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 佥军 军户
宿卫之制。太祖始选千百户及白身之子弟八十人为宿卫,七十人为护卫散班。及即位,增为一万人。宿卫一千,带弓箭人一千,护卫散班八千,以功臣也孙帖额等领之,分番入直,每三日而一更易,谓之怯薛歹,译言番直。卫宿之众,其后以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为佐命元功,俾世为怯薛之长。凡申、酉、戌日,博尔忽领之。博尔忽早卒,代以别速部,太祖自领之,为也可怯薛。也可者,译言第一也。亥、子、丑日,博尔术领之,为第二怯薛。寅、卯、辰日,木华黎领之,为第三怯薛。巳、午、未日,赤老温领之,为第四怯薛。赤老温卒,常以右丞相领之。凡怯薛长之子孙,或为帝所亲信,或以宰相荐,或以次即袭职,虽官卑勿论。而四怯薛之长,或又命大臣总之,然不常设。
其执事之名,侍左右带刀及弓箭者曰云都赤、阔端赤,管鹰者曰火儿赤、昔宝赤、怯怜赤,书写圣旨者曰札里赤,主文史者曰必阇赤,主饮食者曰博尔赤,司阍者曰八剌哈赤,掌酒者曰答剌赤,管车马者曰兀剌赤、莫伦赤,尚衣服者曰速古儿赤,牧驼者曰帖麦赤,牧羊者曰火你赤,捕盗者曰忽剌罕赤,奏乐者曰虎儿赤。分番入直,皆统于四怯薛之长,而云都赤尤为侍御之亲近者,或二人、四人,多则八人,虽宰相奏事,无云都赤侍侧,则不敢进。故中书省移咨诸行省,必曰:某日云都赤某值日焉。
太宗即位,申明宿卫之制,自后皆遵为故事。凡太祖以下所御斡耳朵,皆设宿卫,给事左右如平时。天历二年汰其冗滥,武宗、仁宗位下,各定为八百人;英宗位下卫增七百人。中书省臣言,旧给事人有失职者,诏百人。(旧史本纪,是年,枢密院奏:“奉旨裁省卫士,今定大内四宿卫之士,每宿卫不过四百人,累朝宿卫之士不过二百人,四怯薛当留者各百人。”彼此牴牾,未知谁是。)至正七年,中书省臣言:“兵费不给,各位怯薛冗食甚,乞加简汰。”帝牵于众请,诏三年后减之。
至侍卫亲军之属,中统二年,谕武卫亲军都指挥使李伯祐,汰本军老弱,以精锐代之。以宋降将王青为总管,教武卫军习射。三年,以侍卫亲军都指挥使董文炳兼山东东路经略使,共领武卫军事。又命山东行省撒吉思,每千户内选二人充侍卫军。至元二年,增侍卫亲军一万人,内女直人三千,高丽人三千,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置千户以领之。三年,改武卫为侍卫亲军,分左右翼。是年五月,帝谓枢臣曰:“侍卫亲军非朕命,不得充他役,其修琼华岛士卒即日放还。”四年,谕东京等路宣抚使,命于所管户内,以十等为率,从上第三等选侍卫亲军千八百人。若第三等不敷,于二等户内佥补。并其家属,赴中都应役。八年,改立左、右、中三卫,掌宿卫扈从兼屯田。
十六年,又置前、后二卫,始备五卫,以象五方。是年,选扬州新附军二万人,充侍卫亲军。十八年,阿沙、阿束言:“今春奉命总领河西军三千人,带虎符、金牌者甚众,征伐之重,无官署何以驭之。”枢密院以闻,乃立唐兀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二十三年,依唐兀卫例,立钦察卫。后至治二年,分为左、右两卫。二十四年,立贵赤卫。二十六年,枢密院官暗伯奏,以六卫六千人,塔剌海孛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江南镇守军一千人,总一万人,立武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掌修治城隍及中都工役之事。二十九年,枢密院臣言:“六卫内领汉军万户,见存者六千户。拟分为三等,力足以备车马者二千五百户,每甲令备马十五匹、牛车二辆;力足以备车者五百户,每甲令备牛车三辆;其三等户惟习战斗,不任他役。庶各勤其事,兵亦精锐。”从之。
元贞元年,立西域亲军都指挥使司,又改立虎贲亲军都指挥使司。先是,至元十六年立虎贲军,十七年置都指挥使,至是始立都指挥使司。二年,诏蒙古侍卫所管探马赤军人子弟投诸王位下者,悉遵世祖成宪,发还原役充军。二年,禁军将擅易侍卫军、蒙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令其奴别入军籍,以其主资产之半畀之。军将故纵者罢其职。大德九年,改蒙古侍卫指挥使司为左右翊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至大二年,立左、右阿速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初,至元九年,立阿速拔都达鲁花赤。二十三年,为阿速军攻镇巢残伤者众,诏以镇巢七百户属之,总为一万户,隶前、后二卫,至是始改立焉。(又有威武阿速军亲军都指挥使司,建置年分阙。)三年,定康礼军籍,立康礼卫亲军都指挥使司。诸王阿只吉、火郎撒所部探马赤军属康礼氏者,亦遣使乘传置籍云。
皇庆元年,改隆镇上万户府为隆镇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初,睿宗尝于居庸关立南、北口屯军。至元二十五年,以南、北口上千户所领之。至大四年,始改隆镇上万户府。至是,又改隆镇卫。后又以哈儿鲁千户所隶之。延祐元年,隆禧院奏:“世祖影殿有卫士守之,今武宗御容安在大崇恩寺,请依例调军守卫。”从之。
至治元年,增太庙卫士八百人,命佥院哈散等领之。十二年,右丞相拜住言:“先脱别帖木儿叛时,没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户,与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户、清州彻匠二千户,合为行军五千,请立宗仁卫以统之。”于是命拜住总卫事,给虎符牌面,如右率卫府。
