不当,许台官纠弹。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及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员如任满不行迁转,或迁转不依格者,委监察纠察。
一,不奉朝命擅补注官品者,委监察纠察。
一,随路总管府诸官及太府监应管财物、文帐,委监察每季照刷。
一,和买如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克减给散不实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侵使官物,或移易借贷者,委监察纠察。
一,办课程官除正额外,若有增羡不尽实到官者,委监察纠察。
一,营造役工匠之处,委监察随事弹纠。
一,诸衙门系囚及不合考讯之人,如实系冤枉,即行移元问官归结改正,若元问官违错许纠察。
一,诸囚禁非理死损者,委监察随事推纠。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刑及应照刷文案,若有透漏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鞠勘罪囚皆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及典史推问,如违仰监察纠察。
一,职官有老病不胜任者,委监察体察。
一,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闻奏,污滥者亦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有枉错者,承受官司即须执申,若再申不从不报者,委监察纠察。
一,应禁货物及盗贼藏匿处所,若官吏禁断不严缉捕怠慢者,委监察随事纠察。
一,阻坏钞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虫蝻生发飞落不即打捕申报,及检视部内灾伤不实,委监察纠察。
一,诸贫穷孤老幼疾应养济而官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户口流散、藉帐隐没、农桑不勤、仓廪减耗、黠吏豪家兼并纵暴,及贫苦不能自申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求仕及诉讼人于官员私第谒托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府如书呈来往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吏入茶坊酒肆者,委监察纠察。
一,在都司狱司直隶本台。
一,私放军人还籍及冒名相替,委监察纠察。
一,军官申报俘馘不实,或将功赏增减隐漏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境但有声息不即申报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委监察纠劾。
一,监临官如不举劾犯法者,减罪人罪五等,台官知而不举劾减罪人罪五等。
一,诸违御史台指挥及诉不以实,或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应有合奏禀事理,仰本台就便闻奏。
一,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至元五年,始立御史台设官七员: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五品。)治书侍御史、(从六品。)典事、(从七品。)检法二员、(从八品。)狱丞一员。(从九品。)七年,大夫升正二品,改典事为都事。十九年,裁检法、狱丞。二十一年,中丞、(从三品。)侍御史、(正五品。)治书。(正六品。)二十七年,侍御史升(正四品。)治书,(正五品。)增蒙古经历一员。(从五品。)大德十一年,大夫升(从一品。)中丞升、(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
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又减一员。至治二年,增大夫一员。后定置诸员如上。统:
山东东西、河东山西、燕南河北、江北河南、山南江北、淮西江北、江北淮东、山北辽东八道肃政廉访司。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至元五年置。(正七品。)大德三年升,(正五品。)后升。(正四品。)
察院,(秩正七品。)监察御史三十二员,(正七品。)任刺举之事。至元五年,置御史十二员,以汉人为之。八年,增六员。十九年,增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至元二十二年,参用南人二员。元贞二年,增置御史二员。
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秩正三品。)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置司济南路。至元六年置,初为提刑按察司。十三年,以省并衙门罢按察司。十四年,复置。(山北东西道、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燕南河北道并同。十六年,各道按察司增副使、佥事各一员。二十七年,增佥事二员。)二十八年,改肃政廉访司。(诸道并同。)
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三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置司冀宁路。至元六年,置河东陕西道。八年,分为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
燕南河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真定路。至元十二年置。
江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汴梁路。至元七年置。
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中兴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庐州路。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扬州路。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大宁路。至元六年置,初为山北东西道;八年,改山北辽东道。(二十年,以女直之地置海西辽东道,二十五年罢。)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至元十四年,定行御史台合行条画。
