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与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根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这一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他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都要受其统领和制约。(2)这一制度反映了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它意味着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力。因此,作为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的议会具有同样的功能,都是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
从党政体制的角度观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功能:第一,政权合法化。1949-1952年,斯大林在建议中国共产党及早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就特别强调这一点,认为中国没有召开人大和制定宪法,敌人可以用两种方法进行攻击:一是说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说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敌人可以说中国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
第二,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按照规律一使命型政党的逻辑,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最充分地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的意志是有机统一的。但是,党只有通过人大,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使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体现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党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领导。
第三,将党的干部输送到国家的领导岗位,有效行使党的执政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这个法定程序就是人大的选举、决定或任命等相关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它处于国家纵向权力体系的最高级,同时居于国家横向权力体系的核心。但是,在具体研究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时,不能仅仅看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看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事实上,人大的实际地位需要通过它与其他权力主体的关系来加以确定,其中,人大与党、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1)人大与党的关系。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党的政治领导。
(2)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这一关系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权力体系中,人大的地位是最高的,“一府两院”的权力均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后者必须对前者负责。但在现实政治运作中,情况却是“法理上的议会集权和实际上的行政主导”。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按照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各有十几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1)立法权。这是人民代表大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职权。它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力。按照《宪法》第58条的规定,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有权力。具体言之,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第二,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家机构的各种组织法。第三,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制定针对特定事项的相关法律。
(2)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最典型的体现。宪法明确列举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的权力。它既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也是监督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手段,因此,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是交叉的,它反映了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主从关系。
(4)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的强制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