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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第三十一 选举志一
学校 科举
太宗六年,以冯光宇为国子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是为建置学校之始。中统二年八月,诏曰:“诸路学校久废,无以作成人才。今拟选博学洽闻之士以教之,凡诸生进修者,仍选高业儒生教授,严加训诲,务使成才,以备他日选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领教劝。”至元六年四月,复诏曰:“事有似缓而实急者,学校是也。盖学校者,风化之本,出治之原也。诸路虽设有学官,所在官司例皆视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励,以致学校之事有名无实。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理法,轻犯宪章,深不副朝廷宣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长次以下各率僚属俱诣文庙,焚香礼毕,从学官诣讲堂,同诸生及愿从学者讲论经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将,教化可明,人材可出。所在乡村镇店,选有德望学问可为师表者,于农隙之时,依法训导,使长幼皆闻孝弟忠信之言,则礼让既行,风化自厚矣。”是年十一月,设提举学校及教授官。七年,命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七人从王恂。二十三年,集贤直学士程文海言:“臣闻国与天地必需才为用,而人才之盛,非自盛也,全在国家教育之勤,其衰也反是,参之历代可考也。国家自中统建元以来,中外臣僚亦时闻表表伟杰者,皆自往时故老宿儒薰陶浸灌而然,历时既久,以次沦谢。臣不知更十余年后,人物当如何琐琐也。而主论者,恬不知怪,视学校为不急,谓诗书为无用,不知人材盛衰张本于此。盖有旨行贡举法,求好秀才,上意匪不敦切,而佥人辄阴沮之,应故事而集议,凡几作辍矣。无怪乎选任之非才,政治之不理也。今已至此,后当若何?臣愚欲陛下明诏有司,重学校之事,慎师儒之选。京师首善之地,尤当兴建国学,选一时名流,为国人矜式,优以饩廪,隆以礼貌,庶四方观感有所兴起。而名都大邑,教官有阙,不但循常例收庸人而已,必使廷臣推择可以为人表仪者,条具闻奏,令有禄可养而不匮,职比亲民而加优,视教化之废兴为考第之殿最。其诸生有经明行修者,特与蠲免赋役,依正降诏书施行。臣望国家教育有方,多士鼓舞不倦,他日随取随足,无临事乏才之叹,天下幸甚。”奏上,帝韪之。二十四年,立国子学于大都,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凡读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传习之。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稿,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是时,集贤院并众官会议学校事宜,定监官四员;祭酒一员周正平;司业二员耶律伯强、砚伯固;监丞一员王嗣能;学官六员,博士二员张仲安、滕仲理,助教四员谢弈、周鼎、靳泰亨、王载;伴读二十人,公选通文学者充之;学生先设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诸色目、汉人五十人,年十一岁以上;伴读十人,年十五岁以上。各用经、史、子、集诸书于官书内关,学生饮食并一切所需官为应付,俟置学田讫然后开支。一、国子监隶集贤院;一、文庙前件议得合行创建一所,先立学校,大都拨地与国学一同兴筑;一、外道学校,生员成才者申太学,茂异者申集贤院,面奏区用;一、儒户免差徭,迤北路分,除至元十三年选试外,据迤南新附去处,在籍儒户,若有别顶各色别无定夺;其余籍内儒户照纳地税商税外,一切杂泛差徭并行蠲免。诏从之。二十八年三月,命各路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请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从其父兄者听便。其他先儒讲学之地,与好事之家出私钱赡学者,并立为书院,书院设山长一员。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凡路府州书院设直学,以掌钱谷,从郡守及宪府官试补。直学考满,又试所业十篇,升为学禄、教谕。凡学正、山长、学录、教谕,或由集贤院及台宪等官举充之。教谕、学录历两考,升学正、山长;又历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又历一考,升路教授;后又改直学考满为州教授。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荐举之,或用为教官,或取为吏属云。至岁贡之法,大德八年,始定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十年,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至大四年,定生员额三百人。是年,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延祐二年,增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千人,用集贤学士赵孟朓、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书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一曰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上两斋左者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二曰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充贡举。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月、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政、录纠举,其知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应已补高等生员,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政、录纠举,其知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年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各假并不准。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者,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其余责罚,并依旧规。泰定三年,更积分而为贡举,并依世祖旧制。其贡试之法,从监学所拟,大概与前法略同,而防闲较密云。其学正、录及司乐、典籍、管勾等员,旧例举积分生员充之,后以积分既革,于上斋举年三十以上、学行堪范后学者为正、录,通晓音律、学业优赡者为司乐,幹局通敏者为典籍、管勾。其侍仪舍人,于上中斋举礼仪习熟、音吐洪畅、曾掌春秋释奠、每月告朔明赞、众见其能者充之,至伴读员数。大德七年,定四十人岁贡八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岁贡四人。延祐四年,定岁贡八人。是后,又命所贡生员,与举人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置备榜而加选择焉。
童子举,唐、宋始著于科,然亦无常员。成宗大德三年,举童子杨山童、海童。五年,大都提举学校所举安西路张秦山、江浙行省举张昇甫。武宗至大元年,举武福安。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举俞傅孙、冯帖哥。六年,河南路举张答罕,学士完者不花举丁顽顽。七年,河间县举杜山童,大兴县举陈聃。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连江县举陈元麟。至治三年,河南行省举张英。泰定四年,福州举叶留畊。文宗天历二年,举杜夙灵。至顺二年,制举答不歹子买来的。皆以其天资颖悟,超出儿辈,或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或能缀缉辞章,讲说经史,并令入国子学教育之。惟张泰山尤精篆籀,陈元麟能通性理,叶留畊问以《四书》大义则对曰:“无过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时人以远大期之。
蒙古字学。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诸路蒙古字学。十二月,中书省定颁行条件,诸路府州官子弟入学,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余民间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愿充生徒者,与免本身杂役。八年春正月,诏曰:“间者采近代之制,创为国学,已尝颁告天下。然学者尚少,今复立条画,其令有司明谕四方,庶几多所兴起,以传永久。
