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运思基础的民族—国家

  下载全书

简单回顾了中西政治哲学的历史发展之后,我们就可以进入现代政治哲学的关键问题了。首先需要分析的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就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问题。我们先给出这个命题的限制。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运思基础的一个政治建构,既是我们考虑所有现代政治哲学问题的一个起点,也是一个轴心,更是一个归宿。民族—国家,作为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构成了我们今天考虑一切政治问题和政治哲学问题的思维的舞台、思想的空间。毫不武断地讲,将我们现代政治生活区别于古代政治生活,以及可以期待的理想的政治生活的,就是民族—国家。此前,是没有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的;此后,也可能是没有这种超级巨型的政治实体的。虽然现在已经有人认为人类正在进入一个“超国家”的状态,比如欧盟的建立、欧洲宪法的制定,就足以表明国家正在走向超国家的状态。但是,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仍然是我们思考一切政治问题的基本架构。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运思基础的民族—国家,需要分析的问题,有五个方面。我们首先要分析的是现代国家产生的现实主体基础,这是一个现代国家的主体支撑问题。为此,清楚知晓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不同,是了解现代国家主体支撑的前提。

一、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

民族的出现与延续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事件。它跟国家的存在和国家的认同,以及国际法对国家的承认,是大不一样的。当然也有一种主张认为,实际上对民族的自我认知是一个现代事件,在这之前,对族群的自我认知是比较先发的,但是,对民族的自我认知则比较晚近。人们在人类学的意义上把族群(Ethnic Groups)和民族(Nation)做了严格的区分。但实际上,在我们的政治哲学分析视野里,并不需要对族群和民族做严格的区分。我们只假设在语言上、习俗上、传统上,或者是在文化上,有相对的一致性而又有低度的政治建构,比如一个族群,它有它政治统治的方式,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样一个群体就是民族了。

在古典的意义上,古雅典人(Athenian)、印度人(Indian)、中国人(Chinese)、克里特人(Certain)、巴比伦人(Babylonian),我们都认定它们是一个有低度政治组织的民族建构。所谓低度,是相对于现代高度组织起来的国家而言的。这些民族,在现代发达的政治民族面前,就不能被称为现代完整意义上的民族结构。

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民族结构,说起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它一方面跟语言的因素有关,另一方面跟文化传统相互关联,再一方面跟政治密切相关。但是,也不见得一个民族一定要有统一的语言。比如说人们通常都爱举这个例子,像瑞士这个民族就没有统一的语言。瑞士有讲德语的群体,也有讲瑞士自己民族语言的群体。就整个民族主体来说,语言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就文化因素来说,一个民族的文化也可能是多元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传统习俗、价值体系、信仰系统、文化符号。在现代民族里,这种结构状态最明显的就是美国,它叫“Melting Pot”,意思就是民族的大熔炉。古代的民族里,也有这样的民族结构,比如中国古代民族的文化结构就非常复杂,其南方文化和北方文化的差异大到甚至有异文化的感觉。作为统治文化类型的中原文化,跟西南、东南、华南、华北、西北族群的文化有很大的区别。它们之间甚至在一些基本的价值立场上都很不一样。如果说汉族地区的文化还相对接近一些的话,那么,在藏传佛教地区,像青海大部分地区、西藏,简直就是另一个文化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因素也只是一个民族形成并延续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构成民族的第三个条件,就是一个族群具有的政治的有效统治。政治的有效统治,实际上也显示为一种复杂状态。一个族群有一个中央王权,支配整个族群活动范围内的群体生活。但是,这样的政治权力,以及在政治权力之下运行的政治组织,并不是强有力的整合力量。这种权力,在空间距离上具有明显的限制,它实际的运作还要依靠相关的力量配合,比如习俗的力量。在现代的政治社会里,这一点是最明显的。当然,中央王权也可能在空间上具有某种跨越性,对一个相对遥远的地区具有政治的支配力量。就美国来讲,像夏威夷、阿拉斯加这些地方虽然离美国本土非常遥远,但在政治上与美国的主要政治空间完全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同的政治统治状态中,政治张力是不一样的。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民族,其内部冲突有的时候是非常剧烈的。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作为一个讲法语的地区,它与讲英语的地区之间,就有不断的政治冲突,甚至闹到要政治独立、建立自己国家的地步。一个单一的民族建立一个单一的国家,一个单一的国家由一个单一的民族来统筹,这几乎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政治理想。在民族与国家的现代观念里,民族问题确确实实是一个复杂的建构。正是基于政治复杂性的考虑,我们强调,古典民族跟现代民族相比,具有重大的差异。我们在政治上有必要强调民族的一致性,而在文化上则有必要强调民族内部的差异性。

就古典民族来讲,他们并没有发达的政治思维。政治的内部控制、对外抗敌,边界感也不像现代那么强烈。只有一些政治上显得特别发达的古典民族凸显个别的、特殊的情况。比如雅典。雅典人的政治思维是非常发达的,同时他们的政治行动组织化程度又非常高。但抛开这些古典直接民主制的民族地区或者民族空间不说,大多数古代民族的政治组织状态都不是太高。就中国的情况来讲,中国古代人政治思维极度不发达,总是以伦理的思考替代政治的审视。在政治行动上就更始是以道德号召、从众行为来“冒充”政治行动。从这个特定的角度讲,古代民族基本上可以说是文化意义的民族而不是政治意义的民族。就像中国人讲的“华而夷者夷也,夷而华者华也”,没有强烈的、排斥性的政治边界。

我们都知道日本今天极想做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我们中国人是明确反对的。网上还有签名运动,对日本的行为表示抗议。在中国古代,这种事情就有些匪夷所思。对古代中国而言,只要你愿意认同儒家文化,你再野蛮,也可以成为文明民族的一员,也可以成为文明国家的一员。民族的文化吸纳、民族的文化排斥,就是民族成员资格本身的承认。它不是来自一个政治标准,即一个明确主权的承认。文化民族的成员问题,它基本上都是来自一个文化价值标准。衡量你是不是可以加入一个民族共同体或者成为一个族群的成员,主要是看你的文化认同而不是政治认同。在中国古代,儒家的价值观点就是判断你是不是中华民族成员的正统的标准,而不是以一种现代的、主权划线的政治性准则来作为判断方法。

文化民族,只要在价值理念上,甚至在文化情怀上,乃至在一般的生活习性上,具有低度的一致性,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民族了。这不是一个高度的一致性,而是一个低度的一致性。它使得古典民族之间的相互容纳和边界分化都相当含混。因此,古代民族之间的分离与融会总是很活跃的。比如,对于中国来讲,汉代以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民族叫做汉族。在黄帝大战蚩尤的时候,今天的汉族,可以说是绝对的少数民族。当时的汉族祖先,只不过是相互对抗、争夺的众多族群之一。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都在争夺中土的地盘。那个时候,政治统治关系并不稳定。从尧、舜、禹的禅让制度也可以看出,实际上主导族群的权力不是绝对排斥性的权力,而是具有兼容性特点的权力。经历上千年的族群交汇,汉民族才得以在汉代形成,才构成为中国古代的主体性民族。但就是在这之后,族群间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没有终结。魏晋时期,族群间的关系又经历了一次大融合的过程。到了元代,作为征服者的蒙古族,事实上与汉族又有了一个大的融合。满族征服中原,建立了清王朝,但结果出现了再一次的族群间的大融合。当时的少数族群征服了汉族,但不论是汉族政权还是少数民族政权,都以儒家文化作为国家统治的价值基础。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资源都由儒家来提供。就连进入中国内地的伊斯兰支系的民族共同体,也都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融合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脉络之中了。

