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作为现代政治哲学轴心问题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个现代事件,它不是一个传统社会的问题。虽然我们现在面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时候,还经常要谈到传统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实际上,将古代的统治性意识形式解释为古典意识形态,是对传统意识形式的现代化处理。意识形态,本身只有在现代社会通过国家对统治理念的系统控制方式,才可能显示出它的根本特点。
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现代事件,它鲜明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独特性。什么样的现代社会独特性?现代国家的国家性质,是需要强大的思想动力的。它跟传统社会不一样,传统社会就是用简单的神神鬼鬼,或者君权神授、君权天授——理论很简单,逻辑很粗暴——就了结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建构任务。而现代的国家意识形态,是一个很精致的建构。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意识形态建构一直就是重要的国家事务,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你就是身处粗暴如希特勒时期的纳粹德国,它的国家意识形态也是很精致的。纳粹德国有一套精细的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它也有一堆聪明的政治理论家为其提供国家意识形态论证。纳粹德国的反犹主义、反资本主义、反马克思主义,都不是简单的立场宣誓,而是在一套国家意识形态中做出了系统“论证”的精致政治理论。极权主义国家、整体主义国家,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具有思想上的自觉。对此,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彩的分析。
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现代事件,是通过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它能够与国家权力全面相结合。这个性质,是任何意识形式在传统社会都无法具备的。因为从中外的政治史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在其古典时代,社会意识的形式能够全面地跟国家权力结合起来。只是在现代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才如此紧密相关。人们通常认为的意识形态的四种含义——它是关于观念的科学,它与自由主义被同义对待,它直接指政治学说,它的知识和实践贫乏且为激进主义——都是在“现代”才出现的思想状况。第二,意识形态之所以被称为现代事件,是因为只有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产生以后,才具备将意识形态制度化沉淀为国家政治生活形式的可能性。在传统社会里,国家建构不是那么严密,也不是那么完整。比如中国古典社会的结构就是一个二元结构,国家意识形态基本上下达到县官一级的时候,便就此打住了。国家意识形态对基层社会毫无影响,基层社会有它自己的社会意识形式。这就是我们都知道的,作为儒学的国家意识形态与作为儒学的社会意识形态大不一样的历史事实。只有在现代社会有了这样的一种政治结构,意识形态对社会的统治才是完整的。整个国家权力是往下渗透的、弥漫的,扩展大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国家和社会就此紧密地连接起来。一个国家,我们说它是一个国家,基本上是因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在这个国家之下,形成了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比如说中国社会,与中国这个“国家”是相对应的。第三,我们说意识形态是一个现代事件,就是因为意识形态只有在经过“诸神之争”之后,它才能够显示出某种意识形态跟国家权力结合起来的思想张力。只有在“诸神之争”的现代意识形态背景中,经过意识形态之间的较量,民族—国家需要什么意识形态与其匹配才能找到适合的答案。而其他的意识形态就淡出国家权力系统,成为演绎社会政治理想甚至幻想的乌托邦。这里区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标准,是德国著名思想家卡尔·曼海姆的划分:凡是一种系统的思想建构、完备的政治理论,没有能够跟国家权力结合起来,我们就称它为乌托邦。因为没有国家权力全面支持的社会政治理论,只能是一种社会政治想象。这种思想只有与国家权力系统地结合起来,我们才称它为意识形态。因为这个时候的社会政治系统思想,变成为一种权力结构——一种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的相互支撑结构。种种社会政治的系统构想竞相角逐,争取与国家权力系统的直接媾和,绝对地是一种现代思想图景。
一、意识形态的现代特质
意识形态(Ideology)被人形象地翻译为中文“伊底牢结”。从这个翻译上我们可以觉察到,意识形态的现代特质,就是要捍卫某种要一以贯之地显示出来、具有完备性特点的社会政治理念。所以说“伊底牢结”这个翻译是很形象的。意识形态显现出强烈的价值偏好和强烈的价值排斥,以及它对所有社会政治问题一揽子解决的那种允诺。因此,意识形态作为现代社会的精神状态,构成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通常把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看做依附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上的一些价值主张、一些观念结构、一些制度设计、一些生活方式的说法与做法。其实,现代意识形态的特质,主要并不体现在它的依附性上面。显示出现代意识形态特质更为关键的地方在哪里?在于意识形态作为现代事件,它绝对具有自己的生命。一种意识形态一旦和国家权力体系结合起来,进入国家权力结构,它就能够产生一种自我辩护、自我复制、自我延续的能力。作为意识形态,无论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马克思主义,或者是社群主义、法西斯主义、无政府主义,一旦这些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治生活有了实质性的扣合,它就反过来制约国家政治生活的整体状态,并赢得了自我的生命价值。
意识形态的这种自主性,从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出来:
第一,意识形态具有自己特殊的“所指”。一切政治理论的陈述总是有所指的,而意识形态尤其鲜明地体现出这一特点。意识形态的“所指”是指社会政治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客观需求。现代意识形态,无论体现为“左”“中”“右”哪一种具体倾向,它都表现为对现代政治生活里客观存在政治现象的指证、批判、反思、解构或再造。哪怕人们最拒斥的像纳粹国家社会主义那样的现代意识形态,它也具有明显的“所指”的特点。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断定现代意识形态之间的纷争,也就是所谓“诸神之争”的现象,是现代性背景之下必然存在、不可祛除的现象。所有的意识形态体系,由于它具有针对现实政治生活的某些方面的“所指”,因此,只要我们人类还生活在现代性的处境中,这些意识形态就会反复地出现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激荡起某种政治风云。比如说无政府主义,就是来自人们对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府的什么感觉?厌恶。政府始终不能满足人们最起码的公平要求,因此,无政府主义主张的“政府是万恶之源”,就能够赢得部分人士的认同。无政府主义的这种主张,跟自由主义只有一墙之隔。自由主义这种意识形态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国家可能没有作为,并给公民们造成损害,故而它是个“恶”。但没有国家,社会政治秩序就没有保障,因此它是“必要”的。无政府主义也认为国家是个“恶”,但不是一般的恶,而是万恶之源,因此欲除国家而后快。所以,无政府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是非常激进的。但还是有部分人愿意在政治生活中实践它。因此,就连无政府主义这种极端的意识形态,也不可能从现代政治生活中完全抹掉。由此可以预见,其他不走极端的意识形态始终不会缺乏崇信者。意识形态的这种状况,也就应了所谓“存在即合理”的说法。