天历元年,立龙翊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左钦察卫唐吉失等九千户隶之。至顺二年,改宣忠扈卫亲军都万户府为宣忠斡罗思扈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未几,散遣扈卫亲军六百人归原籍。是年,改东路蒙古军万户府为东路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至正二年,立宣镇侍卫府,命伯颜领宣镇侍卫军。
至皇太后之宿卫,曰左、右都威卫。至元十六年,世祖以新收侍卫亲军一万户属东宫,立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三十一年,复属皇太后,改隆福宫左都威卫使司。皇庆元年,以王平章所领一千人立屯田。至元二十一年,枢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马赤军属之东宫。二十二年,改蒙古侍卫亲军指挥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宫右都威卫使司。
所谓五投下者,木华黎部将按察儿、孛罗、笑乃、不里海拔都儿、阔阔不花所领之探马赤也。曰中都威卫。大德十一年,立大同等处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至大四年,皇太后修五台寺,遂移属徽政院,增以京兆兵三千人。延祐元年,改为中都威卫使司。七年,以属徽政院不便,命枢密院总之,改为忠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曰卫候直都指挥使司。至元元年,裕宗招集控鹤一百三十五人。三十一年,徽政院增为六十五人,立卫候司领之。元贞元年,皇太后复以晋王校尉一百人隶焉。大德十年,增以怀孟从行控鹤二百人,改卫候直都指挥使司。至大元年,复增至六百人。至治二年罢。四年,隶于皇后位下。后复置焉。
皇太子之宿卫,曰左、右卫率府。至大元年,诏以中卫兵万人立卫率府。时仁宗为皇太子,曰:“世祖立五卫,象五方也,其制犹中书之六部,不可易。”遂令江南行省万户府选锐卒一万人,为东宫卫士,立卫率府以统之。延祐元年,改中翊府,复改为御临亲军都指挥使司,又改为羽林亲军。英宗为皇太子,改为左卫率府。延祐五年,以詹事秃满迭儿所管速怯那儿万户府及辽东、女直两万户府,(旧志有女直侍卫亲军万户府、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即辽东、女直两万户府。)右翼屯田万户府兵,合为右卫率府。
凡大朝会,则列宿卫之兵为围宿军。至元二十六年,命大都侍卫军内起一万人赴上都,以备卫宿。至大四年,皇太子令以大朝会调蒙古汉军三万人备卫宿,仍遣使发山东、河北、河南、淮北诸路军至京师,复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卫整器仗车骑。皇庆元年六月,命卫率府军士备围宿,守隆福宫内外禁门。复增置百户一员,调钦察、贵赤、西域、唐兀、阿速等卫军九十人,守诸掖门。又命千户一员、百户一员备巡逻。
延祐三年,以诸侯王来朝,命卫宿军六千人增至一万人。未几,又增色目军一万人。枢密院臣言:“围宿军不及数,其已发各卫,地远不能如期至,可选刈苇草及青塔寺工役军先备守卫。其各卫还家者,亦发二万五千人,令备车马器械,俱会京师。”从之。六年,知枢密院事塔失帖木儿言:“诸汉人不得点围宿军,图籍系军数者,虽御史亦不得预知,此国制也。比者领围宿官言:中书命司计李处恭巡视守仓库军,有旷役者则罪之。而李司计擅取军数,捶士卒,在法为过。臣等议,宜令中书与枢密遣人案之,验实以闻。”从之。是年,命知枢密院事众嘉领围宿,发五卫军代羽林卫军。至治元年,帝幸石佛寺,以垣墙疏坏,命枢密副使术温台等领卫宿军,以备巡逻。
天历二年,枢密院臣言:“去岁奉旨,调军把守围宿。时各翼军人皆随处出征,亦有溃散者,故不及依次调遣,止于右翼侍卫及右都威卫内发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备围宿。今岁车马行幸,臣议于河南、山东两都督府内选兵一千人,以备扈从。”从之。盖调镇戍之兵充围宿,非旧法也。
大祭祀则为仪仗军。至元十二年,上尊号,告祭天地宗庙,调左、右、中三卫五千人为跸街清路军。至大二年,上尊号,枢密院调卫军一千,备仪仗。三年,上皇太后尊号,行册宝礼,用内外仪仗军及五色甲马军二百人。四年,合祭天地、太庙、社稷,跸街清道及守内外坛壝门,用卫军一百八十人。是年,奉迎武宗玉册祔庙,及祭享太庙,俱用跸街清路军一百五十人。皇庆元年,天寿节行礼,用内外仪仗军一千人。至治元年,命有司选控鹤卫士及色目汉军,以备仪仗。是年,定卤簿队仗用三千二百三十人,仍用仪仗军一千九百五十人,以备仪仗。天历元年,亲祭太庙,内外用仪仗军并五色甲马军一千六百五十名。二年,正旦行礼,用仪仗军一千人。享太庙,用跸路清街军一百人,看守籸盆军一百人。天寿节行礼,用仪仗军一千人。皇后册宝,用仪仗军一千二百人。
车驾巡幸,则为扈从军。至元十七年,发忙古、抄儿赤所领河西军及阿鲁黑麾下二百人,入备扈从。至大二年,皇太后将幸五台山,中书省臣议:“昔大太后尝幸五台,于住夏探马赤及汉军内,各起扈从军三百人,今请如故事。”从之。是年,枢密院臣言:“来岁车驾巡幸,请调六卫军骑卒六千人,备车马器仗,与步卒二千人扈从。”允之。
车驾巡幸,警夜以备非常,则为巡逻军。皇庆元年,丞相铁木迭儿奏:“每岁幸上京,于各宿卫中留卫兵三百七十人,以备巡逻。今岁多盗贼,宜增留一百人。”从之。仍令枢密院、中书省分领焉。延祐七年,诏留守司及虎贲司官,每夜率众巡逻。
守护仓库,则为看守军。(镇守海口侍卫亲军屯储都指挥使司,建置年分阙。)至元二十五年,以卫军二十人分守大都城外丰闰、丰实、广贮、通济四仓,又调卫军五人看守枢密院粮仓。大德四年,调军五百人,看守新开河闸。延祐三年,岭北行省乞军守卫仓库,命于丑汉所属万户摘探马赤军三百人与之。
