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会阴影下的司法裁决
战时军法审判的难题,一直延续到战后时期。“米利根案”就是这样一个历史遗留问题。1864年秋,美国印第安纳州的联邦军事法庭,以谋反为名处以米利根等三位平民绞刑。但林肯迟迟没有核准该死刑判决。次年5月2日,新总统约翰逊批准了对米利根的死刑决定。米利根遂向恰逢在当地开庭的联邦巡回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状,负责这个巡回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戴维斯及其同事(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旋即致函约翰逊总统,要求改变死刑决定。他们表示军法管辖平民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也从未出现过受军法审判的平民被处死的案子。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最好应该由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
在信的结尾,他们声情并茂地写道:“合众国的土地上不应该出现会令人今后遗憾的错误,正是从这一真诚的动机出发,我们感到,作为你的朋友、司法官员和公民,我们有责任以我们全部善良的信念来向您呈上这些拙见。”[124]与此同时,一度积极主张对米利根等人军法处置的印第安纳州州长奥利弗·莫顿也发表公开信,抗议死刑判决,请求总统刀下留人。[125]约翰逊总统被说服了,5月30日他下令免除米利根等三人死刑,改为终身苦役。
但米利根等人仍不满足,遂将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他们的律师团阵容庞大,包括一位现任国会议员、一位前联邦检察长和一位大法官的兄弟。他们的轮番上阵和广征博引最终说服了最高法院推翻了军方的定罪。1866年3月底,最高法院公布了它的判决决定。尽管当时的10位大法官中,有5位是林肯任命的,但是他们却和其他大法官一致投票判定,军方对米利根没有司法管辖权,米利根及其同伙必须释放。[126]从本质上讲,“米利根案”和坦尼处理的“梅里曼案”大同小异,但结果却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时机不同。在内战初期,联邦军队一败再败,军心大乱,必然会倾向以军法严惩叛乱分子。而“米利根案”判决时,内战已大体结束,此时此刻,在涉及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上,大法官们很自然会倾向于和平年代的法治和秩序。用一位研究者的话说,“战争结束,最高法院开始说话,并且用一个声音说话:林肯任命的大法官和以前的大法官没有区别”[127]。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法官们一致作出决定,但是对这一决定的法理基础却存在尖锐分歧。一个重要的背景是,当时的总统约翰逊和国会就如何处置和重建被占领的南方,看法相左,形同水火,争权激烈。最高法院的意见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总统和国会的战时权力,因此,法院的意见书直到12月7日才完成公布。而且,形成了一个6人多数意见和4人少数附加意见,基本上是按党派分界。戴维斯大法官虽然是林肯的密友,但他在政治上越来越倾向中立,此时与民主党大法官站在一起,起草了多数意见。他对宪法神圣性的阐述成为历史名言:
美国宪法,是统治者和民众共同要遵守的法律,不论平时还是战时,都是如此。在所有的时候,在所有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在宪法之盾的庇护之下。[128]
他认定,在普通法院存在的情况下,对平民的军法审判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由大陪审团定罪和公开审判的原则。不论是总统还是国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
戴维斯对美国宪法的赞美,铿锵有力,辞藻华丽,为后人广为引用。但其实际影响则非常有限。因为它所触及的只是在普通法庭依然运作的北方地区内,军事法庭审理平民的问题。丝毫没有触及在南方叛乱地区,军事法庭审理平民这一更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蔡斯等4位大法官的意见,就把这一问题挑明了。他们也同意,总统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但他们却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国会有权这样做。蔡斯指出,1863年《人身保护权法》旨在保证平民在普通法庭受审,但是,根据战时权力,国会能够通过为进行战争所需的立法。如果国会认为普通法庭不能够惩罚叛国罪,它可以授权军方审判罪犯。蔡斯等共和党大法官的这一立场,显然是为了配合联邦军队对南方的占领。
由于约翰逊总统曾经试图以“米利根案”为借口,削弱军事当局在南方的权力。为此,国会内激进共和党人猛烈地批评了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他们与蔡斯等大法官的看法相互呼应,通过了1867年《重建法》,明确授权军方可以在过去的叛乱州内审判平民。据此,在“米利根案”后的四年内,南方一共出现过500起军事法庭审理平民的案件。