意识形态也具有自己的“能指”。所谓意识形态的“能指”,指的是意识形态体系的建构者们,都具有一种指向它意欲解决的一揽子问题的主观能力。意识形态体系的建构者,都在主观上承诺了一种自己解决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建构目标。事实上,意识形态从来也都具有排斥性地陈述它指陈的所有社会政治问题,并在这种陈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意识形态的“独门暗器”。不具有这种“能指”特点的完备性或整全性思想建构,就不能被称为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的这两个特质具有从能指到所指滑动的流动性,这是国内研究法国政治哲学家卢梭思想的学者朱学勤的一个形象说法。相对地做出一个区分就是,能指代表一种主观状态,所指代表一种客观对象。意识形态从能指向所指的滑动,就是指意识形态从它能够指陈某种社会政治现象向它实际指陈的社会政治现象的变动。从形式上看,一个意识形态建构好像跟实际的社会政治生活是脱钩的。这是我们着眼于意识形态的“能指”必然留下的印象。但实际上,我们从这一意识形态体系的陈述上可以发现,它总是有实际针对的。一方面,意识形态总是能够指向我们实际的社会生活背后的那些具体的政治状态、政治主张、政治价值、政治偏好、政治意向、政治目标、政治理想等与政治生活相关的复杂指标。所以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体系代表着某种理论能力、理论自主性、理论自存的那种现象。另一方面,它实际上又与我们的现实政治生活紧密勾连在一起。意识形态总是从它的价值意图出发指向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某些现象。这就是所谓意识形态从能指到所指滑动的存在形式。否则,当意识形态只有“能指”而没有“所指”的时候,意识形态就变成了陈述者的一种自我表达、自我信念,就不是针对现实政治生活的任何实际做出的陈述。这种意识形态就因为它没有客观针对而丧失了存在的理由,就等于说是默然无语地对客观社会政治问题的示意。这样的意识形态其实是不存在的。只有当意识形态在能指与所指之间滑动的时候,它才可能既陈述清楚它要陈述的社会政治问题,又准确显示自己存在的价值与理由。
第二,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现代事件,与国家权力紧紧地扣合在一起。更关键的是,意识形态与我们的现实政治生活扣合在一起。在这里,我们所讲的意识形态,不是通常所讲的人类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诸如文学、艺术、哲学、历史、法律,等等。人们的精神生活所显示出来的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是很丰富的,一旦有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上升到了意识形态,那么,它就会使一切的社会意识形式从属于意识形态。比如,苏联的文学艺术,长期以来就是意识形态化的文学艺术,或者说是政治化的文学艺术。国家的政治领袖直接审查文学艺术作品,像《静静的顿河》后两卷的出版,都是斯大林亲自批准的。国家提倡与国家意识形态相符合的文学艺术形式与作品;相应的,拒斥与国家意识形态不相符合的文学艺术作品。而中国“文革”时期的文学艺术也处于这种意识形态化的状况。当时的文学艺术作品所要树立的文学形象是什么?那时有一部流行小说《金光大道》,小说的男主人公形象就完全是政治化的形象,主人公名字就直接叫做“高大全”。这体现出那个时期意识形态对人们人格理想要求的一种理想政治范式,也体现了一种国家政治控制的功能。文学艺术的创作是如此,历史著作的编写也是如此。经过当代著名历史学家茅海建的考证,他在自己撰写的《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中指出,为我们中国人所崇信的三元里抗英斗争,其实压根儿就没有这个历史事件,而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历史意识形态不断构想累积而成的意识形态化历史。这就是典型的爱国主义的史学意识形态。
所以,现代意识形态的建构对于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它已经成为国家建构不可缺少的基本理据。由于意识形态具有一揽子回答并解决所有社会政治问题的特性,因此,犹如我们熟知的,有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化,也有史学的意识形态化,还有哲学的意识形态化,等等。哲学的意识形态化,可能在针对现实的理论建构上,就落到了政治哲学的层面。哲学的意识形态化,有的时候其陈述甚至是好笑的。因为哲学的意识形态化可以表现为种族优越的哲学想象。比如说德国人的哲学意识形态,就具有典型的自我优越的思辨想象。前述黑格尔就径自将德国人的哲学思维视为是最高水准的,以为自己的民族是全球最富于哲学思辨能力的。在黑格尔的眼里,我们中国人没有什么哲学思维,中国的哲学也就在哲学前史里能得到一个位置。他认为中国哲学根本没有达到成熟的思维水平,揭示不了绝对精神的辨证运动,完全属于原始思维。这种意识形态构想当然不为我们中国人所认可。而黑格尔在审视自己的国家形态的时候,也将理想政治国家直接安顿在他生活的普鲁士土地上,就更有点可笑了。一国的意识形态对其他国家的排斥,与种族主义似乎具有某种若隐若现的联系。
国家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形式的制约,具有难以想象的巨大力量。比如艺术这种娱乐人类、最多是陶冶性情的方式,在这种视野里,人们跳一个舞蹈、唱一首歌,达到抒情、惬意的目的就行了,甚至有的时候我们纵情声色,只要声音是美的、音乐是好的,也就有了艺术的体验和快感。但是,如果国家意识形态侵入到艺术的领域,你跳舞的某个动作就有了符不符合国家政治控制程式的问题,你放声高歌一曲也有了一个是不是靡靡之音的问题。当国家试图将某种奔放的精神通过肢体语言传达给社会公众的时候,当国家努力想将高亢有力的声音确定为昂扬上进的国家精神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考虑意识形态的巨大制约能力。否则,国家就会以自己掌握的暴力工具,对他不予认可的东西进行压制、打击,甚至摧毁。
现代意识形态一旦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它就有了政治控制的功能。国家意识形态的全方位控制功能是表现于现代政治生活中的突出事件。为什么格瓦拉的戏剧会在纳粹德国流行开来?为什么现代主义画派会遭到有些国家的国家权力强烈的排斥?就是因为它们要么符合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要么与国家意识形态相抵触。即使在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国家意识形态支配下的文学艺术领域里,我们也会发现,歌唱家李谷一唱的一曲《乡恋》,由于模仿了港台歌星的一些唱法,而被批判为资产阶级的靡靡之音,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后来崔健唱摇滚,也被视为反映了颓废青年不上进的心理状态。这些都显示了现代意识形态对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的总体控制特征。意识形态就是要以国家权力来显示出它对国家、对社会的那种支配性影响,同时显示出意识形态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渗透。