岁漕以卫军弹压,则为镇遏军。延祐元年,枢密院臣奏:“江浙运粮八十三万余石,前来直沽,请差军人镇遏。”诏依年例,调军一千人,命右卫副都指挥使伯颜领之。三年,海运至直沽,枢密院臣奏:“今岁军数不敷,乞调卫军五百人巡遏。”从之。七年,调海运镇遏军一千人,如旧例。
佥军之制。太宗元年,诏:“诸王并众官人投下佥军事理,有妄分彼此者罪之。每一牌子佥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之。仍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皆处死。”七年,佥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人匠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名佥军一名。八年,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名佥军一名,命答不叶儿领之。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佥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名数内,每二十丁佥军一名,亦命答不叶儿领之。”蒙古旧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十七以下,无众寡皆为兵。至是,始有佥军之制焉。十三年,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亡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总佥军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艰难,往往在逃。今后止验见在民户佥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定宗二年,诏蒙古户每百户以一名充拔都儿。宪宗六年,皇弟忽必烈奏,请续佥内地汉军,从之。
世祖中统元年,罢解州盐司一百人。初,盐司原籍一千户,一十户佥军一名,阿蓝答儿倍其役。帝以重困民,立罢之。三年,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辉、怀孟等路,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海拔都儿所管探马赤军,乙卯岁为民户,亦有佥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佥定已入籍册者,令从各万户出征。其漏者,及入蒙古、汉人民户内者,悉佥为军。”三年,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经佥把者,宜遵别路之例从军。”凤翔府屯田军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刁国器所管重佥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遣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奥鲁已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佥防城兵。
四年,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译言质子也。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所管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实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牛、种田人同。凡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行。若贫乏者,于本万户内不应出秃鲁花之人,通行津济。或无亲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岁替换。凡隐匿代替及妄称贫乏者,罪之。是年,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尽实佥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佥起之。”是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佥镇守军,命亦里不花佥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佥军,听亦里不花节制。至元二年,陕西四川行省言:“新佥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
