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坦尼和蔡斯法院的运作
内战和战后重建时期,是美国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代。诚如罗马哲人西塞罗所云:“战争期间,法律无言。”在遭遇了像“斯科特案”这样的法治滑铁卢之后,要指望最高法院在行政部门独大的战时和国会专权的战后有所作为,实在是难为它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战争和重建这样的特殊时期,不论是总统还是国会,都想通过自己手中的特权——对总统来说是大法官的任命权,对国会来说是大法官的批准权以及控制大法官人数和法院上诉管辖的权力——来间接甚至直接控制最高法院司法权的行使。
这样的干预的确收到了一时之效。这一时期众多重大判决皆以党派划界就是明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内战和重建时期的法院是美国历史最政治化的法院。不过,就这一时期法治发展的大趋势而言,最高法院还是努力恢复因为“斯科特案”而受到伤害的威望,逐渐摆脱政治的直接影响。1873年的“屠宰场组案”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案可以看作让法律回归法律的标志,其多数意见,由四个共和党人和一个民主党人构成;其少数意见则由两个共和党人、一个民主党人和一个独立人士组成。同时,相互对垒的阵营也没有像坦尼法院经常出现的那样,有明显的地区分界。
“屠宰场组案”裁决作出时,蔡斯已经病入膏肓,无力撰写自己的异议。入主最高法院初期,蔡斯让自己政治野心干涉了本该中立的司法责任。现在,能让“屠宰场组案”这样充满张力和生命力的判决作为自己法律生涯的休止符,对他多少也是个安慰。
△最高法院第一个永久性法庭(1810-1860)
与这一时期最高法院“臣服于”总统和国会相对照,最高法院的办公条件却有了重大改善,结束了多少年来蜗居地下室的窘迫。最高法院建立之初,先后假座纽约的皇家交易所和费城的市政厅(1791-1800)。甚至在1800年美国定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后,最高法院依然居无定所,只能借用国会山一楼众议院一个委员会的会议室。尽管最高法院一直希望有一个自己的独立栖身之处,而且出色的法国设计师拉方丹在做华盛顿城市规划时,在白宫与国会山之间专门给最高法院保留了司法广场,但抠门的国会根本无意花钱盖楼。10年后,国会山北翼扩建后,参议院的议事厅更上一层楼,便把自己原来的议事厅许配给了最高法院,这个议事厅原来算是一楼,改建后成了地下室。不过,对最高法院来说,聊胜于无,总算有了自己独立的家。1814年国会山被英军焚烧,最高法院又在外过渡5年,直到1819年才回来。
△最高法院第二个永久性法庭(1861-1935)
比起国会山立法部门的厅堂来,这个地下室又小又简陋,简直就像一个大户人家的酒窖。当时有人这样描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合众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以至于有人挖苦说,将最高法院置于参议院的地下,“完全是个不公正的安排,或许就是出于这样的想法:法官应该低于立法”[148]。
这样的“寄人篱下”一直要到1861年。当时,国会山再次扩建,国会两院有了新家,便再次把参议院旧议事厅给了最高法院,使之也“更上一层楼”,从地下来到地上。大法官终于有了通常法院应该有的条件:高高在上的法官席,大理石石柱,独立的更衣室。最高法院在这里一待就是75年,直到1935年才搬到目前那个气势宏大的新古典式大楼。
有了正式的法庭,也就形成了目前的开庭仪式。随着典礼官“肃静,肃静(oyez,oyez,oyez)”的吆喝声,身着法官袍的大法官依次入场就座。首席大法官居中,其余的大法官依照资历的深浅,先左后右依次就座。
在坦尼法院的后期,形成了一直延续至今的判决程序。在马歇尔时代,首席大法官不仅有权指派所有意见书的撰写,而且也一直由他来宣布法院意见,甚至在他持异议时也是如此。这一做法在坦尼时期改变了,只有当首席大法官属于多数意见时,他才有权决定由谁来撰写法院意见书。否则,由多数意见中最资深的法官来决定。
不仅办公条件简陋,而且大法官们的工作也异常辛苦。最主要的是因为他们每年都要到自己所负责巡回区的各个联邦地方法院开庭一次。19世纪30年代火车大量出现后,大法官可以免受一部分原来“骑乘”的马背之苦。1839年,大法官跑的地方最远的是约翰·麦金利,累计1万英里;最少的坦尼也在458英里;其余的大法官在1500-3464英里之间。如此漫长的巡回对于这些已不年轻的大法官简直就是受罪。
1863年担任大法官的菲尔德,负责的巡回区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1869年美国横穿大陆的铁路贯通之前,他要设法坐火车出国到巴拿马,然后经海路去加州。即使有了火车,也需要十天左右的行程。更可笑的是,国会居然不肯下拨必要的旅费,害得最高法院只好向铁路公司化缘,请它们赞助免费的通票。这样的做法在今天看来极为不妥,因为当时不少法律诉讼都涉及这些大铁路公司。
对于大法官“骑乘”之累的抱怨,国会依然是无动于衷。只是在1869年通过一项法律,在9个巡回法院设立了9个专职巡回法官位置,承担大部分巡回法院的司法之责。这样,就由负责该巡回区的大法官、巡回法官和开庭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法官组成了巡回法院,其中的两人就可以组成工作小组。直到19世纪末,国会重组联邦巡回法院系统,最终免除了大法官一个多世纪的“骑乘”之累。
(任东来、翟艳芳)
[1].BernardSchwartz,AHistoryoftheSupremeCourt,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3,p.71.
