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霍海仲
采访缘起
75岁的擦鞋老人霍海仲称得上四川省高院来访接待处门前的一道持久不变的风景,多年来,不管刮风、下雨、出太阳,他都在那象征司法公正的招牌下坚守鞋摊,且忙碌不停。
2003年3月28日,我花了一下午功夫泡在对街茶馆里窥视,却只见到3位匆匆过客坐下来擦鞋。清冷如斯,我动了恻隐之心,就现身趋前“照顾生意”。不料老人横乜一眼,将我和我的鞋均晾在一边,却转脸招呼两位风尘仆仆的外地上访者,并滔滔不绝地介绍与之相关的法律过场及熬磨经验,其中包括附近几家旅馆和小食店的最低价格,俨然是高院的编外咨询接待人员。
与老人交谈片刻,其冤情平淡无奇,一目了然。我追究久拖未决的原因,老人回答:“当年的案卷丢失了。”
我哭笑不得。老人又叹道:“我的一生可用‘莫名其妙’四个字来总结。这桩莫名其妙的官司把我毁彻底了。”
老威:您是霍老先生么?我在某报记者武田那里看过您的材料。
霍海仲:武记者一年前找过我,写了稿子,还拿给我看,但以后就没下文了。
老威:没下文?很正常。因为报纸是党办的,武田再同情您,他的胳膊也拗不过党的大腿。
霍海仲:我懂,武记者头上有主编,主编头上还有宣传部。
老威:宣传部养了一大批离退休的老革命,组成读报委员会,每天上班唯一的头等大事,就是扛着放大镜,一字不漏地串读本地几家主要报纸,挑毛病,上纲上线。正面的各种阳光新闻必须占百分之六七十以上,而所谓“阴暗面”只能有选择地刊登,还要留点“光明的尾巴”。
霍海仲:可上访人士登报的也有,比如老陆。
老威:老陆告赢了公安局,至少从司法上,他的事已有定论,所以媒体能够有条件地炒作。而您的案子好象还没有个定论……
霍海仲:我冤枉,这是明摆着的。
老威:您讲讲看。
霍海仲:我今年75岁了,还坐在这儿擦皮鞋,还一遍一遍地向人们诉说内心的冤屈,想起来,跟做梦似的。前一晌开两会,公安局清理省高院周围的三无人员,把上访的撵得鸡飞狗跳,腿稍慢,就抓进收容所。我风烛残年,不在乎这些,但也被警察打了,腰和腿挨了警棍,趴在街沿,半天起不来。鞋摊也被踩平了,他们说我是老反革命,是特务,故意把个破鞋摊摆在高院来访接待处门口,打反面广告,损害国家形象。我争辩说,上访没钱,我一个孤老,不偷不摸,不叫化要饭,而是擦鞋自食其力,这是为国家减轻负担。他们说,哪你到别处去,莫在这儿碍眼睛。我说就要日夜钉在这些官僚的眼皮底下,直到死。
老威:没用。冤案见得太多,人心就成了铁打的。
霍海仲:但一个人冤死在高院门口,你总不会无动于衷吧-----一桩莫名其妙的官司消耗了他一辈子。坐牢、留队劳动、申诉、上访,除此之外,他无儿无女,无家无室。
老威:我很难过。
霍海仲:我是三台县中太镇长乐办事处7村4社人,年轻时,被国民党抓壮丁,草草训练,连枪都没打顺,就被送上前线。新兵嘛,一听排枪响,就鸭群一般嘎嘎后撒,被督阵官赶回,就干脆埋头装死。到了解放那年,壮丁更是抓得多跑得多,长官开枪止不住,自己也被挟裹下战场。有一次,我们遇上解放军,照例丢枪就跑,因为是开阔地,我跑得急,方向偏了,竟入了解放军的包围圈。我立马举手投降,成了俘虏,稍后成了解放战士。抗美援朝时,我23岁,刚跨过鸭绿江,准备上前线,却突然怕死,装病脱离了部队。
老威:你这段经历挺复杂的。
霍海仲:够写一部书了,但我只能三言两语,作为开场白,让你了解我是怎样一个人:壮丁出生,贪生怕死,希望能回老家,平平顺顺地过日子。总之,思想开了小差。部队领导还算宽大,没有过多地追究。复员回四川,我转到了江油钢铁厂当工人。1956年,厂领导根据我喜欢跑腿,好交际的特长,分派我做采购员,直到六几年。这期间,我经常回三台老家,与乡亲们混得火热,成了远近闻名的能人-------这是我一生中最得意的日子,大伙叫我“霍采购”,八竿子打不着的也瞅准机会来散烟敬茶,搭关系。说媒的更是接二连三,在家里寻不着,就揣着姑娘的照片在车站等。没料到,好境不长啊。
老威:我是58年大跃进出生的,三年大饥荒,我因营养不良得了黄肿病,差点就夭折了。你能在那种全国性的水深火热中活得春风得意,不简单。