意识形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里,变成一种人们不得不面对且在长期的政治生活里不得不接受和内化的一种价值偏好。意识形态这样一种现代特质,确实使得现代国家成为由意识形态在对其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支持的国家形态。在传统社会里,当统治者要求精神世界给它提供合法性支持的时候,常常依赖的是简单的社会意识形式的构造。比如东汉刘秀政权,就简单地依托于迷信的群众心理。古典意识形态对国家的支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简单性;第二,粗糙性;第三,自我复制与巩固的单一性。简单性,是指这种意识形态的结构不精致、不复杂。比如“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说法,是儒家提供的古典国家意识形态最典型的表达之一。这就是一个单纯连接宗法血缘伦理与国家政治伦理的构造。在现代性政治理念的光照下,它确实显得非常简单、粗糙。但古典社会的简单结构恰好与简单的意识形态构造相适应。这倒使得古代国家的国家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变性。因为在古代社会里,国家需要的古典意识形态的结构长时期处于自我复制的状态,它确实不需要随时随地的意识形态花样翻新。所以,西方人认为西方的一部古代政治意识形态史,就是对柏拉图政治意识形态的一个注释史。而中国的古典意识形态史,也就是对孔子式的意识形态的训诂史。在这个意义上,古典意识形态的这种简单性、单一性,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直接依附性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现代意识形态,确实是在现代社会里,依据现代社会的经济形势、政治结构、文化状态,而有了多元的结构局面。多元的现代社会结构形式,与多元的意识形态建构是吻合的。现代社会,在经济上可以区分为多种经济形式:从类型上区分,它可能是市场经济,也可能是计划经济;从产业结构上区分,它可能是工业经济,也可能是农业经济。经济形式的多元性,使得政治意识形态在反映经济活动方式的时候,支撑起不同的意识形态体系。这就是经济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关联。一方面,在具体的经济结构和相应的意识形态之间,有时候可能有距离;另一方面,具体的经济结构与具体的意识形态之间,也可以完全融汇。这才使得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经济形式不同,意识形态可能相同;而经济形式相同,意识形态却可能有很大差异。比如说,不论是现代农业国家还是工业国家,都可能将集(极)权性的意识形态作为它的国家意识形态,同时,不论实行市场经济还是实行计划经济,却都可能采用宪政民主的意识形态作为它的国家意识形态。
从政治组织形式上来讲,情况也是如此。无论国家的政体形式是集权的还是分权,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是选举的还是世袭的,现代国家政治权力体系对意识形态的需求都是一致的。没有绝对不需要意识形态支撑的国家建构,但也没有绝对只依赖某种意识形态来支撑所有国家结构的政治状况。总的情况是,现代政治生活对意识形态的需求是内在的。在古典社会里,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并不强烈地需要也并不自觉地需要某种意识形态作为他参与政治生活的根据,作为他进入政治实际行动的一种观念基础。但是,在现代社会里,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当他参与政治生活、发挥政治效能的时候,一定会有某种现代的意识形态的支持。比如,我们在对国家间关系进行判断的时候,就一定有民族主义这种意识形态影响我们。而我们对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判定的时候,我们也一定有要么自由主义要么马克思主义要么保守主义等意识形态的支持。当我们对构成社会的个体和群体的关系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一定会有或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等意识形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公民似乎都变成了意识形态主宰的对象。因此,意识形态如何深入而广泛地透入到我们的生活世界,以至于是所有社会领域里,无论是什么样的开明观念、保守看法、多元主张、单纯意识、优越想法、自卑心结,在背后都潜蛰着意识形态的阴影。
现代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局面,是由现代社会复杂的分工合作结构所注定的。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空前复杂化,人们已经无法从整体上把握这个社会的全局了,人们仅仅能够在某个侧面对这样的复杂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理解和建构。这就使得那些着意从总体上把握和解释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理论家们,难以提供一个相应的整体性说明。他们对复杂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解释和重建,也都不能不从一个侧面出发刻画出这个侧面观察到的现代生活的总体面目。现代彼此攻讦的意识形态,其实也就是一个“盲人摸象”的状态。在“现代性”这个前提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一切依托在现代性背景中阐述的意识形态,无论怎么纷纷许诺自己多么高明、完整地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值得期待的未来社会政治蓝图,都无法逃脱“现代性”多元意识形态之片面的处境。
二、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
与现代意识形态的总体性、一体性、渗透性相映成趣的,是现代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各种现代意识形态都声称自己一揽子地解决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问题,在这一点上,现代意识形态之间似乎没有任何兼容的可能。现代的意识形态体系只要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它就必然认定自己一揽子解决现代社会所有社会政治问题的唯一性,而且认定其他所有的意识形态都不可能具备同样的实践功能。所谓“神仙打仗,凡人遭殃”,可以用来形容意识形态这种“诸神之争”在意识形态创制者与意识形态接受者之间的关系。面对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有两个问题值得分析:一是现代意识形态“诸神之争”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二是意识形态“诸神之争”会有一个什么样的政治状态。
“诸神之争”是一个形象性的说法,来自著名的现代性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他认为,“诸神之争”是现代价值争端的一种基本存在状态。“诸神之争”体现于意识形态领域,则表现为意识形态之间在自己的基本价值主张上的互不兼容、相互对峙。这种状态,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一,现代意识形态作为“诸神之争”而相互不能兼容,以至于“诸神之争”成了意识形态存在的现实状况。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现代意识形态都是关于现代性一切问题的一揽子解决主张。所谓“一揽子”,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统纳一切的特点,它声称没有例外地解决一切问题。本来,基于对现代复杂分工合作社会某个侧面观察而形成的意识形态,只能解释或解决某个社会领域的事务。比如政治意识形态就只针对政治生活领域的事务进行筹划,它管不了经济生活,也管不了文化生活,更管不了传统习俗。但是,现代意识形态的完备性建构,尤其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不是以一种书斋主张而存在的。它们都尝试与国家权力全面结合。为了这种结合,所有的意识形态体系都认为:自己全面改善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是唯一的,除了自己主张的这种意识形态能够使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全面完善起来,其他所有意识形态建构都不可能像自己这样有效地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幸福、提升福利水平。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使得意识形态具有这种十分强烈的排斥性。这种排斥性是完全的排斥性。这表明各种意识形态在结构上自我捍卫、在功能上自我确证的决心。所以,我们不能期望各种意识形态融会起来,相互借取思想资源。