[2].[美]塞缪尔·埃利奥特·莫里森等著:《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上卷),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73页。
[3].WhigParty,19世纪30年代中期到19世纪50年代中期的美国两大党之一。其最初形成的动机是反对杰克逊总统。大体上被认为是联邦派的继承者,其内部派系众多,是一个反对民主党的联合阵线。
[4].LeonFrideman,FredL.Israeleds.,TheJusticesof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TheirLivesandMajorOpinions(1789-1978),Vol.1,NewYork:ChelseaHousePublishers,1980,p.640.
[5].[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著:《美国最高法院》,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6].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7].BernardSchwartz,p.72.
[8].哈佛也是公司股东之一。1640年10月,哈佛学院获得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大衙门(TheGeneralCourtofTheMassachusettsBayColony)核准,单独经营波士顿与查尔斯镇之间的渡船交通并收取渡河费,后将渡河经营权租给查尔斯河桥公司。朱瑞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史程》,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60页。
[9].franchise,“特许”一词原是一个中世纪英文词,这个词又源于一个古老的法文词,意思是“自由”。因此,特许就是让人们做在没有特许的情况下不允许做的事。[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著:《美国人:民主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484页。
[10].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11].CharlesWarren,TheSupremeCourtinUnitedStatesHistory,Vol.2,Boston:Little,Brown&Co.,1925,pp.295-296.
[12].StanleyI.Kutler,PrivilegeandCreativeDestruction:TheCharlesRiverBridgeCase,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71,p.161.
[13].只有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分别于1811年和1817年通过了准许某些类型的制造业企业组建公司的法律。[美]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著:《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7页。
[14].霍夫施塔特前引书,第57页。
[15].BernardSchwartz,p.76.
[16].CharlesRiverBridgev.WarrenBridge,转引自HenrySteeleCommagers&MiltonCantor,eds.,DocumentsofAmericanHistoryto1898,NewJersey:PrenticeHall,1988,p.285。
[17].Ibid.,p.286.
[18].Ibid.,p.287.
[19].CharlesRiverBridgev.WarrenBridge,转引自HenrySteeleCommagers&MiltonCantor,eds.,DocumentsofAmericanHistoryto1898,NewJersey:PrenticeHall,1988,p.286。
[20].Ibid.,p.286.
[21].StanleyI.Kuler,p.167.
[22].BernardSchwartz,p.76.
[23].在否决银行法的意见中,杰克逊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国会、执法部门和最高法院都必须按照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行使其职责。所有联邦官员在宣誓效忠宪法时,是效忠自己所理解的宪法,而不是别人所理解的宪法。……对国会来说,最高法院的意见并不比自己的意见更有权威,就如同国会的意见对最高法院来说也非更高权威一样。在这一点上,总统又是独立于国会和最高法院的。”王希前引书,第193页。
[24].BernardSchwartz,p.76.
[25].周忠海、程正康、李铁编:《外国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2-363页。
[26].霍夫施塔特前引书,第66页。
[27].莫里森等前引书,第674页。
[28].BernardSchwartz,p.79.
[29].TimothyL.Hall,SupremeCourtJustices:ABiographicalDictionary,N.Y.:FactsonFiles,Inc.,2001,p.97.
[30].NewYorkv.Miln,36U.S.102,139,141(1837).
[31].46U.S.504,583(1847).
[32].46U.S.504,579(1847).
[33].WestRiverBridgev.Dix,47U.S.507(1848).
[34].BernardSchwartz,p.80.
