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坦尼及坦尼法院的遗产
坦尼主持最高法院28年,可谓如履薄冰,兢兢业业。虽然因身体虚弱,他偶尔会缺席例行的工作会议,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工作之勤奋,超过了他的大多数同僚。这从他撰写的法院意见书的数量中可见一斑。28年中他共写了281个案件意见书,其中260个是代表多数的法院意见,还有14个异议书和7个简单的附合意见。直到1858年,坦尼平均每年所写的法院意见只比塞缪尔·尼尔逊少,虽然后者的任期比坦尼还要短8年。在任职年限与他相仿的大法官中,只有格里尔和麦克莱恩所撰写的意见书接近坦尼。
由于坦尼的政治经验丰富,有出色的领导才能,颇能团结整个法院。有学者认为,坦尼对法院的领导“不是强加自己的观点于他人,而是通过调解各种极端意见最终达成妥协——至少直至1857年时”[97]。而且,坦尼在分派工作时也总是力求公允,像马歇尔一样,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他总是尽可能地亲自执笔。
对坦尼的人品和能力,柯蒂斯大法官的评论应该说是公允的。坦尼去世后,柯蒂斯在一次对法律人的演讲中指出:“坦尼的分析能力超过了我所认识的任何一个人。他总是能厘清烦琐复杂的案情,不遗漏任何一个重要的细节,惊人的准确……惊人的清晰,对于他主持工作期间的法律原则以及各个判决有着惊人的记忆力”“他作为首席大法官的超群能力和他伟大的品格,充分地展现在法院之中,远超过公众对他的了解……他的高贵,他的绅士风度,他的谨慎,他的洞察力,他的准确性,具有无可估量的重要性,整个法庭都深受影响。”[98]
坦尼就任之时,美国建国已有60年,版图增加了一倍多,人口增加了三倍多,工业革命正方兴未艾,民主政治不断扩展。然而,此时的美国社会就像一个表面平静实则潜流汹涌的水面,三种基本矛盾并存:一是贫富之间该如何分享政治权力;二是南北方之间的地区矛盾,且因同奴隶制问题纠结在一起而极具爆炸性;三是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纷争不断。[99]
这些矛盾的复杂和尖锐程度远远超出了法院能够全面解决的程度。但是,坦尼法院较好地应对了第一和第三个问题。坦尼的一个最大贡献是提出了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平衡的理论,“查尔斯河桥案”的裁决实际上否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假设。一些关注公众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学者,甚至认为坦尼法院建立了维护财产权的新宪法原则。这一看法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坦尼判决的革命性,过低估计了这一判决的连续性。实际上,坦尼的看法是以非常含蓄的形式提出来的。坦尼没有否认马歇尔关于契约的宪法原则,依然承认政府的特许状是有约束力的契约,在此基础上,他才坚持不应从特许状的文字中推论出不曾赋予的权利。这样,他的判决就比以前马歇尔的判决更加灵活,较好地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其《宪法中的契约条款》的权威论文中,宪法专家本杰明·F.赖特教授公允地概括道:“契约条款是马歇尔法院传统的一部分,坦尼采纳了马歇尔契约条款的大部分原则,没有证据表明坦尼法院对财产权怀有敌意。”而且经过坦尼领导的最高法院的工作,契约条款“作为维护财产权的依据,在1864年比1835年更牢固、更广泛”[100]。坦尼没有抱残守缺,只专注于伟大的马歇尔的判例,他对现实世界的敏感充分证明了“其对于大法官赖以施展经国大才的种种社会经济现实,具有透彻的洞察力和正确的理解”[101]。他的判决对后来美国工商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虽然当时人们并未立刻认识到这一点。就凭此一判决,坦尼就可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坦尼和坦尼法院第二个重要贡献是成功地调解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查尔斯河桥案”等案件的审理,坦尼发展出一种联邦与州的“共享权力理论”(concurrentpowertheory)[102]。坦尼准许州为了公众利益来管理州际商务,这在马歇尔时代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有1787年宪法中对于州以及联邦各自享有权力有相对明确的界定,但在现实中,州与联邦的关系仍未完全理顺,双方在法律上都在小心翼翼地试探。鉴于邦联时期各邦各自为政,邦联政府权微言轻,马歇尔法院时代侧重从司法上认可联邦的权力,以牺牲部分州权为代价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这也是通过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来加强最高法院自身的权威。