霍海仲:社会主义初级目标就是缩小三大差别,我嘛,在工农、城乡、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三大差别中穿针引线,沾些油水,活命的空间自然就大。我经常受组织安排,为厂里采购农副产品;而农民也乐意通过我,把在集市上赚不了多少钱的东西成批卖给国营企业,即支援了社会主义建设,个人也能得些油盐钱。
老威:供销对路,您也算改革开放的先驱了。
霍海仲:由于工作过分积极,我累出了病,经厂领导批准,我于1960年回家休养。在此期间,厂里派给我新任务:为江钢采购箩筐、蓑衣、斗笠等农副业加工物品。由于需求量大,我就专门找到长乐四村四社队长,与之签定加工合约。当时,社员们还挺感动,叫我大善人,因为我在普遍揭不开锅的情况下,为大家引了一条生产自救的路。1961年春,四社按和约交货,可我手里没现钱。为啥?因为按当时的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除了职工的工资,所有支出,上了30元就必须由银行转帐,而四社却没有在银行立户头(那年月,恐怕大队干部也不懂“户头”)。
众乡亲嚷着要现钱,我一时又从帐户中提不出,只好凭多年的关系,四处借贷,自筹资金,先垫付了这笔1978.40元的货款-------我不能失信于生养我的故土,大家都在等米下锅呢。
完成任务回到厂里,正逢社教运动,冻结了江钢的帐务。经过相当漫长和细致的逐项审核,确认没问题,社教领导小组才在我的一再要求下签字,将我的垫款作兑现处理。1964年,厂方按规定将1978.40元等额货款直接汇到我的老家-------三台县长乐七村四社霍海仲收,并且注明是三年前的蓑衣、斗笠、箩筐钱。在60年代,私人收到这么一笔巨款,肯定引人注目,特别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刚结束,人们的政治觉悟空前提高。长乐信用社收到钱后,马上作为重大“敌情”汇报给公社。据原分管民政和治安的副社长,现已80高龄的涂国华讲,当时公社连夜召开由几个部门参加的分析会,一致认为来路不明,应立案侦察。
老威:信用社没有通知您本人?
霍海仲:没有。他们直接扣下钱,就派专案人员按收款地址去我老家调查,都说从未做过箩筐、蓑衣的买卖,这刚好证实了先前“来路不明”的猜测,于是冻结了款项。稍后,我“落入法网”,严刑逼供,最终便认定我勾结四队队长、财务等人骗领江油钢铁厂巨额现金。1965年10月3日,三台县法院“依法判处”我有期徒刑7年。
老威:您与四村四社做买卖,咋会去七村四社调查呢?况且,您为公家办事,前后应该有不少证人,他们都没有站出来?
霍海仲:这些我都说了,包括与谁签的约,谁验收的垫款,帐本在谁的手里等等。但整我的人都红了眼,宁左勿右,根本不顾我的申辩。
老威:这笔“冻结款”现在何处?
霍海仲:我打了18年的官司,倾家荡产,孤独无依,所以一再要求法院在平反冤狱的同时,助我讨回本属于我的财产,可那笔钱却蒸发了。
老威:不会的,既然认定您“骗领公款”,按法律就该退回原处,以“挽回损失”。
霍海仲:我都坐牢了,江钢还不知道自家的采购出事。直到30多年后,长乐合作信用社才在律师跟前查旧帐,证实此款经主管副社长涂国华签字,转给了永安电厂集资部。涂国华也承认,并称这是当时公社党委研究决定的,可具体经办人不清楚。
然而,当年任永安电站财会股长兼主办会计的刘洪党却说“并无此事”,因为60年代根本没有集资这种说法,也就不存在什么“永安电厂集资部”。如果长乐信用社确需要转款,也只能按那时的管理规定,通过电站所在的芦溪营业所,最后方转到电站指挥部财会部门。所以长乐方面提供的转款手续有“伪造之嫌”。
老威:这也算一桩案中案了。
霍海仲:我怀疑有人整我的目的,就是为了黑吃这钱,可60年代搞阶级斗争,谁有这么大的豹子胆?唉,30多年了,孰真孰假,孰是孰非,一团乱麻,只有老天爷去解了。
老威:您就稀里糊涂劳改去了。
霍海仲:刚结婚的老婆也在组织的感召下,“大义灭亲“,与我断绝关系。喊冤、撞墙都没用,只能在ΧΧ劳改农场抬石头,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由于我不服判,坚持申诉,不但没减一天刑,而且在1971年11月18号刑满之际,被强行宣布“留队就业”。
老威:这和劳改有啥区别?