四年,佥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诏佥平阳、太原民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论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二千人,立定百户、牌子头,赴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安两路,佥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五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四百二十人,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议定应佥军户,验丁数,佥军二千五百八十人。”五年,诏益都李璮佥军,仍依旧数充役。是年,中书省臣言:“佥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听之。六年,佥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二月佥民兵二万赴襄阳。三月,诏益都路起佥一万人,人给钞二十五贯。其淄莱路各处非李璮旧管者,佥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人户,亦令酌验丁数,佥军起遣,九年,河南行省请益兵,敕诸路佥军三万。
十年,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虎头山立二戍,请益兵二万,敕拨京兆新佥军五千与之。四川行省言:“宋昝万寿攻成都,拟于京兆等路佥新军六千为援。”从之。五月,罢佥回回军。佥陕西探马赤军。十一年,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佥军出征。敕:“随路所佥新军,其户丝银均配于民户者,并除之。”是年,颍州屯田总管李璮言:“近为佥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佥丁壮七百余人,并保甲丁壮,令珣统领,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十二年,佥辽东蒙古及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征。敕再佥登、莱州丁壮八百人付五州经略司。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乞佥河西等户为军,讨镇巢军及滁州。敕遣使与肃州达鲁花赤同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佥起之。
十四年,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捕猎户佥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之。敕河南已佥军万人,后免为民者,复籍为兵,付行中书省。枢密院言:“两都、平滦猎户新佥军二千,皆贫无力者,宜存恤其家。”从之。十三年,免沂、莒、胶、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复其租税二年。十五年,佥军万人征云南。十六年,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佥军还籍。自是,终世祖之世,不复佥发云。
是年,诏河西未佥军及富强有力者,佥六百人为军;二十年,又佥河西秃鲁华年及十五者充军。则补军籍之漏,与佥于民户者不同。
元之军户,定于至元九年三月。枢密院取会到诸色军数,呈准尚书省,勾集诸路管军民首领官赴都,从新攒籍,分拣军户,呈中书省议准施行。其条件凡十有二事:
一,至元七年终以前历年军籍内正军并贴户,若本路收差当役者,凭籍依旧当军。
一,军籍攒定以后,补替交换并贴户,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者,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止从见役当军。
一,七十二万正军并贴户,历年不曾攒报,亦不曾佥补,见在军前应役及津贴军钱,若各处收差科役者,除差当军。
一,正军放罢为民,或为人匠,其元拨贴户,在各处收差科役者,改正除差,从枢密定夺。
一,各处攒报军籍,有作无籍户收差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经官改断者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依旧津贴当军。
一,军驱就招为婿,无论出舍不出舍,与妇家同户当军。
一,历年佥军之后,为有事故,令别户补替者,拟两户内留一户丁力多者充军,丁力少者当差。
一,军内雇觅良民,照依原约,限满日出离。无原约者听人便。
一,私走小路军户(谓逃军),凭准至元四年军官报院家口花名册,省部断为民者依已断为定。
一,益都等路元佥旧军内,同贴户计二百余户,依例壬子年同户者,分付军户一同当军。不同户者,除籍为民。
一,河南保甲丁壮军户,合凭至元七年河南行省军民官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册。
一,诸军奥鲁,仰军民官司常加优恤。
军前合用军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发,依例应付,勿得横泛科差。
四月,枢密院奏:“与中书省、尚书省商定,分拣军户法,请降旨,依例定夺。”其条画凡五事:
一,军籍内壬子年同籍亲属,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者依已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七年以后收当差役者除差,同户当军。
一,至元七年以前军籍内裹攒合并户计,依旧当军。今次手状内不在合并户计,除为民。