在古典社会里,“中华民族”内部族群之间的文化涵化,根本不是个问题。只有在我们把这个事情放在政治民族的角度来讲,它才是个问题,而且不仅是一个问题,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你今天将族群间的相互融合解读为一个民族消逝,构成另一个民族的组成部分,如讲元代是蒙古族汉化,清代是满族汉化,就犯了“政治不正确”的错误。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在现代的意义上,蒙古族、满族都是独立的文化主体,它们各自有自己独立的语言、独立的民族习俗、独立的价值观念,它们各自构成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在政治上,国家必须给它一个什么地位?少数民族的独立的政治地位。国家要尊重他们的文化、习俗。在现代政治的意义上,汉族和回族、汉族和满族、汉族和其他五十几个少数民族,其民族之间的边界,就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上的断定,而更是一种政治上的划分。今天你就不能随便说“满清”王朝,这样说就有政治上诋毁满族的意味了。我们中国是多元民族组成的现代国家,必须给予每个民族以平等的政治待遇。但在古典社会里,国家可是不管政治处境的,国家强调的是不论族群差异,对于文化基本价值的遵从。在文化间相互的涵化过程当中,国家获得了丰沛的统治资源。在古代的范围里讲,“中华民族”的各个族群之间,其他民族把生活习性带到了汉族中,而汉族把自己的价值观带给了其他民族,相互之间没有绝对的影响者与被影响者的定位。文化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涵化,使各族群融会成为一个整合的、新的民族,或者成为整合性民族群体的新成员。这时的民族仅仅在文化民族的意义上被承认为“民族”,但还不是一个成熟意义上的“民族”。

在什么意义上一个民族才是成熟意义上的民族呢?一个民族,必须要从文化民族递进到政治民族,才足以成为成熟意义上的民族。政治民族跟文化民族有什么样的差别呢?政治民族,除了在语言上的相对一致性、文化习性上的相对类同性,在政治判断上,它具有比较鲜明的边界感。这种边界感的自认和排他,是这个民族的鲜明标志。作为一个政治民族,它有它的主权所在,有它的政治操控能力,有它的体系化权力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就是政治民族的理想模式。在现代的意义上,假设我们自认是一个民族,那我们就需要一个自觉的、单一的主权国家的建构,并以之作为民族维系的政治条件。相应的,如果我们的民族建立起民族基础上的主权国家,那我们就是一个具有政治自觉的民族。虽然这两个对应的理想意义上的指标,在现代民族—国家运作的实际过程之中,是根本不可能完整地呈现的,但作为分析的架构,却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我们知道,完全在单一民族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现代世界里是非常之少的。但当单一的民族和国家形成一种相一致的、统一的政治建构的时候,这个国家就是能够进行较好治理的国家。当多民族组成一个国家的时候,民族之间的政治冲突,就变为现代国家内部冲突存在事实的最鲜明的标志。为什么今天一个国家内部民族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而又能够组成一个国家?比如说加拿大魁北克地区(讲法语的族群)和其他地区(讲英语的族群)都是加拿大这个国家的组成部分,但为什么多年来,魁北克老想要通过全民公决,脱离加拿大而成为独立国家?对于这个让现代民族—国家感到十分困扰的问题,著名政治哲学家、致力研究“承认的政治”的当代学者查尔斯·泰勒就有精彩的分析:在一个国家中,非主流族群的语言、文化、价值观念、传统习俗、族群追求,也即这个族群的一切政治诉求,在这个民族—国家里不一定会受到尊重,因此,他们试图诉诸宪法地位的改变,甚至诉诸自己族群建立独立国家的政治努力,来赢得自己族群的政治承认。即使是在承认宪法正当性的范围内,魁北克人也会挑战法律,来为自己族群谋取政治地位。比如魁北克地区是说法语的,而在加拿大,法语是没有官方地位的。因此,魁北克人经常通过政治性的行动,争取讲法语的族群在加拿大的政治承认。他们试图将法语提升为官方语言。这就是一种宪法权利了。他们不同意英语成为加拿大唯一的官方语言。对于讲法语的族群而言,争取承认是他们坐实宪法权利的表现,一旦他们的诉求成为现实,讲英语的族群就不得不“让渡”已经成为事实的加拿大就是一个英语国家的宪法权利。这样,一个国家的宪法权利规定,对于不同族群就有了压制力量。讲英语的族群会感觉受到讲法语族群的侵犯。现代国家处理族群间的政治关系就是这么困难。

所以,政治民族一出现,就带来一种显然是政治上的权力争夺的国家状况。这使得民族—国家内部的权力分配结构复杂化、微妙化了。就是在这种复杂化、微妙化的情况下,我们说一个民族就会有种种政治思维,同时会有种种文化思维,来对待自己作为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诉求。一个民族对自己成员的吸纳和排斥、承认和反对,就此有了政治的标准,而不是以古典历史上一般的文化价值为准则。这种复杂化的变迁,正是使得一个民族能够成熟起来,变得具有政治智慧的动力之一。

文化民族也有优于政治民族的地方,它以绵延的文化力量来维持民族的存在与发展。但文化民族始终没有办法有力地维系自己的存在,他们支撑自我的文化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日常生活秩序,总是建立在“软性的”文化力量上的。因此,一个基本上是文化民族的政治建制,是难以对抗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建制的。就此我们便能够理解,中国历史延伸到晚清的时候,由于一直是以文化民族作为国家建构的基础,因此在面对现代民族—国家入侵的时候,会显得那么涣散无力。

文化民族建立的国家形态就是我们熟知的古代帝国建构。构成一个帝国的文化核心价值,也就构成帝国的深厚文化根基。文化认同,成为帝国的国家认同最为关键的因素。帝国的政治结构,与文化价值的结构具有吻合的地方,那就是只要对帝国的文化基本价值具有认同感,政治上的统治则是可以松弛、和缓的。比如在帝制中国时代,西藏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主要是承认至高无上的王权是他们的统治者。“君臣有序”的关键政治承诺建立起来后,中央王权对西藏的实际统治反倒不是特别重要了,在西藏派了一个特使,就任由西藏人自己治理了。

这与今天的状况大为不同。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建构中,国家对其辖区范围的政治统治一定是怎么样的?统一的国家权力建构一定要渗透到它管辖的每个地区,使得国家权力能够有效管制各个区域的政治—行政行为。它不仅在政治上管制国家的疆土,而且在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建立一个相互认同的社会空间,使人们在这个国家里,普遍感觉到社会的习性的一致性,而没有政治排斥感和异在感。现代民族—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政治共同体”。共同就共同在他们对国家的共同认同,尽管这种认同还有其他的动力所在。国家也就此成为最大的政治社会。所以,在现代国家里,社会是跟国家相一致的。如果我们简单地说华人社会,那就只是一个单纯的文化理念。“唐人街”也是一个华人社会,但不构成一个国家。而当你在政治的意义上说“中国人”,说“华人社会”的时候,那就不是指华人文化群落,而是指华人建立的国家政治建构——中国了。

