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国会和总统的外事权
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这一时期的最高法院基本上是站在企业一边,努力保证公司扩张道路的平坦;而在政府外事权力方面,最高法院完全是站在政府一边,为政府权力的扩大寻找宪法上的合理性。
19世纪80年代,国会获得了一项新的对外事务权——管理移民事务,而且首当其冲的便是管理中国移民。1880年美国行政当局与清政府就1868年的《蒲安臣条约》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规定国会有权对居住在美国以及希望移民到美国的中国移民(主要是劳工)加以调控,1881年国会批准这一条约。1882年,国会制定了此条约的相关实施法案,即《排华法》,宣布此后10年内禁止中国劳工进入美国。1884年,国会又通过一个修正案,要求所有1882年前开始在美国居住的华工,在他们离开美国后再返回时必须出示返回签证。1888年,国会又通过《司各特法》,禁止在海外和准备回中国探亲的华工重返美国,但允许中国商人和学者在有合法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继续进入美国,大约2万华工因此法不能返回美国。[98]
一些久居美国的华工,入乡随俗,也开始用美国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挑战《司各特法》的合宪性。在“赵禅平案”(1889)[99]中,华工赵禅平认为《司各特法》与1868年的《蒲安臣条约》相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但国会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来修改国际条约;国会的这种权力来自国家的主权。因此,尽管有1868年的条约,国会仍有权驱逐中国人。
如果将最高法院此时的态度与其在此前另外两例排华案[100]中的态度作一对比,就会发现最高法院的态度明显地向右转了(如同在上文中提到的契约自由案一样)。转变的一个原因就是1888年富勒法院(1888-1910)取代韦特法院(1874-1888)后,最高法院的保守色彩大大加强。[101]
在最高法院认可国会《排华法》的同时,它还认可美国海外扩张获得的新领土。1898年美西战争的一个结果是美国获得了菲律宾、关岛和波多黎各。但这些岛屿的法律地位却不明确,因为美国宪法中只提到州和领土[102],美国人显然也不愿意将这些新获得的土地称为殖民地(美国人虽然是殖民者的后代,但出于其反英独立革命的历史,他们一直以反对殖民主义的斗士自居)。这些领土尴尬的法律地位也只好留给最高法院去解决,于是就有了1901年的一系列诉讼,即“海岛系列案”[103]。“海岛系列案”实际上是一个“宪法应不应该随着国旗走”的问题。最高法院的答案虽然是宪法不应随着国旗走,这些新获的土地不是美国的组成部分,但国会有权通过缔结条约或立法的方式来改变这些土地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是将这些领土作为一种财产,由国会处置。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美国政府带来了另一个扩张权力的机会,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联邦军队的扩充。1917年6月,国会通过《征兵法》(这是继内战征兵之后的第二个全国性的征兵法),宣布联邦有权征召所有合格公民参加美国军队。很快,该法令因为涉嫌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所禁止的“强制性奴役”而遭到挑战。[104]但最高法院一致认定,政府征兵的权力是合乎宪法原则的,宪法在赋予国会征兵权力的同时就隐含了国会通过强制性征兵法律的权力。而且,最高法院还确认了国会和总统在战争时期管理铁路、通信和物价的权力。[105]
除了在与国家利益和安全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上述的移民、领土扩张和战时征兵)上支持国会的行为之外,在一些与国家安全关系不太密切的对外事务问题上,最高法院对国会的要求几乎也是“有求必应”,从不拒绝。最典型的就是“霍兰德案”(1920)[106],此案源于1916年美国与英国签订的一项条约,旨在保护往返于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候鸟。1918年国会就此条约制定了相关法律,授权农业部长保护条约中所罗列的候鸟,但密苏里州认为保护候鸟是各州分内之事,联邦政府侵犯了宪法第十修正案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典型的二元联邦主义观点)。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宪法第十修正案表明各州有些权力并没有委代给联邦,但宪法第6条规定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应该得到各州的执行;虽然缔约权不是无限的,但在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缔约权不应受到否定。[107]
与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在对内事务上的二元联邦主义立场[108]相对照,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只要案件涉及对外事务上的国会行为,最高法院都会毫不犹豫地站到国会一边。
作为立法机构,国会不可能卷入日常的外交事务,于是,它便在法律中授权总统去执行。这类不断增加的授权,其合宪性也屡屡受到挑战。不过,可以想象,支持国会此类立法的最高法院自然也会支持总统的行为。
1890年,国会通过一项新的关税法,授权总统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停止适用此关税法中的某些条款。有人认为,这项授权实际上是将立法权交给总统,因此对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在区分“立法权力”(thepowertomakelaws)和“执法裁量权”(thediscretiontoexecutivelaws)之后,最高法院认为,总统在实施立法机关意志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属于分权原则所禁止的立法行为。[109]哈伦大法官特别强调说,国会虽然不能将立法权交给总统,但一定要给总统执法裁量权,如果没有这种裁量权,总统便无法执行法律;这是一种介于评估事实和制定政策之间的权力,应该得到宪法承认。1911年,最高法院在“格利姆德案”中进一步宣布,执法裁量权原则具有法律效应,也就是说,联邦执法部门的行政规定或裁决也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这些规定和裁决也可受到刑法的惩处。[110]
这一时期总统权力的扩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达到了顶点,而最高法院更为此大开绿灯。1916年夏,为了准备参加欧洲的世界大战,国会授权总统在必要时可以接管全国的铁路。美国参战后,1917年12月,威尔逊总统发布总统声明,宣布接管全国铁路;并任命财政部长威廉·麦卡杜为负责人。麦卡杜不但全权掌握了全国的跨州铁路,而且还为州内铁路设定费率,此举引起了一些铁路公司的不满。但在“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1919)中,首席大法官怀特支持了总统的行为。怀特认为,这时候总统的权力来源不是“商事条款”,而是战争权;总统战争权的大小,依据情况的紧急程度而定;因为在战时,总统已将全国铁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接管,那种和平时期的州内、州际之分已经不复存在。[111]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又在“达科他中央电话公司案”(1919)等一系列案件中,支持总统接管电话、电报线路的行为。[112]总统的对外事务权如此突出,难怪有美国学者会认为美国虽然只有一个总统,但却有两个总统职位,一个对内,一个对外。[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