第二,受进步主义的影响,现代意识形态特别强调自身对改善人类生活状况的促进作用。本来,一种观念体系允诺改善人们的生活,也就仅仅是一种允诺而已。在古代历史上,只有宗教的这种允诺需要人们以虔信的态度信而后行。按照神圣战胜人欲的进程,我们逐渐进入一个千禧王国——人人发现美好生活的所在。现代意识形态把宗教的这样一种论证,下落到世俗生活之中。当人民不再相信神最终拯救我们的信条时,意识形态的构造便以理性来担保人类处于一个进步的状态。各种意识形态都纷纷承诺,如果人们按照其意识形态主张组织社会生活,生活就肯定能够改善,千禧王国就会落实在人间。
这样一种彻底、全面地改善生活的保证,是任何意识形态都带有的一种许诺。意识形态是需要许诺的。它以一种观念的形式向我们承诺。由于这种承诺具有完备性的特点,因此各意识形态的承诺之间就具有绝对的排斥性。各种现代意识形态允诺自己引领人类进入千禧王国的许诺唯一性,既显现出它观念主张的体系化特质,也显现出现代意识形态的建构在思想体系上体现为一种不是只针对“问题”而是绝对显现为“主义”的特点。所以,现代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也可以称为“主义”之争。当年胡适先生主张“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实际上表明他对现代意识形态特质理解得不到位。他没有意识到,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里要解决问题的前提恰恰是什么?是先把“主义”谈清楚。意识形态都有一揽子主张,怎么理解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怎么设计国家运行的基本制度与具体举措,怎么设计现实的生活秩序,怎么分配财富,怎么达到公正的结果,这些问题都是由各种“主义”包办了的。在人们没有把这种主张谈清楚,即没有把“主义”的问题清理明白的时候,问题的解决也就不能期待。原因很简单,解决问题的观念前提和制度前提都在“主义”的世界里而不在“问题”的世界里。人们在现代生活里,将这种相互排斥的思想体系称之为“伊底牢结”,就很形象地表现了意识形态的特质。
只要我们一进入“主义”的脉络之中,就会迷信“主义”的价值偏好。这种“主义”显现的价值偏好,这种“主义”显示的制度设计,这些价值主张给我们铺展的日常生活秩序,在在影响了我们对自己当下生活的看法、想法、说法与做法。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主义”优先的国家中,国民的政治生活状态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为什么会如此?因为我们已经预设了一个先在的意识形态的集体政治思路。其他意识形态,哪怕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存在的权利都被抹杀了,因此不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这无疑给国民一种公众全体单纯信仰的美感。
第三,现代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总的来说就体现在意识形态之间对于自己声称的基本价值,以及由基本价值延伸出来的基本制度设计和理想生活模式,具有一种终极信念的支持机制。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意识形态在终极的价值主张上,都有独断论倾向。这种独断论的倾向,使得意识形态更加显示出在维护各自的价值边界范围上面的僵化性。每一个意识形态体系都支撑一个乌托邦世界。当乌托邦与国家权力体系连接的时候,乌托邦所带有的理想性活力、显现的思想激进性,马上就演变成为僵化的观念、排斥性的思想。
当马克斯·韦伯面对终极价值问题的“诸神之争”的时候,其实他的着眼点并不在价值问题,而在方法问题。他试图给我们区分出一个有效分解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的方法路径。当落实到意识形态问题上面来引用韦伯的“诸神之争”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出,意识形态不是面对事实世界言说的,而是面对价值世界言说的。并且,意识形态的价值言说,还不是面对一般价值问题的,而是面对终极价值以及从终极价值延伸出来的使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与生活秩序进行言说的。面对事实世界,我们完全可以基于一种“客观性”观察的方式对其加以有效的认知。而面对价值世界,我们就只能“主观”地宣誓信念、立场。这个时候我们的价值处境,就好像互不服气的诸神一样,无法通融。因此,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就是一个与现代性社会相伴始终的现象。当意识形态在“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两端同时向人类社会发生作用力的时候,它对现实世界的影响力就不容小觑——这就是艾赛亚·伯林描述的现代现象,“一个书斋里产生的观念,足以导致一场浩大的社会革命”。
于是,若要较为清楚地了解现代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状态,就有必要从两个视角来具体切入。一个视角是意识形态的总体理论纷争情形,另一个视角是意识形态导致的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的对抗局面。
从前一个视角看,现代意识形态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对峙关系。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本身也经过了两次结构性的变化。原创的古典自由主义在英国得到系统实践,在观念体系上的建构是提出限制政府权力的洛克的《政府论》,提出政府不干预市场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8世纪,当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自由主义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之后,即使当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还没有能够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还是一个乌托邦理论,它就已经显示出对自由主义严峻挑战的意识形态实力。所以,在19世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对自由主义进行了重构,申述了著名的“伤害原则”,在经济主张上显现出明显的社会主义特点。密尔是非常同情社会主义主张的。所以,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强调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的自由主义体现出一种让最大多数人享受社会财富的、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新性质。正是自由主义理论结构的第一次变化,使得一种控制国家的自由主义,在密尔之后变成了重视政府作用的新自由主义原则。这样的新原则在20世纪初期,由格林、霍布豪斯明显表现出“做大”国家的自由主义走向。到了20世纪,自由主义的理论结构经历了复杂化的转变。这是自由主义经历的第二次结构性的转变。