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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
【经】
【原文】
17.1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1],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2]。
17.2 二月丙午[3],公会邾仪父[4],盟于趡[5]。
17.3 夏五月丙午[6],及齐师战于奚[7]。
17.4 六月丁丑[8],蔡侯封人卒[9]。
17.5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10]。
17.6 癸巳[11],葬蔡桓侯。
17.7 及宋人、卫人伐邾。
17.8 冬十月朔[12],日有食之。
【注释】
[1]十有七年:鲁桓公十七年当周庄王二年,前695。丙辰:十三日。
[2]齐侯:齐襄公。纪侯:不详。黄:齐地名,在今山东淄川东北。
[3]二月丙午:二月无丙午日,当为误记。
[4]邾仪父:邾国国君,名克。
[5]趡(cuǐ):鲁地名,在今山东泗水与邹城之间。
[6]丙午:初五。
[7]奚:地名,在今山东滕州南。
[8]丁丑:初六。
[9]蔡侯封人:即蔡桓侯,名封人。隐公九年立,在位二十年。
[10]蔡季自陈归于蔡:据成公十八年《传》“诸侯纳之曰归”,则蔡季之立,虽蔡召之,亦是由于陈国纳之。蔡季,即蔡哀侯,名献舞,是蔡桓侯之弟。
[11]癸巳:八月二十三日。
[12]朔:初一。
【译文】
鲁桓公十七年春周历正月十三日,桓公与齐襄公、纪侯在黄地结盟。
二月丙午日,桓公和邾仪父相会,在趡地结盟。
夏五月初五,我军与齐国军队在奚地交战。
六月初六,蔡桓侯封人去世。
秋八月,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
二十三日,安葬蔡桓侯。
我国与宋人、卫人攻打邾国。
冬十月初一,发生日食。
【传】
【原文】
17.1 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1],且谋卫故也[2]。
【注释】
[1]平齐、纪:桓公五年,齐欲灭纪,十三年,纪又随鲁、郑败齐师,故鲁居间为之调停。
[2]谋卫:齐是卫惠公母舅之国,惠公奔齐,齐欲纳之。
【译文】
鲁桓公十七年春,鲁桓公和齐襄公、纪侯在黄地结盟,目的是为了促成齐、纪的和议,同时商量卫国的事情。
【原文】
17.2 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1]。
【注释】
[1]蔑之盟:隐公元年鲁与邾在蔑结盟。
【译文】
桓公和邾仪父在趡地结盟,这是由于重申蔑地的盟约。
【原文】
17.3 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1]。于是齐人侵鲁疆[2],疆吏来告,公曰:“疆埸之事[3],慎守其一[4],而备其不虞[5]。姑尽所备焉。事至而战[6],又何谒焉[7]?”
【注释】
[1]疆事:边境冲突。
[2]于是:在这时。
[3]埸(yì):边境。
[4]其一:其一方,指本国边境。
[5]备其不虞:防备发生意外之事。不虞,意外之事。
[6]事至:指他国突然袭击。事,戎事。
[7]谒(yè):请示报告。
【译文】
夏,鲁军与齐国军队在奚地发生战争,这是边境局部冲突。当时齐国人入侵鲁国的边境,边境官吏前来报告,桓公说:“边境上的事情,谨慎地防守自己一边而且防备发生意外。暂且尽力防备就是了。发生了战事就迎战,又何必先行请示报告呢?”
17.4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陈。
【译文】
蔡桓侯去世了。蔡国人把蔡季从陈国召回来。
17.5 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
【译文】
秋,蔡季从陈国回到蔡国,被立为国君,因为蔡国人都拥护他。
【原文】
17.6 伐邾,宋志也[1]。
【注释】
[1]宋志:宋国的意愿。鲁伐邾违背了当年与邾国的盟约,是屈从于宋国的要求,所以强调“宋志”。
【译文】
进攻邾国,这是宋国的意愿。
【原文】
17.7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1]。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2]。日官居卿以厎日[3],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4]。
【注释】
[1]官失之:这次日食是发生在前695年10月10日的日环食,《春秋》没记载具体日子,是史官漏记。
[2]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日御,都是掌管天文历数的官。
[3]日官居卿:天子日官即太史,非六卿而官位同六卿。厎(zhǐ)日:推算历象。
[4]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天子之日官定历以颁于诸侯,诸侯之日御奉之以授百官。
【译文】
冬,十月初一,日食。《春秋》没有记载日子,这是史官的漏记。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于卿的地位以推算历象,这是合于礼的。日御详细记载每月大小和干支,无所遗漏,在朝廷上通告百官。
【原文】
17.8 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己也。辛卯[1],弑昭公,而立公子亹[2]。
【注释】
[1]辛卯:十月二十二日。
[2]弑昭公,而立公子亹(wěi):《史记·郑世家》:“冬十月辛卯,渠弥与昭公出猎,射杀昭公于野。祭仲与渠弥不敢入厉公,乃更立昭公弟子亹为君。”公子亹,郑昭公之弟,无谥号。
【译文】
当初,郑庄公准备任命高渠弥做卿,昭公讨厌他,坚决劝阻,庄公不听从。昭公即位后,高渠弥畏惧昭公会杀掉自己,就在十月二十二日,杀死昭公,而立公子亹为国君。
【原文】
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1]。公子达曰[2]:“高伯其为戮乎[3]!复恶已甚矣[4]。”
【注释】
[1]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韩非子·难四篇》说此句云:“君子之举‘知所恶’,非甚之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行诛焉,以及于死,故曰‘知所恶’,以见其无权也。”所恶,所讨厌的人。
[2]公子达:鲁国大夫。
[3]高伯:即高渠弥,伯为其字。
[4]复恶:报怨。
【译文】
君子认为昭公了解他所讨厌的人。公子达说:“高伯恐怕要被诛杀的吧!因为他报仇报得太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