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蔡斯法院与重建宪制
接替坦尼的蔡斯,天资聪明,18岁便从名校达特茅斯毕业,旋即赴首都华盛顿,师从当时联邦检察长威廉·沃特习法。作为一个积极的废奴主义者,他几度为被捕的同志辩护,并在1847年最高法院的一项案件中,明确论证《1793年逃奴法》违宪,因此获得了“逃奴的总律师”[116]之谓。他参与创建以反对奴隶制扩张为宗旨的自由土地党(共和党的前身之一),19世纪50年代,还先后担任俄亥俄州的联邦参议员和州长。在1860年共和党大会上,他一度是热门的总统候选人人选,名气远胜于林肯。
林肯当选总统后,蔡斯放弃参议员的位置出任财政部长。他配合林肯,在1862年和1863年制定了《法定货币法》,一共印发了4.5亿元没有金银担保的绿底纸币(greenbacks),在财政上保证了战争的有效进行。谋求总统的野心以及与林肯在一些政治问题上的分歧,导致蔡斯在1864年夏天辞职,并和林肯争夺当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林肯获得连任后,为了显示党内团结,在12月6日提名蔡斯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当天就批准了提名。林肯选择蔡斯,首先是出于政治考虑。“我们希望的首席大法官,他能够继续我们在解放奴隶和发行法币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一个了解其立场的人。”[117]不过,林肯太清楚蔡斯的政治野心了,也知道这样的人绝非大法官的最佳人选。“如果他(蔡斯)还是抱有自己注定要当总统的念头,那么,在我看来,他决不能成为总统,也决不可能获得作为首席大法官的名望和价值。”[118]
林肯的预言不幸而言中。在执掌最高法院期间,蔡斯时不时地让自己的政治野心影响自己的司法判断,过多地将政治因素引入司法裁决。结果,显赫一时的蔡斯,在美国司法史上,却被学者们无情地判定为最糟糕的首席大法官。这与其前任坦尼的历史评价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不过,历史地看,蔡斯作为首席大法官表现欠佳,固然是其政治野心所致,但同样也与其所处时期复杂的政治形势相关。蔡斯执掌最高法院不久,内战就以北方的胜利而结束,同时林肯也遇刺身亡(1865年4月14日)。接替林肯的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本来是支持联邦的民主党人。相对于控制国会的激进共和党人,在惩罚南方叛乱领导人、重新接纳南方叛乱州进入联邦、保护黑人权利等重建问题上,约翰逊相对温和、保守。为此,国会和白宫发生激烈的争执。依靠着内战后北方普遍要求严厉惩罚南方的民意,国会最终主导了重建进程,推行所谓“激进重建”。不仅如此,国会还以约翰逊总统撤销陆军部长的决定违法为由,将其弹劾。1868年5月,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没有到达弹劾定罪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约翰逊得以死里逃生。虽然共和党人功亏一篑,但约翰逊全然丧失了和国会斗法的意志,共和党国会基本上是大权独揽,我行我素。
为了巩固北方的胜利成果,也是为了保证共和党的黑人选票,国会不仅通过了好几个民权法,而且,还一口气通过了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共三个修正案,合称“重建修正案”。因其势头之猛、含义之宽泛、影响之大,遂有“第二次制宪”之谓。1865年批准的第十三修正案,推翻了“斯科特案”判决,废除了奴隶制;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修正案,内容最为丰富,其中的第1款规定: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这短短的三句话,就包括了“特权—豁免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法律保护”三个充满活力的条款,注定要改变美国未来的宪制历史。1870年批准的第十五修正案则取消了公民选举权的肤色和种族限制。这三个修正案的最后一条都是:“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从而赋予国会广泛的权力。为了实施落实三个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法律,国会在1870年终于立法建立了联邦司法部。几届总统和联邦检察长几十年来的要求,因为国会试图落实其重建计划而得以实现。原来只有一个小小办公室的联邦检察长,成为这个部的部长,尽管头衔依旧。而他作为出庭律师为政府辩护的责任,则逐渐让位给新设立的首席检察官。作为美国政府的总律师,后者将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立场,统一代表政府各部门出庭,最大限度地维护联邦政府的根本利益。而在此之前,由于涉案的政府各个部门自行其是,居然出现过联邦检察长和财政部长在最高法院的庭审中,意见相左的尴尬事。
首席检察官设立后,一旦案件涉及联邦的有关部门,涉案部门的律师则会聚到首席检察官办公室,讨论案情对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性。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部门利益,而各部门的律师往往强调各自部门利益就是联邦的利益,各方立场不免相冲突,此时,首席检察官常常扮演着一个仲裁者的角色,决定出庭辩护的基本立场。
美国众多的宪法条款,大多是各种利益团体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相比之下,第十四修正案基本上是国会内共和党人意志的体现。1866年,联邦国会讨论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正值重建的领导权从总统转向国会之际。当时,共和党人在国会中占据稳定的多数,他们希望利用这难得的优势,一方面希望以修正案的形式,巩固处置南方的既有立法,免于政治变化和总统否决的影响;另一方面希望规范南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持久地把持南方的政治。他们甚至以批准此修正案(提案),作为南方各州重返联邦的条件。
随后的1866年中期选举,共和党人大获全胜,占据了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共和党人的“激进重建”方案具备了实施的组织条件。1867年3月,国会通过《重建法》。它规定,对南部10个州(在叛乱的11州中,田纳西已于1866年7月批准第十四修正案,重返联邦)实施军管,一切案件均由军事法庭审理;在联邦军队的监护下,各州重新制宪,年满21周岁的白人和黑人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制宪,新宪法必须给予黑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各州的新政府必须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提案)。此后,国会又通过了三个补充性的重建法,赋予联邦军队指挥官以极大的权力,决定南部各州前联盟官员的选举资格。[119]
在总统和国会为争夺南部重建的主导权你争我夺之际,最高法院尚未恢复先前“斯科特案”所伤的元气。因此,最高法院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韬光养晦,避免因为卷入府院之争而再受伤害。随着1869年约翰逊黯然下台,一介武夫尤利塞斯·格兰特入主白宫,共和党国会大权独揽,完全主导了重建政治。最高法院成员结构也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共和党人开始占据多数,其行为更加小心翼翼。如果说,内战时期是行政部门的林肯总统大权独揽,无视坦尼法院的话,那么,在重建时期(1865-1877),则可谓国会我行我素,轻视蔡斯法院。因此,施瓦茨不无夸张地总结说:“在内战和重建期间,最高法院什么都是,就不是宪法的主人。”[120]
这一评论可能过于极端。在蔡斯法院期间(1864-1873),一共有10项国会立法被宣布违宪,尽管都是不甚重要的立法,但至少从形式上表明,最高法院还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此外,在“米利根案”[121]“法定货币系列案”[122]和“屠宰场组案”[123]等几个大案要案的裁决上,蔡斯法院也还是有所作为和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