这个时候,政治判断的准则具有某种刚性,而且要高于文化判断意义上的、价值的、软性的标准。政治的认同,就有了判别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最重要的意义。对于是否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成员的政治判断,也就高于成员对于文化价值的选择和文化价值的信守了。今天我们说的“美籍华人”,他们在文化民族上可以归属于“中国人”的范畴,但是他们在政治民族上归属于谁呢?美利坚合众国。他们属于复杂的美国政治民族结构的一个部分。反过来说,就是对于纯粹的美国人来说,他可以对中国文化价值表示认同,但他并未因为如此就成了“中国人”。在文化民族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有文化价值选择的个体自由。但是在政治民族的意义上,他必须归属他所在的那个与政治民族一致的国家建构。比如,美国有个波士顿儒学派,其中有一个地道的美国人狄百瑞,他就对西方现代价值抱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对儒家价值怀抱一种敬意的立场。从中国古代国家的文化认同角度看,我们似乎有理由把他叫做“中国人”了。但是,狄百瑞绝对是“美国人”。这就是一个政治断定。

在现代民族—国家里,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不是基于文化的标准,而是基于政治的标准。一个人的社会思维、文化思维,尽管可以不同、多样,并相互交融,但是他选择加入哪个国家的国籍,则是一个自觉的政治决断。这一决断,正是现代民族—国家接纳或排斥成员最重要的原则。我们中国人还愿意在文化上判断一个人是哪个国家的成员,其实这是一种政治上的不成熟。我们还残存着儒家的国家认同意识,即你愿意接受我们(国家)的文化,那你就是我们(国家)的人了。著名演员陈冲,有一年回中国来过春节,她在电视采访中说到(大意),你们中国人有过春节的习惯,我们美国人没有这个习惯,你们中国人有这个习惯,我向你们表示节日的问候和祝贺。第二天大小报纸把陈冲骂了个狗血喷头。在中国人的政治思维习性中,你陈冲明明是黄皮肤黑眼睛,你不是中国人,难道是美国人?其实,当时陈冲已经加入了美国籍,她确实是标准的美国人了。误会的不是陈冲,而是我们中国内地爱国心切却又缺乏现代政治判断力的大陆“同胞”。这就表明,中国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一个“中国人”,使用的还是幼稚的文化标准,还是一个古典准则。而陈冲已经加入了美国籍,她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对象已经是美国了。她的“你们中国人和我们美国人”,是一个标准的政治民族的准则。这种准则是一种现代标准。

二、文化国家与政治国家

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建立起的对应性的国家结构,可以分别叫做文化国家和政治国家。这里所谓的文化国家与政治国家,是一个相对的划分。为什么说是一个相对的划分?因为在古典的国家范围内,一方面,国家的形态可以说是非常复杂。早期国家可能仅仅是一个部族国家,比如说中国历史上的夏、商、周这些国家,就只是一个个部族国家。稍晚的古典国家则可能是一个庞大帝国。这样的庞大帝国就很多了,比如印度的莫卧尔王朝、整个的中国古代王朝,还有横跨欧亚非的罗马帝国,等等。另一方面,虽然古代国家大多建立在民族与民族征服的基础之上——一个征服民族的文化构成为国家的基石,因此被称为文化国家——但是,它也始终是依靠政治力量运转的。这就是一切国家必然共同具有的暴力性质注定了的事情。因此,所谓文化国家与政治国家,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

古代文化国家的典范形态就是我们古代中国了。在中国古代,中央王权的统治范围巨大,但统治的有效性值得怀疑。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的中国古代“皇权不下乡”,就指引我们认识中国古代国家统治的有限性。皇权、官权与绅权各自支配国家的最高权力、实施权力与基层权力。国家与社会具有某种隔离性质。国家与社会成为一个明显的二元结构。中央王权最多下落到七品芝麻官——县官这个层次,由之上溯,构成国家官僚体系的一个有效空间。它就是中国古代的“国家”。其实,在这样的国家范围内,还有一个庞大的基层社会,它根本就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制约。国家就此可以分解为三个空间:一个是宫廷社会,一个是官僚社会,一个是乡绅社会。它们之间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各自具有一套运行逻辑。宫廷社会以皇权作为支撑,结构严整,运行有序;官僚社会以宦权作为根据,层级清楚、职责分明;乡绅社会几乎没有政治统治,按照齿序结构,形成长老秩序。

文化国家的规模可以是十分庞大的。古代中国就是一个地缘广袤的国家。但是国家的庞大并不利于统治的达成。有时候正好相反,庞大的古代国家,对内难以充分供给物质,对外难以有效抵御外侮。庞大的帝国需要庞大的物质产品数量来支持国家运转。物质基础是一个庞大的帝国内部整合的前提条件。在古典国家缺乏政治合法性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认同国家的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因为国家为官僚阶层提供生存的物质手段,为臣民提供随意活动的空间,以至于人们愿意在国家的统治之下。当国家太过庞大的时候,物质产品的供给就处于一个什么状态呢?第一,物质产品必然地是一种稀缺的状态。产品供给总是不足,物质总是显得匮乏。第二,物质供给与政治统治总是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局部地区可能富得流油,局部地区可能穷得要死。换言之,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构成国家存在的常态。同时,国家受制于自然的节律。国家的减灾能力与国家的统治能力一样,总是处于比较低水准的状态。从中国古代的饥荒史,你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同时,文化国家的内部阶层之间的处境也是极不平等的。所以诗人们才会发出“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种愤怒的抗议之声。古代中国虽然有“超稳定”的名声,但是,它是以内部不断的朝代更迭与时时发生的农民战争作为必要条件的。国家内部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基本公正、基本正义的丧失,在这个意义上,古典文化帝国的基本政治建构主题,就肯定不可能是“正义”。人们对于国家的最高期待就是它能够促进均平。而国家保护臣民的前提条件则是你必须服从国家的强权。就对外敌的抵御来讲,由于文化国家内部资源的匮乏、有效统治力度的疲弱,因此国家忙于应付内部事务。帝制时代的中国,最为典型地反映其无力应付外部侵略的例证,就是南北朝时期人们讽刺的“平时空谈心性,临危以死报国”。今天的民族—国家,自我捍卫的能力大大提高。这一提高,不是因为国家强化了文化价值的认同,而是因为国家自觉组织了理性的暴力,从而使得国家的内部整合能力与外部抗敌能力得到同样的提升。以至于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专门撰写《民族、国家与暴力》的著作,分析阐述现代民族—国家的暴力预设以及国家政治权力运作中的暴力前提。

不论文化国家是多么庞大的帝国,它的统治能力都是有限的,维持统治的能力就更为低下。比如元帝国,地域无比广阔,但内部的政治整合能力很差——稍有风吹草动,元帝国就崩溃了。罗马帝国作为古代国家也是如此。它也非常庞大,分布地域极其广阔,但它的统治效力也不令人满意。尤其是晚期罗马帝国,内部统治者穷奢极欲,生活糜烂,懒于治政。于是,面对外部世界,尤其是阿拉伯世界的挑战的时候,它很快就分崩离析了。

现代民族—国家的结构状态与文化国家具有结构性的差异。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性程度较高。即使那些规模极小的国家,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摧枯拉朽,国家也能够长期维持其政治秩序。像萨达姆统治的伊拉克,民族—国家的政权稳定在强有力的铁腕政治统治之下,延续了数十年之久,尽管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后期外部还面临了美国强大的经济制约和战略压力。而就大的、成熟的民族—国家来讲,国家的稳定与持续的发展也有较好的进路,几乎没有遭遇过瞬间扩张到横跨几大洲、瞬间又灰飞烟灭的命运。

