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後魏均田制度
0字 下载全书
後魏孝文太和九年,詔均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集證:「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集證】通典食貨門:「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詔:『一夫制田四十畝,男三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曰:『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帝深納之,由是始議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詔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身没則還田。諸宰民之官,各隨遠近給公田有差。職分田始於此。」
後魏均田制非三代井田 唐丁口滋衆不復給授
劉氏【原注】恕〔一〕。曰:「後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絶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齊、周、隋兵革不息,農民少而曠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衆,官無閒田,不復給授,故田制爲空文。唐志云『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爲兼并』,似指以爲井田之比,失之遠矣。」
【元圻案】唐書食貨志曰:「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爲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爲兩税。」
〔一〕「原注」,漏標,依文例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