一,正军有雇觅惯熟人出军者听。军官不得代替本役军人。
一,女婿出舍者,如至元七年以前军籍有名,同裹攒户例当军。如定籍以后出舍,有同户主昏者归本户,无者止津贴军户,从枢密院定夺。
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户下漏籍驱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后本主于军籍内攒报者为良作贴户。
若附籍驱口军籍内漏报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书,依已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六年以后收差者,为良作贴户。九月,诏:“诸军贴户及同籍亲戚驱奴投诸王贵官以避役者,悉还之本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自是天下之兵户籍伍符,永为定制,不能更易焉。
若各路炮手军,则分拣于至元七年。初太祖、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炮手,壬子年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外,余同民户当差。至元四年,以正军困难,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以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故命各路分拣之。
十年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立牌甲隶于万户、千户。八月,禁军官举债不得重息,违者罪之。襄阳生券军至都,释其械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十一年,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及无丁者。”从之。十二年,莱州酒税官王贞等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有图利之心。彼无籍小人假乾讨虏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辱国实甚。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军人,可悉罢之,第其高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长清县尹赵文昌言:“切见军人冒矢石,犯霜露,倾家以给军需,捐躯以卫社稷,观其劳苦,实可哀悯。乃管军人等,不知存恤,纵令父兄子弟,将军人家属非理占使。又以放债为名,勒军人使用,不及数月,本利相停,设有愆迟,辄加罪责。军人含冤抱屈,不敢诣官陈诉,致使久而靠损,深未为便。”枢密院韪其议,命诸路禁治施行。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附官军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逃亡者众,乞招诱之。”于是遣行省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其生券军官,给牛种屯田。十五年,枢密院臣言:“至元八年,于军籍中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名,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往往人亡产乏,不能兼充,乞免其余丁。”从之。十二月,定诸军官在籍者,除百户、总把外,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十六年五月,淮西道宣慰司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初,宋之边将招纳北人及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顾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廷议欲编之军籍,未暇也。至是昂吉儿请抚而用之,以备异日征戍,从之。
十七年,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用兵江南,募死士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奴部下。及宋平,其人皆无所归,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之,仍使万奴部领,听范文虎、李庭节度。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户,取贴户津贴正军充役。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贴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万户、千户统之。二十一年,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诏问乾讨虏人:“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抑欲散放还家耶?”