霍海仲:挣几块钱象征性的“工资”,在农场内有一定活动空间,偶尔还能近距离地看女人。从外地来探监的家属,都要带些吃的用的给犯人,警察懒,只动嘴支使,搜查这一关就由我们手上过。
老威:这也算特权?
霍海仲:当然。女人,特别是年轻女子为了顺利过关,总要讨好我们,对我们笑,身子凑过来,近得我们都不好意思。你想,都是憋了若干年的老光棍汉,嗅着香水味,瞟着那衣领里的白肉,能不起化学反应么?没办法,一走神,藏在袜子、肥皂和食品里的纸条、现金就放过去了。而一回队,几圈骚哄哄的劳改犯就围着你,咽着唾沫让你谈感觉。谈就谈,添油加醋过过嘴瘾,但内心那个酸!那个痛!刚娶的老婆飞了,如果不坐牢,恐怕我已是几个娃儿的爹了。都怪我太要面子,对故土乡亲太有感情,垫啥货款呢?付不了现金,拖一拖又能咋样?唉,罢了,不能往下想,成天卖后悔药,这牢就坐不出头。
老威:我能理解,您壮年蒙冤,把大好的时光都废了。
霍海仲:我留队14年,农场只批准回过一次家;加上前面7年,我总共21年没有出过监狱大门。我在高墙、电网和警察的监管下干了21年的重体力活!1985年,我57岁,老了,干不动了,农场才按照党的政策“清放”我回原籍。
老威:按字面理解,“留队就业”既不是服刑,就应该算参加工作,有退休金的。
霍海仲:从未听说过。我只记得一条老光棍被踢出农场时,浑身皮包骨头,一根筋,连走路也晃晃悠悠的。没家没地没钱,我往哪儿去?但我晓得,冤还没申,气还没出,天子都换了,这口气还是咽不下。我突然有个感觉:当年所以把我强制留队,肯定是某些人怕我在外面到处申诉、上访,制造麻烦。
老威:老先生,您这案子若要放现在,不仅判不了刑,您还能反过去告他们侵吞私人财产;但在64年的社教运动中,比您冤的大有人在。我曾经看过一则《人民日报》的老新闻:某个地主婆为了讨好新上任的贫农生产队长,私下送去几个粽子,并提出义务替队长妻子照顾小孩。不料,这一阶级斗争新动向被暗中监视她的人发现,立即上纲上线。于是,倒霉的地主婆成了“腐蚀、拉拢革命干部”的罪犯,被判刑劳改。
在为此而召开的社员大会上,老贫农这样帮助差点失足的队长:“我们一眼就看透了ΧΧ的鬼胎,可是你还蒙在鼓里。原因是大家脑子里有阶级,你脑子里还没有阶级。当干部的脑子里一定得有阶级,有了这东西,不管敌人耍什么鬼把戏,都不会轻易上他们的贼船。”
霍海仲:在老毛时期,啥都朝政治上靠,所以不奇怪。
老威:您呢?
霍海仲:我不同,所以我上访了18年,从老毛,到老邓,再到老江老胡。象你刚说的地主、贫农以及阶级、成分,一转眼全没有了,取消了,平反了。如今回忆,这一切似乎发生在几百年前。可我呢,还在老江老胡手里为老毛手里搞出的冤情奔波。
老威:这么简单的案子,这么多年就没进展?
霍海仲:1990年,三台县法院复查过一次,“维持原判”。1997年,两位大好人仗义免费替我打官司,他们是三台县齐民律师事务所邹光新律师和三台县法院副院长邓烈文。两位恩人不辞劳苦,下乡走访了大量知情的干部、群众,进行取证,并将结果写成书面报告,上交有关部门。
老威:咋样?
霍海仲:杳无音讯。邓院长和邹律师多次找县法院交涉,催促尽快办理,但他们总是踢皮球。
老威:一个屁大的县法院还踢皮球?
霍海仲:当年判案的卷宗找不到了,所以就失去平反的依据。
老威:那1990年“维持原判”的依据又从何而来?
霍海仲:啥时有案卷,啥时没案卷,完全根据他们的需要,跟变魔术一样。为此,邓院长于1998年2月23日电话联系省高院,经系统内查询,才知道相关资料已转至绵阳市中院;而中院则回答说,早在94年2月20日就已退回去存档了。无奈,邓院长又亲自去县法院,利用老关系查阅94年和95年的全部案卷,均无收获。
老威:这是渎职,您可以据《行政诉讼法》告他们。不过,这案子也够蹊跷;先是以“骗领公款”的罪名判您的刑,接着这公款又以集资修电厂的名义“不知去向”,具体经办人“都不清楚”。而几十年后,连案卷都不翼而飞,似乎这一切从未发生过。
霍海仲:邓院长曾对Χ报记者公开表示:按照中央纠正冤假错案“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当年判我的主罪是“骗领公款”,而后来的事实却否定了;主罪都不成立,我当然该平反,获得赔偿。
老威:又过去好几年了。
霍海仲:75岁了,耗不了多久。我在这省高院门前擦鞋,也是不得已。许多上访的还年轻,路还长,我可是黄泉路近。冷、饿、挨骂,甚至受点皮肉伤都没啥,可最近这次,警察也打得太狠了,尽朝腰和腿上踢。我只有一双手,护得了脑袋抱不了腰,我直喊:“腰腿整不得,本钱收不得嘛。”我怀疑,他们动手了,不让我活了。因为我不在人世,就不用平反了。
老威:他们是谁?