一,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诸官奸非,磨刷案牍,行省、宣慰司委行台监察,其余官府委提刑按察司。一,察到诸职官赃罪,追问是实,若罪至断罢,咨台闻奏。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擅科差发,及侵欺盗用移易借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
一,大兵渡江以来,不无搔动,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正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
一,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者,纠察。
一,随处镇戍若约束不严、甲仗不整,或管军官受贿放军离役并虚申逃亡冒私代替,及私使贩运或作佃户一切不公,并仰纠察。
一,管军官不约束军人致令掠卖归附人口,或诱良为驱一切搔扰百姓者,纠察。
一,诸色官吏私使系官船只诸物者,纠察。
一,管军官申报军功不实者,纠察。
一,官吏权豪占据山林川泽之利,及恐喝小民侵夺田宅诸物者,纠察。
一,诸官员占使军民者,纠察。
一,守土田火禁不严者,纠察。
一,管屯、营田官不为用心措置者,纠察。
一,把军官起补逃亡军人搔扰军户,致军前不得实用者,纠察。
一,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讯之人,并从初不应受理之事,纠察。
一,罪囚称冤按验得实,开坐事因行移元问官即行改正。
一,朝廷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或已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弛废者,纠察。
一,蝗蝻生发不即打捕申报,及报灾不实者,纠察。
一,监临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官知而不举劾者,亦减罪人罪五等。
一,鞠罪囚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人等推问,违者纠察。
一,诸罪囚干连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者,召保听候毋致非理死损,违者纠察。
一,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或受财故有出入者,纠察。
一,司狱司直隶本台,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狱。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囚及应照刷文卷漏报者,纠察。
一,诸诉讼人如有冤抑,经行中书省理断不当者,仰纠察。
一,各处官员为治有方即听保举,其有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称职者,并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若承受官司再申不从不报者,纠察。
一,提刑按察司任满,行台考按以官政肃清、民无冤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皆咨台呈省。
一,上诉不实,或诉讼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凡可兴利除害,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纠弹事理,比附已降条画斟酌就便施行。)
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品秩同内台。至元十四年,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二十一年,徙杭州。二十二年二月,徙江州;五月,复徙杭州,罢,以其所属隶御史台,未几复置于杭州。二十三年,又徙于建康。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统淮东、淮西、湖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二十二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台。二十四年,复隶行台。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至正十六年,移行台于绍兴,增河南道廉访司。三十二年,权置山北道廉访司于惠州。二十三年,复置济南道廉访司。二十五年,置河东道廉访司于冀宁。
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监察御史十员。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员,(按《本纪》十五年增设御史四员,廿年增蒙古御史六员,二十三年增色目御史,员数与志不合,未详孰是。)又增汉人御史四员。定置御史二十八员。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宁国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龙兴路,至元十四年置。至正二十五年,置分台于福建。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杭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婺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武昌路,至元十五年置。
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天临路,至元十四年置。
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静江路,至元十五年置。