在军法审判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基本上是“光打雷,不下雨”,尊重国会的《重建法》的规定,并没有实现其宪法平时和战时一样的承诺。在其他项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宣誓效忠联邦。早在内战初期,为了瓦解南方的军心,林肯就曾提出,除南方同盟的高级官员,需要总统个别特赦外,一般的叛乱分子,只要简单宣誓效忠联邦和宪法,就可获得联邦特赦,重新获得公民的政治权。但是,激进的共和党人则倾向抬高特赦的门槛:要获得特赦,必须作出“铁誓”,即发誓他们绝不帮助叛乱。[129]而且,特赦的权力不在总统而在国会。为此,他们还在1864年通过了包括这一内容的重建法案,但被林肯以搁置否决的方式否决。林肯,还有随后的约翰逊,则继续行使宪法授予的特赦权。
既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效忠宣誓问题,联邦机构和各州政府便自作主张。比如,联邦最高法院就规定,出庭的辩护律师必须作出铁誓;密苏里州甚至将此要求适用于牧师资格。结果,引发了若干法律诉讼,最高法院不得不在1867年的两起“宣誓系列案”[130]中表明自己的立场。
又一次,大法官的党派立场泾渭分明。6位民主党人的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是因为其过去的政治行为而受到政府的惩罚,因此,强迫宣誓的做法是一种追溯既往的法律和褫夺公权的法律,两者均为宪法所明令禁止。4位共和党人的异议反驳说,在判定某人是否有资格从事某种职业或担任公职时,过去的政治行为能够也应该加以考虑。民主党人的意见占了上风,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南方从前的叛乱者毫无阻碍地重返政治舞台或从事重要行业的工作。
像“米利根案”无法制止军法审判一样,“宣誓系列案”也排除不了铁誓的做法。联邦和州的两级共和党政府无视法庭裁决,继续实行铁誓。1867年,国会干脆通过《重建法》,复活了三年前被林肯否定的内容:南方所有的选民必须宣誓;所有的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接着,国会又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明文规定特赦南方重要官员的权力属于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铁誓的规定直至1884年才最后取消,那时距内战胜利已经快40年了。
面对国会咄咄逼人的姿态,最高法院只好在1868年“麦卡德尔案”[131]中认输。麦卡德尔是密西西比州的一位报纸编辑,因为撰写批评军事占领当局的社论而被军方逮捕法办。他向联邦巡回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遭到拒绝。根据1867年的一项国会立法(在事关违反宪法及联邦法律的拘留案中,允许对巡回法院的决定上诉),他将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
因为“宣誓系列案”有例在先,国会担心最高法院借机从法律上推翻《重建法》下建立的南方军政权。为了避免这一尴尬,国会的共和党人无所不用其极,最毒的一招是在众议院通过法案,规定最高法院只有三分之二多数才能裁决国会立法违宪。如果不是一些参议员法治的观念战胜了党派偏见,致使该法在参议院流产,否则,美国最高法院从此就变成了国会的附庸。此外,另一项禁止最高法院管辖所有事关《重建法》案件的法案,也在参议院失败。于是,国会只好用最简单,也是最粗鲁的办法,取消麦卡尔德得以上诉的那项1867年国会法律。尽管最高法院可以另辟蹊径,来坚持自己对公众自由的管辖权,但是,它已经没有这样做的勇气和意志了。
就这样,“麦卡德尔案”遂变成了另一个更为简单的问题:当最高法院正在审理某个案件时,国会是否有权撤销审理该案所依据的法律,从而剥夺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代表最高法院的一致决定,蔡斯声称在本案中,国会有权这样做,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为了避免留下国会控制了最高法院的印象,蔡斯重申,国会不能够缩小1789年《司法法》给最高法院规定的上诉管辖权。这多少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最高法院在公众自由上前倨后恭的表现,并非个别。对国会的另一项非宪法授权——发行纸币,最高法院同样是先试图挑战,最后还是屈从了国会的意志。由于授权国会发行高达4.5亿元没有金银担保的美元,《法定货币法》实际上赋予了联邦政府操控货币供应量的权力。因为美国建国后除金银铸币外,再就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票据,并无“法定纸币”,故国会的做法有“财政革命”之谓。[132]虽然此举为战争所必需,但从宪法的条文和制宪者意图两方面来看,的确有越权之嫌,因为宪法仅仅授权国会“铸造货币,规制其币值”,并无发行纸币一说。当时制宪者之所以这样写,就是因为他们饱尝了邦联时期各邦滥发纸币之苦。早在该法实施的第二年,就有人挑战过其合宪性,最高法院通过曲解《司法法》的相关规定,来逃避管辖。到了1869年,又一个涉及《法定货币法》的案子(“赫伯恩案”[133])提到了最高法院。一位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用法币来偿还1860年的契约债务,因为债务出现在《法定货币法》通过以前。该案直接挑战《法定货币法》,间接质疑国会发行纸币的权力。次年,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裁定,债权人有权这样做,因为将这项法律适用于它通过以前的契约债务是违宪的。同样,该案的投票严格按照党派路线:蔡斯和4位民主党人反对《法定货币法》,3个共和党人赞成。
