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以及《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岀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从制度上看,国防部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务的职能部门,部长通常由中央军委委员担任,但其国防组织与动员方面的具体工作,由解放军“四总部”分别办理。这一点上节已有所涉及,此处不赘言。
由于国防动员涉及诸多党政军部门,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兼任,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队各总部有关领导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各军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设有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和国防教育等办事机构,军区和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设立相应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国防动员组织体制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党指挥枪”的基本原则。国防动员的实际决策者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国防动员的关键是“党管动员”。作为国防动员领导机构的中央军委,既是国家机构也是党的军事机关,国防动员的主要执行机构——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既是一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也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这种体制能够依靠党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迅速实现国家体制的平战转换。