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置司广州路。初为广东道,至元二十年,改海北广东道。
海北海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置司雷州路,至元三十年置。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福州路。至元十五年,置福建广东道。二十年,改福建闽海道。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大夫一员、御史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司管勾兼狱丞一员。至元初,置河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年罢。二十七年,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设台,官四员。二十九年,罢云南行台,徙于四川。三十年,复立云南行台。大德元年,移云南行台于京兆,为陕西诸道行台。延祐元年罢。二年复置,统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至元十五年,复立提刑按察司于畏兀儿,其初置及省罢年分均不可考。
察院。监察御史二十员。
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凤翔府。至元八年,置陕西四川道,后改陕西汉中道。
河西陇北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甘州路。初为巩昌道,后改中兴道。至元二十年,改河西陇北道。(至元十一年,改西夏中兴道为陇右河西道,二十四年省。)
西蜀四川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成都路,至元十九年置。(《本纪》作十六年。)
云南诸路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置司中庆路。至元二十年置。二十四年罢。二十七年,立云南行御史台。大德元年,徙云南行台于陕西,复立云南道。(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增判官二员,其裁罢年分未详。)
大宗正府。(秩从一品。)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从一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从八品。)司狱二员。(从八品。)太祖称尊号,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轻重罪囚,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省为八员。九年,定为从一品、银印,(评札鲁忽赤,乃太祖所置,宜居百僚之右。)止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是年,置左右司。十四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十七年,从阿合马请立大宗正府,以前止札鲁忽赤署事,至是始定官名。二十一年,增至二十一员。二十二年,又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大德四年,省五员。至大四年,裁为二十八员。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定置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人词讼悉归有司及刑部管理。后至元元年,中书省奏大宗正府仁宗时减去大字,今宜遵世祖旧制,仍为大宗正府。至正十年,增掌判二员。
大司农司,(秩从一品。)掌农桑、水利、学校之事。大司农四员,(从一品。)大司农卿二员,(正二品。)少卿二员,(从二品。)丞二员,(从三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照磨一员。(正八品。)至元七年,立司农司。是年,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使各四员。(按中统二年姚枢为大司农,不始于至元七年,或旧纪误也。)十二年罢,以按察司兼领劝农事。十八年,改立农政院。十九年,复罢。二十年,又改立务农司,(秩从三品。)掌官田邸舍人民,置达鲁花赤一员、务农使一员、同知二员。是年,又改司农寺,达鲁花赤一员、司农卿二员、司丞一员。二十三年,仍为大司农司。(秩正二品。)大德元年,增领大司农事一员。皇庆元年,升从一品,定置诸员如上。
籍田署,(秩从六品。)掌耕籍田,以奉宗庙祭祀。署令一员,(从六品。)丞一员。(从七品。)至元七年立,隶大司农司。十四年,改隶太常寺。二十三年,复隶大司农司。
供膳司,(秩从五品。)掌供给应需,货买百色生料,并桑哥籍入赀产。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元典章》供膳库,达鲁花赤从五品。)提点一员,(从五品。)司令一员,(正六品。)丞一员。(正七品。)至元二十二年置,隶大司农司。其属:
辅用库,(秩正九品。)掌规运息钱,以给供需。大使一员,(正九品。)副使一员。
兴中州等处油户提领所,(秩从九品。)岁办油十万斤,以供内庖。提领一员,(从九品。)大使一员,副使一员。至元二十九年置。
蔚州面户提领所,掌办白面葱菜,以给应办,岁计十余万斤。提领一员、副使一员。(《元典章》宏州种田纳面提举正六品。)
永平屯田总管府,(秩从三品。)达鲁花赤一员,(从三品。)总管一员,(从三品。)同知一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正八品。)至元二十四年,立于永平路南旧马城县,以北京采木三千人隶之。所辖:
昌国、济民、丰赡三署,各置署令一员,(从五品。)署丞一员。(从七品。)
分司农司。至正十三年,命中书右丞悟良合台、左丞乌古孙良桢兼大司农卿,给分司农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顺等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及各处屯田,悉归分司募民佃种。
行大司农司。至元二十九年,升江淮行大司农司,(秩正一品。)设营田司六员。(秩正四品。)其建置省罢年分均不可考。