从国家的政治结构上来讲,文化国家作为帝国时期的国家形态,使得国家的成熟程度和国家的自我复制能力大为低下。至于部族国家,一方面规模太小,以致不足以具备自我复制、自我延续的内部条件;另一方面,它几乎不需要外部世界的物质供给,从而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这使得它缺少延续共同体生命所必需的外部活力。中国国家诞生时期的部族国家的处境就是这样。部族之间的征战使得小规模的国家迅速消逝。即使是春秋战国时期,这些征战也只能在部族国家向古典文化国家转型的视角,才能得到很好的解读。部族国家与文化国家,由于物质的自我供给能力处于不足的状态,剩余产品也就很稀少,用来支撑这个国家运作本身的行政成本,也就处于匮乏状态。因此,国家内部统治和国家对外敌抵御所需要的军事力量的建构,也就处于涣散的状态。现代民族—国家,国家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也很高,但是,相互的依赖反倒促成了国家的内部秩序的稳定。贸易带给现代民族—国家以维持国家稳定的财富,提供给国家必需的行政成本,国家对于自身稳定的关注也大大加强。文化国家、部族国家、城邦国家这些古典形态的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在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方面,以及由此对政治实体稳定性的影响,有着重大的差异。

现代民族—国家跟城邦国家、部族国家、文化帝国具有重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产生的根源可以从下述两个指标来加以分析:

第一个指标,国家规模的问题。现代民族在规模上要达到什么程度,它才足以成为国家?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因为,现代国家可以是很小规模的民族建立起来的,比如汤加王国,就小得不能再小了。地域与人口都远远不能跟大国相提并论。诸如马达加斯加、梵蒂冈这类微型国家,都可以说是弹丸之地,人口绝对不多。梵蒂冈更只是罗马城内的一个蕞尔小国。在我们中国这样的巨型国家眼里,甚至会觉得小到这个程度,怎么能叫做国家呢?但它们确确实实是全世界公认的国家。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地缘幅度和人口数量来确定国家标准。现代国家规模的大小,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概念。多大规模才能成为国家之“规模”,指的不是地理空间规模的大小,而是政治空间规模的大小。政治空间大到什么样的状态,才足以叫做国家呢?大小不论,这个政治实体至少能够自我支撑一个复杂的政治结构,以便维护保障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其中,条件之一是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人口。上面提到的现代世界最微型的国家之一梵蒂冈城国(The Vatican City State),国土面积仅仅0.44平方公里,人口才1 380人,常住人口则只有540人。梵蒂冈的人口确实非常少,但是如果梵蒂冈只有那么三五十人,且无法组织国家机构,就不能被称为国家了。可见,没有一定的人口数量,绝对无法称为国家。因为它连国家必需的政治组织的底线人员数量也满足不了,国家根本就无法运作。至于地理空间,也不能小到难以满足共同体成员一个逼仄的生存空间需求的程度。最关键的是,在政治空间上不能小到无法组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空间。一个人自己统治自己的状态,绝对不是一个国家状态。这是可以断言的。这就是国家最小规模的限度。

至于一个民族—国家大可以大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分析的问题。现代的民族—国家,像俄罗斯地域大至1 000多万平方公里,加拿大也99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960多万平方公里,美国930多万平方公里,澳大利亚2000多万人口也有230多万平方公里,这些国家的地域已经够庞大了。人口方面,中国将近14亿,印度过了10亿,俄罗斯、美国、日本也都超亿。就地域而言,这些大国相对于最古老的帝国,它们也就只能算是小国了。一个民族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尽管统治区域广袤,但它绝对达不到横跨三大洲的广袤状态。现代的民族—国家地域过于广阔,就会使国家的有效统治难以有效延伸到基层去。同时,现代民族—国家在人口上,一定会局限在一个可统治的范围内。现在中国有13亿8千万人口,国家还能够对其进行较为有效的政治控制,维持国家的政治秩序。但是,如果国家太大,人口太多,国家就会丧失自我支持和有效治理的能力,而陷入一个无法控制的状态。苏联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民族—国家,但是它的统治有效性程度不高,以至于国家最终崩溃掉了。美国本土已经够大了,但它还统治太平洋上的岛屿——夏威夷,还有日本附近的一个岛——关岛——是它的托管地,波多黎各也是它的托管地。它的有效统治能够达到这么宽广的范围,这就表明美国具有自我维持的政治统治能力。就此而言,一个国家不能小到微不足道,而难以跟其他政治共同体打交道;一个国家又不能大到无法自我维持,以致随时陷入崩溃危险。现代民族—国家在它的规模上,具有某种限定的性质。

第二个指标,国家结构问题。作为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首先可以确定,它绝对不是一个按血缘关系组成的政治结构,而是基于社会政治目的建立起来的组织。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的国家,严格说来还不够国家的标准。因为中国古代的国家是建立在宗法血缘的根基之上的。国家仅仅是家庭的放大。家国的结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家国同构的国家,还没有完全脱离宗法血缘这样的自然结构。它的政治特质还不是特别明显。因为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的国家,它的基本关系结构不是政治关系,而是血亲关系。血亲关系不可能政治化。国家的政治化关系,是完全以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基础,在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进行交易的关系。但是血亲关系会瓦解政治关系。血亲关系的坚实程度远远超过政治关系。当政治交易遇上血亲关系的时候,利益计算怎么也大不过血亲关系,因而政治规则相比于血亲关系显得非常苍白。在中国古代,提供统治哲学的儒家就面临着这样的抉择困境。尧、舜、禹是儒家崇尚的圣君,但是对于舜来讲,他的父亲偷了牛,犯了重罪。这个时候,舜要么将父亲绳之以法,要么自己违法救助父亲。舜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为此,有人质问儒家,舜的行为是正当的吗?儒家只有屈从于血亲伦理,答之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可见中国古代国家结构具有强烈的非政治性特质。

在血亲关系的基础上组成国家共同体,它一定是由非正义的血亲原则来建构国家的运作原则的,这个原则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规则性操作。国家运行的规则也就必然是最为“私化”的原则。中国古代特别强调政治中人的“天下大公”道德准则,但究其实,“天下之大公,乃天下之至私”。国家权力不过是氏族建立起来的私化权力结构而已,权力绝对没有开放性,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没有分享国家权力的机会。因此,在血缘性基础上建构的政治共同体权力,不开放性导致权力决策的合理程度相应地低下,政治交易的空间也骤然收窄了。这样的一种政治建构,它一定会贯彻一个统治逻辑——横暴权力的逻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就是国家资源的绝对私有化。“事无巨细皆决于上”,这就是政治决定与行政决策的专断处理。皇权至上的统治模式,在形式上也有一套政治机制、行政架构。中国古代就有一个庞大的官僚政治机器,但庞大的官僚政治机器不是按照独立的官僚制度原则来治理国家的,而仅仅是皇帝个人意志的代理者。皇帝不仅控制着庞大官僚机器的运作,而且掌握着官僚们的生杀予夺大权。皇帝一个人的意志,足以支配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意志,“朕即国家”。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首先超越了宗法血缘结构,以及宗法血缘的扩展性结构。国家是所有成员的共同体组织。这是一种绝对具有政治性的组织建构方式。因此,国家的公正准则对于国家的成立与维持,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国家绝对不是一个家族或一个组织的私有物。国家之作为政治共同体,需要设计并建构起限制国家权力以避免权力滥用的组织结构。这样的组织结构秉行分权制衡和公正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制衡的机制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对于执行国家日常权力的行政机构来讲,一套官僚机器的合理设置,是有效分配国家权力资源的保证。就此而言,文化国家的一人统治和民族—国家的民主治理,具有绝对的界限。