以伯林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将自由主义的言说扩展到文化领域,显示了多元主义的自由主义的理论魅力;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重申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以捍卫自由主义的底线标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自由主义,则对以往自由主义的论说较为忽略的平等问题进行了最具系统性的论证。在这次转变中,自由主义的完备性有了历史性的突破。自由主义经过这两次结构性的变化,因应了现代西方国家的国家结构状态的变化,稳固了它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崛起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建构是非常复杂的,它的核心论证由马克思主义做出。马克思主义以批判自由主义的虚伪性立论,认为自由主义对国家的一切论证,不可避免地带有为阶级剥削辩护的特性。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无产阶级的阶级自觉,强调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领导的、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及由此形成的先进的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人类进步的决定性意义。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的系统批评,最好不过地显示了现代意识形态之间的对垒性质。
保守主义登上现代意识形态中心舞台的时间相对较晚。从伯克创建保守主义算起,它就有了总体清算激进主义的预设前提。保守主义在19世纪以后逐渐成为现代意识形态的主要流派。这个时候,它更加扩大了批判现代激进主义的范围,将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等等,都计入了被批判的激进主义对象之列。保守主义促成了现代意识形态三大流派对峙的历史格局。
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构成为现代意识形态“诸神之争”的三个端点。如果说保守主义整体情况下还停留在一种价值主张的态势上面的话,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则直接促成了19至20世纪的政治生活局面的定型。因此,从后一个视角,也就是从意识形态与现实世界的社会政治生活互动的状况看,20世纪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冷战”,就很好地显示出了意识形态对垒与政治对垒的连接关系。“冷战”时的世界格局是所谓“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对抗的世界格局。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冷战”并不符合两个政治阵营的国家利益。但是,两个阵营的政治对抗,符合了两个阵营的意识形态要求。正是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的直接结合,导演了20世纪的“冷战”。可见意识形态的“诸神之争”并不仅仅在观念的领域里上演,它肯定会向实际的政治生活领域渗透,并直接导致政治生活领域的对抗状态。
三、强势意识形态和弱势意识形态
对强势意识形态和弱势意识形态进行区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推行意识形态主张的程度是有深浅有差异的,从而可以区分出强弱两种意识形态结构。强势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力的结合程度是非常之深、非常之广泛、非常之持续、非常之稳固的,以至于国家政治生活所有的构成性观念,意识形态都对其产生了形塑的能力。被强势意识形态支配的国家就是意识形态化的国家。强势意识形态直接仰仗国家权力,因此它与国家权力合而为一地塑造公众生活方式。弱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的结合较为浅表,并有被严格限定的政治范围,国家权力也并不直接支持这种意识形态,甚至国家宣布对意识形态保持一种“中立”的立场。弱势意识形态实现的是以观念力量影响公众的理论目标。假如我们做一个相对的划分就是,发达国家已经告别了借助强势意识形态统治国家的历史,因此一般地讲它们是弱势意识形态国家,而改革前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属于强势意识形态国家,尤其以苏联为典型。
第二,强势与弱势两种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结合的方式是有粗暴与文明的差异的。强势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力结合最普遍、最广泛,因此它的作用方式也明显是粗暴的。弱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结合的程度比较浅,范围较为有限,因此它的作用方式也较为温和、文明。粗暴的国家意识形态将自己直接变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一部分,借助国家权力强行推广、强制实施国家化了的意识形态。在苏联斯大林式的社会结构里,这种表现是最为鲜明的。无论公民愿意还是不愿意,国家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就个人来讲,从少年一直到老年,从男人到女人,从党员到群众,都没有任何例外地被国家意识形态所制约;就社会组织而言,从政党组织到国家组织,从国家组织到社会机构,从社会机构到行业组织,也都毫无例外地受制于国家意识形态;从纵横两个轴心来看,横向的力量是全方位的,纵向的影响是贯穿国家发展历史的。
第三,强势与弱势的意识形态具有不同的导向。前者显现为一种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的作用态势,因此,意识形态的思想导向直接成为权力导向。强势意识形态对自己思想力度的保障是依靠权力的强度来获得的,国家权力强它就强,国家权力弱它就弱。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鲜明地体现出这样的一种特质。当戈尔巴乔夫对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进行改革,试图在原来僵硬的苏联意识形态禁锢人们思想的基础上,让人们“说话”,结果就出现了颠覆性的局面。当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并上升到不能让自由思想有位置的时候,意识形态化的国家权力或国家化的意识形态,就会因为思想权力的僵化,国家权力的硬化,造成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的脆化,没有内部外部的有力反抗的时候,它会显现出坚不可摧、非常刚性的状态,一旦内外部反抗达到一定程度,它就不可挽回地走向崩溃。
弱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也有结合,但是它更加强调自己的思想活力。它的思想特点越强,带有的活力就越强,越能够自我复制,而自我创新、自我修正的能力也就相应增强。弱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的结合,是一种相得益彰的结合。国家获得意识形态的思想活力支持,意识形态获得规范的国家权力的影响。因此,它可以避免强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刚性结合导致的脆化现象。国家权力主导的强势意识形态在思想观念上的那种排斥性、批判性、拒斥性、颠覆性都是最强的。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是唯一的确认只有一个正确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而且这个意识形态的特点是它自认为发展水平最高,是人类智慧的最高结晶,它还确信自己所包含的内容最丰富,是人类一切知识的结晶,是最正确的,并代表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人类寻求未来的努力的一种结晶。因此,强势意识形态自认代表了颠扑不破的“真理”,以真理独占式表现自己的思想优势与权力优势。而弱势意识形态在这一点上没有那么强烈的真理独占性,它认为只要大家维持一个观念—制度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个意识形态的主张都可以演练。它甚至放开了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结合的各种通道,以便检验意识形态有没有能力跟国家权力健康地结合。多元意识形态的竞争,对于弱势意识形态自身不是什么威胁,而体现了它提倡的意识形态的存在状态。