回奏:“众言自围襄樊渡江以后,与国家效力,愿还家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之兵制,手记军死,以兄弟若子承代。诏依汉军例籍之,毋涅手。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台言:“宋之盐军,内附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定军籍条例。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久,而强者弱,弱者强,与旧籍不符。其同户异籍者,又私订年月以相更代。至是革之。二十四年,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从之。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为募军数少,于民间选择壮丁义士等名目,归附后依旧为民。岂期军民长官不肯奉公,递互计较,展转刁蹬贩卖,至于贫愚不能申诉,终身充役者有之。在后因攒册已定,官府无由改正。既定之后,管军官教使军人,妄指百姓,或以为军人户下人口,或称与军官亲戚,或称归附时随某官扦御某处,擅行越躐管民官司,称直勾追,监收扰害,勒使承当军役。自军民各另之后,其弊愈甚。本省虽严行禁约,缘为军民不相统摄,事有未孚。参详各翼新附军人俱有定籍,民户已有抄数户册,宜各依原籍,不许军官径直差人勾扰百姓充军,似为便当。”中书省韪其议,从之。大抵分拣军户之后,以用兵江南,或籍军官子弟,或籍余丁,又或籍未成丁者为渐丁。洎宋平,则籍新附军,又从丞相伯颜请,括宋手号军而籍之。凡至元九年所拣定者为七十二万正军,其余皆无可考。以元之兵籍汉人不闻其数,惟枢密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得而详焉。三十一年,枢密院议:本路官吏不肯用心体覆,将贫难无力军人不行申报,却将有力军人徇情捏合虚报贫难者,依刷军例,断没罢职施行。
大德三年,枢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后,军马别无调度,所司不知抚养,以致军前歇役者日多。起补之间,官吏又夤缘作弊。乞戒中外军官、奥鲁官,各修乃职,严行禁治。违者轻罪从枢密院点降,重者闻奏。”其颁降之条画:
一,贫难逃户,限一百日,出首复业者,免本罪,给付旧产,并免役三年。复业后再逃者杖八十七。邻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并减二等科断。
一,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除出征边远者全行蠲免,其余有物之家,奥鲁官凭准有司印信文字官给价钞,和雇和买,依例应付。无物之家不得配桩科派。
一,军户限地四顷,之外其余地亩税银,依前体例送纳。
一,奥鲁官不得搔扰军户,擅科军差。
一,一切军需,管军官常切用心提调,无致损失。
一,诸翼军人,并须选惯习壮丁,常加教练。管军官不得徇私受贿,令亲丁驱口买名代替。
一,军前私放钱债,虚钱实契,至归还时多余取利者,追征没官,酌量治罪。
一,军官不得多余占使私役军人,尤不得擅科钱物。
一,衣装粮料,并仰本翼正官公同给散,不得中间克扣,违者罪之。
一,奥鲁官不得重役贫难军户,有徇私隐蔽者罪之。
一,军人诉讼须经所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
如理断不公者,许诉于肃政廉访司。若有凶徒恶党闪避军役,风闻公事,恐吓官吏钱物者,严行治罪。大德元年,御史台议:“军官万户、千户、百户各有被使札也定数,近年各处军官除合得札也外,又行多余差占正军作祗侯、曳剌、知印等名色,既无定例,合行禁治。”从之。
至大四年,颁存恤军人条画:
一,探马赤军累次佥起渐丁,以致气力消乏。除至元九年籍定军人外,已后续佥渐丁,权宜在家存恤,津助旧军。其渐丁军千户、百户、奥鲁官,并行革罢。
一,因军人气力消乏,侍卫汉军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迤南汉军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自下轮流,以恤兵力。
一、各路存恤六年贫难军人,今已限满,依已降诏书内直沽屯田军户一体在家存恤。
一,州县奥鲁官抚养军人能使逃亡复业者,优加升擢。
一,行省、宣慰司都元帅府提调官员,及汉人、蒙古军官,非奉枢密院明文,毋得以点视为名,非理验扰。
其内外管军官若有便利于军者,申呈枢密院,次第施行。
皇庆元年,中书省臣奏放军户李田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属诸王脱脱,乙未年入民籍。高丽林衍及乃颜叛,佥为军户。至元九年,定籍,以在七十二万户之外,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奏为军户。至是省臣言之,令遵乙未年之籍。后枢密院复改为军户焉。
至军人所掠买者,谓之驱口,又名撒花人口,亦曰投祥户。至元六年,定蒙古军驱条画,凡探马赤告争驱口,令主奴对证,属实者分付本主。驱死,其妻子承伏委是本户掳买者,亦付之本主。若主奴并无显证,又当军、站、民、匠等差役者,依旧应差。大德六年,定逃驱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并社长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仍于逃驱名下追钞一锭,给捉获人充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