民族—国家的治理机制具有不同于文化国家或帝国的结构,即它的社会政治控制是一个复杂的机器。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逻辑一定不是一个简单的控制逻辑。民族—国家的国家治理过程一定依循一套协商性和妥协性的逻辑。这两个逻辑成为民族—国家能够自我复制、自我维持,保障自身不被颠覆、不被毁灭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构性的要求。没有这样一种社会政治控制结构,整个国家就不足以有效运转起来。而这样的一个政治控制结构,它既不来自血缘结构,也不来自一人统治。它的建立依据是什么?就是同意的原则。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乃是经由同意的统治(Government by Consent)。这就有必要进一步揭示民族—国家的结构特质。

三、民族—国家的结构和性质

一个政治建构在什么意义上足以被称为民族—国家?大致说来,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的巨型政治建构,可以被认定为民族—国家。

第一个条件,这个巨型政治建构足以被国际社会承认为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不只是一个自己承认自己的政治建构,还需要其他相应的政治建构的承认。现代政治哲学强调,国家之所以被称为国家,就是基于国家间的相互认可。这从现代国家间的政治互动上可以得到认知。在现代条件下,一个国家独立了,或者一个国家发生政变了,对于这个国家而言,最紧迫地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一方面,当然是自己国内的人民认不认可的问题;另一方面,则要看看大国对于新生的国家或新生的政权是什么态度。在现代国际社会,举足轻重的国家像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等,他们对某个国家建构的认可是该国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条件。如果这些国家没有承认一个新生国家的合法性或新生政权的正当性,那这个国家或政权的生存权力就会遭到置疑。像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在独立之后不断地发生颜色革命,比如橙色革命、天鹅绒革命,等等,革命后的国家最想得到什么?第一是美国、第二是欧洲联盟的承认。这就是驰名当代欧洲的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所强调的民族—国家与“国际关系”是相伴而生的理由。这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虽然说一个民族—国家是与国际关系同在的,但是,民族—国家具有政治上的独立性,国家具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建制。

第二个条件,这个巨型政治组织能聚集起内部的支持力量。即它获得了国家内部民众认可的、支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资源。假如国家内部的成员都不支持国家的运转,国家就必然会崩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能遭遇重组命运,也有可能被合并进另一个国家,或者分解为多个国家。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前南斯拉夫。这个国家原来由五个加盟共和国组成。但因为没有有效聚集组成国家的政治资源,民族间的紧张关系无法调和,各民族都试图组成自己民族的国家,于是南斯拉夫由一个国家逐渐分裂成为五个国家。一个国家内部,不论是多民族的国家,还是单一民族的国家,关键是要能够聚集国家合法运转的政治资源,并使得国家能够有效保持这类资源不至于流逝。如果国家内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资源严重匮乏,是绝对不足以维持国家的存在的。维持一个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需要有一个合法的政府,它能够将聚集起来的国家组织资源有效配置。一个无政府的状态,也可能存在某种政治状态,但绝对是一种混乱的政治状态。无政府与利维坦都不是聚集国家合法资源的有利形式。

第三个条件,就是有国家本身赖以建构起来的领土与人口条件。前面已经讲过,一个国家必须具有自己明确的地理区域。没有领土,绝对不可能成立国家。这是一个无须解释的问题。丧失了领土的国家,实际上就等于国家的灭亡,尽管维护这个灭亡国家的人士还可以声称他们属于这个国家。国家的地理区域可以是天然的边界形成的,也可以是通过战争划定的。至于人口,则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达到相当数目的人口,应当有较大比例的人口支持国家,换言之,他们愿意成为这个国家的一员。假如一定数目的人口中有较大比例的人不愿意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国家就会面临崩溃。

稍微具体地分析一下,一个民族国家建立的政治共同体,能不能被国际社会承认为国家,因而能够作为国家绵延下去,而不被其他国家吞并,这就要求一种承认国家的国际准则。这使得“国家”的标准只能在国际的范围内规定,而不能由国家内部来制定。国际(International),就是国家间互动的社会政治空间。这个“国际”首先意味着“国家”的先在性,数量不少且具有边界的国家才构成国际。划分出国与国的边界,我们才足以辨认,在什么范畴里、意义上它是一个国家。因此,虽然说有一个国际社会,但是国家间是具有政治排斥性的。建立在这种排斥性基础上的国家间政治,就是所谓国际政治,或者如国际政治理论的现实主义流派大师摩根索所讲的“国家间政治”。一个国家,在现代的处境里,越拒斥国际政治,就越被国际政治所排斥,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建构的国家独立性,被国际承认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地降低。所以,每一个国家,无论大小,都在努力争取自己生存的国际空间。

联合国机制可以被看做一个承认国家资格的机制。一个国家有没有成员国资格,就是在国家间政治的意义上允诺还是没允诺它作为国家的资格。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习俗,尤其是有这个国家的权力机构。当联合国承认这个具有政治架构与文化传统的政治建制是一个国家的时候,它的国家资格也就获得了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承认。比如说原来的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西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现在的北韩(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南韩,尽管人们认为德国、朝鲜在历史上是一个国家,但是,当它们分裂,作为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加入联合国的时候,国际社会就认定它们分裂成了两个国家。

一个国家,在其内部怎么样才能建构名副其实的民族共同体、具有共和精神的民族—国家,是民族—国家真正意义上的难题。民族—国家的建构情形不像古典国家那样,可以直接把国家强加给民族共同体的成员,然后再以控制、约束、压抑,甚至镇压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来维持国家的存在。如果是那样的话,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正当性资源就会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国家或迟或早肯定会崩溃或瓦解。苏联就是一个典型。虽然苏联已经是在现代背景下建立的国家,但因为苏联在建立一个多民族的现代国家的时候,对于多民族的政治事实关注不够,国家表现出强烈的正当化地压制国家内部共同体成员的倾向,本来应当由国家保护的差异性的民族关系,长期成为一个主体民族约束少数民族的状态。于是,少数民族对苏联国家政权的认同,越来越硗薄。到了最后,一个表面上很强大的国家,一下子就分裂成为15个国家了。可见,一个民族—国家内部恰当地处置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这绝对不是一个可以掉以轻心的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政治哲学家认为Nation-State这样的现代政治建构,Nation不是在民族层面上,而是在国家层面上用的。假如将国家直接称为State,可能会遭遇理论难题,因为State只相当于美国的州或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而在Nation-State里,政治构成较为复杂,民族之间的关系与民族跟国家的关系并不是高度稳固的关系,它们之间的政治联结随时随地都有崩溃的危险。前面我们提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有一本畅销书叫做《美国会分裂成50个国家吗?》涉及的就是Nation-State关系结构的稳定性问题。组成美国的50个州,概念上用的都是State。一旦它们各自宣布独立,美国就成了50个国家。民族—国家政治成员的国家认同,对国家统治的有效维持,是非常关键的。国家必须储备足够的正当性资源和合法性资源,才能维持国家的存在与稳定。

