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一般而言,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先由各基层单位初步选举,汇总到各系统和各地方党委,再经各系统和各地方党委根据一定程序进行协商平衡,最后由各系统和各地方的党的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名额在中央及其直属单位系统、军队系统和地方中按照要求分配。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此期间若遇重大问题而中央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2)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党章规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岀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0。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随之相应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即中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国共产党最高决策中枢,悉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领导体制延续延安时期的体制,中央政治局无常委会之设,政治局实行主席和中央书记处负责制,中央政治局主席(同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持中央大政与日常工作,中央书记处的性质和功能相当于后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其后,在中央书记处下设立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的中央秘书长会议,负责协助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工作以及政治局和书记处交议与交办的事项,以减轻书记处的负担。1956年,党的八大决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成立新的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遂取代中央秘书长会议,成为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的机构。1982年,党的十二大取消了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制度,只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并规定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之一,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总书记同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由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中央全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因此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在政治过程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实际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核心,常委会又是政治局的核心,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事实上构成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这集中表现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政策制定者。对于一般性决策.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即可作岀,对于带有路线方针性的或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通常要召开中央全会加以讨论和通过。中央全会所作出的决策,一般都是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或中央工作会议事先讨论和审议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成员多从“封疆大吏”中擢拔,他们独特的地方任职经历和丰富的地方经验使得中央决策更具前瞻性、灵活性和务实性。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央全会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具体示例可参见表2-1和表2-20。
表2-1 新中国成立后历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组成人数
注:本表采用的数据为新中国成立后历届党的一中全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数字,没有包括两次代表大会期间出现的人事变化。
表2-2 党的十六届至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地方任职•经历
*本表中的“地方任职”专指担任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正副领导职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其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具体包括: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拥有和领导是中国革命和中国政治的特质之一。在长期的武装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直接指挥武装力量.形成了特殊的军事领导体制和党内的军事领导机关。在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军事领导机关先后有不同的名称,如中共中央军事部(1925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1931年)、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1937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1945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改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负责统一管辖和指挥全国的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停止工作,其组织、管理和指挥系统纳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国家政权体系。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并未放弃对军队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体现为:一是直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决定有关军事工作的大政方针;二是通过中共党员在国家军委构成中占绝对多数来实现党对军队的控制和指挥。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担任具有军事咨询性质的国防委员会主席。同年,中共中央重新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名称和体制从此稳定下来并延续至今。毛泽东、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先后担任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现任主席是习近平同志。按照党章,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委的政治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委作出规定。中共中央组织结构具体如图2-1所示。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图2-1中共中央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