大兵农司。至正十五年,置大兵农司四,曰保定等处、河间等处、武清等处、景蓟等处。其属有兵农千户所二十四处、百户所四十八处、镇抚司各一。
大都督兵农司。至正十九年,置于西京,仍置分司十道,掌屯种之事。
翰林兼国史院,(秩从一品。)承旨六员,(从一品。)学士六员,(正二品。)侍读学士二员,(从二品。)侍讲学士二员,(从二品。)直学士二员,(从三品。)待制二员,(正五品。)修撰三员,(从六品。)应奉翰林文字五员,(从七品。)编修官十员,(正八品。)检阅四员,(正八品。)典籍二员,(从八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一员。(从七品。《元典章》翰林院典簿、翰林国史院典簿均从七品。)中统二年,立翰林国史院,(秩正三品。)以王鹗为翰林学士承旨。(《元典章》翰林学士知制诰监修国史正三品,监修国史参军正五品,监修国史长史正六品,皆中统初立国史院之官制。)至元六年,置承旨三员、学士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八年,升从二品。十四年,增承旨一员。十六年,增侍读学士一员。十七年,增承旨二员。二十年,并集贤院为翰林国史集贤院。二十一年,增学士二员。二十二年,复分立集贤院。二十三年,增侍讲学士一员。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员,掌教习亦思替非文字。(《元典章》教习亦思替非博士正七品。)二十七年,又增承旨一员。大德九年,升正二品,改典簿为司直,置都事一员。(按旧纪置都事在皇庆元年,未详孰误。)至大元年,置承旨九员。四年,制定承旨五员,学士、侍读、侍讲、直学士各二员。皇庆元年,升从一品,改司直为经历,置经历、都事各一员。延祐五年,置承旨八员。后定置诸员如上。
蒙古翰林院,(秩从一品。)掌译写一切文字,及颁降玺书,并用蒙古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承旨七员、学士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待制四员、修撰二员、应奉文字五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品秩并同翰林国史院,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正九品。)至元八年,始置新字学士于国史院。十二年,别立蒙古翰林院,置承旨一员、直学士一员、待制二员、修撰一员、应奉四员。十八年,增承旨一员、学士三员。二十九年,增承旨一员、侍讲学士一员。三十年,增管勾一员。大德五年,升正二品。九年,置司直一员、都事一员。皇庆元年,升从一品,设官二十有八。延祐二年,改司直为经历。后定置诸员如上。
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价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以其职贵近似古之侍中,故宠以宰相之名,然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云。天历元年,改为内八府宰。
集贤院,(秩从一品。)掌提调学校、征召贤良,凡国子监、元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之事,悉隶焉。大学士五员,(从一品。)学士二员,(正二品。)侍读学士二员,(从二品。)侍讲学士二员,(从二品。)直学士二员,(从三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从七品。)待制一员,(正五品。)修撰一员,(从六品。)兼管勾承发架阁库一员。(正八品。)元初,集贤与翰林国史院同署。至元二十二年,始分两院,置大学士三员、(《元典章》昭文馆大学士从二品,亦至元时所置,其何时裁省无考。)学士一员、直学士二员、典簿一员。二十四年,增置学士一员、侍读学士一员、待制一员。寻升正二品,置院使一员、(正二品。)大学士二员、(从二品。)学士三员、(从二品。)侍读学士一员、(从三品。)侍讲学士二员、(从三品。)直学士一员、(从四品。)司直一员、(从五品。)待制一员。(正五品。)二十五年,增都事一员、(从七品。)修撰一员。(从六品。)元贞元年,增院使一员。大德十一年,升从一品,置院使六员、经历二员。至大四年,省院使六员。皇庆二年,省汉经历一员。后定置诸员如上。
国子监,(秩从三品。)掌国之教令,以德尊望重者为之。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二员,(正五品。)监丞一员,(正六品。)专领监务;典簿一员。(从七品。)至元二年,以许衡为集贤馆大学士、国子祭酒,教国子与蒙古四怯薛人员,选七品以上朝官子弟为国子生,随朝三品以上官得举凡民之俊秀者入学,为陪堂生伴读。至元二十四年,定置诸员如上。至大元年,升正三品。延祐七年,降从三品。是年,复升为正三品。后复降从三品。
国子学,(秩正七品。)博士二员,(正七品。)掌教授生徒、考较儒人著述、教官所业文字。助教四员,(正八品。)分教各斋生员。至元六年置。大德八年,为分职上都,增助教二员、学正二员、学录二员,督习课业;典给一员,掌生员饮膳。至元二十四年,定置生员额二百人。先设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诸色目、汉人五十人,伴读二十人。至大四年,增生员额三百人。延祐二年,又增置一百人、伴读二十人。
蒙古国子监,(秩从三品。)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二员,(正五品。)监丞一员。(正六品。)至元十四年,始置司业一员。二十九年,准汉人国学例,置祭酒、司业、监丞。延祐四年,升正三品。七年,复降为从三品。是年四月,又复正三品。(皇庆二年,立回回国子监。延祐七年罢。)
蒙古国子学,(秩正七品。)掌教习诸生,于随朝百官、怯薛歹、蒙古汉人官员子弟,选俊秀者入学。博士二员,(正七品。)助教二员,(正八品。)教授二员,(正八品。)学正、学录各二员。至元八年,置官五员。后以每岁从驾上都,教习事繁,增学正、学录各二员。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员。后定置诸员如上。
兴文署,(秩从六品。)署令一员,(从六品。)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一员,(从七品。)以翰林应奉兼之。(至元四年,改经籍署为宏文院,院罢立兴文署,复罢。二十七年,复置,掌经籍板及江南学田钱谷。)至治二年罢,置典簿一员,(从七品。)掌提调诸生饮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