[35].PassengerCases,48U.S.283(1849).
[36].莫里森等前引书,第674页。5How.504,579(U.S.,1847).
[37].Cooleyv.BoardofWardensofPortofPhiladelphia,53U.S.299(1852).
[38].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67页,译文略有改动。
[39].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67页。
[40].Briscoev.BankofKentucky,36U.S.257(1837).
[41].当时密苏里州发行的是“certificates”,一种可以支付州税和偿还州内债务的有价证券。
[42].PaulFinkelman,TheTaneyCourt1836-1864:TheJurisprudenceofSlaveryandtheCrisisoftheUnion,inChristophersTomlins,ed.,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ThePursuitofJustice,Boston:HoughtonMifflinCompany,2005,pp.81-82.
[43].第1条第2款规定:各州的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
[44].第1条第9款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
[45].第4条第2款规定: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他州须交出。
[46].莫里森等前引书,第516页。
[47].在正式建州之前的美国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土地。
[48].Straderv.Graham,51U.S.82(1851).
[49].DredScottv.Sandford,60U.S.393(1857).
[50].BernardSchwartz,p.112.
[51].BernardSchwartz,p.112.
[52].LisaPaddock,Factsaboutthe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N.Y.:H.W.Wilson,1996,p.xxi.
[53].BernardSchwartz,p.111.
[54].[美]詹姆斯·M.麦克弗森著:《火的考验:美国南北战争及重建南部》,陈文娟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35页。
[55].BernardSchwartz,p.113.
[56].DredScottv.Sandford,转引自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340。该案例的译文部分参考了[美]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张千帆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192页。与英文原文进行了核对。
[57].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340.
[58].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342.
[59].Ibid.,p.342.
[60].Ibid.,p.342.
[61].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地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TheCongressshallhavePowertodisposeofandmakeallneedfulRulesandRegulationsrespectingtheTerritoryorotherPropertybelongingtotheUnitedStates)。
[62].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344.
[63].[德]马克思:《北美内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5卷,第351页。
[64].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74、76页。
[65].Ablemanv.Booth,62U.S.506(1859).
[66].62U.S.506,514,515,525(1859).
[67].LeonFrideman&FredL.Israel,vol.1,p.653.
[68].[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9页。
[69].[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法官与总统——一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4页。
[70].R.KentNewmyer,TheSupremeCourtunderMarshallandTaney,HarlanDavidsonInc.,1968,p.145.
[71].麦克弗森前引书,第332页。
[72].莫里森等前引书,第879页。
[73].麦克弗森前引书,第332页。
[74].麦克弗森前引书,第202页。
[75].王希前引书,第245页。
[76].参见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11页。
[77].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399.
[78].Ibid.,p.400.
[79].Ibid.,p.401.
[80].DavidM.Silver,Lincon̓sSupremeCourt,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98,p.27.
[81].BernardSchwartz,p.129.
[82].HenrySteeleCommager&MiltonCantor,p.401.约翰·梅里曼还算幸运的。他被捕一年后,联邦政府宣布解除巴尔的摩地区的戒严,并恢复其平时的状态,军事机关把他移交普通法院,控之以叛乱罪,但最后没有成立。
[83].荆知仁前引书,第113页。
[84].布莱斯特等前引书(上),第216页。
[85].转引自麦克弗森前引书,第368页。
[86].转引自麦克弗森前引书,第368页。
[87].莫里森等前引书,第880页。
[88].BernardSchwartz,p.129.
[89].DavidM.Silver,p.36.
[90].DavidM.Silver,p.32.
[91].LeonFrideman&FredL.Israel,vol.1,p.654.
[92].PrizeCases,67U.S.635(1863).
[93].王希前引书,第247页。
[94].BernardSchwartz,p.131.
[95].LegalTenderActof1862,国会为了便利总统应付战时财政危机,于1862年通过该法,发行不能兑换金银的纸币,用于纳税和偿还债务。
[96].R.KentNewmyer,p.145.
[97].RobertJ.Steamer,ChiefJustice:LeadershipandtheSupremeCourt,UniversityofSouthCarolinaPress,1986,p.106.
[98].Ibid.,p.109.
[99].RobertJ.Steamer,ChiefJustice:LeadershipandtheSupremeCourt,UniversityofSouthCarolinaPress,1986,p.98.
[100].LeonFrideman&FredL.Israel,vol.1,p.644.
[101].莫里森等前引书,第675页。
[102].BernardSchwartz,p.82.
[103].转引自RobertJ.Steamer,p.113.