但到了坦尼法院时代,联邦已经基本稳固,最高法院也已确立宪法问题最终仲裁者的地位,坦尼法院的判决对州权有更多的同情理解。当联邦权力并未受到各州干涉时,坦尼法院总是在宪法容许的范围内支持各州权力,据此来平衡联邦权力扩张的趋势,这既体现了杰克逊政府重视州权的原则,亦是美国政治生活中妥协平衡原则的体现。在坦尼看来,尽管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管辖范围,但“任何政府的最终目的,是推进它所建立的社会的繁荣和幸福”,他认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加强地方而非中央立法机关。
就这一点而言,坦尼承袭了杰克逊民主党人的传统,谨慎地维护州权和反对大公司的特权。不过,其维护州权的努力并没有牺牲多少联邦现存的权力。像马歇尔时代一样,当联邦权力受到各州干涉时,坦尼基本坚持了联邦至上,坚持联邦法院在宪法问题上的最高权威,并坚持各州法院无权干涉联邦法院裁决的执行与实施。因此,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宪法的地位非但没有削弱,甚至比以前得到了加强。例如,他把海事法扩大到所有适于航行的水域,无论是州际贸易还是对外贸易,甚至超出了马歇尔提出的联邦权限。
就上述两方面而言,坦尼法院对美国宪法的本质和发展有着持久的影响,遗憾的是,人们最常想起的却是他对“斯科特案”的裁决。的确,如果要对坦尼28年的首席大法官生涯做一个全面公正的评价,谁都不能忽略这个案例,这是坦尼的大法官生涯由成功走向悲剧的转折点。到1856年为止,坦尼的君子风度,他与生俱来的智慧,他摒弃狭隘的党派观念对公正与和谐的追求,使他备受同事及全国人民的尊敬。甚至亨利·克莱,这个当初拼命反对任命坦尼为大法官的人,也承认他过去对坦尼的评价并不公正,克莱说:“我现在确信,不能有比这更好的任命了,大法官的法袍,曾经长时间地穿在伟大的马歇尔身上并带给他荣耀,如今有了继任者,在每一个方面,他都胜任。”[103]
正因为坦尼法院获得了相当的成功和威望,其在遭遇奴隶制这样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时,过高地估计了法院的能力,结果卷入政治纠纷的旋涡。“斯科特案”使坦尼的声望毁于一旦,对他的公开辱骂和仇恨甚至用了差不多一个半世纪才有所平息。如今,最高法院在为参观者制作的介绍其历史的短短十几分钟的录像里,就会提到这个案子。提醒大家,美国最高法院在历史上也曾经犯过很严重的错误,其中就有斯科特判决。
对于奴隶制,坦尼的感受比较复杂。作为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坦尼在内心深处承认它是一种罪恶,一种不道德的制度,为此,他本人无偿地解放了从祖辈继承下来的全部奴隶,并在他们困难时资助他们。他曾经说过“一个艰难的需要,强迫我们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忍受奴隶制度的罪恶,当奴隶制存在时,它便成为我们民族品格上的一个污点,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人都应该坚信,奴隶制最终将会被埋葬,虽然是逐渐地”[104]。但是,坦尼是在南部蓄奴州的环境中长大的,和“大多数南部人一样,认为奴隶制度的经济利害关系还在其次,重要的是要维护与奴隶制相伴而生的社会秩序及南部的尊严”[105]。除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奴隶主不可能轻易放手之外,南方整个社会文化、生活方式和道德理念等都缠绕在奴隶制上。
正像托克维尔所概括的那样,“蓄奴制问题,在北方,对于奴隶主来说,只是一个商业和工业问题;而在南方,对他们来说则是生死存亡的问题”[106]。对南方来说,废除奴隶制不啻是一种世界末日般的灾难。也许,坦尼的失败“不是坦尼忠于奴隶制的结果,而是他忠于南方文化,忠于南方的生活和价值观——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包含对奴隶的所有权——的结果”[107]。