霍海仲:不晓得。这辈子,我没惹过谁,没做过对不起国家、人民的事,但明里暗里,总有人和我过不去。眼看平反有望,可又一直拖着。
老威:所以您要尽可能地保重自己,开朗些,就算赌一条老命吧。
霍海仲:争取吧,努力吧,我现在最怕“心有余而力不足”-------两眼一闭,不完也完了。
附录:
关于请求重新复查霍海仲骗领公款一案的报告
霍海仲,男,生于1928年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三台县中太镇长乐办事处七村四社,原系四川省江油钢铁厂(现长城钢厂)职工。
1965年10月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霍海仲于1963年11月,勾结长乐七村四队队长、财务等人骗领了江油钢铁厂货款1978.40元,判决霍海仲有期徒刑7年。1971年11月18日,霍海仲服刑期满被留队就业,1985年放其回到长乐七村四队。此后,霍海仲以没有骗领公款为由向各级人民法院不断申诉。三台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9日作出刑事通知书,该通知书在认定霍海仲任江油钢铁厂采购员期间,确实为江油钢铁厂购进了价值1978.40元钱的箩筐、蓑衣等的同时,但又驳回霍海仲的申诉。霍海仲仍然不服,坚持申诉。1997年6月,我们接受霍海仲的非诉讼委托代其申诉。我们认真听取了霍海仲的申诉意见,审查了霍海仲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深入实际走访了知情的干部群众,对霍海仲一案的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先将案件的有关事实报告如下:
一、 认定霍海仲骗领江油钢铁厂的货款1978.40元的事实确不成立。
据霍海仲陈诉,他于50年代初参加江油钢铁厂工作,任采购员职务。1960年至1961年期间在家养病时,受组织的安排为江油钢铁厂采购箩筐、蓑衣、斗笠。我们调查知情人刘宗进、刘宗易等人证实,1960年霍海仲确实在中太四村村办企业加工了箩筐、蓑衣,并且是支付的现金。三台县人民法院给霍海仲的刑事通知书认定:“案经复查查明,你于1960年至1961年在江油钢铁厂任采购员期间,经手调进箩筐二百余担,蓑衣六百余件,计价值1978。40元,因货源来路不明未付款。事实证明,江油钢铁厂收了霍海仲采购的价值1978。40元的箩筐、蓑衣未付款是事实,霍海仲在中太四村采购时支付了现金同样是事实。霍海仲收取江钢支付的货款完全是收取自己事先垫支的货款。交货结算后才由江钢财务科将应付款汇到霍海仲原籍长乐公社(现为办事处)七大队四生产队,霍海仲收回垫支款是合法行为,认定霍海仲骗领公款显然不能成立。
二、 错案形成的原因。
据霍海仲讲根据当时的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除了职工工资之外的开支,上了30元必须转帐,而中太四村当时坚持要收现金(刘宗进、刘宗易证实),他就只好垫付现金1978.40元。当时江油钢铁厂搞社教运动,冻结了江钢的帐务,经过审查没有问题,社教运动领导小组才签字将他这笔垫付货款作兑现处理。1964年以霍海仲购长乐七村四队箩筐、蓑衣款汇至长乐信用社。据涂国华(1964年任原长乐公社副社长,分管民政和治保工作)讲,江钢给长乐七村四队汇来一千多元钱在信用社,当时公社讨论认为:这笔钱来路不明,说是箩筐、蓑衣款,他们就到霍海仲家那个生产队去调查(没有到四村去调查),都说没有做箩筐、蓑衣等。于是公社就认定这笔钱硬是来路不明哩,就冻结了此款。尔后便认定霍海仲勾结了长乐七村四队队长、财务等人骗领了江油钢铁厂现金1978.40元,判处霍海仲有期徒刑7年。
综上所述:江油钢铁厂收到了霍海仲采购的价值1978.40元的箩筐、蓑衣未付款的事实已为法院查明。霍海仲在中太四村采购这批货物时给付了现金是事实。霍海仲收回垫支的货款完全合法!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必要条件,霍海仲一案没有被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霍海仲收回垫支货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对公民负责的精神,遵循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对霍海仲骗领公款一案再次认真复查,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案因未查及法院原档案,无法核对原判证据。
附:书证 页
报告人:邓烈文 邹光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