民族—国家的正当性资源,主要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的。国家聚集足够的正当性资源,意味着国家对它的共同体成员是公平的、正义的,以至于它的共同体成员愿意承认,他自己是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员。国家的正当性资源与国家的合法性资源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指赢得公民认同的道德基础,后者则是指公民认同的结果。民族—国家必须要能够使公民们心里面认为,我承认你国家的统治正当,因为你国家对我们公民是正义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作为公民就不会认同你国家的统治。这种“我”与“你”的关系具有绝对的对等性。如果国家对它的公民不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国家支配公民的关系,国家就难以聚集合法性资源,国家也就无法获得公民的认同。认同问题,一直是现代民族—国家在政治哲学上要考虑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现代民族—国家怎样才能有效集聚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资源?一方面,需要国家建立在共同体成员同意的基础上。另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必须有一套暴力机器。对内,它发挥保护性功能,并对局部的敌对分子进行镇压;对外,抵抗外敌入侵。同时,对内组织建设,以强化对外有利地位。这是国家的两个互补的功能。国家暴力机器就是要强制地实施这两个功能。如果一个现代国家想集聚内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资源,又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暴力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国家暴力缺少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当国家暴力是一套非经同意的暴力,显现为对内镇压和对外侵略——那么,国家暴力的支持基础就是脆弱而容易被颠覆的。

现代民族—国家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议会、政府、司法三个权力系统,各司其职,为的就是要能够建立起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只有建立了社会政治秩序,公民们认为只有在国家状态中生活才有秩序保证,才会认同统治者。一个国家秩序越混乱,政府越无能,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就越低下。统治者之间为了争夺国家权力展开你死我活的斗争,公民也会认为那与己无关,怀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就是依靠国家暴力维持了社会政治秩序,但是国家的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严重流失,所以尽管萨达姆掌握有暴力机器,但是暴力机器实际上是涣散的,一经外力压制,它就瓦解掉,就没有办法使之与国家统治扣合起来。所以我们要搞清楚,暴力统治要和正当统治扣合。如果暴力统治和正当统治是游离的,那就像这美国人一打进伊拉克,不是美国人把萨达姆铜像摧毁了。是谁把萨达姆的铜像从基座上给拉了下来?就是几个月前还百分之百地投票赞成萨达姆当总统的伊拉克人自己。所以,国家暴虐性的统治,是难以获得公民认同的。现代民族—国家,绝对不能单纯依靠暴力这个条件。暴力是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那种单纯从暴力性质上确认国家性质的传统认识,是绝对错误的认识。

同时,国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行政建构。我们知道,在现代的国家建构中,政府发挥着组织、配置国家日常资源的作用。一个国家究竟能不能保障社会政治秩序,在它的国家意志之下,一定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组织、一个行政运作系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国家本身的自我支撑,才能够得到日常资源合理配置的有力支持,可以使得人们感受到这个国家秩序井然,进入丰裕社会,维持基本自由状态的前景。没有政府的具体运作,国家的作用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是得不到显现的。

当一个国家建立起来之后,在组织上会发生基本理念和实际操作的分化。国家建构的基本理念和实际操作的分化,常常使国家处于一个理想设计上与实际操作上的分离状态。在理想规划中,国家总是给人以强烈的期待感;而在现实运作中,国家几乎总是给人一种极度不公平的感觉,从而促使反对国家乃至颠覆国家的运动得以生成。因此,我们在了解现代国家的基本建构之后,就有必要分析一下国家的理想性和国家的现实性。

四、国家的理想性和现实性

国家的理想性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显示的。一个角度是指国家“应当”是什么,另一个角度就是国家实际是什么。注意,后者并不是现实层面的理解,还是理想层面的理解。从这两个角度对理想国家性质的阐述,各种主张之间的分歧极大。但将差异性极大的理想性国家论述进行归纳,则不外下述几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功利主义的国家。这种类型的国家在解决“国家应该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的时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答案。这种思路的代表性政治哲学家就是边沁、约翰·密尔等功利主义者。这种思路认为,我们之所以建立国家就是为了使我们这个共同体的绝大多数成员能够达到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必须能够使最大多数公民达到最大幸福。否则,公民要国家来做什么?那还不如无政府好了。无政府主义的国家观最简单地跳到另一端,把功利主义的国家给瓦解了。无政府主义国家观一出口就是政府完全没有用处,政府是万恶之源,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将政府瓦解。政府的存在,根本就是侵害人们幸福,降低人们幸福感觉的。功利主义强调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说明国家(政府)的功用,并以这种功用来证明国家(政府)存在的理由。从行为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国家行为旨在促进人们的幸福。国家的正当性在此获得了辩护。如果国家不能促进人们的幸福,反倒与人们的幸福相对立,那么国家就丧失了存在的理由。

国家要能有效促进人们的幸福,它就应该做什么,或发挥什么作用?这一提问可以引发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国家要想我们最大多数人达到最大幸福,就应该是一个自由放任的国家。在这里,这种主张并不直接跟功利主义相关。但是,以自由放任最能积聚财富,因此有利于人们的幸福生活而言,功利主义的影子是可以看见的。这种主张很显然是限制国家的:国家不能够随意干预市场,公民应当有其自主地运用知识、智慧与财富的自由。在这里,国家的一套权力体系,不能侵入到公民的权利中。在经济活动的领域,应当采取价格机制来进行调控,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形态中达到财富积累的最满意情形。自由放任的国家形态,是现代西方的主流观念,长期主宰着人们对“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但当自由放任的国家状态确确实实对人们累积财富有重要的推进,而使得西方那些贫困的国家逐渐成为丰裕国家之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达到最大幸福的国家应该是什么”的新主张。

这就是福利国家的主张。福利国家的观点主张国家应该是强有力的建构。既然国家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一个预期目标,国家就应该对物质财富进行公正、平等的分配。国家应该在财富分配上,体现它对共同体任意成员均等地予以关爱的国家特质。因此,国家应该成为公正分配的、强有力的组织者与操作者。这样的主张当然是做大国家了。自由放任的国家,实际上是做小国家。“做大国家”和“做小国家”,在国家应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幸福这样的一个圆心上表现出了张力。要想做小国家,就要维持自由放任。诺齐克就坚决反对罗尔斯。罗尔斯坚决主张国家一定要干预分配正义的问题,使国家的个体成员能够在国家内部得到公平的对待。但诺齐克认为,这样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就会轻易地发生。在“持有的正义”面前,我们宁愿让国家成为一个Minimal State——最小的国家。国家一大,公民合法持有的财产,国家就会眼红,就会加以剥夺,并且不适当地分配给国家认为利益受损的人们。而这样恰恰妨碍人们追求自由地谋取财富的行为。像罗尔斯主张的那种福利国家最要命的毛病,就是瓦解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与财富。20世纪后半期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从某个角度印证了诺齐克的这种说法,只不过福利国家的失败是从劫富济贫导致“富而受打压”“穷而不思进”的贫富双损局面及其对应效果上予以证明的而已。