[104].光复书局大美百科全书编辑部译:《大美百科全书》(第26卷),台湾光复书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90页。
[105].DonE.Fehrenbacher,TheDredScottCase:ItsSignificanceinAmericanLawandPolitic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78,p.561.
[106].托克维尔前引书,第420页。
[107].RobertJ.Steamer,p.110.
[108].DavidM.Silver,p.31.
[109].ChristopherTomlins,p.103.
[110].BernardSchwartz,p.128.
[111].DavidM.Silver,p.223.
[112].DavidM.Silver,p.223.
[113].光复书局大美百科全书编辑部译:《大美百科全书》(第26卷),台湾光复书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90页。
[114].RobertJ.Steamer,p.114.
[115].梅孜编译:《美国政治手册》,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
[116].“AttorneyGeneralfortheRunawayNegroes”.这本来是反对派对他的讥讽,但蔡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117].BernardSchwartz,p.149.
[118].TimothyL.Hall,p.155.
[119].参见王希前引书,第268-334页。王希对美国重建时期宪制的叙述和分析是该书最突出的一部分。
[120].BernardSchwartz,p.149.
[121].ExparteMilligan,71U.S.2(1866).
[122].LegalTenderCases系三个类似案件的合称。Hepburnv.Griswold,75U.S.603(1870);Knoxv.LeeandParkerv.Davis,79U.S.457(1871).
[123].SlaugterhouseCases,83U.S.36(1873).
[124].PaulA.Freund,ed.,TheOliverWendellHolmesDeviseHistoryofthe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Vol.VI,CharlesFairman,ReconstructionandReunion,1864-88,PartOne,NewYork:Macmillan,1971,pp.198-199.
[125].莫顿的求情主要是不愿承担责任。他后来解释说:“我感到,如果他们被处决,就会有人说我本来是可以救他们一命的。这样,就好像是我让这些人难逃活命,所以我请求总统放他们一条生路。”DavidSilver,p.229.
[126].4月10日,米利根从军队监狱被释之后,旋即又被当地政府抓获,交保获释。但法院拒绝进一步审理此案。1868年,大劫之后的米利根反咬一口,控告军方加害于他,要求过失赔偿。1871年法院审理此案,陪审团并不同情米利根,但又觉得这类案子应该得到补偿,遂裁定米利根得到具有象征意义的赔偿5美元。
[127].DavidM.Silver,pp.227-228.
[128].ExparteMilligan,71U.S.2,120-121(1867).
[129].“ironclad”oath,铁誓本来是针对内战后,南方籍官员纷纷辞职回家提出来的。根据1862年通过一项立法规定,除了总统以外,联邦政府的所有民选和任命的文武百官,均须作出铁誓。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不用武力反对或资助武力反对联邦,不担任任何与联邦为敌政府的公职或者支持这一政府;其二,支持和保护美国宪法,并在未来也保持这一忠诚。见BernardSchwartz,p.144。
[130].TestOathCases系指ExparteGarland,71U.S.333(1867);Cummingsv.Missouri,71U.S.277(1867)。
[131].ExparteMcCardle,74U.S.506(1869).
[132].MichaelLesBenedict,TheBlessingofLiberty:AConciseHistoryof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Boston:HoughtonMifflin,1996,p.185.
[133].“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Hepburnv.Griswold),也称法币第一案(FirstLegalTenderCase)。
[134].BernardSchwartz,p.156.
[135].BernardSchwartz,p.156.
[136].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90页。
[137].BernardSchwartz,p.158.
[138].BernardSchwartz,p.157.
[139].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90页。
[140].SlaughterhouseCases,83U.S.36(1873).
[141].内战结束后,南方原来的政治精英大伤元气,“甄别”(铁誓)后才能恢复全部政治权利,政治权力因此出现了真空。北方的共和党人政客纷纷背包南下,借机控制了当地的政治位置。这些人被南方人讽刺为“包袱客”(Carpetbagger),有政治上投机取巧之意。他们所控制的议会也就很自然地被称为“包袱客”议会。
[142].后来的历史研究表明,其中的确存在着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州长、一些议员、有关卫生监管官员和两家报纸,都被收买来支持集中屠宰的做法。BernardSchwartz,p.159.
[143].83U.S.36,44-57(1873)
[144].麦克洛斯基前引书,第94页。
[145].83U.S.36,57-82(1873).
[146].83U.S.36,83-111(1873).
[147].83U.S.36,111-124(1873).
[148].BernardSchwartz,p.70.
读累了记得休息一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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