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隔离但平等原则”与“吉姆·克劳法”
州政府行为论导致了联邦政府保护黑人民权的乏力,纵容了南方白人政权的种族歧视。他们不仅利用一切手段剥夺黑人的政治权利,而且逐步建立起种族隔离的社会制度,巩固并强化了由来已久的歧视黑人的社会偏见和大众心理。
内战前的南部,绝大部分黑人都是奴隶。他们世代为奴,地位低下,一生下来就被视为主人的财产。除传统的“主奴法”外,南部并不需要专门的种族隔离法。在北方,大量的黑人虽然是自由身,但却深陷恶劣的劳动环境,其中一些人的生活状况甚至还不如南部的某些黑奴。而且,在公共教育等少数领域,北方也存在着种族隔离。
《1866年民权法》、1867年的《重建法》相继通过,尤其是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南部各州纷纷制定新的州宪,这些在联邦高压之下制定的宪法,堪称美国各州历史上最为进步的立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赋予黑人与白人同等的公民权。与此同时,由“包袱客”及其黑人同盟主导的南部各州议会也制定相关反歧视法,保证了黑人公民权的行使。因此,19世纪70年代初的南部,虽然也不时出现针对黑人的种族暴行,但在日常生活中,黑人基本能与白人同车船、共饭桌、游公园。
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持续多久。1878年,在“霍尔案”[39]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路易斯安那州反歧视法对州际商事造成了不能允许的负担。在附议中,内森·克利福德大法官发出了“隔离但平等”的先声:尽管州和联邦的法律都要求平等,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同等;隔离更符合传统的黑白分离习惯。
与最高法院消极判决同步的是南部积极发展的种族隔离立法。随着前白人奴隶主“重新夺回”南部各州政权,许多州在维护社会秩序名义下,制定了各种法律,规定黑人与白人必须分开使用公共设施。在最高法院否定《1875年民权法》后,种族隔离的法律进一步发展,一些州相继通过乘车隔离法,严禁黑人和白人乘客混坐同一节车厢或同一车厢的同一部分。这一做法已经很难再用“私人行为”来辩解了,于是,民权组织设计出著名的“普莱西案”[40]来挑战这些法律的合宪性。
“普莱西案”涉及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议会通过的《隔离乘车法》。荷马·普莱西是一位仅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乘客,他以身试法,入座白人车厢,被发现后拒绝去黑人车厢。
最高法院以7∶1的判决驳回普莱西的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实施种族隔离措施是州正常行使的治安权,旨在保障公共安宁和良好秩序,只要能保证给黑人和白人提供相同的设施,就不存在违反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种族隔离并不意味着种族歧视,除非该种族自己选择这样来看。而且,单靠法律并不能改变南方长期以来的社会偏见。立法“无力取消种族直觉,或消除基于体质差异上的区别……如果两个种族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平等,那么,一个种族就不可能在民事和政治意义上劣于另一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比另一种族低下,那么,宪法也不能使他们平起平坐”。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后来被称为“隔离但平等”原则。
正是在这一案件的唯一异议中,哈伦大法官写出了如下传世名言:
在宪法看来,在法律眼里,这个国家不存在任何优越、主导或统治的公民阶层。这里不存在种性。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公民权利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最谦卑的和最有权势的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民权时,法律对每个人一视同仁,而不考虑他所处的环境或者他的肤色。遗憾的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终阐释者,本法院竟然得出如下结论:各州可以纯粹基于肤色,来规制公民享受其公民权利。在我看来,未来将证明,今天的决定将与本院在“斯科特案”中的裁决同样有害。[41]
虽然最高法院将“平等”与“隔离”并举,但无论从南部的立法意图,还是从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隔离是实实在在的,平等则无从谈起。设施上的不平等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基础教育。1879年,佐治亚的里士满县建立了唯一一所黑人高中。18年后,当地教育局以经费有限,需要集中资源办好黑人初中为由,决定停办这所高中。诉讼由此而生,民权律师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存在着白人公立高中,那么,平等保护条款也要求至少有一所黑人高中。但在1899年“里士满县教育局案”[42]中,最高法院却一致认为教育局的决定并没有歧视黑人。
不可思议的是,代表最高法院撰写意见书的居然是哈兰。哈兰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教育局的决定仅仅是出于“对有色人种的敌视”,也没有提出“明白无误的损害权利的例证”。[43]这项决定是最高法院第一次支持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也是“隔离但平等”原则第一次延伸到公共交通以外的领域。几年后,最高法院又支持了针对私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立法。而且,不但黑人受隔离,其他有色人种也受到排斥。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些隔离措施全面扩展,成为各州的通用立法,形成了所谓的“吉姆·克劳法”[44]。
“吉姆·克劳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不但包括种族隔离法,而且含有大量损害黑人公民选举权的立法,如选举前缴纳人头税,参加识字能力测试等。在1898年“威廉斯案”中,最高法院认可了密西西比州在选民登记时进行识字能力测试、征收人头税的做法,否认其中含有种族歧视的内容。法院的一致意见称,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宪法从头到尾既没有禁止识字能力测试,也没有规定不能征收人头税;地方官员以带有偏见的方式应用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不具有合宪性。[45]这一说法显然与“益和案”原则相左。最高法院敢于这样违反先例,也是因为威廉斯没有能够具体证明这项密西西比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歧视。
在这种氛围下,从1900到1920年代,合法的、系统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措施在从前的蓄奴州大获全胜;印有“白人专用”“有色人种使用”的标志在剧院、饭店、火车车厢,甚至饮水器上随处可见。南卡罗来纳州禁止黑人和白人在一个工厂的同一车间工作;密西西比州对医院实施隔离,白人护士不得照顾黑人患者。这些措施很快为其他州所效仿。
成百的“吉姆·克劳法”存在于书本、文字之中,但是字面上的法律远不能体现实际的情形,生活中的隔离、歧视大大超出了文本上的法律。一位历史学家悲叹道:“制度化的隔离在黑人与白人之间埋下了深深的仇恨,甚至在经历了1954年的历史性判决[46]之后,还是久久难以弥合。黑人和白人几乎丧失了沟通的渠道和能力。”[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