坦尼也和大多数南部人一样,认为联邦是各州按照他们之间协商妥协的契约而联合建立的,是一个相互协调、共存的自由社会,这种联合不应该妨碍他们原来的自由,所以,坦尼法院的许多判决都体现了这种“二元联邦制”的宪制理论,这也是坦尼与马歇尔最大的不同之处。“斯科特案”的判决也体现了坦尼对联邦与州关系的这一见解。他确信法院应谨慎地维护各州主权不受联邦的侵犯,而且身为一名大法官,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责任,而责任常常使人变得保守。坦尼认为他受到宪法第1条第2款(五分之三条款)和第9款(奴隶贸易条款)的束缚。在坦尼的判决中,虽然偶尔也会提到“正义的永恒原则”,但他更倾向于认为宪法才是终极权威,而不去考虑“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内战期间,坦尼与强势总统林肯之间“权与法”的较量更令人扼腕三叹。在与一位密友的通信中,坦尼写到,他并不想与林肯发生冲突,也希望平静地度过余生,但是,他要履行宪法赋予他的责任。虽然坦尼在“梅里曼案”中的裁决因为军事当局拒绝服从而没有产生实际效用,但后来的人们,对于年迈体弱的坦尼在宪法精神下为维护公民自由作出的努力,依然心存敬意。“一个人但凡对法治少一点执着精神,他都不会在那种危急时刻发表这种观点”,而在坦尼看来,这是“他的责任,他不能坐视不理”。[108]
在其生命的终结,面对战时越来越多军法审判平民的案件,坦尼内心充满了无限的悲凉和对林肯的仇恨,因为他认定,美国人为之骄傲的民政和州的权威,已经转化为军事和联邦的独裁。坦尼在临终前写道:“我的寿命要比……那个许诺要赐福我们的政府更长。噩兆显现,世道漆黑,而且,看起来是变得越来越黑。”[109]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坦尼的咒符究竟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还是出于对奴隶制生活方式的留恋?或许是这两者的混杂。历史最后证明,对绝大多数美国人来说,美国宪法所许诺的那个政府,其生命力远远长于坦尼。不过,在美国众多法律人看来,坦尼追求法治的精神也同样会与宪法一起永存。
一个多世纪后,再回头审视当年的争端,林肯和坦尼都失之偏颇。后来的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写道:“如果林肯先生一丝不苟地遵循坦尼的政策,我不知道我们是否会享有自由;同样,如果首席大法官把林肯先生的哲学作为法律哲学,我也不知道我们是否还会享有自由。”在联邦的生死存亡之际,“应将战争的需要与法律的需要结合起来”[110]。
1864年10月12日,在孤独无助中,坦尼离开了人世。包括林肯在内的众多高官拒绝参加坦尼的葬礼,整个葬礼凄凉而又落寞。“作为美国宪制史上最具争议性的人物”[111],一些激进的共和党人对他诋毁不断,将他的去世说成“消除了人类进步的障碍”,甚至拒绝按惯例拨款为坦尼塑大理石半身像。[112]
坦尼的离世标志着最高法院一个时代的结束。坦尼任首席大法官28年,其间的荣辱浮沉,跌宕起落,如今都已随他生活的那个时代隐没在历史深处,但那一个个案例以及经由大法官们的伟大之笔保存下来的记录仍是那个时代最深刻的隐痛。著名的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休斯指出,坦尼“认为自己是在执行国家的公务,在他的想象中,有一个基本的错误,即争议性的关键性问题可以经由联邦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但休斯又说:“他是一个伟大的首席大法官。”[113]
不过,作为一个伟大的人物应该能够超越他自身的某些限制,遗憾的是,坦尼没有做到,特别是在“斯科特案”中没有作出一个明智的判决。而且,他在判决中宣布“黑人是劣等种族,不享有应该获得白人尊重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后人评论说:“罗杰·B.坦尼,毫无疑问拥有着伟大的品格,但人们依然不能原谅他曾经使用过这样的语言。”[114]
在坦尼离世一个多世纪后的1972年,美国60多位法学院院长和精通司法程序的法学、历史和政治学教授在对历届最高法院大法官所做的评价中,按各大法官的所作所为分为“最好”“好”“一般”“较差”“差”五等,坦尼被评为12位最好的大法官之一。[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