一,京师设国子学,教授诸生,于随朝百官、怯薛歹选择子弟俊秀者入学。
一,诸王位下及蒙古千户所,依在前设畏吾儿八合赤例,设立学校。
一,随路所设学校,有愿充生徒者,与免本身差役,回回、畏吾、河西人等愿学者听,不在额设之数。
一,翰林院见设诸官,译写《通鉴节要》颁与国子学诸路教授。
一,符宝郎设蒙古学閟者赤一员,验人口实。
一,省部、台院诸印信及所发铺马札子,并用蒙古字。
一,凡有行程文字,并用蒙古字标写本宗事目,内外诸衙门亦用蒙古字人员充嵒者赤。
一,省部、台院凡有卷目用蒙古字。
一,二三年后选择习学生员,出策题试问,中选者约量授以官职。
一,不得称蒙古字为新字。
十九年,定路府州设教授,以国字在诸字之右。二十年五月,龙兴路提学校官言:“大元一统,蒙古学虽兴,而南北之民,寡于攻习,盖因施不广,用不切之故。”于是中书省议,令诸衙门依例,表章并用蒙古字书写。元贞元年,命廉访司提调诸路蒙古学校。二年,命有司给诸路蒙古学生员饩廪。大德六年,定散府蒙古学生员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八年,定各路教官径保生徒,不得径申国子监,须经本处提调总管府转申翰林院试验考夺,无令似前滥保。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至大二年,定伴读员四十人,以在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有生员一百名外,量借五十人。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笔札止给三十人,凡二次给之。至回回国子学,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是年五月,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鲁丁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富民之弟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从之。”八月,遂置国子学。至延祐元年,复立回回国子监,以其文字便于关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加意教授。泰定二年,以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已给领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
医学。中统三年,太医院使王猷、副使王安仁言:“医学久废,后进无所师授。窃恐朝廷取人,学非其传,为害甚大。”乃授安仁金牌,俾往各处设立医学,教授人员依例除免差发,医学生员亦免本身检医差占等杂役,俟学有所成,每月试以疑难,以所对优劣,量加惩劝。至元二十三年,命各道按察司检察医学,依每年降下十三科题目,令医生每月习课医义一道,年终本院考较优劣。大德九年,平阳路泽州知州王称言:窃闻为世切务,惟医与刑。医者司命于人,刑者弼教于世。人以风寒暑泾遘其疾,以放僻邪侈陷其心,须用医以治,施刑以断。医欲明,须玩前贤之经训;刑不滥,在究本朝之典章。今各路虽有医师,学亦系有名无实。宜督责各处有司,广设学校,为医师者,令一通晓经书良医主之,集后进医生讲习《素问》《难经》《仲景叔和脉诀》之类,然亦须通《四书》,不习《四书》者,禁治不得行医,务要成材,以备试验擢用,实为官民便益。”于是大医院定考试之法,一,合设科目。一,各科合试经。书中书省依所议行之。是年,又定医学官罚俸例,各处学校应设大小学,今后有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者,初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再次教授罚俸两月,正、录倍罚;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其提调官,视学官例减等,初次罚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两月。若大小生员在学而训诲无法,苟应故事者,初次教授罚俸半月,正、录各罚中统钞五两;再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提调官,初次罚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延祐三年,定试验医人条件,依旧例三年一遍,设立科举试太医,选举三十以上,医明行修、孝友忠信、为众所称者,保结贡试乡试,不限员数,各科目通取一百人,会试取中三十人,所课医义量减二道,第一场本经义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场本经义一道,药性一道,不限字数,试中三十人内一甲充太医,二甲副于举,三甲教授。
阴阳学。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诸路阴阳学,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诲之。其有术数精通者,每岁录呈省府,赴都试验,果有艺能,于司天监内许令近侍。延祐二年,令阴阳人授差依儒、医例考试,其科目曰占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学、曰婚元占才大义书、曰宅元周易秘奥、曰入宅通真论、曰茔元地理新书、曰茔元总论、曰地理明真论。
太宗九年八月,诏胡都虎、塔鲁忽、讹鲁不朵、札鲁火赤等:“自来精儒业者,二十年间学问方成,古昔张置学校,官为廪给,养育人材。今名儒凋丧,文风不振,所据民间应有儒士,若高等学业,转相教授,庶几人材日出,其中选者并行蠲免差发。委断事官朮忽与山西东路征收课税所长官刘中,遍行诸路,一同监试。仍将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试,专治一经为一科,能兼者听,但不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儒人,与各处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以后照依先降条例,开辟举场考选入仕,续听朝命。”于是得东平杨奂等四千三十人,多一时名士。初,耶律楚材请复科举之制,郭德海亦言之,然为用事者所尼,故诏书虽云“续听朝命”,事复中止。
至元初,诏丞相史天泽条具当行之事,天泽首及科举,亦不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言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旧典尤宜追述,帝曰:“此良法也。”命左三部尚书与翰林学士议定程式,又议依前代立国学,选蒙古官子弟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艺成然后试而用之。十一年十一月,省臣复启皇太子,以所议科举程式,上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定法制。然其事迄未施行。二十一年九月,丞相哈剌合孙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言皆以谓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帝曰:“将若之何?”对曰:“宜举行贡举法,凡蒙古人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以考试进,则用心为学矣。”帝然之。已而,许衡亦议学校科学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虽事未及行,而选举之法已立焉。
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言:“科举一事,世祖、裕宗累命举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议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从之。十一月,诏曰:
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才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爰命中书省,参酌古今,定其条例。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赋于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其行事宜:
一,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路府州县及诸色户内,推选年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状举保,以礼敦遣,贡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一,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义理精明,文辞典雅为中选。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参用古体四六。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时务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一,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一,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例,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一,乡试处所,并其余条目,命中书省议行。