尽管蔡斯本人在任财长期间,参与制定并实施了《法定货币法》,而且其头像也印在这一绿底纸币上。但他现在,却站在了“硬通货”一边。美国著名历史学家亨利·亚当斯嘲笑道:“作为财长,他是该法的作者;作为首席大法官,他是该法的敌人。”[134]蔡斯的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投机。因为他本来是共和党的大佬,1860年和1864年两度与林肯竞争共和党总统提名。林肯去世后,他觉得自己该是1868年总统大选的共和党候选人,但共和党却明确表示要提名内战英雄、联邦军队总司令格兰特为总统候选人。为此,蔡斯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民主党人,希望能够成为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最终未能如愿以偿。
由蔡斯撰写的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发行法定货币不是国会行使战争权力的“必要和适当的”手段,并进一步声称,强制债权人接受绿底纸币的做法实际上降低了债权人回收到款项的价值,是一种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便剥夺债权人钱财的行为。因此,这项法律违宪无效。最高法院挑战强势国会的勇气可嘉。不过,诚如施瓦茨所云,“如果说其他法官所作所为或许可以被视为道德勇气的话,那么,蔡斯的做法只能被斥责为假公济私的又一例。他的表现不能看作司法独立的标志,而是对总统提名的谋求”[135]。
最高法院的这一立场,仅仅维持了短短的一年。麦克洛斯基评论说:“赫伯恩案原则,包括其正当程序这一显赫的光环,在最高法院所缔造的全部重要原则中最为短命。”[136]如此朝令夕改的做法,无疑损害了最高法院的威望。后来的首席大法官休斯就评论说:“重新审理此类案件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而在如此短的时间里仅以一票之差推翻先前的决定,动摇了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尊重。”[137]
最高法院的这一改变,与其说是一种原则改变的结果,毋宁说是大法官人事变动所致。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人数增减,折射出国会与总统的争权夺利。1865年大法官卡特伦去世。为了杜绝约翰逊总统将自己的人送到最高法院,国会干脆通过法律,将林肯时期的10个大法官位置减少到7个。两年后,韦恩大法官去世,最高法院大法官剩下8位。考虑到投票僵局的问题以及约翰逊总统也已下台,1869年国会又决定把大法官人数恢复到九席。这时,民主党大法官格里尔也提出辞职。格兰特尚未上台,就有两个大法官位置等着他去填补。毫无疑问,他将两位铁杆共和党人送上了法官席。如果他们早几天到最高法院,“赫伯恩案”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样,最高法院重新形成了内战前的9人结构,从此不再改变。
随着共和党大法官多数的形成,“赫伯恩案”后仅三个月,最高法院就决定接受两个涉及《法定货币法》的案件,史称“法币第二组案”。1871年,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裁定,《法定货币法》在所有方面均为合宪。当然,共和党大法官的理由不是宪法僵硬的条文和制宪者的原始意图,而是特定的政治环境赋予国会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法律”的权力。他们指出,最高法院在货币问题上的决定将会“影响这个国家的整个工商业,决定这个政府能否继续存在。如果本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任何紧要关头,国会也没有宪法权力,来决定财政部的纸币可以作为偿还所有债务的法币(这是除了美国以外所有独立的主权国明确拥有的一个权力),那么,这个政府就会成为一个缺少自我维持手段的政府。所有人都承认,这些手段,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必不可少”[138]。
如果说,“法币第二组案”预示了半个多世纪后国会规则经济的权力,那么,被它推翻的法币第一案则蕴含即将到来的镀金时代的司法理念。诚如麦克洛斯基所云,后者的“那些精神——司法智慧所暗含的优越,再大和再难的问题也不能逃脱司法治理的观点,对受到侵害的有产阶级的牵挂——都会在以后的判决中绵绵延续”[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