弱势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结合的程度比较浅,它不是与国家权力的直接扣合,所以它不需要国家权力的直接推行。与此同时,它们之间的结合,规模也非常地有限。它只强调这种意识形态在政治领域里主张的有效性。它对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则不加干预。经济领域是由价格杠杆在发挥作用;文化领域是文化本身多姿多彩的自主显现。因此,这样一种弱势意识形态,在思想理念上,排斥性较弱,吸纳性较强,重构性较强,而刚性的自我复制的要求较弱。
第四,强势意识形态和弱势意识形态,在对国家权力的依附上分别显现为两种不同的国家类型结构。强势意识形态依附的国家权力,一定是从集权到极权的国家。而弱势意识形态依附的国家结构,一般说来则是宪政民主建构。强势意识形态的主张在其意识形态的光谱上,主要显现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的类型很复杂,各种社会主义价值与制度主张的差异也非常大。从农业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基尔特社会主义到费边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流派众多,差异巨大。随便选择一本《社会主义流派史》来看看,就可以看到莫衷一是、千奇百怪的“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的主张在一个最低的限度上,维持着它的一致性,那就是从集体、国家出发思考一切问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从集体和国家出发考虑问题,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占有,被一致认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主义革命,也是一个从争夺国家权力到占有国家权力的政治变迁过程。这一点对任何社会主义流派来说,都是一个不能有丝毫松懈的政治任务。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集中权力乃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力结合的内在脉络所注定的。当然,如果是建立总体性国家,像纳粹这样的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那么它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是独特的,它直接与国家的极权结构勾连在一起。国家对政治生活居高临下的垄断性控制、垄断性支配,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性结局,注定了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是没有个人的选择这回事的。从思想观念的灌输、生活状态的选择,到组织生活的进入、组织的社会运作,公民完全是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支配之下。国家权力对某种意识形态的暴力性推广,你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暴力的惩罚。纳粹德国这种最极端的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可以使我们观察到极权意识形态与极权国家体系的运作是直接建立在粗暴的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其政治组织并不是一种偶然的政体选择。反思苏联社会主义的历史,我们老假设如果不是斯大林专制,而是列宁领导苏联,情况会怎么样。现在苏联意识形态重建的著名思想家麦德维杰夫,也跟我们一样在做这个假设。麦德维杰夫捍卫列宁主义而批判斯大林主义。他认为斯大林主义实际上是恐怖主义,而真正要搞好苏联建设就应该实行列宁主义。他认为苏联的政体选择出错,就是由于斯大林这个人把它搞糟糕了。因而,他吁求人们从斯大林主义回归列宁主义。其实,两者对于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的直接结合,并没有实质的分歧。它们都诉诸强势意识形态对国家的观念支持作用。
强势国家意识形态对国家权力的直接借助,在政体的选择上可以是一个偶然结构。但我们有必要强调,选择的结果一定是非民主的政体。强势意识形态的政治需求注定了就是如此。无论强势意识形态的思维是从社群出发、从集体出发,还是从国家出发、从公有出发,它们仰仗国家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愿望都是一致的。从国家发展的基点看也好,从国家繁荣的基点看也好,实质上出发点都是一样的,那就是要依靠国家权力来彻底改造人性、改造国家。从这些角度分析,强势意识形态最后一定会落在一个极端权力的国家体系之中。强势意识形态国家对国家意识形态的推广绝对不具有理性妥协性的特点,只具有不可商议的刚性特征。
弱势意识形态跟这样的状况有很大不同。弱势意识形态依赖的国家建制,具有它的独特性质。首先,它对于国家权力自身是天生提防、努力加以限制的。弱势意识形态自身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性依赖,是作为它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前提性重要诉求,因此,弱势意识形态就堵塞了自己走向强势意识形态的道路,它就此不能诉诸强权国家来强行地推广自己这个牌号的意识形态。即使它成为国家意识形态,那也是被阻断了国家与意识形态双向通路的、被限制起来的意识形态。一方面,这样的关系结构,限制了国家权力,使得国家无法在意识形态那里找到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根据;另一方面,这样的关系结构,也限定了意识形态,它必须以自己最为理性的说服力、最为广泛的接受度来证明自己的意识形态“实力”,而不能指望国家权力强行要求公民接受自己的价值主张与制度安排。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其次,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限权结构,它对自己意识形态直接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的这样一种要求是克制的。在这样的一种限权结构里,国家意识形态的推广,是来自限权理念,推行的是限权方式的公民教育,而不是强制要求人们将强势意识形态作为人生理想加以接受,或者直接将强势意识形态关于“什么是美好生活”的答案作为标准答案强迫人们接受。因此,弱势意识形态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公民是面向实际政治生活的公民,而不是强势意识形态的国家政治生活中那种耽于幻想的公民。
第五,可以说,宪政民主建制对弱势意识形态的借用,是通过温和协商的方式,使意识形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复制和延续。在这样的一种温和方式中,国家也在限制意识形态的自我做大。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够在学校教育中,直接地推广某种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国家在意识形态的主张上是中立的。这样的一种中立性,既保证了多元宗教的合法存在与作用,避免了政教合一的、中世纪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形态,也保证了意识形态的竞争性存在的健康状态,避免了哪一种意识形态在国家政治生活博弈当中,偶然性地登高一呼,变成垄断性的国家意识形态。哪怕是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它也不可能占有这样的地位,甚至在它成为无须加冕的国家意识形态之后,它也得接受人们的批判,甚至变成人们愤怒声讨的意识形态对象。美国研究中国思想史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哈佛大学教授史华兹,在上个世纪末中国讨论自由主义最热烈的时候,甚至告诉人们,“自由主义是一个声名狼藉的词”。当大家都在讲自由主义的时候,人们就应当对自由主义之作为意识形态怀抱高度警惕。