另一种类型就是绝对主义国家。绝对主义的国家有霍布斯和黑格尔两种不同的主张。霍布斯主张的国家,严格说来,是个人主义的国家。由于他认为人与人处于战争状态,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来管理,于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就具备了出现的理由。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处于战争状态的人,具有自卫的自然权利,但是他不能够主动地侵害别人的利益。假设要剥夺我的自我捍卫的权利,那么,也相应要剥夺你的同样的权利;同样,我要出让我一定份额的权利,你也得出让你相同份额的权利。这样战争状态才会解除。为了社会的合作,就有必要引进“主权者”的概念,我们从此进入国家的状态,国家保护个体,个体服从国家。霍布斯认为,公民对国家的服从是绝对的。因为一切社会的权威集中于主权者身上,立法权、行政权、使用武力的权力,都必须托诸主权者。为此,霍布斯坚决反对议会主导制,支持君主专制。

而黑格尔主义的申述代表了绝对精神的国家,绝对就表明比霍布斯的观点来得强烈得多。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他集中批评了个人主义;另一方面,他集中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就前者讲,黑格尔对个人主义的批判,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极具代表性。他认为,公民的个人人格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存在,而不是个人主义所说的天赋权利的独立个体。同时,个人并不是与市民社会对等的存在。市民社会不是个人的天堂,而是民族的机构,体现于与民族道义所具有的尊严相一致的公共当局。因此,无论社会还是国家都不能仅仅说依赖于个人的同意。由于人类最高的需要是参与的需要,因此只能在社会与历史中确认个人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正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妨碍了德国的统一与发展。他也严厉地批评了法国革命中雅各宾党人的抽象个人主义与自由哲学的历史支点。依据这种批判,黑格尔阐述了自己的国家观。他首先强调,“必须把国家当作有机体来理解”。他认为,个人从来就是国家的成员,个人主义伪造了个人的本质,也伪造了国家的本质。国家真正的本质乃是把它的成员的完全自由及私人幸福联结在一起。在这样的国家中,个人权利与公共义务有了更为圆满的结合。国家中的所有公民都是自由的,他们在服务于国家的过程中发现自我实现的最高形式。黑格尔最后得出最高级的国家形态的结论是什么?就是他所在的普鲁士国家。因为当时正在寻求统一的普鲁士能够避免黑格尔藐视的英国的个人主义与法国雅各宾党人的极端个人冲动。黑格尔在这两个方面的论说,对于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国家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受黑格尔的影响就十分明显。马克思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批判也是入木三分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点是,国家是在剥削阶级占据经济优势、利益冲突无法协调,以至于必须要有一套国家暴力机器来维持其利益的时候出现的事物。马克思主义这样的国家观,使它对这种代表了剥削阶级意志的国家充满了愤恨。它着力揭示国家发展的规律性。国家发展的总体客观规律是它遵循一个从产生、发展到死亡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发展勾勒出一条线索,那就是马克思主义表述的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到原始社会晚期出现国家,国家的形态经历从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再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过程。前面这些国家形态都是剥削阶级建立的国家形态。最后由无产阶级建立起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重建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从而使得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与公有制相适应,促使分配制度从按劳分配发展到按需分配,消灭国家的剥削性质,最终使国家消亡。马克思主义阐述的国家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死亡的这个递进性规律,跟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发展历程有相似的地方,即国家的发展遵循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但是,马克思主义强调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解释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这就将黑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颠倒了过来。在黑格尔那里,整个国家的发展是受绝对精神制约的;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国家发展的规律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作用促成的,它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20世纪后期著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将两者都视为历史决定论的表现形态。历史决定论认为,人的主观作用不能影响历史进程,人们只能服从既定的历史规律,努力认识历史规律,利用历史规律,推动国家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发展。人类自身选择对于既定的历史进程并不发生多少作用。波普尔的批评也许值得商榷,但他指出的黑格尔的历史决定论的理论特质似乎是比较准确的。

与历史决定论在旨趣上相映成趣的是神学家们的主张。神学家认为,国家的出现反映了既定的目的论。神学家所讲的国家一定是什么样的国家形态?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形态。国家不仅要管恺撒的事情,而且要管上帝的事情。上帝的事情当然只归上帝,但恺撒的事情,并不是仅仅归恺撒,上帝也要负责恺撒的事情。上帝和恺撒的事情融为一体,这样可以避免人们的世俗堕落,更可以避免人们的灵魂堕落。在严格的神权政治视野中,上帝是作为直接的统治者存在的。其法律为国家共同体的法律,它由神职人员给予阐明并加以执行。世俗统治者必须接受神学领袖的最后指示,教权绝对高于世俗权,世俗权可以管理世俗的事务,但必须有教权的命令或许可才行。至于一切世俗事务的处理,很显然不是由世俗中人自主决策的,而是由上帝的意旨决定的。上帝意旨的实际传达者就是神职人员。神之城集合了一切优点,人之城则是一切现世弱点的集合。只有促使神之城战胜人之城,人才能免于堕落。世间的一切就这样被上帝所注定。

再一种类型则是契约主义国家。契约主义的国家观将国家看做约定的产物。国家的产生问题是契约主义国家观的阐释前提。就人类活动的自然状态来讲,本没有什么国家这样的政治现象存在。当人与人要么处于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要么处于洛克所说的和平状态之时,或者为了消弭战争状态,或者为了维护公益,政治社会与国家才产生了。国家的产生,就是一个权力与权利约定的过程和结果。确实,国家是一套权力结构。但国家的权力结构来自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认同。尤其是按照洛克的表述,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演变,是来自社会成员的同意。建立国家政权、制定法律,都是为了管理和保护财产,为了促进公益。这种权力,只能从同意中产生。这样每个人才会将天赋的人权让渡给社会或公共机构。国家在这里获得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在保护人们的天赋权利方面,比人们天然享有的自然状态要好。假如不是这样,人们就没有必要让渡自己的天赋权利给社会或公共机构。社会或公共机构也就只有在保护人们的天赋权利方面比自然状态更为优越的时候,才显示出从自然状态发展到政治社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或公共机构才能实现自身的存在。契约主义的国家观甚至要求以过半数的共同体成员的赞同,来判断政治社会、公共机构或国家遵循了契约,因此能够合法地运行。假如政治社会、公共机构或国家不能遵循建立国家的契约,人们就可以行使重新订立契约的权利。国家就此不可避免地陷入一场重新订立契约的革命之中。

理想性的国家言述,基本上都是从国家的发生学角度讨论问题。从国家的实际存在与运行状态来看,国家的分类模式就繁复得多了。从国家权力的来源上区分,可以有民主国家与极权国家之分。前者的权力来自公民的授权,后者的权力来自专制独裁。而从权力使用的方式上来讲,则可以将国家划分为集权国家与分权国家。前者主要由中央机构实施国家权力,地方权力机构仅仅是执行机构而已;后者则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划分清楚权力范围,各司其职。相应的,基于国家、地区结构的权力分配的划分,可以有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区分。前者实行中央政府统管一切的行政体制,后者实行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之间的政治联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实际运行中的国家的一切类型分析的概念,都不能对应性地用来观察和分析现实国家。现实存在的国家,一般不可能是理想类型的国家,它都是各个类型的分析因素交互存在的政治实体。远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他就强调实际运行的政体不是典范性很强的某种类型,比如贵族制、民主制、寡头制等的纯粹类型,而是一种混合制的政体形态。而这种分析,就不属于政治哲学的研究范畴,而属于政治科学的研究范畴了。