祐延元年二月,中书省奏定科举程式条目:
一,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处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凭照勘。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二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一,会试,次年省部依乡试例,于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试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一,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殿廷考试。每举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一,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乡试,有行台去处,行省官行台官一同商议选差。如不拘廉访司去处,行省官与监察御史选差。山东、河东宣慰司,真定、东平路同本道廉访司选差。上都、大都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一员,并于见任及在闱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誊录试卷并移行文字,皆用朱笔书写,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
一,乡试,行省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冀宁路、山东济南路;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路、东平路、大都路、上都路。
一,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东平等路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路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江浙十人,湖广七人,江西六人。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路十一人,东平等路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一,乡、会等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一,提点擗掠试院,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供职,监把外门。
一,乡、会试,弥封、誊录、对读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遣。
一,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偏犯者及文理纰缪,涂注五十字以上。
一,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旋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俟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钞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读开折。
一,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一,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受卷官送弥缝所撰字号,弥缝讫,送誊录所。
一,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令还付本乡应试。
一,娼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一,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一,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试,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一,乡、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汉人、南人居父母丧应举者,并殿二举。
一,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品上从优铨注。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其中选学人,三月初四日,中书省臣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撰策问进呈。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人、南人作一甲,亦如之。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赐进士及第出身各有差。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盖创于太宗,定于至元,议于大德,而后成于延祐。是时,平章政事李孟雅为仁宗所委任,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故朝廷决意举行焉。是年,丞相帖木迭儿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嗣后概不为例。有来迟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延祐中,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改元之初,泽恩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不为例。”从之。
元统二年三月,诏科举取士,国子监积分儒人免役,悉依累朝旧制。是年,增进士名额至百人,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元之取士莫盛于此。迨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为中书平章政事,首议停科举,参知政事许有王争之,不从。初,彻里帖木儿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会驿请考官,供张甚盛,心滋不悦。故入中书省,以罢科举为第一要政云。二年,礼部侍郎忽里台请复科举取士之法,不听。六年,脱脱为右丞相当国,十二月,诏复行科举,及国子监积分法,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会试,中者取十八名。至正三年,监察御史成遵言:“请以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会试黜罢者,与终场举人同。”从之。是年,又增乡试备榜,授以学录、教谕等官。十九年,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五月,察罕帖木儿言:“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各路进兵者,请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定额数就陕西置贡院考试。”从之。二十年,会试举人,知贡举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贡举翰林学士承旨李好文、礼部尚书许从宗、考试官国子祭酒张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旧例,各处举人三年一次,取三百人,会试取一百人。今岁乡试所取比前数少,止有八十名,会试三分内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于三十名外,添取五名为宜。”从之。二十六年,命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等处举人会试者,增其额数,进士及第以下递升一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