弱势意识形态的这种温和性格,使得强势的国家意识形态那种广泛的侵略性,以及对政治生活的深度透入,明显地弱化了。在宪政建制下的弱势意识形态,其显示的思想境况,也就有了变化。那就是意识形态并不追求与国家权力结合的唯一正确方案。在弱势意识形态与宪政建制相结合的情况下,意识形态不再认为自己是提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占有真理的绝对正确方案。它强调自己仅仅建构了一个多元思想媲美的平台。这一平台的建构,使得“诸神之争”的各种基本价值理念和价值主张的主体表达者,能够显现为一种不以牺牲国家的宪政平台为前提以求实现自己意识形态观念、意识形态方案的政治欲望。强势意识形态则是以自己绝对排他性的改善整个社会的许诺,处于一种要么我独占国家平台要么颠覆这个平台的两难境地。
所有的弱势意识形态在跟宪政民主结合的情况下,无论其他意识形态与它的差异有多大,它们各自都有自己存在的虚拟空间甚至政治空间。据此人们就能理解,二战前后德国人的政治处境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差异。二战前和二战中,纳粹崛起和纳粹执政的时候,它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具有与国家权力结合的独占性,因此,纳粹政权对内高压统治,对外侵略扩张。二战后,德国建立起了宪政民主的国家平台,即使纳粹主义还有少数人支持,试图为第三帝国招魂扬幡,但它再一次获得希特勒的那种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直接同一的结果则是不可能的了。同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在美利坚合众国,为什么加州还可以合法成立加州独立党,让这样一个专门致力于瓦解美利坚合众国的意识形态的政党能够如常地运作。因为在一个宪政民主国家,国家意识形态具有内在的张力,足以承受各种意识形态彼此攻讦而不损害国家肌体。人们相信,像纳粹或加州独立党那种价值主张,不过是极少数人的价值偏好,它不可能获得多数人的政治认同。
宪政结构也可能不太稳定,弱势意识形态也还有很多缺陷。但是,弱势意识形态与宪政民主的结合模式是最有利于国家稳定的模式。当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直接勾连的欲求还比较强烈的时候,这种意识形态的颠覆性就还没有褪去,国家政治生活的波动感就会非常强烈。法国是现代意识形态的原产地之一,革命意识形态谋求与国家权力结合的过程展开得比较迅猛。所以,法国意识形态的交互更替、观念生活的游离不定,就成为法国现代制度建制和意识形态重建的一个基本状态。我们不但可以从法国大革命上觉察到这一点,即使是最近法国政治的走向,也显示出这样的特点。今天,以勒庞为代表的法国极右势力,竟然可以利用宪政平台而登上法国政治舞台的中心,这就是人们要深刻反省的历史事件了。这也证明了法国还没有解决好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结合的良好机制问题。
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一种意识形态主张跟国家权力直接结合,已经变得不可能了。这与美国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状态已经为人们所公认有关。一般认为,美国的国家意识形态是偏右的。最近布什政府就借助保守主义作为自己的国家意识形态,再次让人们看到了这个历史事实。但是,偏右的国家意识形态绝对不可能独自占据意识形态的“王座”。我们都知道美国一个独特的教育现象,那就是美国最著名最杰出的讲坛,基本上都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舞台。左翼的意识形态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远远不是我们中国人所能设想的。相映成趣的是,学院派的左翼意识形态又不能构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难以跟国家权力体系媾和。这就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到今天,西方政治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们努力阐释的问题——“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的原因。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桑巴特就写了这样的一本书,就叫《美国为什么没有社会主义》。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诺齐克也写过同样命题的文章,探讨一个多元社会里激进主义的意识形态为什么不能使多数公众认同。在美国,意识形态的多元竞争性局面,使得意识形态成为强势意识形态的通道给成功地堵塞住了。尽管人们阐释着观念迥然相异的政治理念,甚至矛盾剧烈冲突不断,但这样的一些意识形态冲突,主要限于课堂里的既定范围,而不能上升到国家基本制度领域。
四、意识形态可能终结吗?
正是有人看到美国的意识形态似乎没有什么好争议的状况,便有人宣称意识形态终结了。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著名的社会理论家丹尼尔·贝尔就写了一本让他扬名立万的著作《意识形态的终结》。到了90年代苏东变局发生以后,美籍日裔学者福山又撰写了《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一人》,再次提醒我们,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好争论的了,它已经终结了意识形态争端,剩下的就是如何实行自由民主的问题了。意识形态真的终结了吗?为此,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本讲第四个问题:“意识形态可能终结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意识形态终结论”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意识形态的终结论,大致是从两个意义上来断定的。第一,就是因为有了比较统一的意识形态,大家大致都认同了这一意识形态是正当的,所以意识形态终结了。人们普遍认同的这一意识形态,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精神建构水平,可以维持令人相当满意的政治生活状态,实在是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意识形态门槛,所以将意识形态终结了。第二,因为分裂的意识形态结构相互间的争执没有意义了。“诸神之争”毫无结果,以至于国家意识形态之争丧失了它的意义,代之而起的是地区性的意识形态,所以国家意识形态终结了。丹尼尔·贝尔意识形态终结的断定主要依据后者,福山意识形态终结的断定主要依据于前者。