五、国家与超国家

在现代性的背景中,我们不能不承认一切政治思维、一切政治价值、一切制度安排、一切政治生活,都是在民族—国家这个“如来佛”的手掌里展开的。现代性政治中,一个国家内部建构的政治价值,比如人权,就只有在民族—国家的范畴里才能获得理解。对于一个公民来讲,谁足以保护或损害他的人权,在什么情况下他具备人权,在什么情况下他丧失人权,都是由主权国家来保障、来给定、来保护并由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的。一个公民丧失掉人权,也是因为国家剥夺了他的权利,或者就是国家无力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必定要体现为现代性主张之下的国家法规体制。国家对于公民来说,不是随意地进行统治的。国家是共同体成员按照契约精神建立的,国家与公民之间具有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必须以法的形式来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支持。如此,国家本身才能维持自己有序的统治。这就是政治合法性问题所表明的原则。另一方面,必须给予公民以合法反抗国家的权利。公民非暴力反抗的传统及其理论辩护,就是在这个角度获得理解的。

民族—国家之间,则没有民族—国家内部的那种权力建构的契约准则,也没有民族—国家内部权力的分割制衡机制,民族—国家间的政治始终是处于国家间的抗衡状态。现代国家间构成的国际政治,主要是一种冲突的状态。民族—国家间也追求合作,这就是我们今天津津乐道的国际政治的双赢(Win-Win)。但实际上,国家间政治主要还是一种强权政治。今天美国在世界范围内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诉求,即使是对中国这样有广阔的地理空间、庞大的人口支持,而且有独立的悠久文化的国家同样采取遏制的态度。为什么美国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对待其他国家呢?原因很简单,美国强大得足以遏制其他国家。就国家间政治来说,在地球的资源处于一定时空条件既定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实力强了,其他国家的实力就会相形弱化。19世纪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成为“日不落”帝国,就连当时的美国也不得不臣服于它。而到20世纪,当美国有实力遏制其他国家的时候,它就成为世界领袖国家。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只好成为二等强国。美国采取的国际战略,英国也就总是处于一个跟进的状态。我们不能指望国际社会像民族—国家内部那样,因为有一套控制国家的制度安排,所以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从这个特定的角度讲,在今天的世界上,国家间的遏制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国际法的公正制定与真正实施还有待时日。

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状态,也并不是铁板一块的。由于三个原因,它正在发生改变:

第一,由于人类政治生活的发展使得人类从古至今都处在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政治理念、新的政治结构、新的制度选择、新的生活模式、新的政治出路的过程中,因此,民族—国家的结构绝对不是人们完全满意的政治结构。民族—国家在现代性的背景下,获得了它最充分的存在与发展理由。但是,在前现代并没有民族—国家的政治建制。在后现代(Postmodern)的情况下,人类完全可以创造出新的政治社会理念来。这是一个绝对可能的哲学式预期。

第二,现实处境中国家间的抗衡体系的作用状态正在发生变化。国家间的冲突状况受制于国家间的实力,但国家间的冲突导致资源的严重耗费。这种耗费,既是针对一个民族—国家内部资源的动员而言,也是基于国家间为了战胜对手而刻意采取的姿态而言。于是,这一方面使得国家在面对市场资源组织的时候,在面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时候,在面对活动空间拓展的时候,常常会竭尽全力。比如一切想跟美国抗衡的国家,就都处于一个耗尽资源而难见成效的状态。苏联就是在国家资源动员能力胜过其资源供给能力的情况下,走向了崩溃。

另一方面,即使对于美国这样的超级强国来说,国家实力很强,但是要在世界范围内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它也不得不竭尽所能,限制与自己国家利益相左的其他国家的行为。美国甚至为此制定了同时打赢两场局部战争的国家战略。但是,美国还不得不寻求国际盟友支持自己的国际政治行为,否则它也难以在世界范围内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正是具有这样的国家活动空间,国际社会的国家境况总是处于一个可变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之前,基于国家利益,也基于意识形态等因素,苏联及其卫星国与美国一直抗衡。到了今天,国家间对峙的意识形态因素看起来是弱化了。因此,代之而起的欧洲国家,也想合作起来跟一个规模庞大的、拥有雄厚实力的美国进行对抗,以便获得和保证自己的利益。于是,欧洲联盟的国家努力打破经济和政治分界,使国家间的资源相互融通,以增强欧洲的实力。

欧洲联盟早期实际上仅仅是想干啥?主要是打破市场内部的分割,进行组织优化、资源整合。欧洲联盟的利益基础由此鲜明地显现出来。所以,欧洲联盟第一个伟大的成果,是有超国家的金融体系,即欧元体系。接着它才致力于寻求超国家的政治体系,试图制定欧洲联盟的宪法。这样一种东西,在民族—国家的发展状况之中是难以设想的。国家间怎么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意志,有一个统一的经济发展的结构?不可能的。以国家暴力支持的民族—国家建构,只不过是为了维持各个民族—国家自己的利益。即使国家间有某种合作,那也是权宜之计。国家间的合作一般是松散的、脆弱的。而今天欧洲联盟建立起的统一的金融体系,以及可以预期的欧洲宪法所支撑的统一的政治体系,正在跨越国家的边界,建构新的政治结构。

第三,回顾历史,实际上超国家的政治建构是在国家对抗最激烈的时候出现的。冷战时期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就都是庞大的超国家组织。虽然建立这样的组织是为了捍卫组织内的各个国家的利益,而且组织受到超级国家的控制,但是这样的超国家组织,显现出了统一的政治意志、统一的战争意志、统一的组织意志。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就限制它的高科技产品出口到华沙条约组织。另外,组织间还具有明显的对抗性。但这类组织开启了人们创建国家间政治组织的先河。当这类组织的建构不是单纯受政治对抗意识的驱动,而被经济利益驱动的时候,就有了根本不同的结构状态。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的全球市场,正是在政治力量之外驱动全球政治组织建构的最为有力的力量。

跨国公司的出现,被认为是超国家组织建构的雏形。国家主要地是一种政治建构,虽然其中具有保护其成员经济利益的内涵,但今天的跨国公司,尤其是新出现的全球公司,则是直接受经济利益驱动的超国家组织。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全球公司直接将自己组织的力量感深深扎根在跨越国家组织的政治原则的沃土之中。它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直接构成了威胁。现代民族—国家真正面临着重新构造的命运。

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赢利组织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勃然生长,也象征着超国家组织的活力。这些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活动,不受国家范围的限制,也不受民族—国家法律的支持,他们完全按照组织规则从事活动。非政府组织不以国家暴力作为组织运转的支撑条件,非赢利组织更是直接以公益为工作目标。这就显示,在国家组织之外,也可以有范围广泛的、强有力的组织生长的空间,而巨型组织不仅仅存在着以国家为单位的形态。

联合国的长期运转,也给超国家的巨型组织的诞生提供了典范。虽然今天的联合国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只是民族—国家的政治讲坛,但是,联合国在协调国际事务、解决国际争端、发挥人道作用等方面发挥的功能,也向人们展示了超国家组织运作的广阔前景。

当然,超国家究竟能否取代国家成为新的人类政治组织的建构,还是一个远远没有答案的问题。我们今天的政治运思,还只能在现实的氛围中,即在民族—国家的背景中进行。


第六讲 中国政治哲学的变迁第八讲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轴心问题的意识形态

第七讲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运思基础的民族—国家|中编 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演讲与观念结构|政治哲学讲演录 - 任剑涛|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