贝尔与福山的断定是在两种不同历史背景条件下做出的,因此,有必要将其简单还原到得出这一结论的历史情景中,我们才能大致明了他们做出这一结论的原因。在丹尼尔·贝尔宣称意识形态终结的上个世纪50年代,犹如论者所总结归纳的,情况是,首先,以美国为首组成的资本主义阵营,正跟社会主义阵营斗得昏天黑地。但是,在贝尔看来,这个时候,对于美国国内而言,19世纪建立起来的普遍主义基础上的自由民主意识形态已经终结了。因为这种关乎所谓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争的意识形态,正在被兴起中的地区性意识形态——诸如民族主义之类的意识形态所取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者本身也是趋同的。其次,贝尔以“美国例外论”立论,深入考察了美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他指出美国社会并不像19世纪意识形态所刻画的阶级社会那样,工人阶级成为自觉其历史使命的阶级,而是委靡的群体,国家也已成为经济仲裁者,资产阶级从统治集团中分离出去了。因此,美国的事实否证了19世纪意识形态假设的社会发展普遍规律。再次,当时西方的左翼政党执政的政府,宣称放弃了经典的左翼教条,走上改良主义的道路。原来那种基于你死我活的经典左翼教条,逐渐从西方国家的现实政治生活中退出了。复次,当时的理论界普遍认为,进入工业社会的阶级与经济斗争,已经完全不同于19世纪的状态——人们可以按照一个单一的尺度划分两个对立地代表人类前途与命运的阶级出来。因此,建立在这一社会判断基础上的对垒性意识形态理论也就相应过时了。最后,贝尔认为从总体上看,直接根基于法国大革命的意识形态的社会背景条件已经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常规的市民社会的兴起已经瓦解了建立全新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因此,实用的政治学理论出现了,市民政治学取代了意识形态政治学。正是基于当时的这些判断,贝尔认定,意识形态终结了。
福山的断言,依托的时代背景与贝尔有很大的不同。20世纪90年代苏东政权崩溃之后,福山断定,以自由主义为基准的意识形态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达到了人类生活最高的政治建构形式。虽然有些国家还没有能够实行民主制度,但是,宪政民主制度是他们政治生活的必由之路。所以,按照德国古典哲学的著名代表黑格尔的说法,福山认为这就意味着历史实现了自身的目的,历史就终结了。当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促使人类发现了自我政治组织的最佳状态和最高状态的时候,其他意识形态就难以具有深入社会政治生活的可能性了,意识形态也就寿终正寝了。在福山看来,人类20世纪经历的政治苦难,已经让人看到自由民主法治的力量。凡是非自由民主法治的政治意识形态已经自证其无力提供人类前行的观念动力了。反思历史,尤其是反思冷战史,福山声称自由民主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前进的唯一方向。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从贝尔到福山,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专家不断宣称意识形态终结论。这中间的历史状况当然有很大差异,因此做出同样结论的历史支撑条件是大为不同的。但是,这些结论提醒我们,建立于19世纪的意识形态体系,确实在20世纪的社会重大变迁中遭遇到了困难。从这个特定的角度看,贝尔与福山的结论是有其客观依据的。可是,能不能依据现代社会结构的变迁,就宣布意识形态的终结呢?无论贝尔与福山提供了似乎多么有力的论证,意识形态的终结论都似乎仓促了一些。最简单地讲,意识形态终结论不符合经验事实,可以肯定地讲,只要人类还是在现代性处境中,意识形态就是不可能终结的。分析起来,这可以从下述几个理由获得支持。
第一,现代社会和国家的结构,注定了意识形态是社会运作、国家治理必须借助的工具。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家意识形态,它对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整合,对国家认同的达成,就会造成严重的威胁。这既是前社会主义国家和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曲折发展中显现的意识形态运作的客观情形,也是发达国家维系国家、解决国家认同危机最迫切需要的表现。当苏东政权颠覆之后,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不是终结了,而是重新出现了关乎国家前途与命运的意识形态争论。如前述美国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撰写《我们是谁?》这部著作的时候,他力图解释美国国家认同的问题,这也表现出发达国家对意识形态在整合和国家认同当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肯定。
现代国家结构是一个大型复杂结构,大型到以致不通过意识形态的整合,人们不会认同国家。在复杂的大型国家政治建构里,人们不得不关心他们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不通过意识形态的一揽子解释,人们对于这些问题是不可能明了的。否则,缺乏有力的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的国家,会面临政治结构崩溃的危险。一个现代国家,如果没有最起码的弱势意识形态的支撑,就等于没有一个供不同的公民团体与利益集团博弈的平台,人们也就无法在这样的一个国家共同体里,得知如何校正自己的观念和行为的规则。意识形态对于现代国家的这种支撑作用,只要处于现代性运转的情景中,就是无法替代的。这是现代国家意识形态不可能终结的最深厚的政治生活支持力量。
第二,现代社会显现出从一个“再现式”的政治结构发展到一个“表现式”的政治结构的状态。换言之,就是从一个自然性的政治结构发展到越来越强调人文性的政治结构。因此,现代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否则就无法建立起国家—社会秩序。而法治社会就具有契约性质。社会政治活动的契约性质注定了社会生活的创造性质。只有这种社会契约才具有维系共同体成员认同的动力。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这种人文性,内涵了一个突出的矛盾。一方面,社会政治秩序应当来自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秩序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它又必须建构弥补性的秩序,以便人们掌握精细复杂的程序性机制,才能获得法治之下的自由。这种扩展秩序就显得异常复杂。它绝对不能像中国传统社会那样,“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以家国同构就将什么社会政治问题都解决了。要应付现代社会这样的一个矛盾结构,人们必须有一个一揽子的、整体的观念筹划。因此意识形态的终结是无法想象的。
第三,当人们的政治生活还必然地表现为一种观念先行的状态的时候,意识形态是不可能终结的。观念先行是人类行为结构最本质的特点,也是人类跟动物行为最本质的区别。人在行为之前,已经有一套自觉的主张、系统的筹划,他们的行为是理想的预期和现实的妥协相互影响的结果。意识形态恰好契合了人类行为的观念先行的结构需求。这是意识形态在现代背景下,绝不可能终结的最现实的理由。换言之,即使某种牌号的意识形态已显示不出它的社会政治号召力了,但是,这种牌号的意识形态也不缺乏信奉者,这些信奉者仍然可以脱离开社会政治现实,宣称这种牌号的意识形态具有它的历史有效性与未来针对性。上个世纪50年代贝尔宣告意识形态终结之后,60年代就有了意识形态的大反刍。90年代福山宣告了历史终结,人类的政治生活注定归于自由民主的实践之后,90年代中后期就有了左翼意识形态的复兴。虽然贝尔对此有一个分辨,指出意识形态终结之后,并不排除存在关于意识形态的道德激情冲动,但那已经不能被看做意识形态的复兴,而仅仅是意识形态终结的认知符号,但是,意识形态可以脱离开现实政治生活存在的特点,注定了意识形态,尤其是左翼意识形态随时泛起的社会状态。
第四,即使是宣称意识形态终结的思想家,本身也还在进行意识形态的决断。在意识形态“诸神之争”没有一个最终结果的背景下,现代意识形态所体现出的你死我活的局面也许是终结了,但是意识形态的逐渐融合,使得原来意识形态承诺的一揽子解决社会问题的方略,可以在相互的承诺之间进行一种意识形态的拼盘式组合。在这一点上最鲜活的例子,就是哈佛大学的社会理论家丹尼尔·贝尔,他公开宣称自己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在经济上是社会主义者,在文化上是保守主义者。丹尼尔·贝尔作为一个书斋里的意识形态理论家,尚且无法逃脱意识形态的抉择,更不用说身处实际政治生活世界的政客们,他们如何能够将意识形态终结掉而又能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意识形态可以在对峙的基本价值主张之间进行调谐,但不可能彻底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